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丽萍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财务公司影响及相关建议
■曾丽萍
本文围绕“营改增”对金融业的影响进行讨论研究,首先对国际金融业增值税征收模式进行了介绍,并分析了我国金融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模式与国际上的不同,后以金融业中财务公司为样本,根据财税[2016]第36号文件规定,按6%的增值税率对“营改增”前后财务公司各项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最后结合财务公司的经营特点,提出了有利于财务公司发展的一些税收政策和管理方面的建议。
“营改增”;金融业;征收模式;财务公司;税收政策建议
国家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消除重复征税,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社会分工协作,有效释放经济活动中市场的作用和活力。在前期营改增试点取得的经验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在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活力,在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消费升级、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营业税改增值税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流转税改革是税制改革的核心内容,而增值税以其“中性特征”必然是税制改革的方向。我国增值税改革目标是由生产型到消费型转变,要实现在制造业、商品劳务和服务业中实施增值税的宽覆盖率。而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是我国目前实体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经济支撑。首先,金融业实施“营改增”才能保证整个实体经济中各行各业税收链条的完整性,才能真正实现税负的完整性和公平性;其次,金融业“营改增”有助于减少税负,提高其综合竞争实力。在未实行“营改增”之前,金融行业税负主要是营业税和所得税。据统计2005~2012年金融行业合计缴纳营业税11 923亿元,占全国营业税总额的 16.3%,年均增长 31.5%;合计缴纳所得税21 830亿元,占全国所得税总收入的31.5%,年均增长46.6%。金融行业高税负制约了其综合实力地发展,同时从税收调节功能看,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而增值税仅对其服务增值额征税,有利于降低金融行业税负,有助于促使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和集约化发展。因此“营改增”不仅是促进金融行业发展有力的推手,也是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
国际金融业增值税征收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基本免税法,二是进项税额抵扣法,三是零税率法。下面对这三种模式逐一介绍。
1.基本免税法,又称欧盟模式。该模式规定对全部或大部分核心金融服务项目进行免税,只对一些直接收费服务按标准税率进行征税,出口金融服务税率为零。显性金融服务可获得进项税额抵扣,抵扣方式主要有按比例抵扣和直接分配法。其优点是降低了税收征管成本,有利于金融服务的国际竞争并且回避了对核心金融服务增值额难以确定的问题;缺点是免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抵扣链条中断而内化为金融业的成本,产生叠税效应,同时也增加了金融服务消费者的成本。
2.进项税额抵扣法,又称澳大利亚——新加坡模式。这是一个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对核心金融服务免税的模式,并且允许一定比例的进项税额抵扣,抵扣方式分为按比例抵扣、直接分配、分项目按比例抵扣三种。其中按比例抵扣是按免税金融服务的一定比例抵扣;直接分配只允许对与应税服务直接相关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但要准确区分何为直接相关项目难度较大;分项目按比例抵扣要求对每个项目分别记账,对每笔业务分项目计算其可扣除比例。其优点是一定程度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税收征管成本低,有利于金融服务的国际竞争;缺点是无法完全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并且人为设定的抵扣比例缺乏理论依据支撑。
3.零税率法,又称新西兰模式。该模式将全部金融业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对显性金融服务征税并允许抵扣全部进项税额,对隐形金融服务实行可抵扣的零税率征税,对出口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其优点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所有金融服务征税,体现了中性原则,税收征管成本低,有利于金融服务的国际竞争;缺点是存在不同类别服务之间转移收入的可能。
2016年5月1日前,我国金融行业一直征收的是营业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3月24日共同颁布了财税[2016]第36号文件,规定了将最后的四大行业:金融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并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至此金融行业也正式纳入了增值税征收范围。我国对金融业“营改增”增值税的征收模式采取目前国际主流的模式之一的“进项税额抵扣法”,但又与其存在一定的差别。
首先,我国增值税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即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应纳税额;对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计税方法即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计算应纳税额,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其次,实行二档税率,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采取3%的征收率。
第三,金融服务增值税征收范围非常广,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服务。
1.贷款服务指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报酬、保本收益、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票据贴现、罚息、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信用卡、信用证、电子银行、财务担保、信托管理、资产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缴纳增值税。
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中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买卖差价产生的收入缴纳增值税。
第四,不征税增值税项目仅为存款利息。
第五,免征增值税项目范围较小,主要包括:
1.部分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国债、地方政府债。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4)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成员单位收取的利息;如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5)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银行联行往来业务;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2.符合以下规定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通过比较分析,我国金融行业“营改增”后增值税征收与国际金融业增值税征收存在一定差异。
财务公司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业务主要包括:
其收入来源是利息净收入、投资收益、手续费净收入、汇兑收益及其他业务收益等,其中利息净收入、投资收益是主要收入来源。
1.实施“营改增”后,财务公司收入、利润会有所下降。
实施“营改增”后,对于贷款服务利息收入征税,利息收入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在现有收入定价政策不变的情况下,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而财务公司的利息收入为含税利息收入,因此在计算收入时要进行价税分离,即利息收入=含税利息收入/1.06,比改革前收入会有所下降,收入下降后在成本一定的情况下利润也会有所下降。测算如下:
2.实施“营改增”后,财务公司适用税率由原5%的税率调增至6%的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制下的征税范围拓宽,税基扩大,且利息收入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使增值税税负增加。
“营改增”后利息收入的销项税额=不含税利息收入×6%,税率由原5%增至6%。
在营业税税制下并未解释清楚金融创新业务中的资金占用是否属于征税范围,而在增值税税制下,明确规定了贷款服务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及与贷款服务相关的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在原营业税税制下,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中的买入返售债券、融资融券业务原不缴纳营业税,新政下要缴纳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的征税范围扩大。在现行的增值税税制下转让中的金融商品包括转让外汇、信托、有价证券、基金、理财产品、非货物期货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从这项政策来看,金融商品转让的税收政策较营业税更宽。例如:投资理财业务原不缴纳营业税,现需缴纳增值税;在征税范围的角度来看,增值税的征税税基较营业税更大。
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相对有限,主要是金融业同业往来部分利息收入:与人民银行发生的资金往来利息收入;金融机构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无担保资金融通利息收入;金融机构间的转贴现业务。而财务公司资金实力相对商业银行较弱,没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同业往来业务中,免税政策对财务公司影响较小。
根据财税[2016]第36号规定,因利息支出中的存款利息支出是不征税、贷款利息支出不允许抵扣,故利息收入的销项税额没有相对应的进项税额来抵扣,占财务公司主要收入来源的利息收入缴纳的增值税款增加,增值税税负增加。
3.金融行业实施“营改增”后,准予抵扣的项税额少且进项税范围小,缴纳的增值税增加。因增值税为价外税,表面看不会影响财务公司利润,但实质上会直接减少企业现金流。
财务公司营业支出主要包括业务及管理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资产减值损失和其他营业支出,其中业务及管理费用中有部分能够获得可抵扣进项税额。由于“营改增”后在上游企业中基本都缴纳了增值税,因此作为下游的财务公司外购商品或服务所含的进项税额应当允许抵扣。但在实务中财务公司进项税额可抵扣的范围小且进项税额少,一是因为财务公司主要成本项目为吸收存款的利息支出,但是按财税[2016]第36号文件规定该利息支出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二是因为财务公司的费用主要以人工成本为主,用于职工的费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三是业务拓展的费用如招待费、差旅费等费用支出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四是财务公司属于轻资产公司,固定投入相对较少,所购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可抵扣进项的资产较少。上述原因将会导致财务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增加,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虽然不会使财务公司利润下降较多,但因缴纳增值税增加将会直接减少企业现金流,减少企业流动性。
4.下面以某财务公司为例,对改革前营业税和改革后增值税下对收入、利润、税负影响进行对比分析。
备注:根据某财务公司2016年的利润表预测数据情况进行测算(假设销售端和采购端价格不变)。
分析如下:
(1)销项端价税分离,财务公司的营业收入将减少1 049万,比原营业税下营为收入下降5.25%。
(2)进项端价税分离减少支出,但是财务公司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除去员工工资、五险一金、集体福利、餐饮服务、旅客运输服务、娱乐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等项目,进项端来源并不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很少,导致应缴纳的增值税会增加,税负比将在原营业税的政策下增加224万,增长了14.3%,税负增加较大。
(3)资产类购进价税分离减少当期折旧、摊销;不再产生营业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减少,使得利润下降没有收入下降快,比在原营业税下利润减为224万,下降幅度为2.24%。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预测某财务公司2016年全年营业收入减少较多为1 049万,利润减少224万,但税负增加224万。从测算的结果来看,财务公司在“营改增”后减轻企业负担并未减轻,反而有所增加,这与国家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初衷有所背离。
财务公司作为专注服务于企业集团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实体产业与金融有机的重要结合点,一直以立足于集团、服务于集团、使集团资金效益最大化为经营宗旨,致力于打造成集团金融服务重要平台。在有效地监控、配置和调剂集团内的资金,加强资金的集约化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成本,促进集团发展过程中财务公司将起到积极的作用。财务公司正是当下中央提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提到的为企业减负降成本有效途径之一。
国家对金融行业实施“营改增”的目的是为了减轻金融业的税负,消除重复征税,理清征税逻辑,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进一步提升金融行业实力和竞争力,充分发挥金融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促进经济繁荣稳定。但从财务公司实际情况来看,短期内包括财务公司在内的金融业“营改增”并未明显降低企业税负,反而是有所增加,企业收入和利润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不利于财务公司的发展,也与推行改革的目的相悖。为尽快消除“营改增”对财务公司负面影响,提高财务公司竞争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顺利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本文将从税收政策和财务公司内部管理两个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1.税收政策建议。
(1)打通贷款利息、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完整的增值税链条。
从财税[2016]年36号文件来看,金融行业贷款利息不允许抵扣,存款利息属于不征税范围,从根本上未打通融资行为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对于金融行业来说,贷款利息作为利息收入——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但并未取得利息支出——进项税额来进行抵扣,那么利息收入就是由原来的营业税5%率变为增值税的6%税率,税负明显增大。对财务公司而言,面对的贷款客户对象大部分为小微实体企业、个人,吸收存款对象大部分为集团内的成员单位,资金来源有限,融资成本较高,还不能进行进项抵扣,价税分离后价差明显缩小。建议允许金融行业将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进项税额适当允以抵扣,以利息净收入及手续费佣金净收入为课税基础,彻底打通贷款利息、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完整的增值税链条。
(2)金融商品转让采用简易征收法。
金融商品转让增值额只能在出售金融产品时计算,应纳税额由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决定,而计算每笔转让增值部分基本不具备操作性,现阶段征管难度很大,鉴于征管手段的限制,建议现阶段对金融商品转让收入采用简易征收法即采用3%的征收率,不抵扣进项税额方式缴纳增值税。
(3)针对财务公司出台服务小微实体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财务公司是实体产业和金融业有机结合体,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在产业链金融服务方面具有天生的优势,能够与实体企业无缝对接,且财务公司在产业链金融服务的对象绝大多数是小微企业以及集团产品终端个人消费者,有效地解决了小微企业“融资难、难融资”的问题,有力地支持小微实体企业的发展,贴合国家当前的金融政策。但财税[2016]年36号规定,贷款利息收入优惠政策对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免征增值税,然而对小微企业贷款没有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非常局限。财务公司要降低税负,才能保持收入和利润,如果采取提高贷款利率的方式来保证收入和利润,将增大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增加企业负担,这也有悖支持小微实体企业发展、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扶持的初衷,不利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建议针对财务公司服务对象特点,财务公司服务小微实体企业贷款能参照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增强财务公司发展后劲,有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充分发挥财务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最终实现普惠金融。
2.财务公司面对“营改增”采取措施的建议。
(1)开展业务培训,普及“营改增”税收知识。
“营改增”涉及财务公司各项业务领域,从合同的签订、产品的定价、利息收入的确认、发票的开具、财务核算的变化到业务系统的改造,建议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各业务领域培训,宣讲“营改增”知识,全员参与、提高认识,规避因对政策理解不清晰给财务公司带来的风险。
(2)对“营改增”进行总结规划,做好税务筹划。
“营改增”后财务公司主营业务由交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由价内税转为价外税,为经营购进产品或服务,如取得进项发票符合税收规定是可以抵扣的,因此财务公司要在全面掌握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对经营管理进行策划,加强物资、服务的采购管理,进行税务筹划,运用好税收政策,最大程度取得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减轻公司的税负,为公司合理避税。
(3)根据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加强会计核算,准确计算应纳税额,降低税务风险。
财务公司应根据税收法规规定,正确设置会计核算科目,对免税和应税项目分开核算,严格区分应税和免税收入,加强进项和销项发票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准确无误的计算应纳税额,避免多交或漏交增值税,降低税务风险。
(4)加强发票管理和运用,防范税务风险。
发票的管理与运用与财务公司的发展及利益息息相关,是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直接依据,影响公司税负水平。财务公司应设置由专门部门及人员负责发票管理,做好发票的使用与归集,加强发票的控制管理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监督,防止虚开、漏开增值税发票,给财务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和税务风险。
[1]孙瑜晨.金融服务业“营改增”的现实省思和改革取向[J].上海金融,2015,(2).
[2]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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