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奥龙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以及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近年来人们对投资理财的需求越来越大,在P2P借贷进入我国市场后受到了广大投资者、借款人的青睐,P2P借贷规模不断扩张,交易规模快速增长,相关政策逐渐完善。但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非法营运以及行业监管的缺失,导致近年来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常常出现问题。为避免对广大投资人造成难以弥补的财产损失,文章就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存在的风险展开了分析,并提出了几点进一步完善我国P2P网络借贷风险的监管措施,以期促进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健康长足发展。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风险;监管
[DOI]1013939/jcnkizgsc201734056
P2P网络借贷自2007年进入我国市场以后,其在短短几年内就获得了迅猛发展。P2P网络借贷作为民间个体借贷行为阳光化,较大程度地满足了个体经营以及大众投资理财的需求,有效弥补了现有银行信贷体系存在的不足。但是由于P2P网络借贷交易规模的逐渐扩大,相继各种风险隐患也凸显出来。对此,政府部门应加大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关注,为其发展清除障碍,促进该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1现阶段我国P2P网络借贷存在的风险
11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网络借贷平台合法性难认可
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交易内容来讲,其应归属于一种网络化的民间借贷中介。但是,我国针对于网络借贷的法律法规中,没有任何涉及个人之见借贷与民间借贷中介的法律法规,因此,就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无法进行确认。因为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政府部门无法将其纳入监管范围之内,从而导致了各种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产生。[1]
12信息不对称、信用评价体系缺乏导致信用风险的发生
信用贷款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重要业务之一,但是由于我国还未建立完善的征信系统,借贷过程中因不知晓借贷者以往的信用情况,唯一的方法就是让借贷者借助互联网将能证明自己身份、财产等有效的信息传输到借贷平台,然后平台利用自己的评级系统来对借贷者的信用等级进行审核。而由于网络借贷平台对借贷者的信用状况有效,当借贷者为了获取资金而造假从而导致加大了信用风险。
13担保机制不健全导致流动性风险的发生
国内有部分网络借贷平台会对贷款人的钱提供一定的担保,但是这种模式则很可能将贷款人自身需要承担的信用风险转移给网络借贷平台,而当其达到一定规模的时候就可能会使得平台陷入流动性风险之中。担保公司的杠杆不能够超过10倍。但是对于拥有担保资格的网贷平台来讲,其净资产往往都较少,但是贷款额却相当高,经常出现违背10倍杠杆的这个规定。而如果坏账率达到了10%,那么网贷平台就会因为自身的偿还能力不足,而使得平台因为流动性不足出现倒闭的危机。
14缺少对P2P网络借贷的统计监控不足导致宏观政策效果被削弱风险的产生
在当前,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还存在很多不足,使得其资金运作得不到政府部门的监控,政府部门不能够有效掌握P2P网络借贷的资金数量、投向乃至是运营情况。伴随着P2P网贷平台业务的快速发展,其资金周转规模变得越来越大,当达到一定规模之后,因为其资金没有纳入统计范围之中,政府部门就很难掌握完整的金融统计数据,也就难以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宏观调控政策。使得宏观政策执行的效果被弱化。
2对P2P网络借贷风险监管的几点建议
21树立起明确的监管原则
在P2P模式之中,建立在互联网思维基础上的公众化点对点的信息交互以及资金流动,导致信息与资金呈现交叉多线条性的特向,形成了一种信息、资金广泛散点的网状结构。在这种结构之中,对于金融监管中最需要注重的公众化利益问题以及资金流监测等问题变得更加严重,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带来了更加巨大的挑战。
面对这种情况,就需要树立起如下的监管原则:从微观层面上来看,必须要确保网络借贷平台合规经营,对欺诈行为进行防范,为参与的各方都提供一个平等的保护;从宏观层面上来讲,首先需要对系统性风险进行防范,其次是要具备有适当的灵活性,以此来为市场的创新提供有力的支持。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可以对欧美P2P行业的行业准入以及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借鉴。还需要注意的是,要坚持确保网络借贷平台的资质、确保借贷行为在阳光下运行的原则,以增强借贷透明度。[2]
22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以及监管主体进行明确
当前,我国正在加速对民间借贷平台的专项立法,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放贷人条例》。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将“P2P网络借贷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形势”进行明确,在法律之中明确其是信息时代之中对金融体系的补充,利用立法来将其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有效区分。同时,还需要通过法律对网贷平台的经营性质、组织形式、资格条件、经营模式以及范围等进行明确。
无论是要成立起由人民银行、銀监会、工商局、公安网监部门等多个部门统一的监管体系,或者是将P2P网贷平台纳入上述的某一个部门的监管范围之中,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