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申成峰
法律不健全是医保领域的最大短板
□文/申成峰
良法善治无疑是依法治国的一种理想境界。但是,在医疗保险领域,法律制度不健全成为一块最大的短板,由于“良法”没有建成,致使“善治”失去了必要的前提条件。因此,加快医疗保险立法进程势在必行。
首先,要真正实现有法可依。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设立了“基本医疗保险”专章,并有十个条款的规定,但由于社会保险法是一部支架性的法律,其中的不少条款过于原则,缺少可操作性,如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地方询问应由哪个部门认定“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先付”等问题,诸如此类都迫切需要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配套法规才能贯彻执行,同时还要有相应的部门规章。除了制定国家层面的法规和规章外,地方也要制定相应的法规和规章,形成一个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到地方法规、规章的完整法律法规体系,这样的体系才能真正称得上良法。从现状看,我们离这个体系差距甚大。
其次,医保立法要与医保改革与时俱进。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距今已有7年。这期间,医保制度改革深入推进,法律中的一些基本医疗保险条款已经过时。如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等条款,亟待进行修订。
第三,要建立医疗保险的基本法律。医疗保险法律体系建设的总目标应该是在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基础上颁布实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法。这一立法目标既是国情之需,也有国际借鉴。从国际看,只有几千万人口的德国,既有医疗保险的基本法律《疾病保险法》,也有分别规范参保范围、医疗行为、就医行为、经办机构行为的配套法规,仅笔者查到的这类法规多达十几部。同时还有包括12卷的《社会保障法典》,将医疗保险纳入其中第五卷。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德国医保一直走在世界前列。我国医疗保险拥有13亿保民、几十万个两定服务机构,是世界上最庞大的医保体系,调节医保与医疗、医保与医药、医保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员、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等方面的医疗保险关系的任务十分艰巨,理应有一个国家层面的基本法律担当此任。
由上分析可见,我国医疗保险缺的不仅是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而且还缺基本医疗保险法,缺规范医疗行为、就医行为、经办行为的法规。我国医疗保险立法任务艰巨,任重道远。
申成峰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副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