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
在美国,到底何种情况下的救助行为能够免责,救助者是否应当是专业人士,是否应当以“除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前提,也需要复杂的法律判断和界定,也需要经过立法与司法的不断博弈,才能有所定论。这里要说到的“加州女子诉救助者”案,和加州2009年的最新立法,即是其中一例。
救友于危难反被诉上法庭
2004年10月31日,万圣节的晚上,一位名为亚力珊德拉(Alexandra Van Horn)的年轻女子和朋友们在友人丽莎(Lisa Torti)家聚会后,坐车前往酒吧“续摊”。午夜过后,众人分乘两辆车离开。驾驶前车的,是一位名为安东尼的男子。这位在聚会上过于尽兴的男子,一时间方向盘失控,冲上路肩,撞上路边的电灯杆。当时亚力珊德拉正坐在副驾驶座。车祸发生后,她受了重伤并且卡在座位上动弹不得。
此时,坐在第二辆车上的丽莎赶到了。看到车祸现场,她立即采取了行动。据她所说,当时情况十分紧急,撞上电线杆的那辆车的引擎盖下面冒出烟雾。她担心会起火甚至发生爆炸,因而一手托着亚力珊德拉的两腿,另一手托腰,将她抬起来移出车外。用亚力珊德拉后来的说法,就像对待一个“布娃娃”一般。然而,由于此时亚力珊德拉已经受伤,将她移动的行为加重了伤害。经过医院治疗,虽然命保住了,却因为椎骨受伤而不得不接受截肢手术。
出院后,亚力珊德拉思前想后,觉得自己本可以不受这么严重的伤害。于是,她将司机安东尼诉上法庭的同时,也将丽莎诉上法庭。诉由是,缺乏医学救助知识的丽莎在将她移出车座时,加重了原本可能没那么严重的伤害。对此,丽莎十分不解。她说:“当时车有爆炸的可能,所以我才不顾一切将亚历珊德拉从车里拖出来。”但是,医学诊断也证明,亚力珊德拉确实是因她的拖拽而加重了伤害。受伤截肢后的亚力珊德拉只能终身靠轮椅代步,而且失去了劳动的能力,经济和生活都陷入窘境。
消息传出后,人们的意见也产生了分歧。一部分人指责亚力珊德拉“恩将仇报”。而且,加州与美国其他州一样,都立有“好撒玛利亚人法”,对于救助行为造成的损害,有免责的安排。另一部分人则表示,丽莎并不是医学专业工作者,她提供的是一种帮助行为,而不是专业救助。她的帮助行为,存在着判断上的失误(汽车到最后也没爆炸)和行动时的不审慎,因而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那么,加州的“好撒玛利亚人法”是怎么规定的呢?哪些情况可以免责呢?这就要从“好撒玛利亚人法”的由来说起了。
很多人都知道,这个词源于《圣经·路加福音》中的一个故事。有一个犹太人从耶路撒冷去耶利哥,遇劫受伤。一位僧侣看见了他,什么也没做,从他身边经过。又有一个利未族人看见他,也照样从他的身边经过。唯有一个撒玛利亚人(Samaritan)看见他就动了慈心,上前用油和酒倒在他的伤处,包裹好了,扶他骑上自己的牲口,带到店里去照应他。第二天,又拿出一些钱,替他交给了店主。耶稣称赞了撒玛利亚人的做法。从此人们就将救助危难者称为“好撒玛利亚人”。然而,仅仅是这个故事,并没有确定下“救助者免责”的规则。其实,这一规则是在犹太人的律法中逐步建立起来的。
首先,在犹太人的律法中,当邻人处于危难状态中时,人们有救助的义务。见死不救是一种宗教法上的犯罪。《圣经·利末记》中说:“在你的邻人流血时,你必不得袖手旁观。”既然社会希望有人“救急助难”,那么对于这项义务的履行,自然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方案,来避免“徒法不足以自行”“救助者反遭其害”的情况。犹太智者麦摩尼德斯以《学问》中的简短论述为基础,确定了如下详尽的救助义务规则体系:“第一,救助适用于邻人溺水、受强盗或野兽攻击的情形。第二,救助可以本人实施,也可雇人实施。第三,如果发现有人图谋伤害邻人或陷害之,举报也是一种救助。第四,在前述情形,通过申明大义使进攻者放弃意图也是一种救助。第五,如果救助者要承担过大、实质的危险,他的救助义务可以得到豁免。第六,如果实施救助发生了费用,被救助人有义务予以承担。第七,出于疏忽的救助人豁免侵权责任,这是为了让潜在的救助人打消顾虑。”
可以说,这就是最初的“救助者免责”的规则。早在一千年前,关于救助已经发展出了这么完善的规则,不能不令人感慨:“见义勇为”这四个字说起来容易,真要让理想照进现实,恐怕光有崇高理想和信念不够,还得需要一整套完整的配套制度,才可能确保救助不是“吃力不讨好”的吃亏买卖。在我国,可喜的是,刚刚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已经有了这样的明确规定。《民法总则》第184条这样写道:“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以此为发端,相信会有更多具体制度出台,为“救助者”站台。
“好人法”
从专业人士回归普通人
不过,随着时间流逝,社会发展,“好撒玛利亚人法”的内涵也开始发生变化。非专业人士的救助义务开始淡化。英国大法官阿克钦(Loed Aktin)曾在Donoghue v. Stevenson案中,从“好撒玛利亚人法”出发讨论陌生人之间的救助义务:“那位僧侣和利未人在英格兰法上,都不会遭受民事责任。因为,你无需对你的邻人将要遭受的人身危险作出警告,除非你们两个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如土地的占有人和来访者之间的关系;你可以看着你的邻人的货物被雷雨毁损,尽管你最不费力的努力就可以防止这些货物被淋雨。你可以这么无动于衷,且不受到惩罚,除非你们之间有着诸如寄存人和受寄人这样的關系。”
随着社会分工日渐完善,阿克钦大法官的观点,越来越成为主流观点。到了今天,专门的专业人士来承担救助工作,已经成为共同接受的常识。人们不再像身处中东沙漠之中,见到陌生人如见到绿洲。真的遇到麻烦时,会有医生来救助病人,会有警察来制止犯罪,会有消防员来扑灭火灾——非专业人士的“救助”,恐怕至多只能称为帮忙——如果不是帮倒忙的话。
到了现代,“好撒玛利亚人法”在英美法中,主要变成了面向专业人士的非职务行为。19世纪末的一个著名案例是,消防员休假期间看见火场,有义务进行救援,而在救援时如果造成了他人财物的损害,可以免责。同时,一位海军士兵在同样场景下,则不适用于同一规则。在美国的各个州,有关“好人法”的规定,也主要都是针对专业人士的。这些立法一般都是规定,接受过专业训练的救助者,在职责之外进行救助,非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侵害可以免责。endprint
在那位“恩将仇报”的加州女子的案例中,双方律师争议的焦点也在于,加州的“好人法”是否仅允许专业人士的救助行为得到免责。在加州,好人法指的是1980年制定的《健康与安全法》。这部法律在第1799.102.a款专门规定了“免责条款”:“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出于好心,而不是为了得到报偿,而施以紧急医疗照顾,不应为其任何(医疗照顾)行为或疏失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出于好心救助的丽莎能不能免责呢?原告方提出,丽莎提供的并不是“医疗照顾”,因而不应当适用“好人法”得以免责。双方唇枪舌剑一番的结果,于2007年3月21日揭晓:加州第二区上诉法院采信了原告律师的说法,认定当事故发生的时候,被告所提供的并非緊急“医疗”照顾,施救不当反而导致原告最终瘫痪,因而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被告丽莎自然不服,提起上诉。然而,2008年12月19日加州最高法院以4比3裁决,仍然判丽莎败诉。对于法庭的这一裁决,民间反应十分强烈,全国滑雪巡逻员组织、加州民事司法协会、加州城市联盟、加州紧急护理协会和加州公民抵制滥用诉讼等组织都行动起来,游说政府修订法律。州议会参议员伯努伊特曾经在执法部门工作31年,做过多年公路巡警,曾无数次出勤处理意外事故。他说,自己常常不是第一个到达现场的人,往往在他之前就有人帮助出事的人从车里出来,离开危险的行车道,或者施行心脏起搏等紧急措施。这些好心人救回来了无数生命。当他听到这个裁决的时候,第一反应就是,这会使人们在紧急情况下不敢再施以援手,从而导致更多的遇险人丧生。
面对民间的质疑声浪,加州议会迅即行动,两党议员联手,在2008年12月和2009年1月分别提出3项修法提案,在前述法律条款的紧急“医疗”照顾一语后面,添加了“或者非医疗”照顾(or nonmedical care)3个字。2009年6月25日,这一提案在两院进行表决。这一提案获得了75∶0的压倒性通过,于2009年8月7日由时任加州州长的施瓦辛格签署成为法律,并立即生效。法案生效后,丽莎提起上诉,加州最高法院遂将该案发回初审法庭重审。重审过程中,原告亚力珊德拉在律师劝告下决定撤诉。因为,在这种民意、法意一边倒的情况下,法官将很难再作出有利于她的判决。
可以说,这个案例成为“好人法”发展的重要标志,明确了在紧急状态下,无论是专业救护人,还是普通施救者,只要没有重大过失或故意意图,都可以为其不慎造成的伤害免除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丽莎之所以会受困于“好心救助却加重伤害”的窘境,很大程度上是与其专业知识欠缺有关的。换句话说,在为救助者免除后顾之忧的同时,还需要提高急救知识的普及程度,和急救设施的便利程度。毕竟,光有热忱和勇敢是不够的,还需要专业的救助知识和装备,才能真正助人为乐。
可喜的是,在我们身边的立法动作也注意到了这一点。《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即很明智地突出了以下几点:一是救助者应当经过培训、具备急救技能。二是救助的对象,应当是急危重患者。三是救助时,应当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实施。四是对救助造成的侵害免责,还需要经过合法程序认定。五是受到“二次伤害”者也不是只能自认倒霉,如果政府认定加重的伤害,确因救助造成,且救助又可以免责时,那么政府将付费,对这位受害者的诉求予以适当补偿。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