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媛媛
法学研究
司法改革背景下我国法官责任制的实践状况与制度完善
郑媛媛
十八届三中全会与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法官责任制,法官责任制是司法改革中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法官审判权的独立,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在实践中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却屡屡受到外力干涉,缺乏相关配套机制,导致法官的审判独立迟迟未能实现,因此,从司法行政化、法官职业保障和监督体制等方面对法官责任制进行改进是可行的,能够一定程度上完善法官责任制。
法官责任制;独立审判权;司法公正
我国经济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问题凸显,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主审法官责任制”,明确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四中全会又继续落实“谁办案,谁负责”的规定。由此可见落实主审法官责任制改革成为本次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明确主审法官的权力与责任保障法官可以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进而达到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公信力与司法公正的目的。
(一)案件审批制度影响法官审判独立性
院长、庭长审批案件的做法本来是为了弥补我国法官素质不高的缺陷,通过提高决定案件的法官的等级确保裁判的正确性。同时,不同于一般法官,院长和庭长的行政级别较高,案件由院长、庭长审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御来自行政部门的外部压力。但在实践中,此制度存在诸多缺陷:首先,案件审批制造成了主审法官面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局面,严重破坏了主审法官对案件直接处理的原则,同时也违背了一个完整诉讼程序所必须具备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其次,院长、庭长虽然拥有比法官高的行政级别,但司法人员级别高低并不能代表裁判案件水平的高低,在裁判案件方面,不见得比主审法官更专业。再次,需要审批的案件大多为重大疑难案件,院长、庭长因为行政公务繁忙,都是凭借法官的汇报或只看书面材料就给出意见,按这种方式给出的裁判意见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损害当事人权利。最后,为了转移风险、规避责任,在并不存疑的案件中,他们形成了我们不妨称之的“依赖惰性”,①佀化强:《事实认定“难题”与法官独立审判责任落实》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案件审批制会导致法官纷纷找院长、庭长审批主审案件以逃脱错误裁判应承担的相关责任,短期会容易对上级决定的裁判结果形成依赖,而不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水平,长期如此会导致案件审批制度大量干预主审法官裁判结果,剥夺法官独立审理案件的权力,不利于主审法官审判独立的实现和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二)司法人、财、物过分依赖地方
受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影响,司法机关人、财、物受当地政府的行政管理。在无论是法官、书记员或是在法院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都参照公务员的管理模式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官由同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任免,这样的选任方式不利于公开、公平的选拔人才,并使得政府意志甚至个别领导意志能够轻易进入司法人员的选任过程。②章武生、张伟平等:《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12-716页。不仅如此,法院的财政预算也由地方编制和管理,实行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工资、考核及退休制度。这样的人事编制和财政安排虽然方便管理,有利于地方司法人力资源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但是却不合理,把司法人员纳入公务员队伍一同管理,忽视了司法机关特有的独立性与专业性的工作性质,影响司法效率的提高以及司法功能的正常发挥。
(三)法官的职业化水平有待提高
司法公正需要通过公正的司法审判程序来实现,司法人员特别是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化水准关乎司法应有功能的发挥。③徐汉明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理念、制度与方法》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4期。由于目前还没有科学统一的招录法官准入规则,导致大量有实践经验的基层法官无法顺利进入司法机关任职,加之法官的晋升渠道狭窄,法官能否晋升与其行政职级直接挂钩,导致大批法官缺乏积极性,对自身职业能力、知识更新方面放松懈怠。同时,因为司法人员适用公务员管理制度,薪酬提升的空间不大,极大地损害了司法人员的积极性及创造性。同时,不断发生基层法官遭到当事人的报复伤害的事件,例如:2017年1月26日发生的广西陆川法院退休法官傅明生及一年前北京昌平的基层法官马彩云被害案。法官的基本人身安全及薪资没有切实保障,导致了基层精英司法人才大量出走,形成了法律中青年骨干人才断层的现象。使得法官低职业化问题成为了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难题之一。
(一)明确法官责任追究方式
法官责任制的重点是“责任制”,如果仍然沿用过去对法官的考核办法,则不利于全面地评价法官的综合素质,为此,必须制定一套合乎司法规律的法官考核制度。对法官的追责方式必须摒弃过去过于注重案件实体结果是否公正的标准,须确立审判程序是否合乎正当性、合法性的要求。如果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在程序上是正当合法的,不论出现何种实体审判结果都不得追究法官的过错。对法官的考核应注重法官个人的职业素质和办案质量,不能把上诉率、错案率等数据看的是考核法官是否优秀的唯一标准。同时,应加强将法官的个人晋升、奖惩与办案质量之间的联系,如果因法官的主观过错或滥用法律造成案件结果错误需要追究法官的责任,甚至给予处分,如因法官个人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有偏差导致审判结果不正确则免于追究法官的责任。
(二)加强法官履职保障
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既是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又是确保法官责任制顺利进行的保障。权责失衡会导致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承担的义务远远大于所应得到的保障,付出、收益、风险三者之间严重失衡,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和法官队伍的健康发展,所以,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是完善法官责任制的必经之路。法官职业保障包含以下几方面:一是身份保障,即法官经任命后,不得罢免在任法官以及减少其工资待遇,但如果法官明确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则不包含在内。法官身份保障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法官的相关待遇促使法官公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不受外部情况影响。二是薪资保障,高薪养廉是司法改革中一直提倡的。提高法官薪资待遇有利于造就公正、廉洁、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实现法官专业户与职业化的目标。“薪俸保障是身份保障之外最有助于维护法官独立的手段”,①[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96页。法官收入高于一般公务员收入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惯例,法官的特殊工作性质决定了法官收入的唯一来源就是工资,法官的薪酬得到保障,可以提高法官工作积极性并能够稳定法官队伍同时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司法队伍。
(三)完善审判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任何制度的良好运行都离不开监督的作用,法官责任制也不例外。“不能把法院系统视为一帮子圣洁的天才加英雄,他们并不神奇,不会不受自我利益的牵引,”②[美]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8页。因此,不仅要在法院内部,同时也要在法院外部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法院内部监督方面:可以限制院长、庭长对案件的审判管理和监督活动必须在其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对案件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不得直接改变审判意见,同时,对院长、庭长对具体案件的监督指导案件记录在案,实现全程留痕。法院外部监督方面:一方面要加强司法机构之间的监督,强化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合法性的监督。另一方面应加强社会监督。设立判后答疑窗口,全面运用互联网、新闻发布会等手段发布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切实将司法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实现司法公信力的上升及司法权威的树立。
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法官责任制的建立与运行是改革中的难题之一。法官责任制的提出明确了法官的主体地位,保证了法官独立审判权的实行,有利于促进法官责任制度的完善。追究法官的责任要确保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不受任何外力的影响,同时还要建立系列与之配套的相关制度,才能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确保法官的权责相统一。司法改革是循序渐进的,不可能一步到位,因此,无论从我国的司法现状还是宏观改革上看,完善法官责任制都有利于推进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
郑媛媛,江苏盐城人,江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D921.14
A
1008-4428(2017)04-137-02
本文为2016年度江苏省普通高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创新计划项目《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责任制的理论逻辑与路径选择》(SJLX16_0418)最终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