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语文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的实践探究

2017-12-19 16:39王丽
课程教育研究·新教师教学 2017年12期
关键词:羚羊木雕法制

王丽

【中图分类号】G62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編号】2095-3089(2017)12-0156-02

我在语文教学的实践过程中发现,在语文课堂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充分、合理、科学地挖掘语文课程中的法制教育资源是一种现实、可操作而有实效的途径。在语文课堂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是增强学生法制意识的重要环节,在课堂教学中我们可以运用现代眼光来重新审视文本的“法眼”解读。这样一来,不仅有助于加深学生对课文内容的理解,也必将使得法制的神圣光芒照进语文课堂,照进学生的心灵。让学生在学习文化知识的同时,学到一些法制知识,让他们深切地感受到原来法律就在我们的身边,从而起到“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效果。

下面我以图表示例结合我的教学实践来谈谈具体的实施和探究方式。(见表)。

以上为选列出的一些课文篇目与法律知识挂钩的教学设计构想,那在教学实际中我又是怎样实施的呢?下面我选取几个课例具体谈谈:

一、《羚羊木雕》

我在上《羚羊木雕》这一课时,文章中的“我”把家里的贵重物品(羚羊木雕)在未得到家长同意的情况下送给了“我”的朋友万芳,以此来表示小伙伴之间的友谊。家长则因为物品的贵重而要求索回,这就形成了一个从道德与伦理角度都不容易讲清楚的问题。究竟是顾及孩子们之间有友谊重要,还是孩子应该听大人的话重要?这就只能从法律的角度寻求答案。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第十六条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根据课文内容,“我”的年龄应该是在16岁以下,因此“我”的行为应该得到法定监护人(即家长)的同意。课文中的“我”在并没有取得法定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就把家里的贵重物品羚羊木雕送给别人显然是不对的。因此,对课文中提出的“我”究竟应该怎么办的问题,正确的回答是首先应该按法律办。

这样一来,学生觉得很有说服力,也就在课堂上拓展了他们的眼界,并让他们认识到还可以从法律角度理性地去分析思考这个问题。

二、《散步》

在课堂教学中适时地链接入“抚养”和“赡养”这两个法律名词,然后指出“抚养”是指父母或长辈养育后代,而“赡养”则指成年子女对父母或长辈的养老行为。在学生理解词义后,教者进一步引导学生:在《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等法律文件中规定:父母有扶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你有要求父母教育扶养的权利,但也相应的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从而明白享受权利就要尽义务的道理,进而升华到“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美德培养和素质的提高上。这样的语文教学,使学生在接受祖国语言文字熏陶时,也受到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

三、《水浒》(课外名著导读指导学习)

《水浒》是我国四大名著之一,小说情节曲折、人物形象鲜明生动的,尤其《鲁提辖拳打镇关西》一文,人物形象鲜明,描写手法精妙,这种“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以暴制暴的行为在封建时代“有理无法讲、有冤无处伸”的黑暗背景下,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但对于世界观处于形成期的初中学生来说,他们正处于人生价值取向、情感取向形成的重要时期,也是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形成的关键时期。如果缺失了法制方面的引导,难免会误导学生产生漠视社会秩序和法律的错误观念,这将对他们的人生构成不可逆转的伤害。

因此就要求我们老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用现代人理性的法眼来引导他们辩证思维,学会用批判审视的眼光重新解读经典名著,做到“去糟粕、取精华”。我们可以将封建的黑暗社会背景与今天法制健全、充满民主的现代法理社会进行比对,参照《刑法》,寻求合理的解决途径,要让学生明白:他们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英雄”,是历史的产物。一个人的生命是宝贵的,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必须由公安机关依靠严格的程序,用铁的证据来裁定。这样的指导教育既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又加深学生对宋朝末年封建黑暗统治下“官逼民反”梁山好汉的悲惨遭际的批判理解。

参考文献

[1]《语文新课程标准》、(初中).

[2]《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

[3]《法制教育与学科教学》.

[4]《新编常用法律词典》.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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