浅谈家庭暴力及其对策研究

2017-12-24 08:09:31高丹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街道办事处
新商务周刊 2017年16期
关键词:施暴者家庭成员受害者

文/高丹,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街道办事处

浅谈家庭暴力及其对策研究

文/高丹,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街道办事处

家庭暴力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并且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19 99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决议,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

随着社会的变迁,我国的家庭暴力问题不断显现出来,家庭暴力问题的影响已经远远超出了家庭的范围,越来越严重的阻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关注家庭暴力,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法律援助,不仅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体现出了对于人权的尊重。

1 我国家庭暴力的含义及现状

1.1 家庭暴力的含义

家庭暴力狭义上指的是男子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给其妻子在身体或心理造成伤害的行为。家庭暴力一词从广义上讲,则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它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

1.2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特点

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象较多。据调查显示,中国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上世纪90年代家庭暴力现象比80年代上升了25.4%.在二亿七千万个中国家庭中,每年约有十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受害者中绝大多数为家庭妇女,约占72%,16周岁以下儿童约占15%,老人约占11%,家庭妇女受损害程度较男性受害者来说要严重得多;施暴者绝大部分为家庭成年男性,约占96%。

一是家庭暴力的发生具有普遍性。在我国国内,仅以2003年为例,全国妇联共收到1万多起遭受家庭暴力的投诉。我国台湾地区有20%—30%的上层家庭存在暴力行为。

二是家庭暴力的对象具有特定性。行为人与被害人是生活在同一个家庭中的成员;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严重的受害人是家庭成员之内的弱势群体。

三是家庭暴力的发生具有反复性。因家庭暴力的施暴人与受害者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在多数情况下,家庭暴力是长期的、反复的暴力侵犯。

四是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家庭暴力中的肉体损伤约占21%到34%,被害者遭受性攻击约占34%-59%,还有就是受害者在精神情感上受到折磨。

五是家庭暴力的发生具有隐蔽性。“家丑不可外扬”观念依然存在,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私人场所即家中,外人难以知晓。

2 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2.1 经济地位不平等

通常情况下家庭男主人的劳动成果是一个家庭的主要收入,而女主人特别是全职太太的劳动往往是家务劳动,其成果具有隐蔽性,无法计量其报酬。时间长了,妇女经济上的劣势地位往往会产生不良影响。

2.2 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仍存在

“夫者,妻之天也”、“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等导致即使到了现代社会,仍有人认为,教训老婆是丈夫的责任与权力,由于这些思想所引发的家庭暴力惨剧更加触目惊心。

2.3 社会宽容促进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有些单位的领导认为家庭暴力是一个家庭内部的事务,不方便过问和干预;有的法官对于受害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请求离婚的诉讼,调解多,判决离婚少,从而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

2.4 赌博及一方有外遇引起夫妻感情破裂现象日益严重

家庭成员的不良生活行为是导致家庭暴力的一个重要原因,赌博、酗酒等不良生活行为使人变得性情暴躁、缺乏爱心和责任感,会对某些或者某一个家庭成员发泄不满情绪。

2.5 弱势群体消极面对家庭暴力,一味地忍让、迁就,对自己是严重的伤害,而且最终会酿成悲剧。并且消极面对家庭暴力是对施暴者的姑息与纵容。

2.6 法律制度不健全及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

从立法角度看,我国已有《民法》、《婚姻法》及其解释等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但现行法律的可操作性还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而受害者有的受“家丑不可外扬”传统观念束缚,有的畏惧施暴者报复,导致不愿意告、想告而不敢告,这就使很多家庭暴力的施暴者者免除了法律的制裁。

3 谈自己的观点与看法

3.1 崇尚独立的观念,提高女性群体的经济地位

由妇女自身出发,妇女们应走出家庭,发挥自己的特长,发扬吃苦耐劳的优良品质,加强自身潜在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塑造具有个性特征的事业角色,力争在事业上与丈夫并驾齐驱,共同承担家庭的经济职能。

3.2 织密妇女维权网,加强女性群体的维权意识

女人不应该懦弱,要积极树立自我保护的意识。面对家庭暴力,受害者不能一味忍让。受害者只有摒弃落后的思想,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才能获得自救。在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村,要进行适当的教育,提高妇女的自我意识。

3.3 加大教育的力度,增强女性群体的自身素质

避免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必须重视教育。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要进一步完善对弱势群体的教育救助,高度关注农村和贫困儿童的教育,针对特困、失学、失足、残疾、单亲和流动人口家庭子女特殊儿童群体接受教育中存在的困难,通过法律和经济上的帮助,切实加大帮扶力度。

3.4 建立专项法律,强化对女性群体的法律保护

一是完善我国反家暴的法律体系。我国现有的《宪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有《妇女权益保障法》都对禁止向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有着明确的规定,违反相关法律,实施家庭暴力人必然应当受依法受到制裁,但是,上述法律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在面对现实生活中层出不穷的家庭暴力事件时很难找到直接对应的法条对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惩处。

二是采取证据倒置的举证方式。我国现有法律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提供方式,对由于家庭暴力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被控方即暴力行为的实施者举证,证明其没有实施暴力行为,否则,则认为家庭暴力行为成立。这样举证倒置的方法可以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即受害者的利益。

三是构建自诉与强制诉讼相结合的诉讼制度。我国的法律,将严重的家庭暴力归入虐待罪的范畴。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是对施暴者的纵容,建议调整相应的诉讼制度,规定一般程度的、非经常性的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为自诉案件,而将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或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家庭暴力行为一律规定为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从而为弱势群体的重大利益提供强制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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