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地区社会融资规模统计面临的问题与思考
陈国芳
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制度。它包含了本外币各项贷款、委托及信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股票、保险公司赔偿、投资性房地产及其他相关指标,可较好地反映一定时期某地区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获得的资金总额,也是我国加强金融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监测分析指标。但据笔者调查发现,尽管近年来地区社会融资规模的认可度和使用率大幅提升,但在数据的收集、生成和使用方面仍然面临诸多问题,亟待关注与研究解决。
(一)社会融资增量迅速扩张。2006-2016年,郴州市新增社会融资规模由15.78亿元扩大到267.42亿元,年均增长32.71%,比同期本外币各项贷款年均增长率高6.7个百分点。2016年,郴州市新增社会融资规模与GDP之比为12.21%,比2006年提高了9.3%。
(二)社会融资结构日趋优化。一是间接融资占比不断下降。2006年,郴州市新增社会融资中88.28%来自于银行间接融资,到2016年该比例降至49.57%。二是直接融资快速发展。2016年,郴州市辖内企业通过债券、股票等直接融资额达125.8亿元,规模直逼间接融资。辖内共有郴电国际、金贵银业、高斯贝尔等主板上市公司3家;金晋农牧、格兰博等“新三板”挂牌公司2家;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企业96家。
(一)数据收集缺乏稳定的协调共享机制。《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与预测。”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由于条款中并未明文规定“证券、保险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和资料”,且目前我国金融业综合统计的监管协调主要集中在中央层面,省级及其以下地区并无相关协调机构的设置,由此导致省级以下地区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口径下的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股票等数据的统计,需要基层央行自行联系发改委、金融办等部门获得。而目前这些部门之间尚未建立稳定有效的信息共享平台,数据传送多以口头或邮件方式进行,其准确性和及时性无法保证。
(二)数据生成缺乏规范的统计制度。一是金融机构属地监管与金融资源跨区域配置之间不匹配。与全国社会融资规模统计不同的是,地区社会融资规模在统计过程中还面临着金融资源跨区域配置的问题。在金融市场尚不发达的初期阶段,小规模的金融机构异地授信尚可忽略不计。但随着金融市场的日臻完善,金融机构跨区域经营现象变得愈发普遍,无论是贷款投放、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还是委托贷款、信托贷款,都存在异地开展、异地办理等情况。然而,现行的金融机构信贷收支统计和地区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却没有考虑到上述金融资源跨区域配置问题。以“人民币贷款”指标为例,仅统计了辖内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没有统计异地金融机构在郴州的信贷投放。在异地授信业务发展势头迅猛的背景下,难免造成统计上的遗漏。 二是不变的统计口径与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之间不匹配。其一,大量表外融资未纳入统计口径。以郴州市为例,2016年全口径的表外业务新增额达58.9亿元,而社会融资规模口径下的表外业务新增额仅3.5亿元,二者整整相差55.4亿元。其二,贷款变动因素未纳入统计口径。如金融机构的政府债务置换和不良贷款核销等,这将使银行贷款余额相应减少,导致账面数据反映的金融支持力度相应减弱。其三,民间融资和一些新型融资方式未纳入统计口径,使得该统计的全面性、准确性受到严峻挑战。三是求真务实的统计要求与操作流程的随意性之间不匹配。目前,地市级的社会融资规模报表由基层人民银行的统计人员手工统计与填制。除本外币各项贷款、委托贷款、信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数据,可直接取自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外,其他如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股票、保险公司赔偿等数据均是向外部单位采集的。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统计系统作支撑,其报表数据是否准确无从考量。
(三)数据使用缺乏成熟的推广运用机制。一是历史数据没有有效存储。虽然地区社会融资规模构成表的按月编制工作已步入常态,但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数据库对历史数据进行统一存储,一旦电脑崩盘或系统崩溃,对数据造成的破坏有可能是无法挽回的。二是数据分析仍停留在初级阶段。当前,基层央行每个月撰写的社会融资规模分析报告,对于数据的分析较为浅显,一般仅限于总量和结构上的同比、环比变化,对数据背后的真实情况与原因挖掘不够、分析不透,没有体现编制该指标应有的价值。三是成果推广尚未走上正轨。目前,已公布的地区社会融资规模增量数据只到省一级,省以下地市级的社会融资规模数据长期处于隐秘与沉睡状态,数据使用也近乎空白。
(一)健全金融统计法规与部门协调机制。一是完善法规,明确职能。建议全国人大对“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作出法律解释,赋予人民银行要求保险业、证券业金融机构报送或提供必要的统计报表资料的职权,保证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有序开展。二是搭建平台,信息共享。建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与相关部委及金融机构总部协调,建立自上而下的联席会议制度。同时,由人民银行牵头搭建标准统一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形成横向联系发改委、金融办、统计局等多个职能部门,纵向贯穿中央、省级、地市、县四级的统计数据网络体系,有效破除数据壁垒。
(二)完善地区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制度。一是加快实现表外业务的全口径统计。鉴于委托、信托贷款以及承兑汇票以外的表外业务规模日益庞大,且目前表外业务专项统计制度已日趋完善的现实条件,建议尽快将银行业表外业务全口径纳入地区社会融资规模统计范围。二是尽快完成贷款指标的查漏补缺。建议将异地授信以及贷款变动因素纳入统计。同时,在人民币贷款余额中还原债务置换、不良资产核销、资产证券化转让等引起资金供给总量明显“虚减”的项目。三是扩充社会融资规模的统计内容。 定期根据新兴金融机构及现有机构新业务、新动向,增设相应的指标。同时,将民间融资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
(三)加大地区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推广运用。一是尽快实现数据存储电子化。建议人总行对现有的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增设“社会融资规模”数据模块,在已搭建的人民银行业务网和网间互联平台上,分步将证券、保险等机构纳入进来,尽快实现数据的安全存储和实时查询。二是强化金融统计监测分析,不断提升金融机构的金融统计数据分析能力。借助计量分析工具,深入研究分析社会融资规模与宏观经济的关系,挖掘更多有价值的信息,做好风险监测与防范。三是建立健全数据发布制度。依托现有平台和渠道,定期对外发布地区社会融资数据,并在地区经济金融形势分析、政府工作考评等方面,更多地运用社会融资规模指标,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区域经济金融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郴州市中心支行,湖南 郴州 42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