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电视新闻报道的著作权意识

2017-12-22 22:28沙元飞潘敏
新闻世界 2017年12期
关键词:时事新闻著作权电视新闻

沙元飞++潘敏

【摘 要】囿于对保护客体定性和保护主体意识等问题,电视新闻报道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进展缓慢。其结果必将影响我国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本文试以问题为导向,为增强电视新闻报道著作权意识寻找到法律依据和提升途径。

【关键词】电视新闻;时事新闻;著作权

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日渐增强的今天,电视新闻报道的著作权理应被媒体机构及全社会所重视。然而,囿于对保护客体定性和保护主体意识等问题,在现实中,大量的电视新闻报道作品依然被无偿地使用,新闻作品的创作者及媒体机构的权益被直接侵害。其结果是影响了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本文试以问题为导向,为增强电视新闻报道著作权意识寻找到法律依据和提升途径。

一、客体定性,电视新闻报道理应具有著作权

要弄清电视新闻有没有著作权,我们可以先研究新闻有没有著作权。这一点分为两个部分来看。

(一)时事新闻

什么是时事新闻?一般来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在新闻学的理论中,时事报道、时事调查、时事新闻的说法很普遍,这里的“时事新闻”,通常泛指新闻媒体对新近发生的新闻事件所作的报道,不过它与我国著作权法中涉及的“时事新闻”的特定含义又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其第五条又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著作权法上的时事新闻是指全部由信息(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客观事实)组成的新闻,反映新近发生的一般事实,并不是“作品”,而受保护的对象应该是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而这种时事新闻是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因为这种“单纯事实消息”只是反映一种客观事实,只是单纯地报道某时某地发生了某件事情,这一过程并不包含创造性劳动。有学者撰文指出,在我国《著作权法》所有的“时事新闻”后面没有接“作品”一词,也没有将“单纯事实消息”划入“作品”之列,是有一定深层次原因的。

然而,时事新闻不受保护的论断,必须要注意区别对待。毕竟纯粹对时事新闻进行单纯文字描述的现象是极为少见的,电视新闻在新闻摘要或者采用标题式(一句话)新闻播报时经常以此方式表现。但普遍来说,电视新闻报道包含评论、特写、综述及深度报道等,电视因其特点和优势可以将视音频编辑与新闻信息有机结合,给受众留下强烈的印象。而著作权法规定的“时事新闻”指的仅仅只是这些形式当中可以抽象概括出来的一种纯客观描述。这种区别非常重要,我们试着区分如下:

1、单纯的事实陈述。比如,“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安徽省政协第十一届五次会议将分别于1月16日和1月15日在合肥隆重召开。”这显然符合上述要求,除了基本的客观“硬件”,没有更多的内容。

2、带有媒体及记者个人特征的叙述方式(即含有最低程度的独创性)。比如,“肩负新使命,共绘新蓝图,满载着创新‘三个强省建设的丰硕成果,肩负着决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历史使命的‘省两会——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安徽省政协第十一届五次会议将分别于1月16日和1月15日在合肥隆重召開”,在这里,“肩负新使命,共绘新蓝图,满载着创新‘三个强省建设的丰硕成果,肩负着决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历史使命的‘省两会”就是其有一定独创性的表达方式,它提供了最低限度的独创性。

回到问题之初,电视新闻的独创性比上述单纯的文字描述有更多的表达可能,因为画面的编辑手法大大丰富了新闻内容的表达形式。

(二)其它新闻

人们普遍认为,对时事新闻不给予著作权保护的规定是基于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前提。同时,鉴于媒体的性质和发展要求,对于其他新闻类型的著作权保护又是非常必要的。媒体出于“事业性质,企业化运营”的竞争需要,必须在新闻节目的采集、制作、加工、播发各个阶段注入其有别于竞争对手的元素,通过采编人员的脑力和体力劳动实现信息某种程度的增值。媒体的核心价值在于新闻的价值,离开这一点,其它的业务比如广告、发行、软性资讯都成了空中楼阁。对其它新闻和带有独创性的时事新闻来说,若给新闻媒体尤其是电视新闻工作者提供更多的著作权保护,则能使其创作出更多富有创造性的、更能吸引受众的新闻报道。

由此我们可以推定,具有电视媒介特质的新闻报道作品属“智力成果”,完全应当归入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范畴。电视机构应拥有相应的著作权,而新闻作品创作者也应当拥有相应的著作权等署名人身权。

二、增强电视新闻报道著作权意识的意义

新闻报道的著作权意识,对于媒体的发展具有特别的意义。尤其在当下,世界性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全面苏醒,著作权带来的社会与经济效益非常巨大。电视工作者著作权意识的增强,对于媒体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带动媒体行业的著作权意识,维护媒体自身的合法权益

主流媒体由于历史原因,对著作权的问题一直不太重视。从著作权的前期防止被侵犯到后期保护,都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机制,同时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对于他人著作权侵犯的可能性,电视台利用其国有背景侵害著作权的事情也不胜枚举。总体来看,传统媒体的著作权意识相对于新兴媒体而言,是比较落后的。

随着全社会著作权意识的提高,媒体在电视剧、文艺节目等方面的著作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是对于新闻节目的著作权保护明显不够。由于新闻节目是媒体的核心竞争力所在,因此增强新闻节目报道的著作权意识对于整个媒体行业的著作权意识的增强具有重要意义。

(二)有助于提高新闻节目制作质量

著作权意识的提升有助于编辑记者提高新闻节目制作的质量,包括文字质量和画面质量。电视新闻工作者在采集制作时事新闻时,如果对著作权有预先的认识,那么,在制作节目时,就会比较注意哪些内容仅是“一般客观事实”的简单罗列,不需要进行著作权方面的考虑,而仅仅考虑其时效性,优先突出其“时效”,不怕简单,只要求最快;同时知道哪些内容可以进行恰当的编辑,使之具有著作权法保护的某些特征,譬如独创性等。这样一来,编辑记者对于新闻节目内容素材的可利用程度便可做到心中有数,这不但对于节目质量的提升有利,同时等于参与了媒体资源有效运营的过程,可以收到类似于“全员管理”的整体效果。

(三)有助于媒体资源管理效率的提高

对节目内容是否拥有著作权的判断,可以作为节目类型的分类依据。对于媒体资源的管理而言,节目资源是重点。节目资源中,新闻报道又是其重点。因此,对新闻内容的类型划分,是媒体资源划分的一种重要依据,也是形成媒体资源管理格局的重要一环。这在未来媒体著作权管理达到一定水准时会更加有效地表现出来。

(四)有助于促进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

按照国际产业标准分类,电视业属于版权产业,是以创造享有版权的作品作为其主要产品的产业。发达国家的版权保护法律制度已比较完善,作为电视产业发展基础的电视节目版权管理从电视业诞生之日起就已开始,其管理经验和高质量的管理队伍也较为成熟且颇具规模。相比之下,我国电视业界还有许多版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要做。

版权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要明确电视台内各部门在版权管理事务中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版权管理特别注重通过规定节目制作、行政、技术、公司各部门在节目立项、制作、播出、出入库、开发全流程各环节的职责和权限,形成节目运行全流程的协调机制,实现管理线路的连接,改变过去部门分割、各行其是的格局。就此来讲,版权管理可以促进电视台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而新闻节目版权工作的介入,使媒体的整体著作权管理增加了一项重要功能,是媒体版权管理格局中的一个新的增长点。

三、如何增强电视新闻报道的著作权意识

增强新闻报道著作权意识可以分为两个层面来看,一是媒体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导致公众的著作权意识趋向淡薄。不可否认,这与新闻媒体尤其是电视媒体有一定关联;二是新闻媒体的著作权同样可以被他人侵犯,并且出于各种原因不易追究。因此国家需要在制度和法律层面不断完善对著作权保护的措施,同时大力提高包括电视新闻工作者在内的全体国民的著作权意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相关制度

随着电视新闻传播方式的创新发展,其传播平台也更加多样,但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保护,经常出现著作权被侵犯的现象,这不仅打击了电视新闻工作者的工作热情,更阻碍了电视新闻的发展。所以从法律层面规范著作权,严惩侵权行为,是加强电视新闻著作权保护的重要路径。就我国情况而言,国家应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发挥电视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保护体系,实现对电视新闻著作权的切实保护。

(二)媒体机构积极行动

媒體机构应当把新闻报道著作权作为核心业务来抓。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以超乎想象的速度改变了电视行业的格局,特别是制播分离的改革使得不少电视台成了简单的播出平台。新闻报道等业务被弱化了,新闻作品这笔无形资产被忽视了。如何盘活这块巨大的隐性资产?媒体机构应迅速行动起来,对内要加强版权意识培训,理顺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加大内容创作的力度,要在策划、采访、评论、互动及后期编辑等各个环节发力;对外要推动建立健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版权合作机制,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有关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三)媒体人需增强保护意识

电视新闻工作者应该自觉参与到媒体著作权管理的体系中去,利用手中的新闻资源进行创造性的工作,以促进全行业著作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和意识的增强。利用媒体的传播优势对著作权法律法规进行广泛传播,促进全社会对于新闻著作权保护的认识和立法上的改良。我国对于新闻著作权的恰当保护,也有赖于媒体对于此工作的进一步推进。

作为电视新闻工作者,对自身素质和文化修养的要求要高。我们说记者应该什么都懂,虽然这个说法不太严谨,但是博学多思、涉猎广泛是对记者的基本要求。电视记者除了要熟悉新闻的采编和画面的独创性工作以外,还很有必要了解国内外关于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事实和案例,指导自己在新闻工作实践中把握好自身和媒体相关权利的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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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郭禾.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6]王靓.美国对新闻报道著作权的保护[J].中国记者,2002(11).

(作者单位:安徽广播电视台)

责编:姚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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