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臧玉晶 编辑/韩英彤
2 谨防孟加拉国国家风险
文/臧玉晶 编辑/韩英彤
出口商应从宏观上对孟加拉国的整体经济形势与外贸特点有所掌握,深入了解进口商的实力和开证行的信誉,尽量选择实力雄厚的进口商,并要求由信誉优良的银行开立信用证。
中国与作为“一带一路”和“孟中印缅经济走廊”重要一环的孟加拉国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双边关系。2016年,在习主席访问孟加拉国期间,双方签署了30多份重要的合作协议,将中孟关系提升到新的高度。随着两国经贸合作的深化,我国对孟贸易还会得到进一步发展。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本文将结合孟加拉国外贸特点与信用证典型案例,就我国对孟出口风险进行分析。
孟加拉国是中国在南亚的第三大贸易伙伴,而中国则为孟加拉国的最大进口国。2016年的海关数据显示,我国对孟出口约150亿美元,且近年来一直保持20%左右的增长幅度。
纺织服装业是孟加拉国的支柱产业,服装出口额约占其总出口额的80%。目前,孟加拉国已成为仅次于中国的世界第二大针织品出口国。其出口目的地主要为欧洲、美国及日本等,而生产所需棉花、化学纤维、针织物等原材料则大多从中国进口。由于其转口贸易环节多、利润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其资金链断裂,进而影响到厂商与银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这使我出口企业面临极大风险。
孟加拉国政府为保持国内经济稳定,增加外汇储备,扶持特定行业发展,一直对外贸、外汇进行较为严格的管理。比如,除商务部特许,进口不得采用CIF方式,以便于由己方安排保险,保护本国保险业;某些进口商品必须由孟加拉国签约的商检机构进行装船前检验,以防进口商低报货物金额;货物滞港三个月(水果蔬菜45天)将被海关拍卖,且合同买方享有优先购买权,而拍卖收入上缴国库。
基于服装贸易加工出口的特点,该国开出的进口原材料信用证通常金额较小、条款复杂,单据要求种类繁多,单据内容也五花八门,常常令出口商和交单行头痛不已。比如,有些信用证受制于对应的出口合同或者背对背母证,相关单据需要显示对应的出口合同号码或背对背信用证信用额度号码,甚至是令人费解的BIN NO、TIN NO、LCAF NO或IRC NO等。再如,为配合进口商在国内投保,货物装船后,我国出口商须在规定时间内将装运细节通知其指定的保险公司,并将该通知作为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提交开证行。不少信用证会要求出口商额外邮寄一套副本单据给进口商和开证行。此外,由于宗教或政治原因,信用证通常要求提交载运船只与以色列无关或不经停以色列的船公司证明。凡此种种,常使得企业与银行单证人员顾此失彼。
据统计,基于依靠出口收汇支付进口布料的特点,部分信誉不佳的进口商和开证行,借助挑剔单据进行无理拒付的比例竟高至100%。如此无视信用证和国际惯例,严重削弱了信用证的付款保障功能,大大增加了出口单据被拒付的风险。
案例1:受制于下游订单,对相符交单任意拒付
2015年4月,天津某纺织品出口商向孟加拉国出口外套尼龙衬布,进口商通过孟加拉国排名前列的银行开立价值约70万美元的自由议付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立即分批发货,并根据信用证要求将所有单据标明了信用证号码、申请人名称、VAT号码。但开证行对此视而不见,竟然以单据未按信用证要求标注这些信息拒付,且先后以该莫须有的不符点四次对交单拒绝付款,将信用证这一付款工具变成了拒付手段,严重损害了信用证在出口商心目中的形象。
尽管交单行对每次拒付都据理反驳,开证行却一直不予理睬。 最终,交单行从出口商处得知,进口商是做服装加工转口贸易的,由于欧洲经济持续衰退,其出口订单减少或取消,导致其资金紧张,无力承付我出口项下的单据。于是,进口商便与开证行联手,以根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进行拒付。
由于出口商和进口商有着长期合作关系,在交单行与开证行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经过出口商历时两个月的反复沟通,在孟加拉客户资金筹措到位后,开证行才陆续将款项付至交单行,但却拒绝承担迟付所造成的利息损失。
案例2:受制于背对背信用证,故意拖延付款
2014年4月,江西某出口商向孟加拉国进口商供应出口成衣全棉布料,进口商通过孟加拉国排名前列的银行开立见单120天远期自由议付信用证。出口商于5月20日通过议付行提交相符单据。然而,开证行在收单后5个工作日内即未拒付也未承兑。议付行立即发电查询,直至6月16日,开证行发来承兑电,称将于9月18日到期付款。然而,开证行到期日并未付款,议付款项随之出现风险。对此,议付行当即向开证行发电催收。出乎意料的是,开证行不仅拖延至10月22日方予回复,还竟然谎称受益人已同意将到期日延至12月15日,即将付款时间延迟三个多月。议付行严词拒绝开证行的延期要求,坚持要求按照UCP的规定付款并支付迟付利息。开证行不但无视单证相符的事实对议付行的交涉置之不理,甚至在其擅自推迟的到期日也未能履行付款责任。议付行不得已要求开证行的总行进行干预。最终,在超过到期日将近一年的2015年8月,开证行才将信用证款项付清。不言而喻,议付行同样遭受了不菲的利息损失。
单证相符,议付行已经议付,开证行也已承兑,并未发生欺诈,不存在丝毫到期不付款的理由。然而,开证行竟置国际惯例于不顾,对议付行屡次催收交涉置若罔闻。究其原因,仍与该国经济形势及贸易结构有关。进口商从中国进口布料,加工后出口欧美,一旦其出口收汇不顺利,进口商便会与开证行千方百计对我相符交单拖延承兑与付款。如此不仅损害了议付行的善意地位,还往往造成出口商的利息损失,甚至导致被迫降价的风险。相同情形在水果蔬菜、化工产品、制药等领域也时有发生。
案例3:伪造修改进行欺诈
2016年1月,温州出口商与孟加拉国进口商签订了80万美元的电子设备供货合同,随后又收到进口商通过美国开证行电开的自由议付信用证。信用证要求提交一份由进口商签发的许可证。出口商为防范风险,联系进口商删除此单据。不久,出口商收到看起来由开证行寄来的一份纸质修改,删除了上述单据要求。受益人遂按修改交单。然而开证行却以未提交信用证要求的许可证为由拒付。交单行发电查询,开证行否认对信用证做过修改,称该修改系伪造。出口商意识到风险,亲自飞抵孟加拉国与进口商确认修改真伪与付款事宜。进口商承诺:无论修改真假,都将安排开证行付款,并承担出口商一切损失。出口商轻信进口商承诺的保证,不再要求追究修改的真实性。然而三个月后,出口商收到的不是进口商承诺的付款,而是开证行退回的全部单据。滞港的货物则被当地海关拍卖,进口商根据政策优先得到了购买权。本案例中,进口商通过境外银行开证并伪造修改,引诱出口商发货遭开证行拒付,最终导致货物被海关收缴拍卖。这一教训发人深省。
案例4:利用非实质性不符点拒付
2016年2月,福州某出口商收到孟加拉国某银行开立的信用证,要求提单收货人出具为“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出口商提交的提单收货人栏目除按信用证要求注明“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外,还显示了开证行所在城市“DHAKA”和国别“BANGLADESH”。但是,或者因船公司疏忽,或者因制单习惯,“BANGLADESH”被缩写成“BANGLAD”。根据UCP600原则,只要卸货港正确,是否有国名并无关系,何况国名可以简写,而本案中由于前面已显示有“DHAKA”,国名即使拼写时遗漏了“ESH”三个字母,也并不影响所用单词的意思,按照ISBP745并不构成不符点。然而,面对公认的单证审核原则,开证行却像抓到了救命稻草,仍以 “CONSIGNEE A D D R E S S O N T H E B/L I S INCOMPLETE(提单显示的收货人地址不完整)”为由拒付。
尽管交单行据理力争,但由于系授信开证,而进口商一时又无钱赎单,故开证行坚持拒付,致使出口商不得不做出让步,将即期付款改为远期付款,以使进口商先行提货。直到放单后两个月,进口商提货销售并资金回笼,开证行才付出款项。
世界银行2015年营商环境指数显示,孟加拉国的商业环境在全球189个经济体中排名第173,执法成本却排名第二,商业与银行信用欠佳。同时政府行政效率不高,司法审判常受到政治因素与利益交换的干扰,加之上面所讲孟加拉国的经济状况,以及以进料加工再出口形成的以出口收汇支付进口货款的外贸特点,因此,在该国即使排名前列的银行,也往往存在因迁就客户而不惜违反UCP600规则的情况。所以,中国与孟加拉国的双边贸易往来既充满机遇又潜在一定的风险。显然,我国出口商只有做到知己知彼,才能防患于未然。
首先,应从宏观上对孟加拉国的整体经济形势与外贸特点有所掌握,深入了解进口商的资信,尽量与实力雄厚的买家做交易。例如,合肥某出口商为降低收汇风险、确保现金流平稳,选择与该国某集团进行长期友好合作。虽然利润相对较低,但在该集团的强大实力保证下,每年多笔几百万美元的信用证交单均能如期收汇。由于孟方集团有完整的进口体系,无须我方负责运输,出口商节省了不少人力物力,收到的信用证也简洁明了,无装船通知和邮寄副本单据类的要求,制单风险随之降低。可见,出口商在面对利润与风险时,应把风险防范放在首位,否则一旦遭遇拖延付款甚至拒付之不测,不仅利润,甚至成本都可能无法收回。
同时,应避免选择信誉较差的开证行。众多案例显示,孟方不少银行在面对进口商资金压力时,往往会服从申请人的辩解而挑剔单据轻易拒付。我国贸促会与驻孟加拉国大使馆经商参赞处均曾公布孟方相关银行名单,提醒国内出口商予以关注,谨慎叙做这些银行所开信用证下的出口交单与议付融资。
其次,针对该国进口往往采用背对背信用证,具有“以出付进”的特点,应要求进口商简化信用证条款,增加预付款比例,且尽量选择即期信用证结算方式。在收到信用证时,一定要严格审证,如发现UNDER BACK TO BACK BASIS、BACK TO B A C K C R E D I T F A C I L I T E S或S H O W I N G A P P L I C A N T EXPORT CONTRACT NO/LC NO 这类与背对背相关的字样,更需提高警惕,仔细研读信用证条款。必要时,应要求申请人修改信用证,切勿轻信进口商的付款承诺而直接发货交单,使自己陷入被开证行拒付的被动局面。更为重要的是,制单要严谨,务求做到单证相符。例如,针对信用证要求装船后发送装船通知及传真副本单据给指定方的条款,应确保对方提供的传真号码有效可用,做到按合同及信用证要求传送相关单据和信息。对于信用证所有单据显示H.S. CODE的要求,须提前落实该号码是否正确,以免在制单过程中发现号码有误后再与孟方联系而导致迟交单。只有做到单证相符,才不会授人以柄,从而得到国际惯例的保护。
再次,面对进口商违背合同,开证行无理拒付甚至恶意拖延等情况,出口商切不可知难而退轻言放弃,而应与交单行密切配合,通过更为专业的方式进行交涉。如通过电话、邮件等多种途径催收,进而可报告开证行的总行或当地商会,必要时还可向中国驻孟大使馆商务处求助,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在出口孟加拉的一个案例中,开证行无理拒付,但其总行在业内一贯信誉较好。从出口商反馈的信息判断,进口商是因一时缺少资金无力向开证行付款,因此施压开证行故意拖延。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议付行遂将此案发送给开证行的总行。经其总行干预,开证行于次日便将款项全额付清。除联系总行施压外,2015年中孟银行研讨会上,孟加拉央行代表曾表示,如孟方开证行无理拒付、无故拖延,可将案例上报央行协助解决。
依据笔者多年处理孟加拉国信用证的经验,该国开证行虽时有违反国际惯例的情况发生,但进口商最终不提货及开证行最终不付款的情形为数也并不多,绝大多数情形是因等待下游付款而致我方出口收汇延迟。因而,面对开证行和申请人的各种拒付理由,出口商应保持镇静,首先通过银行的专业途径进行交涉,切勿轻易答应对方的降价要求,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最后,对于金额较大的出口,建议出口商投保中信保。目前,孟加拉国是中信保南亚主要承保国家之一,近年来承保金额不断增长,为我国对孟出口企业起到了很好的保驾护航作用。
作者系招商银行总行单证中心专家组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