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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OR'S NOTES
2017年6月7日,包括中国在内的67个国家签署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是第一个在全球范围内就所得税税收协定政策进行多边协调的法律文件,在经济全球化和生产要素全球配置的条件下,为促进世界经济合作、防止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多边税收合作法律框架,有利于促进主要经济体之间协调一致,开展务实高效合作,构建公平和现代化的国际税收体系,促进世界经济包容性增长。
OECD/G20应对BEPS项目的15项行动计划中,对各参与国现有双边国际税收协定网络影响最大的,当属第15项行动计划倡导建立的《公约》。这是因为《公约》将BEPS成果中涉及税收协定内容(包括第二、六、七、十四项、十五项)的“最大公约数”提炼出来,使其适用于尽可能多的国家,而无需各成员方彼此间就各个具体的双边税收协定进行费力耗时的修订协商谈判,大大节约了协定修改与谈签的成本。无论从国际税收还是国际法的视角来看,这种制度创新都是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壮举,对进一步推进国际税收协调影响巨大。
《公约》条款的设计制定,是一项具有高难度的专业技术复杂性立法工作。既要实现《公约》的宗旨,以一种迅速、协调和一致的方式实现同步修改成员方现行庞大的双边税收协定网络中各个具体双边协定中的有关条款规定,贯彻实施BEPS项目成果提出的有关税收协定的措施;又要照顾到各成员方应对BEPS措施建议的不同态度和各个双边税收条约中的具体不同情形。因此,《公约》在实体性条款的制定方面,以BEPS项目最终成果建议的相关改革措施作为《公约》的基础条款,在每种实体性条款中设置了兼容性条款,并设计了不同程度范围的保留条款和多种选择性条款,使其条款规定的内容和适用条件,具有原则性和高度灵活适应性的特征。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在《公约》的制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根据BEPS第15项行动计划要求,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于2015年5月牵头成立了多边公约工作组,负责研究起草多边公约文本。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人员当选为工作组副主席。工作组成员覆盖107个国家和辖区,包括47个前期未直接参与BEPS项目的国家。中国深入参与《公约》的起草工作,说明中国已经成为国际税收规则的积极参与者和引领者,中国国际税收管理部门的业务能力受到了国际认可。
中国签署《公约》是深化国际税收合作,落实G20领袖共识和习近平主席指示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成果体现。至此,中国参与国际税收协调并形成了日渐完善的体系。业已签署并生效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即将生效的“转让定价国别报告”以及“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共同标准”预示着税收透明时代的到来,税收管理的主权性与经济行为的全球化矛盾得以缓解。《公约》的签署是过去不到四年内中国对外签署的第四个多边税收合作法律工具,连同中国对外签署的102个双边税收协定、10个情报交换协议以及10余个双边税收合作备忘录,共同构成中国国际税收合作的法律框架,将有力促进中国参与双边、多边国际经济合作,并为经济全球化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