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的招标准入资格及评价因素
张永衡
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的合作模式的研究,一直以来都受到实务界和学界的广泛关注,受委托银行在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使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在短时间内覆盖全国并实现制度价值。然而,随着住房公积金事业的不断发展,在资金安全、增值收益、服务质量、廉政建设等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受委托银行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基于以招标方式确定受委托银行展开研究,针对受委托银行的准入资格以及风险防控能力、服务质量、信息化建设、增值收益最大化等内容以及其评价指标的设定提出建设性意见。以期通过招标方式促进合作模式的不断创新,进而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日趋完善。
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招标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历史就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的合作历史,住房公积金事业自步入法制化轨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定性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的事业单位,也就意味着不能直接办理金融业务,可以说,与受委托银行是“先天搭档”。近年,有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质疑声不断,特别在公平和效率方面的问题日益凸显,改革已势在必行。2015年末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第十三条明确了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受委托银行,改变了以往由人民银行确定商业银行范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商业银行为受委托银行的模式(以下简称指定模式)。1999年国务院制定的《住房公积金条例》确定了该指定模式,是基于当时国内金融体系尚不完善、金融监督监管制度不健全的实际,坚持审慎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8月15日发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47 号)确定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在内的5家有国资背景的内部管理相对完善的银行为潜在的受委托银行,为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快速发展和风险防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目前,金融法规制度相对健全,国内各商业银行的风险防控能力、服务质量、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有长足的发展,客观上具备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基本条件,改变既有受委托银行指定模式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趋势,能够形成竞争、高效、安全的受委托银行管理机制。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以“试点”的形式突破现行规定,于2014年在全国范围内率先以公开招标方式,对归集、支取、贷款、资金存放等业务开展了招标活动,确定了受委托银行,形成全新的合作模式,在服务方面独创了“住房公积金六步法”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引得全国上百家同行参观、交流、学习;在增值收益方面,通过竞争性存款方式提高了存款利率,连续三年增值收益过亿,增值收益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近一个百分点。不容置疑,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受委托银行招标实践为全国范围内开展受委托银行招标活动提供了经验借鉴。[1]
住房公积金是民生资金,其来源于职工,用于保障缴存职工购房。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由受委托银行负责办理,而风险责任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承担,是基于法定的委托代理模式决定的,而现实中“二者在利益方面并不一致”[2],所以为了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实现增值保值的价值目标,有必要设定准入门槛,不具备招标准入资格的不能成为受委托银行,当受委托银行不再具备招标准入资格时应当及时取消合作资格,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一)银行业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证照。参与招标的银行应当持有《金融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是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前提和基础,主要目的在于确认受委托银行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以及外在风险防控条件,当出现债务等法律问题时能够承担风险责任。
(二)具备中国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或银行业监管部门上年度监管综合评级2级以上。银行系统内监管部门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两部门对金融机构监管评价的内容不同,标准不一,甚至中国人民银行在不同地区的综合评价标准不尽相同。在实际操作中,不同地区的人民银行分支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的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其侧重评价金融机构综合管理、金融稳定、金融统计、支付结算、反洗钱、金融科技、外汇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综合评价一般分A、B、C、D级,“B级指金融机构能够基本遵守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时完成人民银行部署的各项工作,贯彻落实金融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较好”,[3]笔者建议设定B级以上比较合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制定《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统一了年度监管评级内容和标准,内容侧重评价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质量状况、盈利状况等指标,综合评级依据法定评价标准分6级,在2级以上的银行具备健全的机构,业绩表现令人满意,监管机构通常采取一般的监管措施即可。鉴于两家监管部门在金融业务范围内的权威性以及都强调金融稳定、风险防范等内容,设定受委托银行的准入条件时,应兼顾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等级和监管评级,可采取选择方式,满足其一即可。设定具体等级时应综合考虑国内不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设置银行准入等级不宜过高,保持适中靠上,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提高准入标准。
(三)接入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系统并具备开展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的信息化水平。按照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的通知》(建办金[2014]51号)规定受委托银行须接入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实现资金、业务和财务信息的自动平衡匹配。有利于提高全国住房公积金信息化水平,便于对信息数据进行有效监管,保障资金安全,确保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开展。准受委托银行应接入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并具备开展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的信息化水平。
(四)遵章守法,诚实信用。评价准受委托银行的守法情况、诚实信用,以近3年为届,能够相对全面了解银行的实际状况,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违约行为的,从客观上反应出制度不够健全,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不强,不利于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健康发展,不适合与住房公积金合作。“重大违法行为要基于有权机关作出的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判断”,[4]重大违约行为要基于有权机关作出的决定、裁决、裁定以及判决来判断,避免出现人为的不确定性,招标过程中避免评委的自由裁量。
受委托银行是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的重要主体,承担着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委托贷款、贷款催收等业务。基于此,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最大化、服务质量提升、信息化水平建设等都与受委托银行息息相关,因此,在招标过程中应综合考虑投标商业银行的风险防控能力、银行网点合理布局情况、服务质量、信息化建设、实现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能力以及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的执行情况。
(一)综合衡量风险防控能力,即金融机构防范、控制以及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基于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实际,应选取反映不良信用风险的不良贷款率、衡量金融机构盈利能力的资产利润率、衡量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资本充足率、衡量金融机构应对信贷风险审慎程度的拨备覆盖率。
(二)银行网点分布及专职人员配备。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广,缴存人数众多,在选取合作银行过程中,须考虑到银行网点的分布情况。合作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不再是单一的银行职员,而是代表政府的窗口服务人员,其举手投足,业务熟练程度均应受到专业的训练,形成专职住房公积金服务团队。例如,某个地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受委托银行时,准受委托银行应当在该地市所辖的县区均应当有银行网点,且布局在县区的显要位置,对于较大的县区应当分布更多的银行网点,具备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软硬件设施,并配备经过定期培训的专职住房公积金服务人员,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流程娴熟,如此,方能更好的服务该市的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员。
(三)信息化建设。深入贯彻国务院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积极推进“互联网+住房公积金”,为广大缴存单位和人员提供优质服务,不断拓宽服务渠道,开通网上办事大厅,通过移动通信设备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贷款等业务,为实现“零距离”服务提供技术支撑。
(四)增值收益最大化。住房公积金兼有政策性与互助性,政策性是基于政府财税政策、行政检查及处罚措施,互助性是基于缴存人员与缴存单位自行出资,政府未提供财政支持,资金主要用于缴存人员之间,形成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低息购房资金的机制。基于此,在满足缴存人员贷款、提取的基础上,必须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为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和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提供资金来源。在与受委托银行的合作过程中如何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一是提高各项存款的利率,包括定期存款利率、协定存款利率以及部分提前支取利率,鉴于人民银行已经放开存款利率的上限,在招标过程中存款利率水平有较大的浮动空间;二是减免办理归集、贷款等业务的费用。通过开展竞争方式选择受委托银行,不仅提高服务质量和信息化水平,而且能够节省较大数额的费用支出。
(五)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的执行情况。本项评价因素是针对招标前已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投标银行的评价,其评价的具体指标以招标前3年内办结的业务为基准,包括承办的归集、提取、贷款业务量,贷款逾期量以及逾期管理情况,执行中心的会计核算情况等。原受委托银行相对与住房公积金业务零基础的商业银行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公积金知识,本身就是一种优势,在招标文件中考虑增加本项评价因素的分值权重。
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为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出台后具体条款的落实作些探讨,提供些许素材。本文针对如何在招标过程中评选出有利于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的受委托银行进行了分析,围绕资金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增值收益最大化的价值目标,进而提出了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准入资格、主要评价因素及其具体指标在内的招标内容,以期推进住房公积金行业顺利实行招标方式确定受委托银行。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河南 焦作 454000)
[1]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载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http://www.jzgjj.gov.cn/sitegroup/root/html/ff808081473292cc014733e1b1680617/904094bfd85241deb15db5434463fb9e.html,2017-08-29.
[2] 邓可欣、黄彦琳.基于住房公积金银行设想的公积金贷款设计.金融经济[J].2010,(11).
[3] 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渭南市中心支行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4] 顾军锋、郝金.关于重大违法行为退市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证券法苑[J].2014,第十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