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蕾
买卖个人信息获利5000元可入刑
文/张蕾
备受关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终于迎来突破性进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透露,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明确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数量显著增长。
为进一步统一办案标准,《解释》规定:凡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都属“个人信息”范畴。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
但是哪些行为才属于“情节严重”?对此,《解释》结合司法实践,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解释》分别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都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基于违法所得的数额,《解释》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此外,《解释》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也就是说“内鬼”将从严处理。
当因上述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个人信息数量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上面规定标准的十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针对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从事广告推销等活动,《解释》专门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敏感信息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在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或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