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文莉
科研经费管理单位法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何文莉
2016年7月,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强调单位法人的重要性,要求: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十一五”以来,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深入推进,明确项目实施各方责任,赋予课题组科研自主权,有效调动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保障国家科技计划任务完成,促进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应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需求的持续增加,科研规模日益扩大,课题承担单位日趋多元,创新复杂程度不断提高,科研经费管理中出现了不少漏洞。科研经费管理使用不善,不仅有碍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还会助长浮躁的学术之风,甚至滋生腐败。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研究员段振豪的一段“桃色新闻”,就是科研经费管理使用不善的典型代表。
1.弄虚作假,转移资金。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利用假发票虚列开支的,如真事假票、账实不符、假票套现等;二是利用假合同大量转出外包经费;三是虚拟人员冒领研究生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2.滞留经费、延缓拨付。有的课题牵头单位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对于应按计划拨付给各合作单位子任务的科技经费,不能及时安排拨付,将资金滞留在课题牵头单位,从而影响课题的正常运作。
3.项目资金使用率偏低。在项目结题财务验收过程中,发现有很多课题(特别是高校承担的课题)的科技经费“没花完”,有的项目仅提取了少量的管理费,其余全部处于闲置状态。出现这种现象,一方面是在课题申报、立项和审批等环节时把关不严,虚报预算;另一方面,有些课题负责人认为课题是靠自己的影响力、能力争取到的,而相应的课题经费支出就应由自己说了算,所以根本就没打算把经费花完,而是想留作“私房钱”、“零花钱”。
由于“十一五”期间科研经费实行的是“课题负责制”,经费的管理和调配主要由课题负责人负责,所以有些主管单位以此为借口,认为对于每笔科研经费都花在哪儿,怎么花没必要也不可能知道,没有认真履行好自己的审查和监督责任。
面对新形势,进一步完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责任体系、强化计划课题过程管理的需求十分迫切。因此,将课题承担单位定为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加强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成为“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并取得了成效。
1.法人单位在了解项目研发信息、把握项目进度、加强资源整合、组织协调和服务于项目实施等方面具有优势。
2.可以充分调动课题研究和管理各方积极配合。
3.有利于进一步改进科研活动的氛围和环境,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和科技资源配置,充分调动和发挥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4.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责任机制,强化过程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5.进一步促进计划统筹和成果集成,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1.申报立项阶段:组织和指导。科研单位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基础研究与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技术进步与创新需求,协调组织本单位以及相关合作单位的优势科研力量共同参与,合理配置研发资源,组织申报项目。
2.预算编制阶段:咨询和服务。各科研单位应按照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要求,结合课题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协助本单位科技人员共同完成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书等申报材料的填报工作,认真做好咨询服务和审核把关。
3.组织实施阶段:协调和支撑。承担单位依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的约定条款,合理配置单位研发资源,为课题实施提供实验室、研究仪器等必要的条件保障,促进课题间资源的开放共享。承担单位根据课题合同书要求,督促科研人员按进度完成课题实施,并及时向项目组织单位或计划主管部门报告课题执行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等。承担单位在充分听取课题负责人意见并做必要论证的基础上,对本单位承担课题的技术路线、经费预算和主要研究人员变动等事项提出调整建议。承担单位加强科研规范和伦理道德教育,严肃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为计划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4.经费使用过程:审核和监督。承担单位在经费管理使用方面为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询、培训支撑等相关服务,确保课题经费支出符合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求,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有效促进科研活动开展。
承担单位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行使经费管理、审核和监督权,对本单位使用、外拨课题经费情况实行有效监管,并负责汇总各合作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承担单位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按照课题预算中核定的金额,与合作单位共同安排好间接费用支出。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要充分尊重课题负责人的意见,注重发挥对一线科研人员的激励作用,由承担单位按照国家工资津补贴政策统筹安排。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课题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将其纳入单位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行使使用权、经营权及收益权。企业法人使用课题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规章制度执行。
5.结题验收阶段:检验和凝练,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承担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对课题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应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鼓励和引导本单位科研人员加强课题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用,保障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国家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课题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按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具体如下:
1.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课题承担单位应结合现行的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管理办法(通知)以及国家其他相关财经制度,制定科研项目管理相关政策,例如《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单位合同管理办法》、《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2.专项经费的管理。单独核算是对专项经费进行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要求。课题承担单位应在会计核算系统中单独设置会计科目,或在会计核算系统中设立辅助明细账,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建立健全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审批的内控制度和流程,通过原始凭证予以反映。规范财务基础工作,例如记账凭证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支出内容。按照规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确保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以供监督检查时参考。
3.合作单位的协调。课题承担单位应与各合作单位签订子任务书,事先对权责关系和经费分配进行约定,与合作单位共同安排好直接经费、间接经费的支出。间接经费中的绩效支出要充分尊重课题负责人的意见,注重发挥对一线科研人员的激励作用,由承担单位按照国家工资津补贴政策统筹安排。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合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4.课题预算的执行。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科研项目经费,严禁各项支出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禁层层转拨科研项目经费和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课题实施期间出现计划任务调整、课题负责人(首席科学家)变更或调动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课题负责人(项目首席科学家)、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项目组织单位及)科技部批准。承担单位变更为其下属独立法人单位或全资、控股子公司,属于单位变更,应当履行报批程序。
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审批,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5.年度决算的报告。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于次年4月20日前及时报送科技部。课题承担单位应确保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课题财务年度决算报告应全面分析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账表一致、账实相符;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由课题承担单位汇总。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将作为后续年度拨款、中期财务检查、结题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6.课题结束后的验收。课题结束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在认真清理账目、正确计算课题实际成本的基础上,及时向科技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专项经费1000万元以下的课题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前,应在财务验收申请报告/自验收报告一并提交审计报告等材料。1000万元以上的课题,科技部条财司在接到财务验收申请后,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需要延期验收的项目(课题),应向科技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科技部统一安排实施。
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课题,课题承担单位应于接到验收意见后十五日内,按照验收意见的要求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验收组织实施单位。
综上所述,将课题承担单位定为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并由其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明晰课题研究和管理各方的责权关系,能进一步保障课题任务顺利完成。
(作者单位:江西省山江湖开发治理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