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 湖北省分行,湖北 武汉 430015)
探析中国式“影子银行”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及防控建议
李继刚
(中国建设银行 湖北省分行,湖北 武汉 430015)
从资金需求方、商业银行、资金供给方等多个角度系统的梳理了中国式“影子银行”高速发展的内在动因,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分析了影子银行业务存在的主要风险,认为系统防范影子银行业务的风险,需要重点从四个方面加强规范。
影子银行;内生动因;防控措施
一般而言,中国式“影子银行”主要是指从事传统商业银行体系之外的信贷、类信贷业务的信用中介。“影子银行”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从事类信贷业务的信用中介,实际上发挥的是银行的延伸和替代功能,但受到较少监管。
1、从资金需求方看,中国巨大的融资缺口是“影子银行”高速增长的基础
从本质上讲,“影子银行”在投融资机制上与传统银行业务并没有本质区别,但两者之间却存在着较为明显的此消彼长关系,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源在于近年来我国社会融资存在巨大缺口。一方面,社会融资需求存在巨大缺口。房地产、地方政府拉动经济增长等资金需求量大,投资后所形成的大量企业项目滚动形成再融资需求;仅从商业票据来看,近几年信贷稍微趋紧时其规模大幅上升,反映了资金需求存在巨大缺口;另一方面,信贷资金供给受到严格的规模限制。资金供应上,传统银行信贷受到资本充足率、信贷额度以及贷存比考核等监管约束。同时资本市场上股票/债券等标准化工具的融资分流的增量有限。此外,还有包括尚未被央行统计包括的民间借贷的资金需求缺口。如此巨大的融资缺口需要“影子银行”来弥补,并按约3-5 万亿/年的增长速度累积规模。另外,利率管制造成信贷资源配置的严重失衡。当前中国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热衷放贷的根源是利率管制,利率管制刺激了贷款需求,鼓励了低效率的贷款项目,国企、地方融资平台能够以超低的利率获得信贷资金,出现了民间市场利率很高,官定利率低的现象,导致了资金市场的严重供不应求。
2、从商业银行看,节约资本、提高收益是开展“影子银行”业务的内在动力
一是有效规避监管关于信贷规模的限制。由于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信贷额度等硬性约束,银行业通过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同业拆出等通道,利用同业会计科目差异达到将资产由表内转入到表外的目的,从而绕开贷款额度、存贷比和资本监管,突破信贷规模的硬约束。二是增加了杠杆比率,提高了权益回报率。由于影子信贷隐藏在同业资产项下,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其风险权重仅为20% -25%,显著低于信贷资产和企业债券等的100%风险权重,因此银行可以在较低资本消耗的情况下增加杠杆,从而获得更高的权益回报率。从具体的会计科目看,银行通过同业渠道转出的类信贷资产,主要集中在买入返售项下,买入返售比例较高的银行从中得到了较高的杠杆回报。三是有利于优化银行资产负债表。通过开展“影子银行”的相关业务,商业银行可以有效地将部分信贷资产从表内转移到表外,优化了资产负债表的期限结构。四是可以实现监管套利。所谓监管套利是指通过发行理财产品等实银行净利润。
3、从资金供给方看,投资者的偏好
投资者更偏好收益率更加市场化的“现信贷资产的证券化,表内资产表外化后会腾挪出新的信贷额度,同时表外化后的信贷资产计提资本和拨备较少,直接提升影子银行”产品。
一是利率市场化进程缓慢促使投资者偏好市场化程度更高的“影子银行”产品。作为一个尚未实现利率市场化的国家,中国居民的金融资产配置上与一些发达国家之间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国内“影子银行”的迅猛发展,与国际上成熟市场的大类资产配置趋势是一致的,而且从国外的经验看,类银行活动的套利行为本来就是利率市场化的一部分,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存在巨大的套利空间。二是投资者的多元化资产管理推动了“影子银行”业务的发展。一般而言,银行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相较存款更高、投资风险相较股市更小,补充了低收益低风险的银行存款和高收益高风险的股票投资之间的投资工具谱系的部分空白。因而具有广泛的市场需求基础。三是近年的宏观环境激发了“影子银行”产品的需求。近年来,银行存款的财富保值增值能力在下降,一些投资者被其他投资方式分流。商业银行为了避免存款流失,需要为客户提供更高收益率的金融产品,因此,多数银行会通过发行具有较高收益率的理财产品来弥补存款流失的缺口。
1、商业银行缺乏成熟的“影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对于信贷业务,通过贷前的客户评级、项目评估,贷中的风险评价、审批,贷后的定期风险分类等形成了一整套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处置的管理流程和机制,但是影子银行业务则较为缺乏成体系的风险管理。目前对于表外等影子银行业务仅是在风险暴露后,才会纳入现有的风险处置管理体系中,缺乏针对影子银行的统计、监测、预警系统工具和机制。
2、资金投向不审慎蕴藏着信用风险
无论是银行理财产品、还是银行与其他机构合作发行的产品,本质上的资金安全都依赖于融资方能否按时履约。一旦融资方出现违约,则“影子银行”产品资金安全难以保证,投资者和发行产品的机构也将受到损失。目前来看,部分“影子银行”募集的一部分资金直接或间接投向了信贷资金无法直接支持的领域,例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两高一剩”、“铁公基”、落后产能等限制性行业和领域,从整体上看,这些限制性领域为了获得融资,往往许诺了较高的收益率,但是实际收益率可能会明显低于投资者预期收益率,甚至这些领域可能受到宏观经济或政策变动而出现大规模违约,造成影子银行产品最终难以还本付息,从而出现严重的违约风险。
3、期限错配蕴藏着流动性风险
银行理财产品中,超过90%的产品期限集中于1年或以下。但另一方面,这些短期资金绝大多数都投向于包括基建及房地产等长期项目中,这就形成了典型的期限错配。并且,各家银行普遍采取资产池来发行理财产品,因此难以真正将理财资金的收益和所投资的项目一一对应起来。目前,各家银行主要通过以新还旧、银行间市场拆借、贷款承接等三种方式来解决期限错配问题。因此,一旦理财资金所投资项目出现大规模信用违约,或该银行在银行间市场难以获得充足的流动性,则该银行将难以继续“拆东墙补西墙”,从而面临严重的流动性风险。
4、银行间市场运作蕴藏着传染风险
目前,一些大银行将部分理财产品所融的资金投资到银行间市场,借给其他小银行。这也意味着理财产品已经成为了金融系统蔓延危机的途径。一旦某些小银行贷给企业或者地方政府的贷款出现问题,现金流紧张不能偿还银行间贷款,那么发行理财产品的大银行也要承担损失。这样流动性危机便沿着“企业—小银行—理财产品—大银行”的链条传播,一旦这种传染风险被投资大众所觉察,将可能瞬间放大其中的风险,造成投资大众对所有金融产品产生恐慌,最终可能形成金融的系统性风险。
5、资金池模式蕴藏着资金管理风险
目前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管理主要采用资金池管理模式,把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混合汇集成一个“水池”,然后将“水池”中的资金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对外投资。银行这种投资资金管理模式无法把每一个银行理财计划和它所投资的资产组合之间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不能实现独立的成本收益核算和风险测算。因此,理财产品的兑付并不依赖于资产池运作情况,这种资金池模式的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旦资产池中出现违约风险,承诺收益不能兑付,投资者对于理财产品丧失信心,就会出现偿付风险,银行可能不得不将这部分资产纳入表内,造成银行不良资产率突然上升、资产质量的急剧恶化。
1、在银行和合作机构之间建立“防火墙”
一是银行要加强合作产品的风险审查和管理。银行与信托、证券、基金合作时,要严格审查合作者的资信实力、资金去向和风控措施,要重点审查合作产品的特点和风险特征,严格防范合作机构在产品设计时,简单的将风险都推给投资者负担、或暗示银行为产品提供隐性担保。二是银行应要求合作机构建立风险代偿机制。对于合作发行的产品,银行应要求合作机构建立风险代偿机制,即,“影子银行”产品的发行方应当作为产品的风险管理者,替投资者进行风险审查,充分揭示风险,在发生风险时,合作机构要首先代偿损失,防止影子银行风险向商业银行扩散。三是合理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新的金融创新方式对“影子银行”相关风险资产合理定价、出售,将相关风险转移出银行系统,实现真正的风险隔离。
2、在银行内部建立传统业务与“影子银行”业务之间的“防火墙”
一是严禁直接为影子银行业务或者产品提供信贷资金支持,阻断传统信贷业务和“影子银行”业务两者之间的风险传导渠道。比如,银行严防表内信贷资金直接流向私募基金、信托公司等“影子银行”机构。二是加强内部的操作风险管理,加强员工行为排查,严防内部从业人员参与民间金融活动,避免风险从民间金融体系传递至银行。三是严禁在没有充分风险缓释的条件下,直接利用“影子银行”业务或产品来支持信贷难以支持的风险较高的限制性行业和领域的客户。四是规范自营和代销的融资类影子银行产品的销售,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破除客户银行必须为理财产品提供隐性担保的错误认识,防范声誉风险。
3、将“影子银行”业务纳入风险计量和资本管理体系
一是将影子银行业务纳入现有的风险管理体系,对理财产品建立投资前的风险评价、投资后的风险监控、预警、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健全相关业务的全流程风险管理体系。二是考虑将影子银行业务纳入银行内部的资本管理体系中,加强对相关业务的风险计量,充分计提减值准备,将融资类影子银行业务视同表内资产,计算经济资本,预留充足的资本来抵御可能出现的风险。三是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真正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产的对应,切实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四是建立相关业务的风险统计、监测、报告制度,加强对同业代付、信托、票据、理财等表外业务风险监测,完善数据监测机制,将其纳入日常的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体系中。五是对于可能出现的极端风险,要定期进行压力测试,适时调整相关业务结构和业务品种。
4、健全“影子银行”相关业务的风险管理机制
一是商业银行要加强委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产品的风险审查和管理,加强对资金用途的监控,严防客户或其他影子银行机构从银行套取信贷资金。例如,加强委托贷款的审查和管理,重点支持同一个集团内部的不同公司间的资金融通,禁止客户单纯为赚取利差而申请的委托贷款。二是对于理财等银行自营性的影子银行业务,要在银行内部建立对资金投向的审查和监控机制,防范将理财资金投入到信贷难以直接支持的限制性行业和领域。三是加强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禁止进行过度复杂的证券化和再证券化,不开发杠杆率高的“影子银行”类产品,坚持资金流向主要以支持实体经济为主,防范因杠杆率过高产生虚拟金融泡沫。四是建立“影子银行”业务的风险限额制度。银行内部要合理规划“影子银行”业务的发展,要针对“影子银行”业务的特点,建立“影子银行”业务和产品的风险限额,或将其有效纳入现有的风险限额体系,确保相关业务的总量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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