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仕慧
(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比较研究
赵仕慧
(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体系造成了强烈冲击,究其根本而言,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一种“新金融”,而是金融在销售渠道上的创新。本文在此基础上研究了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及其模式,比较了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行业,最后给出传统金融行业在面对互联网金融挑战时的改革创新思路。
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普惠性;脱媒;直销银行
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体系造成了强烈冲击,它以一种全新的销售方式出现在大众面前,多元化的业务模式,较之传统金融业的比较优势使其发展势头日益强劲。对研究者而言,互联网金融是全新的课题,无论是其基本内涵的界定还是业务模式的划分都需要我们做出系统而全面的研究。
关于互联网金融内涵的研究,有学者认为它是一种区别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新兴的金融形态,谢平(2012)在其《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一文中将其归纳为第三种金融业态。而以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一种“新金融”,陈志武(2014)在《互联网金融到底有多新》一文中就指出,互联网金融的“新”仅仅只是销售渠道和获取渠道上的创新并非是支付结构意义上及金融产品意义上的“新金融”,从本质上看,互联网金融还是交易各方的跨期价值交换,信用的交换,与传统金融并无差别。从这个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仅仅只是“借互联网之名,行传统金融之实”。
互联网金融的产品设计、支付结构与传统金融行业无异,但其创新的业务模式为金融产品的销售和获取提供了全新的思路。罗明雄在其《互联网金融六大模式解析》一文中,从业务角度将互联网金融归为六类,分别是第三方支付、P2P、众筹、大数据金融、互联网金融门户以及金融机构信息化,而本文在结合美国及国内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经验基础上,主要将其归为三大类,分别是: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第三方支付以及基于互联网的创新信用业务包括P2P及众筹。
其中,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主要包括网络理财如余额宝,网络贷款如阿里小贷、百度小贷,也包括了小额消费贷——蚂蚁花呗等。值得一提的是,这一部分是互联网金融的特别之处,其正是在互联网的云计算和大数据平台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些业务其实是传统金融业务的补充。互联网金融主要将客户锁定在了传统金融机构所忽略的长尾客户群体上,运用其大数据的优势做到了碎片客户的集约化,弥补了传统金融机构的劣势;
第三方支付主要包括PC端支付(包括各个银行网银)及移动端支付(以支付宝及微信支付为代表),值得一提的是后者现在已经不是单纯的支付工具,而是逐渐发展成为兼具储蓄和理财性质的移动支付端。以支付宝为例,其可以作为独立的备用金账户,将资金从银行部分抽取出来,存入支付宝“余额”中,并且提供了多元化的使用途径,如在上部分所提到的网络理财“余额宝”;
基于互联网的创新信用业务主要包括P2P(Peer to Peer Lending)和众筹(Crowed Funding),这些信用业务也正是在互联网平台的大数据和云计算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以P2P平台为例,它是个人对个人或者个人对企业的网络借贷,叶湘榕在《P2P借贷的模式风险与监管研究》一文中提到的“P2P借贷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组织形式,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功能和本质,可以将其看成是正规金融的一个有益补充”;众筹则是大众筹资的简称,指网友使用团购形式为特定项目筹集资金,是直接融资在互联网平台产生的创新信用业务。
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上的创新,为金融行业带来了新的可能性,同时也给传统金融业造成了冲击。在结合了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信息流整合等功能的基础上,网络金融发展出了其比较优势。本文将互联网金融的特性及其比较优势归纳为以下三点:普惠性、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脱媒”、创新的信用评估系统。
首先,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是互联网金融区别于传统金融行业最大的特点,普惠性是在互联网大数据平台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不同于传统金融行业注重“大客户”的特点,互联网金融更加注重其所忽略的“长尾客户”,比如余额宝、蚂蚁花呗、蚂蚁借呗等业务模块均将客户群体锁定在金融产品需求曲线的后半部分(即需求曲线长长的尾巴)——零散的普通小型客户,并利用互联网的信息流整合功能,将碎片客户进行集中,这对传统的金融模式也是一种完善性的补充。
其次,互联网的“脱媒”性,这也是颇具争议的一点,吴晓求在《互联网金融:成长的逻辑》中提到了互联网金融“二次脱媒”理论,他认为“金融中介正在经历历史演变中资本市场“脱媒”以来的第二次脱媒并且就这次脱媒而言,互联网正是其催化剂”;而胡永妍的观点与之不同,她认为“去中介化是今后一个时期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现阶段其仍然处于相对去中介化的发展阶段”,王达也认为互联网并不会加速金融“脱媒”,并表示中国的金融脱媒是由金融抑制导致的制度性脱媒与互联网金融发展所引致的技术性脱媒的结合,而存款利率管制解除后可部分消除金融抑制,所以互联网金融发展难以加速金融“脱媒”。本文认同后者观点,认为互联网并不能加速金融脱媒,而现阶段的金融脱媒也只是一定程度上,这主要表现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的创新信用业务,如P2P、众筹,而其他业务如网络贷款和网络理财始终需要第三方平台的支撑。
再次,互联网金融基于大数据的信息流整合功能实现了信用评估系统的创新,其信用评估主要是将客户在互联网上的交易行为作为依据。由于互联网的信息披露功能更加充分、精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能够提供更为完善和可靠的信用评估,这也是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行业主要的一点。
虽然互联网金融具备传统金融行业不具备的优点,但传统金融机构在一些方面也是无法替代的。 首先,由于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往往具备更加雄厚的资本,所以无论是其资产规模还是风险对冲能力较之网络金融来说都更强;其次,传统金融机构发展时间较长,这就决定了其专业化分工更加细化,各个模块的功能性也更强;最后,传统金融机构具备更为人性化的服务以及较高的价值感知能力,从而其垄断了更多的线下大客户以及高龄客户。
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传统金融机构应该如何应战呢?本文主要从以下三点,为传统金融机构改革创新提供思路:
首先,传统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寻求与互联网技术的结合。比如现在各个商业银行都会推出“直销银行”“手机银行”“网络银行”等功能模块,这些模块不仅能够简化银行的柜面业务压力,更重要的是,它们与互联网的结合充分利用了新兴技术从而能够达到高效、低成本的目的;其次,注重发展“长尾客户”群,推出适合“长尾客户”的理财、贷款产品,如“T+0”类理财产品及小额个人信用贷款等;最后,传统金融机构还应当提高不同功能模块之间的连续性。现阶段金融机构的功能模块之间是断裂的或者说是离散的,各个功能难以转化或转化成本较高,这就要求传统金融机构要不断实现功能创新,减少它们之间的切换过程,降低切换成本,也就是在现有功能模块的基础上做“减法”,达到高效、准确、低成本的目的。
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在对传统金融模式造成冲击的同时也为其模式创新提供了思路,给未来银行业的发展创造了机遇。只要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合理应对、积极转型,笔者相信传统金融机构完全有能力在互联网金融的竞争中占据主动。
[1] 陈志武.互联网金融到底有多新[J].新金融,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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