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弑父,母亲顶罪,算不算犯罪

2017-12-09 19:59李东
婚姻与家庭·社会纪实 2017年12期
关键词:小阳民警婆婆

李东

中秋佳节本是全家团圆的日子,在一个叫马铺村的小山村里,却发生了一起父亲死在儿子棍棒之下的命案,这其中到底有什么隐情?

悲剧

中秋节的夜晚,正当许多家庭都沉浸在欢乐中的时候,花乡派出所的民警却接到一起报案:“警察同志,我把丈夫马宝全杀了,你们快来抓我吧。”接到电话之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

在该村男子马宝全的家里,民警看到他趴在卧室里,头部有明显外伤,身上和地上有大量血迹。马宝全的妻子刘玉苗主动向警方交代,是自己杀了丈夫,因为丈夫是个陈世美,在外面有了别的女人。那天晚上,马宝全借着酒劲儿,往死里打刘玉苗,为的是逼她离婚。最终,刘玉苗用棍棒失手打死了马宝全。

民警又向同住的婆婆了解情况,婆婆揽在自己身上:“警察同志,不孝的儿子是我打死的,你们不要为难我儿媳妇。”

“妈!您这身体连只苍蝇都打不死,就别添乱了。”刘玉苗赶快抢过了婆婆的话。办案民警突然意识到,案件似乎没有表面看起来那么简单。但由于刘玉苗亲口承认丈夫是自己打死的,有重大犯罪嫌疑,所以被警方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押往看守所。

一听说刘玉苗杀了丈夫,邻里不禁唏嘘不已。他们都知道,刘玉苗年轻时是十里八乡出了名的漂亮姑娘,家里经济条件又好,求亲的人踏破门槛,可她偏偏要跟着马宝全,因为两人是高中同学,曾互有好感,后来便私定终身。嫁到马家后,善良的刘玉苗勤俭持家、孝敬婆婆。在婆婆眼里,这个儿媳就像亲闺女一样。

真相

就在刘玉苗被警察带走的第二天清晨,她的儿子小阳走进了派出所的大门。小阳一副稚气未脱的模样,但嘴上刚冒出的胡须,似乎倔强地证明他已经是个长大的男子汉了。

小阳向警察交待:父亲是死在他的棍棒之下的。他讲述了案情的来龙去脉。

小阳两岁的时候,马宝全在刘玉苗的支持下外出打工。丈夫出门后,刘玉苗在家照顾年迈多病的婆婆和年幼的孩子。每当马宝全从外面回来的时候,都是刘玉苗和儿子最快乐的时光。时间一晃,小阳长成了一个成绩优异的少年,马宝全也从一个建筑工人变成了包工头。家里的条件慢慢好了起来,可在小阳眼里,这个家却变了:父亲常年不回家,即使回家,对母亲也是冷若冰霜,而且他俩总是争吵不断,父亲甚至还经常对母亲大打出手。

一天,一个熟人偷偷告诉小阳:“你父亲变心了,在外面有了别的女人,甚至给他生了孩子。”小阳半信半疑,悄悄地来到城里跟踪父亲,果然看到了他不愿看到的一幕。他确认,父亲真的是在外面有了女人。

时逢中秋节,马宝全回到家,但一家人都不理他。小阳的奶奶甚至气愤地数落他是陈世美,并告诉他,要想离婚除非她死了。数落累了,老人便回屋睡觉了。马宝全独自喝着闷酒。半夜,突然发疯般地推开刘玉苗的房门,用手指着骂道:“臭婆娘,你离不离婚?”刘玉苗见状,使劲儿往外推他,可他借着酒劲儿掐住了刘玉苗的脖子。危急时刻,听到动静的小阳从自己的屋里跑来,抄起棍子就冲马宝全后脑勺砸了下去。

马宝全瞬间便倒下了,不再动弹。一家人都傻了眼。待刘玉苗清醒过来之后,忙让小阳到邻村姥姥家去躲躲。小阳逃跑后,刘玉苗拨打了120和110电话。但120来的时候,马宝全已经死亡。

第二天,当听说父亲已经死亡,母親因向警方顶包自首而被警方拘留时,小阳决定投案道出实情。

法律点一: 小阳杀死自己的父亲构成犯罪吗?

答:不构成犯罪,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了鼓励公民积极同犯罪做斗争,有效地制止严重暴力犯罪、维护合法权益,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几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法律点二:小阳的母亲为儿子顶罪构成犯罪吗?

答:顶罪,妨碍了正常的司法活动,严重者将可以构成包庇罪。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10条,犯包庇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主要指包庇多人的;多次实施包庇行为的;包庇罪行极其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

在本案中,小阳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母亲没有包庇犯罪的人,因此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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