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杨洋 赵司聪
自动驾驶汽车时代来临我国法律规定应完善哪些方面
当前自动驾驶汽车已进入大规模研发测试阶段,给道路交通管理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顶层设计带来新要求和新挑战。但是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非常宽泛,不同发展阶段的自动驾驶汽车对通行规则、法律责任、监管措施等要求均有不同。为此,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就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阶段、我国关于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的法律规定开展了专门研究。
2017年4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发布的《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自动驾驶汽车,也称无人驾驶汽车、智能网联汽车、智能驾驶汽车,核心特点是在不完全依靠驾驶人操作甚至无驾驶人操作的情况下,机动车依靠感知、决策、控制和执行系统,能够使机动车自动安全地在道路上行驶。
自动驾驶汽车概念非常宽泛,根据车载自动系统能否满足无驾驶人条件下的所有操作功能为标准,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将自动驾驶汽车分为从低到高的五个阶段:辅助驾驶(L1)、部分自动驾驶(L2)、有条件自动驾驶(L3)、高度自动驾驶(L4)、完全自动驾驶(L5)。其中, L1至L3等级属于辅助性驾驶,L4至L5等级则属于完全自动驾驶。
不同发展阶段的自动驾驶汽车对通行规则、法律责任、监管措施等要求均有不同。辅助性驾驶,驾驶人拥有驾驶控制权,仍为车辆安全监管主体,负有遇突发情况干预驾驶活动的义务,未改变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框架内的法律关系。但对于完全自动驾驶,传统意义上的驾驶人已经不需要参与任何驾驶活动,车载自动系统作为新的“驾驶人”,突破了当前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制度框架,也突破了现有法律体系内“自然人”和“法人”的二元责任主体制度。
目前各国重点研发测试的是有条件自动驾驶(L3)和高度自动驾驶(L4),完全自动驾驶(L5)实现时间尚无法预测。谷歌经过多年研发,因技术难度大、成本高、商业模式不成熟等原因,已于2016年放弃L5测试项目。我国自动驾驶技术整体上落后于美国、欧盟等制造大国,百度等部分企业推出了有条件自动驾驶(L3)试验车型,大部分企业停留在部分自动驾驶(L2)、辅助驾驶(L1)测试阶段,尚未投入商用。
我国关于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的法律规驛
没有进行专门规定,应当遵守机动车管理的一般规定。近年来,为推动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发展,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中国制造2025》《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文件,明确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发展路线,推进自动驾驶汽车应用示范。但目前我国自动驾驶汽车还处于试验阶段,现行法律规范没有对此进行专门规定,因此,自动驾驶汽车应当遵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以及机动车试验的一般规定。
明确规定上道路行驶的自动驾驶汽车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进一步明确,“机动车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审查科研、定型试验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核发有效期不超过90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根据上述规定,自动驾驶汽车用于试验,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公安交管部门审查后,可以核发有效期不超过90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此外,我国对试验用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没有申领次数的限制,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多次申领。
明确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试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试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高速公路管理的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自动驾驶汽车不得在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上试车。
我国关于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法律规驛上存在的空白
在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方面,未明确规定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只能用于试验用途,且应当有相应驾驶人监管。
在道路通行规则方面,未规定自动驾驶汽车是否应当遵守交通警察指挥、交通管制措施等通常只能通过驾驶人人眼识别的交通信号和交通措施。
在法律责任方面,未明确规定自动驾驶汽车事故责任认定相关规则,以及因其交通违法和事故导致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记分等责任承担主体。
在总体制度设计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的表述和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基本要求,机动车首先应当由驾驶人驾驶,其次要具有相应驾驶资格,而未来将由自动驾驶系统取代传统“驾驶人”上道路行驶,与现行驾驶人管理制度产生了根本性冲突,现行立法缺乏前瞻性的制度设计和回应。
解决我国在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的法律规定上存在的问题,应尽快解决当前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测试的顶层设计需求,推动规范化管理,再根据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加强立法研究,完善法律制度,为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积极创造条件,规范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测试。现阶段,自动驾驶汽车上路除需满足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在高速公路进行自动驾驶汽车实际道路试验的规定外,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测试规范,明确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测试的程序和要求,完善相关技术标准,支持和鼓励自动驾驶能力测试平台和封闭、半开放测试环境建设。
完善立法规定,明确安全监管义务。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尽快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L1至L3等级辅助性驾驶阶段,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效应对自动驾驶系统错误、故障等突发情况,明确规定上道路行驶的自动驾驶汽车必须由持有相应驾驶证的人员进行监管,并对车辆行驶安全负责,在遇到突发情况时应当及时切换人工驾驶;对于L4至L5等级完全自动驾驶阶段,明确车辆行驶安全的监管义务应当由车辆制造商和自动系统开发商负责,同时注意加强网络安全监管,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自动系统违法犯罪。
推动完善交通设施,明确道路通行规定。加强符合自动驾驶需求的交通信号灯、道路标志等交通基础设施信息化研究,推动提升自动驾驶汽车与交通基础设施协同水平,明确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一般机动车的道路通行规定。
深化法学理论研究,完善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责任认定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现行法律规定,对于L1至L3等级辅助性驾驶阶段涉及的交通违法和事故,除汽车及系统质量原因之外,仍应由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为车辆安全监管人员承担法律责任;但对于L4至L5等级完全自动驾驶阶段涉及的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认定,特别是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记分等责任承担主体等问题,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我国现有法律责任框架,有待根据技术发展变化情况,联合各大法学领域专家,开展超前性的理论制度研究。
最近两年,国内外关于自动驾驶的研发热度始终居高不下,各大传统车企和科技公司在自动驾驶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纷纷发布商用计划。然而,对于普通人而言,即便拥有诸多美好的想象空间,且对这一新兴领域产生更多的了解和兴趣,但尚处发展初期的自动驾驶的安全问题仍然是其最大顾虑。
今年5月,在四川达州举办的一场车展上,一辆汽车在展示“预碰撞智能刹车辅助系统”技术时,刹车系统并未按预想及时刹车,险些酿成事故,这在当时引发轩然大波。被视为行业先进技术代表的特斯拉Autopilot自动驾驶功能,则屡屡被爆涉及多起交通事故,不仅让外界对其安全性产生质疑,也给整个行业敲响了警钟。
面对这些已经发生甚至有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我们有理由冷静下来,审视当前自动驾驶汽车的商业化进程,给大热的自动驾驶适度泼点冷水。
一般而言,汽车的自动驾驶系统包括感知、控制和决策三个层面,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有丝毫差错。客观来看,目前的自动驾驶技术在简单环境、限定条件下已经较为成熟,但由于现实路面情况比人们想象的要复杂得多,自动驾驶系统在复杂路况中极易出现误判。也就是说,由于技术成熟度不足所导致的技术瓶颈仍然是其发展的一大掣肘。
另一个必须面对的现实是,未来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半自动驾驶或高度自动驾驶汽车走向市场,加速推进自动驾驶汽车的立法工作,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来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显得尤为必要。就目前情况来看,全球各国关于自动驾驶法律的制定与完善已稍显滞后,而在自动驾驶立法标准的确定上,如何认定责任方又是争议性较大的焦点问题。另外,自动驾驶技术永远是将保护车辆和车内人员作为第一要务,这又会涉及伦理道德问题。
因此,真正实现自动驾驶落地仍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也已经超出了汽车行业本身的范畴,这不仅关系到汽车本身是否具备成熟的技术实力,还要考虑汽车与行人、路况等其他交通环境因素之间的关系,更需要法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不断完善和丰富。我们在对自动驾驶技术抱持期待的同时,要秉持谨慎态度,正视行业目前面临的挑战,努力补齐技术与立法短板,绝不能为逞一时之快,急于将技术暂不成熟的产品推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