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
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关系广大职工切身权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我省工伤保险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回应。省人大常委会突出问题导向,坚持体现地方特色,针对工伤保险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努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明确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健全工伤保险受理机制
明确哪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首要问题。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工、雇工享受工傷保险待遇,适用本条例。
工伤保险的生效时间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能否得到有效补偿。目前,在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上,还存在衔接不畅通、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导致工伤保险生效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影响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为此,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向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本单位参保职工名册、参保职工增减表;并强调:参保职工符合条件的,其工伤保险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职工名册或者参保职工增减表次日起生效。同时,明确要求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限定用人单位报送参保职工名册、参保职工增减表的具体时间,不得增设用人单位报送参保职工名册、参保职工增减表的条件。
同时,条例从三个方面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完善:一是允许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提前办理伤残退休手续,其伤残津贴高于按照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按照伤残津贴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并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二是简化工伤保险补偿金发放程序,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先行垫付部分直接发还用人单位。三是增加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供养年限,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二十周年计算,但超过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周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重视工伤预防
预防是基础。做好工伤预防对预防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害具有重要作用。条例设专章对工伤预防作出规定。
一是细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伤预防责任。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统筹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建立工伤隐患排查机制和预警机制等。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二是明确用人单位的工伤预防主体责任。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加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通过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方式预防、减少工伤事故。
三是明确工伤保险预防费的支出和管理,规定工伤保险预防费依法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实行预算管理。
明确工伤认定范围、申请程序
工伤认定申请的程序是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重要手段。条例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精神,不断简化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及时有效得到补偿。
条例对工伤申请的主体和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并明确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时候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以及申请人能够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同时,条例还对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的调查核实责任,以及相关单位的配合协助义务作了规定,并进一步理顺了工伤认定程序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关系,规定对于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劳动人事关系无法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先申请劳动人事仲裁。
目前,工伤认定中对“工作原因”的认定不够明确,导致实践中对疗休养、教育培训、文体活动等是否属于工伤的认识和做法不一致,特别是对于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后死亡一律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普遍认为不够人性化,有必要对认定工伤的情形作进一步的统一和完善。为此,条例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将以下四种情形明确规定为工伤:一是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三是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四是因参加各级工会或者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所受的伤害,但单位承担费用由职工自行安排的疗休养除外。
明确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待遇的支付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应体现社会性、公益性和基本保障性。为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快速有效的赔偿,同时,也为避免工伤职工之间的不公平,更好地保护工伤职工权益,维护社会公正,条例对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待遇的支付作了明确规定:一是确立先行赔付制度,规定:第三人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二是明确总额补差规则,规定: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三是明确追偿权,规定:工伤职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工伤职工应当配合追偿。
加强对实习学生和退休人员的保障
实践中,许多单位都招收实习学生,但学生缺乏工作经验,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同时,富有工作经验的退休人员是单位的宝贵财富,实践中也经常予以返聘或者聘用。对这两类群体,应当从工伤保险角度加强保护。为此,条例明确规定: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市、县可以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