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德枢
【摘要】政府树立廉政形象有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增强国家凝聚力。廉政建设是树立政府廉政形象的关键。但当前存在政府行政人员缺乏积极性、廉政法律制度不完善、监督机制弱化等问题,不利于廉政建设,也破坏了政府的廉政形象,本文就此提出针对性解决建议,以塑造我国现代政府的廉政形象。
【关键词】廉政建设 政府形象 反腐败
【中图分类号】 D630.9 【文献标识码】A
【DOI】 10.16619/j.cnki.rmltxsqy.2017.21.009
自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一直十分重视反腐败问题。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腐败现象愈演愈烈,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破坏了政府的廉洁形象。党的十八大将反腐倡廉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并在全国范围内发起反腐风暴,查处了一大批贪腐人员,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廉政建设。政府的公权力来自民众赋权,其应为广大群众服务,而作为公权力的实际运用者,党员干部能否廉洁奉公,既关系到群众利益,也关系着党执政的根基。若政府无法塑造自身的廉政形象,必然会引起公众不满,动摇党的执政地位。为此,我国必须做好廉政建设,从源头杜绝腐败,树立政府的廉政形象,这對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增强社会凝聚力等都有重要意义。
政府树立廉政形象的必要性
首先,树立廉政形象能够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但目前政府存在的贪污腐败现象,不仅侵害了广大群众的利益,也动摇了民众对党执政的信心。广大群众的认同是党执政的基础,政府的权力也来自人民的赋予,如果失去群众支持、失去民心,党的执政地位必然根基不稳。为此,党和政府必须注重廉政形象的建设,增强民众对党和政府的支持、认同,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其次,树立廉洁的政府形象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社会稳定与否关系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倒退。政府树立廉洁形象,才能提升自身公信力,建立良好的党群关系,否则群众则会因腐败频发而质疑政府的合法性,而且腐败必然侵害广大群众的利益,容易引发社会动乱。此外,在缺乏廉洁风气的环境下,贪腐官员将权力用于谋取自身利益,而非为民服务、发展经济,这会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发展速度的迟滞或者政府运行的效率低下都会引发公众不满,甚至引发公共事件,为社会稳定埋下隐患。
最后,政府树立廉洁形象可以推动反腐建设。政府要想树立廉政形象,最为根本的就是消除以权谋私,最大可能地减少腐败的发生。部分党员干部缺乏廉洁自律的精神,运用公权力谋取私利,破坏政府廉政形象,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所以,在打造廉洁政府形象的过程中,必然要对广大干部进行廉洁思想教育,使之意识到手中的权力来自群众,应为民众服务而非谋取个人利益,通过提升廉政思想来减少腐败的发生。
当前我国政府廉政形象建设存在的问题
公职人员与群众缺乏参与廉政形象建设的积极性。公职人员是政府廉政形象建设的重要主体,其自身行为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廉政形象。但目前很多公职人员都对政府廉政形象建设认识不足或出现认知偏差。部分党员干部认为政府廉政形象建设对自身仅仅是一项思想政治工作,只要配合参加廉政学习就可以了,对于身体力行践行廉政精神则缺乏主动性;还有的公职人员认为政府廉政形象建设属于宣传部门或者纪检部门的工作,与自身无关。这些思想使得政府工作人员在政府廉政形象建设中处于被动配合的地位,导致工作进展缓慢,难见成效。除了政府公职人员外,群众也是政府廉政形象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能够起到外部监督的作用。尽管如此,受社会环境、文化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一部分群众在监督政府进行廉政建设上也缺乏积极性,认为这是政府部门的责任,与自身无关,还有一部分群众受自身参政议政水平限制,缺乏监督能力。由此可见,人民群众在政府廉政形象建设中没有起到应有的推动作用。
廉政监督机制有待强化。我国廉政监督机制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腐败的监督乏力。为了建设廉政政府,我国不断完善监督制度,但在实践中,能够真正发挥监督作用的机制却并不多。如人大具备广泛的监督权,但由于缺乏配套的监督法律和机制,导致其无法发挥监督作用,监督权形同虚设。我国规定同级机构之间也有相互监督的权力,但由于各种利益关系以及缺乏制约能力,导致同级监督机制也无法有效发挥作用。我国法律还赋予群众监督权,但群众在监督能力和监督渠道上有所缺乏,即便其进行举报监督,也很难引起重视,甚至被举报官员能够通过权力运作消除这些举报,报复举报人。对腐败监督的乏力导致部分官员肆无忌惮地以权谋私。
我国的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尽管我国设立了诸多监督部门,但目前还没有独立而权威的监督机制。如当前我国的审计部门、公检法系统都有监督腐败的作用,而且在诸多反腐败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些部门是隶属于政府部门,这使之对政府部门的监督缺乏权威性。而且像公安部门等其主要职责并非反腐,其在腐败打击上是具有滞后性的,不可能依靠其打击腐败犯罪。我国还在检察系统下设置了反贪局,这一部门的职责是反腐败,但本质上来说,其属于检察系统,加之由地方财政拨款,也存在独立性缺乏的问题。
纪检人员专业水平有待提高。当前,纪检人员是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主力军,但这一群体的专业性不强、缺乏积极性等因素阻碍了政府廉政形象的建设。首先,纪委干部频繁更换导致工作开展困难。部分党员干部将纪委工作经验作为自己政治升迁的一个跳板,因此会很快调离纪委岗位,而新调来的人员又没有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导致业务不熟,而调离人员曾负责的工作也因职务变化而进度缓慢,耽误反腐工作的开展。其次,我国纪检工作人员的任用缺乏统一标准,导致纪检人员的工作能力、素质等参差不齐,很多纪检人员在工作中对于工作标准摇摆不定,缺乏专业素养。另外,由于部分纪检人员身兼数职,对于纪检工作存在应付心理,不能全力投入到反腐工作中去。
廉政法律建设不完善。首先,我国廉政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缺陷。目前我国制定了较多的反腐廉政法律法规,其中真正具备可操作性的并不多。如我国近年来出台了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在具体操作上还缺乏详细的条例,而且在内容上公开范围有限,对于官员腐败行为的遏制作用不大。再如现行的一些法律已经不符合时代的发展,1997年我国《刑法》规定官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而当今部分官员贪腐数额巨大,以此进行审判显然是降低了贪腐处罚成本,纵容了腐败行为。其次,我国廉政法律制度执行不彻底。廉政法律法规的执行是塑造政府廉政形象的重要内容。执法不严等同于放纵腐败行为。一些政府一把手运用手中权力阻碍法律执行,以权压法,如其对一些违法干部随意处罚,并不遵循法律规定,以罚代刑。这些行为无疑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让违法乱纪的干部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也引发群众不满,导致官民矛盾,破坏了政府的廉政形象。endprint
塑造現代政府廉政形象的建议
首先,要强化党员干部主动塑造廉政形象的意识。腐败的出现,从内部因素来看,是党员干部自身廉政意识不强,价值观偏离导致的。为此,我国必须强化党员的廉政意识,使之重新树立起共产主义信仰、强化公仆理念,廉洁自律,这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的发生。具体来说,可定期对党员干部进行廉政思想教育,形成常态机制,在潜移默化中使之构筑抵制腐败的心理防线,自觉约束自身的行为。在廉政宣传教育中,可通过树立廉政典型来激励党员干部,也可通过服刑贪官现身说法等方式来震慑在职党员干部,使之对腐败行为时刻警惕。在对党员干部进行廉政教育中,还要注意对他们进行道德教育,可以提升干部自身的修养,帮助党员干部形成贪污可耻的道德价值取向,避免其因为道德堕落而产生腐败行为。另外,要想党员干部塑造廉政形象,还要对之加强执政教育。中国共产党作为人民的政党,其执政理念是为群众服务,这是党员干部在工作中保持正派作风的保证,强化执政为民这一理念可以促进党员干部始终为民办事,抵制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
其次,要强化廉政监督工作。在政府内部监督方面,要制定与监督法律相配套的监督落实机制,落实监督部门的监督权力。在外部监督上,要加强透明政府建设,公开党务政务信息,这样群众才能掌握更多信息,开展对政府的有效监督。具体可通过官博、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以及流动宣传车等形式进行政务公开。除了政府信息之外,党还进一步扩大财产公示制度的范围,让民众更好的进行监督。另外还要拓宽外部监督的渠道,进一步推广当前的听证会、评议会等民主监督制度,让政府工作接受民众、媒体的监督,塑造良好的政府民主廉政形象。而且当前政府应积极利用网络手段,接受民众的网络监督举报,提高监督效率,大力推动反腐工作的开展。
再次,要提升纪检人员的专业素养。纪检工作人员冲在反腐第一线,其反腐工作开展的顺利与否关系着民众对政府廉洁的评价。为此,我国必须重视对纪检工作人员的培养,可以设立纪检人员定期培训教育制度。教育内容应包含三个方面:一是要加强对纪检人员的理论培训,如马克思廉政思想以及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廉政思想等,使之在看待腐败问题时能够以科学的立场进行分析;二是要对其纪检工作的专业内容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如要对当前我国的廉政政策及落实情况有全面的把握,学习腐败预防和腐败惩治的具体实施途径,提升纪检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使之在纪检实践中,能够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腐败问题,并给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三是要关注纪检人员的思想教育,纪检人员是广大党员干部廉政与否的考察者,但他们本身也存在腐败的可能,因此这一群体本身也是考察对象,为此必须对之进行廉洁从政、权力观、荣辱观等的教育,坚定他们的政治立场,提升其防腐抗变的能力。
最后,要推进我国的廉政法治建设。一方面我国要完善有关廉政的法律制度,要对反腐法律内容不断更新,将贪污腐败犯罪的各种形态都纳入法律中,除了对受贿人进行严惩外,我国法律也应将行贿人纳入法律的惩治范畴,这其中包括“意图贿赂”,这样能够有效减少行贿行为的发生率。除了扩大反腐法律覆盖面外,还要提升惩罚力度,如对那些实际上没有收受金钱但意图贪污的行为也认定为犯罪,以警示缺乏强烈自律意识的官员。另一方面,要在实践中严格依法反腐。当前我国在反腐法律落实中往往采取的是“重刑必罚”,只有那些腐败情结严重的党员干部才会受到法律惩治,这让一些贪腐行为较轻的官员仅仅是接受党内处分,而逃脱了法律制裁,纵容其腐败。为此我国应在惩罚策略中采取“轻刑必罚”的策略,严格执法,不论腐败严重与否,不论官员职位代销,都要进行彻查和严惩,让所有腐败分子付出高额代价,这样才会对公职人员产生震慑作用,使之约束自己的行为。但实施“轻刑必罚”策略的前提是建立完善的监督、惩治制度,如公众监督制度、新闻监督制度、公检法监督制度、官员责任追究制度等等,这些制度要对官员的腐败行为进行详述和列举,进而对腐败行为进行界定,以此为基础出台符合我国国情的惩治标准以及惩治程序、方式等,这样才会实现凡腐必罚,既能维护党的纪律性,也是我国法律公正性与严格性的体现,为政府廉政形象建设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倪邦文等,2013,《国外廉政建设制度与操作》,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第43页。
李一鸣,2012,《论建设廉洁政府的现实障碍和路径选择》,《宁夏党校学报》,第1期。
责 编/杨昀赟
Abstract: The clean government image is conducive to enhancing the credibility of the government and increasing the cohesion of the country. Promoting clean government is the key to building a clean government image. However, the current problems such as the lack of enthusiasm affecting government officials, the inadequate legal system for clean government and the weakening of supervisory mechanism are unfavorable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honest and clean government and spoil the government's clean image. Therefore, this article puts forward some pertinent suggestions to shape the clean government image of our countrys modern government.
Keywords: Clean government, government image, anti-corruption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