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编辑同志,我于1984年3月任代课教师,1986年9月至1988年脱产读书,1988年9月毕业后至1998年3月继续任代课教师,1998年4月由代课教师转为公办教师。请问:我的连续工龄可以从1984年3月起计算吗?我能聘任教师(专业技术)九级、八级岗位吗?
读者:周女士
答:读者您好!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復如下:
(一)关于能否从1984年3月起将任代课教师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教龄)的问题。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局、教育局《关于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工龄计算的复函》(桂劳险字〔1980〕20号)第二条规定:“民办教师无论什么原因离开了工作,后又重新任民办教师的,都应按区教育局桂计字(80)23号、区劳动局桂劳薪字(80)11号文即‘凡转为公办的民办教师(职工),应从最后一次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计算连续工龄。”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6〕教计字179号)规定:“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劳人薪〔85〕40号)规定:“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按照上述政策规定,您于1984年3月任代课教师,1986年9月至1988年脱产读书,1988年9月毕业后至1998年3月继续任代课教师,1998年4月由代课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您的连续工龄(教龄)不能从1984年3月任代课教师时间起计算,只能从1988年9月毕业后任代课教师起计算。
(二)关于要求恢复聘任到教师(专业技术)九级、八级岗位的问题。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08〕85号)第七条第36款规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根据国家和我区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方案,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发〔2009〕7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行按岗聘用。事业单位要根据政策规定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以及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按照规定的岗位聘用程序、办法,以及具体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确定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按其执行工资对应的岗位进行岗位管理。”
经了解,您所在的学校2012年组织首次岗位聘用工作时,您竞聘上岗的量化分数为82.6分,按分数排名符合聘任教师(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为您办理了岗位聘用手续,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因此,您不能聘任教师(专业技术)九级、八级岗位。
编辑部:魏珉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