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环节是食品安全隐患的高危地带,因此国家对食品生产者的生产要求十分严格。从食品原料到成品期间要经历多个环节,不过简单来说不外乎食品原料的采购查验和贮存、生产过程控制、包装、产品出厂检验、运输等这些环节。
首先,食品生产者应该有与其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及设备设施。要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或者设备。而且食品生产场所要远离污染源,要有合理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有了场所和设备设施,接下来就是人员和规章制度了。我们需要符合健康要求、有技术资质的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员,来保障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并且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注意的是,在生产食品时,从事生产加工的工作人员也要严格保持个人卫生,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整个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水以及食品消毒剂、包装材料等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确保对人体无毒无害。
做到以上几点,食品生产者就基本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了。不过要真正开始生产活动,后续的辅助工作和细节也是不容忽视的。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除了销售食用农产品之外,其他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都需要依法取得许可。
食品生产者可以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相关部门会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规定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规定条件,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就可以正式生产了。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8月31日公布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经营实施分类许可,将食品生产分为粮食加工品等31个类别。
具备了生产条件,依法申领了食品生产的许可证,也不是想生产什么就可以生产什么,法律中对于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禁区也有明确的规定。
除了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的食品之外,使用非食用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病死禽畜肉、不合格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或使用过期、有致病性或有害物超标的原料来生产食品,以及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包装、容器被污染等,这些都是《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的行为,是食品生产者绝对不可以跨越的红线。
另外,生产者还需特别注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有特殊的安全标准,若要生产这些产品,除了保障原料、食品添加剂合法、安全之外,如果营养成分不符合该标准也是禁止生产的。
《食品安全法》的重新修订是为了规范市场,保障消费者的健康,但并不会因此剥夺食品生产者创新的权利。
如果生产者要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可以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也会出具书面说明。
前面说标准都是食品安全生产的“硬道理”,绝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然而要做到完全符合标准,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国家鼓励企业采取“控制+自查”的办法来保证食品安全。
为了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健康,食品生产者需要建立全程追溯体系,国家鼓励食品生产者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食品生产者应该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生产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时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停止生产,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报告。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者采取一系列规范生产的举措来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例如:
规模化生产
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采用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
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从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到运输交付的每个环节都进行全面监控
除了以上食品生产过程控制,食品生产者还应当做好原料把关与产品出厂检验。俗话说“预防胜于治疗”,安全隐患就应该消灭在萌芽之初——企业在采购、进货时应该查验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或者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记录购入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并保存相关凭证。
同样,食品出厂之前,企业也须严格检验产品安全状况,出具检验合格证;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并保存相关凭证。
不过人有失手,马有失蹄,在食品生产过程中,难免会有所疏漏。所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特别提出,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召回的食品应采取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召回的,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可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未召回或未停止经营的,责令召回或停止经营。
标签是产品的脸面,食品的生产过程消费者看不见、摸不着,只有通过标签获得信息。所以为了能让消费者看得明明白白,吃得健康放心,食品的标签也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标注。除了前面提到的包装要保证安全、清洁无毒之外,包装上的信息也必须全面、真实。
预包装的产品标签需要涵盖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同样,食品广告内容也必须真实合法,不含虚假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者应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以预防为主,实行风险管理,国家要求食品生产者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特别规定,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却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会被纳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患者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事故的食品生产者应配合监管部门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食品生产者应依法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堪称“史上最严”,对重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规定,强化了刑事责任追究,若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则终身禁业。此外,还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大幅度提高行政处罚的额度等。
具体来说,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最低金额至少1000元。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
然而这并不是说,没有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就是没有违法。例如:
以上行为一旦被查处,都会被责令整改,同时会据情节轻重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情节十分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很可能会被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高额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吊销许可证。如果为了一时的利益而妄图逃脱法律责任,后果会相当严重。
重典治乱的一项项新规,给食品生产者套上了一道道“金箍”。因此,食品生产者切不可“任性”,以免遭遇严刑重罚。
(供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