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比较分析

2017-12-23 21:49潘智林沈佳驰刘心禹刘子靖裴健博
北方经贸 2017年7期
关键词:隐私权纠纷金融机构

潘智林,沈佳驰,刘心禹,刘子靖,裴健博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28)

国内外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比较分析

潘智林,沈佳驰,刘心禹,刘子靖,裴健博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28)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消费市场日趋活跃,金融业迅速发展。近年来,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也被广泛接受,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案例频发,立法者、金融机构、监管部门、金融消费者本身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和维权的意识和力度显著欠缺。有鉴于此,针对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等核心权益,以及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中最普遍、高效的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有的放矢地进行国内外法律保护制度的细致比较。借鉴国外经验后再结合中国的国情得出对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益的启示。

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比较

在国内外金融业蓬勃发展的迫切需求之下,各主要发达国家纷纷进行相关的法律体系、制度的建设以顺应发展的潮流,推动金融业的健康稳步发展,而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更是其中的重中之重,中国在这方面已然远落人后。而在国内,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严重缺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限定以“生活消费目的”,所以金融消费者常常游离于其保护之外。虽然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被广泛接受,但金融行业对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定义,更不用说对其进行专门的保护,而他们对于各自领域内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也稍显不足,大多只是在各自的法律中对本领域的消费者的保护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可执行性很低或者通过对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间接保护各自的消费者,效果不甚理想。最后,消费者本身金融知识与技能的匮乏导致的维权难以及对于维权意识的淡薄成为了造成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案例频发的最后一根稻草。通过研究国外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成熟法律规范与制度,并根据中国国情加以取舍,为中国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提供有益的启示。在上述背景下,围绕金融消费者保护展开的研究与应对方式的探讨,对于推动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金融消费者相关理论的发展与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对国内外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比较

(一)金融知情权

1.金融知情权概念

金融消费者有权自由、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捷的获取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的详细信息。

2.中外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比较

信息披露,即信息公布是消费者获取金融信息的主要途径。在中国,金融机构是消费者的主要信息源。而由于金融知识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且存在经营者骗诱性销售的可能,消费者的知情权受侵害的风险高,而中国目前不存在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条款。英国的金融业务局(FSA)根据金融业务的类型规定了不同的业务手册,业务手册对信息披露的范围、标准、方式进行了规定。其基本要求是金融机构要将金融商品的重要信息用易于顾客理解的方式告知给消费者;美国的《Z条例》要求对筹集总额,年利率,偿还时间等进行公布;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金融商品销售法》规定了金融机构告知义务的书面化,即在缔结条约时用书面的方式向消费者披露信息。以上主要国家用立法方式保障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金融隐私权

1.金融隐私权概念

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核心构成要素包括账户信息、身份信息、交易信息。金融隐私权是权利主体在购买金融商品接受金融服务时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

2.中外金融隐私权比较

中国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尚不完善,经营者在履行保密义务时存在瑕疵,甚至有出卖金融消费者信息获利的案例。美国为保护金融隐私权,早在1978年就颁布了《金融隐私权法》,1999年又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强化对金融隐私权的保护。英国1998年的《数据保护法》是保护公民个人数据的主要法律,其中对金融消费者的隐私保护也作出了规定。日本的《个人数据保护法》也有类似规定。

(三)金融财产安全权

1.金融财产安全权概念

金融财产安全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的金融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

2.中外金融财产安全权比较

各主要金融国家,立法保护的金融知情权和金融隐私权,自主选择权等,是对消费者金融财产安全权的预防性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受损失时,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补偿机制,比如英国的金融申诉专员制度,该制度建立专门金融投诉服务机构,且该机构具有独立裁决金融消费纠纷的权力。

(四)中外消费者纠纷解决制度比较

金融消费者纠纷是指在购买金融商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从而与金融机构之间产生的纠纷。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金融纠纷呈现井喷状态,“而向金融机构内部投诉是解决纠纷最便捷、最高效、最彻底的手段,各国金融ADR也视投诉为向FOB申诉的必经途径。”[1]对此主要从金融机构内部纠纷解决制度角度进行比较。

1.国际其他国家解决消费者纠纷的措施

(1)英国金融纠纷一律由金融机构内部进行解决。若解决时间超过法定期限或者金融消费对处理决定产生异议,可以向金融督查服务公司进行投诉。

(2)美国也遵循先与金融机构内部进行协商的原则,若协商不成,金融消费者可向美国的CFPB进行投诉,投诉时需提供与金融机构协商的书面材料,CFPB受理案件后,金融机构要在15日内做出相关回复,若最后CFPB的裁决结果仍未能让消费者满意,金融消费者可再向监管机构进行投诉。

(3)日本的《金融商品销售法》第三条对金融机构的义务作出了详尽规定,强调当金融消费者遇到问题时,金融机构不能搪塞消费者,而是应当向消费者解释说明发生此种情况的原因;此法又极大地防止了金融机构出售金融产品前后做法、解释不一致行为的出现;并且该法第一次提出了金融机构应当对金融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全面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4)“加拿大相关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内部必须建立投诉处理程序,并要求金融机构在其投诉处理程序中告知投诉人加拿大消费者保护局(FCAC)的联系方式,若无法通过内部投诉处理程序解决纠纷,金融机构还必须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第三方争端解决服务”,[2]如加拿大银行服务和投资督察员(OBSI)等。国外的一系列解决措施,不仅有效解决了金融消费者纠纷、维护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整体效率。

2.中国解决消费者纠纷的措施

中国忽略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侧重于保护金融机构的安全和效益,且金融机构内部受理投诉的部门权力不够、服务意识不强,导致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多不具有实效性。“近年来,中国在金融机构内部处理制度建设方面做出了极大的努力。以银行业为例,尤其是银监会于2012年3月23日发布的《关于完善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作出了更为全面的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但是,目前中国在金融机构内部处理制度建设方面仍存在处理时限较长、报告制度较粗糙等缺陷,需要进一步改进投诉确认和告知程序。”[3]

二、国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对中国的启示

(一)完善金融机构内部纠纷解决制度

中国的金融机构内部纠纷解决机制还不够完善,还存在各种不足。故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相关的制度,如:英国FSA业务手册中完善的内部投诉处理程序,处理投诉纠纷的责任制度,金融机构的消费者告知义务,投诉的处理时限,投诉处理报告及记录保存等成熟的规范。建立健全有效的金融机构内部纠纷解决制度,让金融消费者能够切实了解和利用金融机构内部纠纷解决制度,金融纠纷能迅速高效、切实妥善地得到解决,并将大部分金融纠纷解决在第一道防线,减少金融监管部门及司法部门的压力,优化社会资源。

(二)设立专门且具有保障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由于中国处理消费者投诉和解决纠纷的机制相对缺失,应该构建便捷高效、公正的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降低司法解决成本,提高效率,促进金融消费者纠纷的解决。“可借鉴美国机制,在中国人民银行下设立专门的金融服务监管机构,在人员组成、经费预算和工作流程等方面保证其独立性,由该机构负责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协调金融监管之间的业务往来,同时负责对金融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工作。”[4]不断总结经验,推出符合中国国情的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妥善解决金融消费者纠纷。

(三)加大监管力度

英国的金融申诉专员制度建立的金融服务机构,就兼有投诉和监管的职能。中国政府机构的有关部门,也依法享有监管职能。一方面,监管职能部门要主动出击,对金融机构的违法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通过得当的奖惩措施,弱化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提高消费者地位。另一方面,监管职能部门要主动倾听金融消费者的诉求,建立完善的投诉机制,有针对性高效率地进行监管。通过监管,使金融机构树立社会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使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1] 刘艳萍.论中国金融消费纠纷多元解决路径重塑[J].金融与保险,2014(10).

[2]人民银行廊坊市中心支行课题组.非诉讼解决金融消费纠纷机制初探[J].河北金融,2014(8).

[3]李慈强.论金融消费者保护视野下金融纠纷调节机制的构建[J].法学论坛,2016(3).

[4]武培云,王亚兵.西方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内蒙古金融研究,2014(3).

[责任编辑:王 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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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13X(2017)07-006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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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生创新计划训练项目(201610240092)

潘智林(1995-),男,江西鹰潭人,本科学生,研究方向:法学;沈佳驰(1995-),男,浙江金华人,本科学生,研究方向:法学;刘心禹(1995-),男,山东淄博人,本科学生,研究方向:法学;刘子靖(1997-),女,吉林靖宇人,本科学生,研究方向:法学;裴健博(1997-),男,浙江舟山人,本科学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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