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传统衙署法律文化引论

2017-12-14 01:14魏淑民
中州学刊 2017年11期
关键词:法律文化河南

摘要:传统衙署和现代法律文化能够产生交集,源于中国历史上长期以来深刻的政治文化传统,即刑名司法是地方行政的应有之义,由此赋予地方各级主官及其衙署多种复合法律功能,几乎涵括了当代中国司法系统中公安局、法院、检察院以及司法局的职能,并充分体现在衙署建筑中。河南衙署建筑蕴含了中国传统司法之亲民、教化和息讼的三大基本价值追求,衙署建筑体现出中国古代社会礼制传统,如面南背北、居中而治、前朝后寝、左文右武等。

关键词:衙署;法律文化;河南

中图分类号:D9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7)11-0096-06

衙署,指中国古代官吏办理公务的处所,是官员权力的象征。①衙署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外在的建筑空间是古代政治制度、礼制思想的充分体现,内蕴的是仁爱、民本思想理念。截至目前,学界对衙署文化的研究主要聚焦建筑形制格局、内部陈设及附属园林艺术,渐次探析与传统官制、礼制思想、地方行政运作的关联,并涉及旅游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及其对当代廉政建设的历史借鉴意义等,研究成果可谓丰富。在前贤研究的基础上,有一个重要研究方向——衙署法律文化②尚属薄弱,未受到充分重视,论著数量少③而且没有概念的界定阐发,然而衙署法律文化深刻体现了中国传统社会一种长期而浓厚的政治文化传统即刑名司法是地方行政的分内职责。地方衙署既是综合办公之所又是司法审判之地,主官有维护社会治安、缉捕人犯职责,并有统管监牢、普法教育之责,这些法律职能充分体现在衙署建筑之中。由此出发,本文将以河南为中心,阐发中国传统衙署法律文化的概念与特征,揭示衙署建筑蕴含的中国传统司法之亲民、教化和息讼的三大基本价值追求,阐发衙署建筑体现的中国古代社会礼制传统如面南背北、居中而治、前朝后寝、左文右武等。

一、河南衙署法律文化的内涵与特征

如若归纳概括河南衙署法律文化的内涵及其特征,必须首先廓清衙署法律文化概念得以成立的基本前提。

1.中国传统衙署法律文化何以成立

美国学者弗里德曼认为法律文化是指“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虽然后来他对法律文化的表述有所变通,但总体上坚持了这一基本含义。④当前,普遍认为法律文化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地区在长期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是法的制度、法的實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们从事各种法律活

收稿日期:2017-06-18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清前期省级司法职能与地方行政、君臣关系互动研究”(13CZS025);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面上资助项目“清代省级司法与地方行政、君臣关系互动研究”(2014M561984);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基本科研费项目“河南衙署法律文化研究”(17E34)。

作者简介:魏淑民,女,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开封475001),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与考古研究所副研究员(郑州450002)。动的行为模式、传统、习惯。⑤传统衙署和现代法律文化能够产生交集,源于中国历史上长期以来深刻的政治文化传统,即刑名司法是地方行政的应有之义。对于中国历史上地方行政与司法的关系⑥,法学界普遍的观点是行政与司法合一,地方官兼理司法。⑦事实上,更准确的表达应该是司法是行政的应有之义,刑名与钱粮共同构成地方行政的基本要务,并没有与“行政”相对的“司法”。换言之,司法是地方行政应有的职责,而且基本上是一级行政一级司法,地方各级主官主持本地区一切政务,既是本地最高行政主官,也是本地最高大法官。⑧对此,瞿同祖先生有过精彩的分析:“州县官听理其辖区内所有案件,既有民事也有刑事。他不只是一个审判者。他不仅主持庭审和做出判决,还主持调查并且讯问和侦缉罪犯。用现代的眼光来看,他的职责包括法官、检察官、警长、验尸官的职责。”⑨及至明清两代,司法审判更是正印官独享的权力,佐贰官不得染指。⑩

这一深刻的政治文化传统,赋予地方各级(尤其是基层州县)主官及其衙署多种复合法律功能,几乎涵括了当代中国司法系统中公安局、法院、检察院以及司法局的所有职能。如三班衙役中,皂班系内勤负责站堂行刑,快班(步快、马快)负责缉捕人犯、维持社会治安。他们尤其是后者相当于今天公安局的主体职能。而各级主官(知县、知府、督抚)等责任更为重大,兼有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的职能。他们既是本地最高行政长官,也是本地最高大法官,负责审理(非审判)各类民刑案件。师爷只能充当幕后智囊,坐堂审案、向上级和君上呈报案情卷宗的是而且只能是地方主官一人。坐堂审案主要在衙署内的大堂和二堂。这相当于今天法院的职责。在清代逐级审转覆核审判制度之下,州县徒刑以上案件自动报知府、按察使、督抚、刑部以至君上覆核,查核事实认定是否清楚、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是否妥当,这些部分具有检察院的职能。此外,地方官员还有统管监狱(监狱就在衙署之内)、普法教育(朔望之日于衙署门前宣讲圣谕、衙署门前建有惩恶扬善的旌善与申明亭)等职能,相当于今天的司法局。总之,地方主官对关系地方安全稳定的所有事宜负总责。在集权制发展到登峰造极的清代,地方主官的司法职能更是无所不包,所辖地面所有一切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威胁朝廷和地方安全的不稳定因素俱在职责范围之内。

衙署的多种复合法律功能又处处体现在衙署建筑中。衙署内专设的监牢自不待言,衙署中轴线上的三大主体建筑亦是如此。州县衙署大堂不仅是州县官举行重大政务和典礼的地方,同时也是他们听讼断狱,特别是公开审理较重大命盗案件的地方。二堂是州县官接待来宾和上级官员、商议政事的主要场所,同时也是处理一般民间自理词讼的地方,是调处息讼和一些大案要案预审、大堂审案时退思和小憩之所。三堂是州县官正常办公议政和接待上级官员的地方之一,同时也是审理一些事关机密、隐私案件的场所。endprint

2.河南衙署法律文化的内涵与特征

关于衙署法律文化的概念,目前学界并无相关研究和表述,笔者基于近年从事法律史和河南历史文化研究的心得,尝试总结概括如下:河南衙署法律文化,即今河南境内现存衙署建筑的形制格局、内部陈设、匾额楹联以及相关民间谚语与传说等体现出来的历史上以河南为中心的中原地区人民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相对稳定的礼制思想、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等。其衙署法律文化资源具有三个突出特点。

其一,历史悠久,代表性强。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有四个,一是密县县署(今新密市古县衙),始建于隋大业十二年(616),至今已有1400年的历史,是国内现存历史最久的衙署。二是南阳府署(今南阳府衙),始建于南宋咸淳七年(1271),是迄今我国唯一保存完整的府级衙署。三是内乡县署(今内乡县衙),建于元大德八年(1304),距今已有700余年的历史,是迄今全国保存最为完整的古代县衙,1984年这里建立起全国首座县衙博物馆。四是叶县县署(今叶县县衙),建于明洪武二年(1369),是目前我国现存古代衙署中唯一的明代县衙建筑。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叶县县署还是我国现存衙署中唯一有卷棚的建筑群。卷棚是源于宫殿、庙宇中拜殿的建筑形式,用于衙署就成了高级别官衔的反映。据我国古代的官制,知县一般为七品官衔,而叶县知县却为五品县令。按照明代官制,全国的属县分为上中下三等。叶县地域宽广,兼之地处南北交通要道,故县令多由同知衔的五品官担任。因此,县衙的规格也比一般县衙要高。

其二,资源丰富,层级完整。河南衙署法律文化资源不仅数量丰富,而且层级完整,包括县、府、省、国都等不同级别。内乡、叶县、密县县署是基层亲民的县级代表,南阳府署主体是府一级政权然亦不乏东汉帝都龙乡的底蕴。最典型者,开封府兼有全国首都和河南首府的历史。明清以来,开封府长期是河南按察使司、河南巡抚治所所在。

其三,辐射力强,影响深远。开封府在百姓心中与公平、正义这些词语是等同的,包公则成了开封府和公平、正义的化身。南阳府孕育催生了千百年来中国黎民百姓对地方官孜孜以求的“父母官”期许。西汉召信臣、东汉杜诗任南阳太守期间,皆为民兴利,开通沟渠,发展农业和手工业,使民得其利,畜积有余,故南阳百姓为之语曰:“前有召父,后有杜母。”后来逐渐演变成对清正廉明、慈惠爱民之地方长官的敬称——父母官,也寄托了一方百姓对地方官员的深切期许。

二、河南衙署建筑与中国传统司法价值追求

价值追求是中国传统衙署法律文化的基本命题。通过对河南衙署建筑式样、功能的深入考察,我们可以归纳总结出亲民、教化、息讼三个相辅相成、相互渗透的方面。然而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这些颇有理想色彩的司法价值追求在具体的行政和司法实践中时常表现出种种背离,从而与普通民众的社会心理产生严重反差。

1.亲民

亲民是中国古代对地方官员的基本要求,正如清代汪辉祖所说,“治民以亲民为要”。清人徐栋作《牧令书》专门强调:“州县乃亲民之官,为之者别无要妙,只一‘亲字认得透彻,做得透彻,则万事沛然,无所窒碍!”传统司法既然是地方行政的一部分,州县官就必然会使司法成为亲民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司法必然会追求亲民,表现在衙署建筑上,有两点。

其一,衙署建筑样式彰显司法亲民。古代地方官署多坐北朝南,大门左右分列两道砖墙,沿门侧呈斜线往左右前方扩散开去,形成“八”字形状,大门敞开不闭,砖墙似乎也变作了两扇门板的延伸,这就成了“衙门八字朝南开”的由来。现存的清代河南内乡县署、叶县县署等就是这样的建筑格局。该建筑格局的初衷在于宣示衙署大门是敞开的,有了冤屈和纠纷,若民间无法解决,可前来告官。这种开放的姿态,体现了司法亲民的一面。亦如汪辉祖所言“亲民在听讼”。吊诡的是,尽管这种设计初衷用心良苦,然而在百姓心目中往往变异成为一句经典习语“衙门八字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呈现出表达与实践的严重背离。究其根源,是一些地方官员的贪污纳贿、胥吏群体的勒索侵渔导致司法不公,百姓冤屈未能尽得洗雪。可见,亲民爱民的理想司法价值追求,须时时处处体现在地方行政实践中。

其二,衙署建筑功能蕴涵司法亲民。以衙署三堂为例,既是审理事关机密案件的地方,亦是民间“正月十六看太太”的场所,即小民和州县官及其眷属近距离接触之地。旧时一般百姓除了可以被允许进入大堂旁听审案外,县署的其他部分是不得随意出入的,但在每年正月十六,衙内张灯结彩,仪门大开,所有妇女和儿童都可以进入县署到三堂看知县太太。是日知县和夫人早早就坐在三堂前檐下和父老乡亲见面,并拿出水果、点心招待民众,围观的人你争我抢,煞是热闹,细心的民众还要趋前窥视知县太太的脚是不是“三寸金莲”。这样做的目的意在昭示州县官亲民爱民的姿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亲民只是衙署建筑司法价值追求中官民关系的一个侧面,另一个侧面则是威慑以致恫吓。州县官作为一方父母官,对治下黎民百姓不仅有“亲”的一面,更有“威”的一面。百姓既是“亲”“爱”的对象,更是“牧”“宰”的对象,是一体两面的关系。通过衙署建筑格局和种种陈设细节的威慑以致恫吓,体现在司法过程中,从大处看可以充分彰显司法的公平正义并警示其余,从小处看则是通过催生惧讼、厌讼的情绪发挥或多或少息讼的作用。因此,亲民和息讼这两种司法价值追求也是彼此交融、相互关联的。

2.息讼

息讼是古代州县官普遍的司法心理,民事司法中尤为如此,乡诉讼制度、批呈词制度、断由制度、调处制度等制度设计的主旨均是减讼息讼。衙署建筑处处折射無讼息讼的司法价值追求。如古代地方衙署多位于城市中心地带,坐北朝南,充分彰显出衙署的威严。从衙署建筑布局看,多采用对称的院落布置办法,按功能分区,依用途和重要程度区别等差,有节奏地安排建筑物的体量和空间形式,大堂、二堂、三堂按使用功能区别,采用天井间隔,两侧又用回廊相连,且每座建筑台基一座比一座高一步至三步,乃“步步高升”之意。人们从大门进入后,一门又一门、一院又一院,很明显会让人感受到县衙的深邃与威严,让人望而生畏。衙署大门东梢间置有“喊冤鼓”,然而如果无故击鼓会受到严厉惩罚,以防小民随意兴讼。大门西梢间置有“诬告加三等”“越讼杖五十”两块碑刻。可见,州县衙大门敞开不闭虽然体现了对前来诉讼民众开放的姿态,但同时也在明确提醒百姓不可随意兴讼。当然,衙署大堂最能体现衙署威严乃至恐怖的一面,其不仅是“亲”民之堂,也是“吓”民之堂,这一点无论对两造及相关一干人,还是旁听的民众都如此。清代康熙年间,河南卫辉府(今新乡市)新乡县在县署右侧还专门建造有“息讼亭”,用以“宣上德而欲民无讼”。其依据主要是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尤其是“和乡党以息争讼”“息诬告以全良善”等,其息讼途径除反复宣讲圣谕外,遇有百姓争讼则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即“谕之以礼让,晓之以祸患”,以收明刑弼教、刑期无刑之功效。现存河南南阳府署大堂仍存有劝民息讼的楹联,“莫寻仇莫负气莫听教唆,到此地费心费事费钱就胜人终累己”,同样警示劝诫百姓,不要寻仇,不要负气,更不要听人教唆到衙门打官司,否则费心、费事、费钱,就算最终打赢了官司也会使自己身心疲累以至倾家荡产。endprint

3.教化

传统司法追求教化民众。州县官以礼治州县,宣讲上谕、兴办官学、旌表孝子节妇等俱是教化之道,司法亦是其中重要一环。衙署建筑也体现出一定的司法教化功能,从衙署外开始已然在处处以司法教化民众。以内乡县署为例,在照壁和大门之间的斗拱式牌坊是宣化坊,是知县宣讲圣谕、教化百姓之所。古代每月初一、十五,知县都要在宣化坊下宣讲皇帝圣谕、教化百姓。州县衙署在大门和照壁之间均建有对称的申明亭和旌善亭,一惩恶一扬善,文字颜色一黑一红,也是对当地民众进行教化的专门设施。更重要者,衙署大堂是实现司法教化民众的主场。不少勤政爱民的州县官在衙署大堂公开审理重要案件,允许民众旁听。这种司法公开的模式,显然不是为了保障权利和防止司法腐败,而是重在教化民众,让众多旁听者感同身受,从而以后不会轻易兴讼甚或违法犯罪。遇有审理比较有教化意义的案件,有些州县官更会欢迎民众前来旁听。清人汪辉祖在其《梦痕余录》中记载,在他审案时常有三四百人包括外地商人前来观看审案。针对有些州县官不愿意在大堂审案的现象,他极力强调大堂听讼断狱所具有的重要教化作用,“顾听讼者,往往乐居内衙,而不乐升大堂”。“不知内衙听讼,止能平两造之争,无以耸旁观之听。大堂则堂以下,伫立而观者,不下数百人,止判一事,而事相类者,为是为非,皆可引申而旁达焉。未讼者可戒,已讼者可息。”由上可以看出,民众进入大堂后,在诉讼的过程中接受教化,其实是衙署外教化活动的延续。

综上所述,衙署建筑内蕴的三大司法价值追求亲民、息讼和教化三者之间是彼此交融、相辅相成的。他们作为理想层面的价值追求,在具体的行政实践中又滋生出种种南辕北辙的背离,从而与普通民众的社会心理产生某种严重反差。

三、河南衙署建筑格局与中国传统礼制思想

礼法合治的中华法系基本特征充分体现在衙署建筑中,尤其是整体建筑布局中。现存古代地方衙署约有三十余处,虽级别、规模不一,然而建筑布局与形制高度一致,充分彰显了明清时期地方衙署坐北朝南、居中而治、前朝后寝、左文右武的传统礼制思想。下文将重点以“天下第一衙”——内乡县署(见图1)为例详细介绍阐述。

其一,坐北朝南。内乡县署为亥巳向,西南偏东29度。衙门口向南而开,寓意正大光明、破除黑暗,符合“圣人面南而听天下,向明而治”“圣人南面而立,而天下大治”的礼制传统,亦象征官爵和权力的威严。

其二,居中而治。首先,体现于衙署的地理位置上,一般位于治所所在城池的中心,象征受命管理四方百姓。具体到内乡县署,“县治居城之中,元大德八年(1304)县尹潘逵始建厅堂廨舍”,以后明清两代多次修缮也多是在原址基础之上。其次,衙署建筑群本身以中轴线为核心,分布服务于主官的主体建筑,其中大堂又是中轴线的核心。内乡县署建筑群总平面布局分为东、中、西三路,中路建筑为主体,从南到北依次为大堂、二堂和三堂,使用功能均与审案有关。其中大堂院落占地面积最大、地位最为尊崇,集中了衙署的公务处理功能,是整个衙署建筑群的中心。整个县署中轴线建筑自南而北依次是照壁、宣化坊、大门、仪门、戒石坊、六房、大堂、门房、屏门、二堂及两厢、刑钱夫子院、穿廊、三堂及两厢以及后花园。中轴线东西两侧为辅线建筑。各轴线均有院落数进,每进院落以主要建筑为中心,左右对称分布次要建筑,构成四合院式的布局特征。四合院这种布局方式适合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法和礼教制度,便于安排家庭和机构成员的位置,使尊卑、长幼、男女、主仆之间有明显的区别,在整个衙署建筑中则充分彰显出地方主官的尊崇地位和庄严肃穆的气氛。

图1内乡县署平面图

其三,左文右武。县署大堂前设有作为主要办事机构的六房,站在大堂前面南而立,左侧为吏房、户房、礼房,右侧为兵房、刑房、工房,分别掌管人事、民政财政、文化教育、刑名以及工程营造等事,与大堂、仪门等形成公开办事的“外衙”。这种“左文右武”的六房分布格局,符合“以左为尊”的中国古代礼制传统。《礼记》有载,“尊者以酌者之左为上尊”“主人入门而右,客入门而左”“执主器,操币圭璧,则尚左手,行不举足”“车上贵左,故仆在右”“男子设弧于门左,女子设帨于门右”,宴饮、祭祀、车马、男女等多以左为尊。

其四,前朝后寝。中国古代地方衙署多是官署与私邸合一的模式,主官办公起居之地都集中于衙署建筑群的中轴线上。内乡县署大堂(内乡县)、二堂(雅称琴治堂)系主体办公区。三堂(雅称三省堂)则是县令的私宅,两侧有东、西花厅,是知县及眷属居住之处,后面还有一个小花园雅名“天香园”,是知县与眷属们回避政事燕居赏玩之所。前朝后寝的礼制传统,也体现了政家、家事合一的典型特征。比较廉明的地方官往往视民事(在司法领域小到田土户婚词讼,大到命盗重案)如自家事,给予极大的重视。如晚清中兴名臣曾国藩做直隶总督时,作劝诫州县官的厅联:“长吏多从耕田凿井而来,视民事须如家事;吾曹同讲补过尽忠之道,凛心箴即是官箴。”另一方面,地方官又倾向于将国事(司法)视作家事,以类似百姓处理家事的模式来伸冤平讼,并且尽力去做,公正对待,还须考虑两者的相通之处。中国古代家国同构,移孝作忠,在某种意义上家事本身就是国事的一部分,家政即国政,齐家治国是个有机整体。

总之,以上衙署建筑格局形制及其内蕴的礼制传统,上承北京明清故宫“五门三朝九重天”的整体布局,下接普通百姓居住的四合院,一以贯之。尤其是衙署和故宫都属于官方建筑范畴,格局形制高度一致。

注释

①衙门,本作“牙门”,古代营门树立旗帜,两边刻绘成牙状得名牙旗,因此称营门为“牙门”,后来讹为“衙门”。至于讹转原因,唐代《封氏闻见记》言及“近俗尚武,是以通呼公府为公牙,府门为牙门,字称讹变,转而为衙”。参见罗会同:《“衙门”本来作“牙门”》,载《咬文嚼字》2001年第12期。②这里称“衙署”法律文化而不是“衙门”法律文化,主要基于两点原因:第一,相关博物馆大门悬挂的匾额多是“××县(府)署”,而不是“××县(府)衙”,地方志的记载也多是《重修××县(府)署记》。可见,“衙署”较之“衙门”更为正式,“衙门”更多是民间俗称。第二,现在学界已就“衙署文化”形成共识,成立了全国衙署文化研究会。迄今,已经召开四届全国衙署文化研讨会。2016年9月,又在北京大学举行了“中国衙署文化高端论坛”。因此除了少量民间习语及引用文献外,本文内容采用“衙署”及“衙署法律文化”等表述。③对此,请详参黄晓平:《古代衙门建筑与司法之价值追求——考察中国传统司法的一个特别视角》,载《北方法学》2009年第6期;李启成:《从衙门到法庭:清末民初法庭建筑的一般观念和现状》,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4期。④高鸿钧:《法律文化的语义、语境及其中国问题》,《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⑤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60页。⑥中国古代社会中央层面的司法权,请参沈家本的经典表述。他认为,周代以迄汉唐,中央的行政权与司法权是分离的,自宋代开始发生微妙的变化,元代二者有渐合之势,明代完成了二者的混合,至清沿袭不改。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四),中华书局,2006年,第2017页。⑦详细论述参阅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林乾:《中国古代权力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杨雪峰:《明代的审判制度》,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78年;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文史哲出版社,1982年;何勤华主编:《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法律出版社,2001年;滋贺秀三等著:《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王亚新等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⑧以上观点,请参见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第35页;吴吉远:《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3页;魏淑民:《清代乾隆朝省级司法实践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绪论第9—10页。⑨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93页。⑩韦庆远、柏桦:《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29页。例如,地方最高行政长官督抚的主要法律职能大致包括统管地方教化与社会治安,审结(或题奏)地方日常刑案,参革质审官犯,主持地方秋审大典,管理地方已决未决人犯,等等。参见魏淑民:《乾隆朝省级司法实践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2页。黄晓平:《古代衙门建筑与司法之价值追求——考察中国传统司法的一个特别视角》,《北方法学》2009年第6期。2008年,郑州市文物考古研究院在新密古县衙更发现了地牢、水牢等神秘的地下建筑。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治以亲民为要》,云南官书局光绪六年(1880)刻本,第15—16页。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亲民在听讼》,云南官书局光绪六年(1880)刻本,第16—17页。王晓杰主编:《解读内乡古衙》,华艺出版社,2005年,第45页。在上述传统观点而外,黄宗智先生从清代官方话语表达(representation)和实际运作的背离与矛盾(paradox)出发,提出州县官对大量发生的民事诉讼系依法判决。他认为在州县自理词讼中,州县官一般都依法断案、是非分明,很少像官方一般表达的那样。以情调解使得双方和睦解决纠纷,这是儒家的理想和官方话语的描述,不是实际运作之中的情况,并且,在依法判决的正式制度和出于情理调整的非正式制度之間,存在相互作用的“第三领域”或“中间领域”。参见氏著:《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重版代序,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康熙《新乡县续志》,卷九《艺文志》,《息讼亭碑记》。主要有河南内乡县署、密县县署、叶县县署、南阳府署、开封府,河北保定直隶总督署,山西平遥县署、霍州府署,山东即墨县署,江西浮梁县署、江苏淮安府署等。刘鹏九编著:《内乡县衙与衙门文化》,中州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6、6—15、209、208页。我国位于北半球中部,地形西北高而东南低。东南多余,夏季有台风,西北部冬春两季受强烈的西北控制。人们为了抵御严寒,北方房屋多朝南,以便阳光直射。参见刘鹏九编著:《内乡县衙与有衙门文化》,中州古籍出版社,2015年增订版,第206页。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南内乡县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内乡县文史资料》第8辑,《内乡县衙专辑》,第50页。东辅线自南向北依次为寅宾馆、衙神庙、土地祠、皂壮快三班院、典史衙、架阁库、县承衙、东库院(银局)、东花厅。西辅线自南向北有膳馆、监狱、吏舍、马王庙、承发房、主簿衙、西库院(税库)、西花厅等。以上,分别参见《礼记》之《少仪第十七》《曲礼上第一》《曲礼下第二》以及《内则第十二》等篇。然而,必须承让的是由于历史长河的演变,尊左还是尚右仍是一个存有争议的问题。在古籍记载中,有言及尊左者,但亦又见尚右者,似无一定之规。有学者提出,秦汉以前主要是以右为尊的,因之符合人体以右为主的生理特点。秦汉以后,又有所变化。在官制上,汉以右为上,右丞相高于左丞相。可是在以后的一些朝代里,却反了过来,如左右仆射、左右丞相、左右司、左右曹等,皆以左为尊。由于历史、社会的发展变化,各个民族之间文化的融合,尊右尊左的特殊习尚的色调也随之日趋浅化。参见常林炎:《尊右、尊左辨》,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5期。所言尤其是秦汉以前因顺应人体生理特点而尚右的说法似乎不无道理,然而《礼记·礼器第十》同时有云“礼也者,反其所自生”。所谓“五门”,即大明门(前门)、承天门(天安门)、端门、午门、奉天门(后改皇极门,即今太和门)。所谓“三朝”,即外朝的午门,是宫城正门;中朝是以奉天殿(后改皇极殿,即今太和殿)、华盖殿(后改中极殿,即今中和殿)、谨身殿(后改建极殿,即今保和殿)三殿为主;内朝,也称内廷,是以乾清宫、交泰殿、坤宁宫为主。内朝,也称内廷,是以乾清宫、交泰殿、坤宁宫为主。“五门三朝”是沿着一个中轴线展开,从大明门起到皇帝日常起居所在的乾清宫,正好九重,故称天子所在为“九重天”。参见柏桦:《明清州县衙署的建制与州县政治体制》,载《史学集刊》1995年第4期。

责任编辑:王轲endprint

猜你喜欢
法律文化河南
法治护航 让“游河南”更惬意
出彩河南
河南:严守食品安全“第一道防线”
河南:过大年,逛庙会
河南:走进就业的春天
放歌河南
法律文化因素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影响
职业院校法律教学对学生法律文化素养的培养可行性路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