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晓蕾
企业股权转让中的税收风险分析
◎文/王晓蕾
随着股权转让行为的日趋普遍、转让形式的日益复杂,如何加强对股权交易行为的管控已经成为各级税务部门面临的新课题。本文对股权转让涉及的主要税种进行了梳理,并结合实际检查经验,详细分析了其中存在的税收风险,进而在拓宽信息渠道、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探索风险管理和涉税鉴证机制、联合惩戒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股权转让;税收风险
随着国家鼓励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我国资本市场逐渐活跃,资本交易日趋频繁,股权转让作为资本交易的一项主要内容,已经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投资者之间转让企业股权的行为不仅日趋普遍,转让形式也日益复杂,股权转让蕴含的税收潜力也逐渐成新的税收增长点。由于股权交易具有行为隐蔽、税收政策复杂、跨地区发生、涉及税额较大等特点,容易造成税源流失,如何加强对股权交易行为的控管也成为各级税务部门面临的新课题。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将股权交易纳入税收专项检查的重点项目。天津市武清区地税局稽查部门对部分涉及股权交易的企业进行了检查,发现了股权转让中存在的一些税收风险。
股权转让中所涉及的纳税利害关系人有转让股东,其他股东、受让人、公司和不特定第三人。
股权转让主要涉及以下三个税种:
(一)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原值是指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合理费用,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为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作出的必要开支,通常应包括按规定缴纳的印花税。
(二)印花税
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非上市公司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进一步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这里的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
(三)企业所得税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应纳入企业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转让股权,转让方应按实际成交价格申报转让所得或损失,申报金额明显偏低的应按公允价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涉及企业重组业务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59号)规定处理。
(一)转让行为缺乏有效监控
由于对股权转让的交易过程及交易结果无法监控,税务机关往往在股权转让完成之后,通过税务登记变更等环节才能获得相关的交易信息,税收征管失去有利时机。当纳税人不主动进行税务登记变更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就更无法及时获取股权转让的动态信息。
与此同时,股权转让价格直接关系到股权转让人的切实利益,股权转让人主观上存在着隐瞒股权转让价格的动机,因此提供的资料往往不真实、不完整。比如,有的纳税人提供明显与标的企业资产、经营态势和发展前景相背离的低、平价转让合同;有的纳税人提供一些不具备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粗糙、失真的评估报告来蒙混过关;还有的纳税人虽有资产评估报告,但因真实内容对其不利,便以各种理由推脱、拖延,不愿意向税务部门提供真实的资产评估报告等等。通过实际检查的情况来看,大部分股权转让协议价格均是平价转让,单从当事人提供的转让协议书,很难确定是否为真实的转让协议。协议上都是按照转让人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出资数额及出资比例进行转让,而工商部门通常只注重程序性审查,认为只要具备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书则股权转让就真实有效,而不把是否进行原价或溢(折)价转让作为审核要点,造成转让真实交易额与提供的资料存在较大差异。且转让形式多样,既有货币也有非货币的,加之转让收入的隐蔽性,税务机关对其转让价格的真实性无从查证,很难确定计税价格。
(二)涉及关联方交易和管辖权的问题
股权交易各方大多存在关联关系,如母子公司之间转让股权,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等,致使企业的股权结构极其复杂。而且股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和被投资企业往往不在同一地区,不属于同一税务机关管辖,这样就会造成税务部门很难全面掌握其股权变动的整体情况,给调查取证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三)税务变更前置规定缺乏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一条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由于该通知系国家税务总局单方面下文,对各级工商部门缺少约束力。同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而且,从2015年1月1日起该文件废止,新施行的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试行)》(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第67号公告)中没有相关规定。所以,关于股东股权变更登记程序的规定目前缺乏法律依据。
(四)缺乏有效的核定征收手段
虽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但对于股权转让的计税价格,未明确核定的具体操作手段。国家税务总局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试行)》(2014年第67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自然人股东股权低价或平价转让问题,对于法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仍缺乏有效的核定征收手段。
而且,该公告中对净资产份额的确定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一种观点是按照账面价值核算。但是账面价值并不能代表企业真实价值,账面价值是历史成本,反映企业以前投资及盈余的积累,而企业的真实价值却体现在未来盈利即创造现金流的能力上。两者既不会相等,也不会有一个固定的比例关系;账面价值通常也不包括或不完全包括公司的各种无形资产,对于一个现代企业而言,其拥有的品牌、技术、竞争能力等,通常比有形资产更为重要。因此,如果按账面价值定价,结果很可能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第二种观点,也是当前普遍认可的是按照公允价值核算,但这就涉及到资产评估的问题。资产评估本身也存在着局限性。资产评估是在模拟市场的情况下完成的,同时资产评估受到假设条件的限制,包括:评估的假设基础、评估价值类型、评估时间因素、评估技术手段、评估体系的完备性、评估机构和人员水平等。因此,通过何种方式确定征纳双方均能接受的合理的股权转让价格,是税务机关面临的一个难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很容易造成税企争议。
(五)纳税人主动纳税意识不强
从我们的检查情况来看,股权转让涉税的纳税人对股权交易的税收政策并不了解,或是了解得不够全面。有的只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不知道要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更谈不上主动进行纳税申报;有的认为股权转让只涉及企业所得税,对涉及的其他税种不了解。
(六)基层税务人员素质与管理要求不匹配
股权转让往往涉及关联交易,甚至涉及跨境转让,业务复杂,涉及面广,取证困难,且具体事务多由知名会计事务所参与筹划。在税务征管方面,基层征管一线普遍存在管理手段落后、征管力量不足与人员素质不匹配等问题。基层税务征管人员通晓国际税收、财务会计、外语、资产评估、谈判技巧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相当匮乏。税务人员因受到自身业务能力的限制,在对政策的理解和认识上也会存在偏差,极易引发征纳矛盾。
(一)利用“互联网+税务大数据”,拓宽涉税信息获取渠道
目前应针对股权转让信息不对称的现状,充分利用 “互联网+税务大数据”,积极拓宽涉税信息渠道,整合社会信息资源,强化信息分析运用,掌握税源管理的主动权。一是建立健全部门信息交换机制。建立由商务、外汇管理、金融、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参与的数据共享信息平台,规范涉税信息传递,构建企业税源控管体系,实现对股权转让涉税行为的动态化、精细化和链条式管理,增强管理效应。二是利用公开信息渠道捕捉税源。密切关注上市公司以及当地企业境外关联上市公司的公告等公开信息披露和新闻媒体报道,利用网络资源进行外围取证,获取企业实际经营的客观资料,提取公司组织架构和股东等有用信息。三是完善居民企业税源信息报告制度。进一步明确境内被转让股权企业在提供股权转让税源信息方面的责任义务,细化报告时限、报告内容及奖惩措施等规定,以提高境内企业的报告责任意识。四是充分发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在监管方面的优势。对于非居民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可以在明确管理职责的前提下,建立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和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换机制,形成优势互补。
(二)加强立法,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一是从税收政策面上规范股权投资转让行为,并尽可能上升到法律高度。税务机关应尽快制订出台易于理解、便于遵从、操作性强的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办法,并尽可能上升到法律高度,对现行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进行整合统一和权威、规范的细化解释,减少政策执行中的模糊区,清理和作废已不适用的税收政策规定,以便更公平、更有效地规范股权转让行为,防范税收流失风险。要做到同一税种内力求税负公平,不同税种间力求相互协调;同时应认真研究股权转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订相应的政策,提高政策制订的前瞻性、预见性。
二是建立涉税信息保障制度。尽快建立涉税信息保障制度,为税务机关利用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例如,通过立法出台 《涉税信息保障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公安、工商、住建、国土、质检、商务、医保、交通、海关、人社、银行等部门按规定时限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涉税信息的义务和责任,确保税务机关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
三是完善企业法人股东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相关规定。现行企业法人转让股权收入,相关政策只明确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完成股权变更手续通常情况指的是在工商已完成变更登记,这对税务机关核查股权转让收入较为不利。建议借鉴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做法,在工商部门变更股权之前,需到税务部门先行备案,按“先备案后变更”的程序进行处理,强化税收的源头控管。同时,对于法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借鉴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核定征收手段,要求其提供经财政部门审批有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评估报告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其股权转让价格,这对股权转让相关税款征收或将起到积极作用。
此外,在法律上还可适当增加税务部门查案办案的特许权,从而实现有效遏制逃税漏税的行为。
(三)加强日常税收征管,提升征管质效
一是大力推行信息管税,利用金税三期系统,实现信息联网、信息共享,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以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对税收管理工作的支持作用。要完善税务变更登记环节监管措施。抓好税务变更登记环节的控管,在征管系统设置税务变更登记环节的预警提示功能,只要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投资方国别、投资方名称、投资方比例等发生变化的,就由系统自动发出预警提示。由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系统提示内容,结合掌握的日常征管情况,开展案头分析和资料审核,关注控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捕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变动信息,对涉及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则视情况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和税款追缴等跟踪管理工作。二是要实行股权交易信息台账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研究建立企业股权交易税收管理台账,对企业初始投资及历次股权变更情况实行链条式的动态管理。监控合同约定内容与实际履行情况是否一致,准确掌握企业股东的组织架构及其股权投资 (或收购)成本等情况,为股权转让所得税征管夯实基础。同时应要求被投资企业将其股权变动情况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确保股东发生股权转让时税务部门能及时确认其成本、费用和收益,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三是实施专业团队集约化管理。首先要通过人才选拔调配、组织专业知识和业务操作技能培训、开展交流研讨等方式,不断加大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其次要建立规范的专业人才培训机制,增强业务培训的系统性和针对性,加强股权交易典型案例经验的总结推广。最后要组建专业化管理团队,通过团队集中化管理,打破上下层级、横向部门的界限,集中专业化管理团队应对税源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和复杂案例,提升征管质效。
(四)探索股权转让的税收风险管理机制,提高风险管理监控水平
税务部门可以将企业股权转让税收管理纳入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的企业税收管理机制总体框架,全面梳理企业股权转让税收风险点,设立风险监控指标,建立税收风险特征库,缜密设计风险管控环节,建立风险管理流程,建立税收风险预警系统,实行全面、动态、有针对性的适时监控。强化税源风险应对,防范恶意税收筹划。例如,密切监控总分公司、母子公司以及企业集团内部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运用合理方法,对被转让的企业股东权益,以及土地等不动产价值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股权交易价格进行合理调整。
(五)引入涉税鉴证机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鉴于目前税务部门自身难以单独开展资产评估的税收征管实际,对于对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或股权转让中涉及实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税务部门可以建立第三方中介评估为主、税务审核为辅的评估审核机制,同时明确规定资产评估报告须经财政部门审批有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出具,且应采用收益法或者市场法测算公允价值,这样既有利于提高征收效率、降低执法风险,也较易获得纳税人的认可。具体做法是先由纳税人向税务部门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再由税务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资产评估结果予以确认,对不符合要求或严重失真的资产评估报告则不予认可。税务机关要明确和强化纳税人如实申报的主体意识,同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引导,合理利用,严格核实报告质量,达到管理质量和效率的统一。
(六)加强宣传力度,提高纳税服务质效
创新宣传方式,深入宣传股权转让税收政策,不断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扣缴义务人的依法扣缴观念,提高其税法遵从度。如通过电视、报刊、微信、手机APP、网上税务局等宣传媒介,做好税收政策宣传、讲解和培训工作;借助“税务学堂”平台,或召开税收政策宣讲会,详细解读股权转让的相关税收政策,使纳税人自觉从常见的风险点入手,规范自己的纳税行为;举办税企座谈会或网上访谈,增强税企业沟通,了解企业涉税诉求,引导企业正确理解税收政策;对重点税源企业上门开展个性化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等等。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大企业引入事先裁定制度,即由纳税人提供具体的、特定的商业提案,税务机关根据税法作出解释,并对税务结果进行确定性的预期,将纳税服务和税收管理的环节适当前移,加大前置管理力度,实行事前预先管理,帮助企业降低涉税风险并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提高纳税人遵从度。
(七)稽查亮剑出重拳,联合惩戒显威力
税务稽查部门应加大对股权转让偷逃税款行为的打击力度,将发现的涉税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纳税人,按照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规定,列入税收“黑名单”,对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包括: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或各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专栏,公布案件信息;在网上税务局和征收厅,对案件进行“双公示”;对欠缴查补税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出境前未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当事人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刑罚,执行期未逾五年,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征信机构通报,限制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清偿其欠缴税款的,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通过以上联合惩戒措施,让守信者畅通无阻,失信者寸步难行。从而增强税法威慑力,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责任编辑:傅延怿
张丽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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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1255-(2017)04-0042-06
王晓蕾(1982—),天津市武清区地方税务局。邮编: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