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的探讨

2017-12-08 23:36潘晓平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2期
关键词:人民调解医疗纠纷机制

摘 要 医疗纠纷的解决很棘手,当前的调解机制存在着一定的弊病,实施起来有困难,所以,本文认为要对现有的调解机制进行完善,合理处理发生的纠纷。

关键词 医疗纠纷 人民调解 机制

作者简介:潘晓平,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141

一、医疗纠纷处理中常见的缺陷

当前, 在各级医院经常会发生医疗纠纷, 导致了医生和患者不能和谐相处, 医院的正常运行也受到了影响。医疗纠纷的解决,通常的解决方法有和解、调解、和诉讼等,但是这些处理方式的效果不好,有时不能很好地处理医患之间的矛盾,有时还会出现一些极端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影响。

在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中,和解的方式最简单也最方便,产生的成本也很低, 也有很强的灵活性, 但是和解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由于患者没有足够的医学知识,不能信任医院的说辞, 由于医患双方获得的信息存在着不均衡。医院方为了大事化小,为了自己的声誉,为了减少损失, 会对一些真相采取隐瞒的方式,虽然与患者产生了“和解”, 但是“和解”达成的约定没有足够的效力, 容易发生反复, 这样会额外增加了时间和精力。通过相关的调解机构解决医疗纠纷,医患之间的纠纷问题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解决方式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行政管理机构和医院存在隶属关系, 与医院有着一定的相互关联, 在医疗纠纷的解决方法上, 会让患者感觉不可靠 , 因为这种方式难以让患者感到信服。此外,行政机构的调解范围有一定的限制, 只能针对存在问题的医患矛盾进行解决。许多当事人认为通过诉讼请求可以较好地解决医患之间发生的矛盾。这种解决方式要求法官要有中立性,能强制执行产生的裁决, 这是理性化的审理程序。但这种方式的弊端也是有的。由于医疗纠纷的处理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对于法官来说,不可能有很强的医学专业知识, 这会导致法官难以判断, 案件审理会变得曲折而漫长。这种处理方式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相对较高的代价。仲裁也是一种有效方式,这种方式和诉讼有一定的关联, 以仲裁解决医患矛盾也有许多有利条件,因为这种方式具有很强的信服力,相关信息也可以得到保护,处理方式简单易行,处理成本低等。但是在当前条件下, 因为仲裁难以得到法院的有效支持, 仲裁缺少相对的独立性。如果仲裁机构的解决方式和处理结果上存在弊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人就会很少。在《仲裁法》中有特别的规定, 仲裁机构因为条件上的限制,不能实施对当事人采取保全措施, 这样的缺陷造成了很少有人去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除此之外, 医疗仲裁机构的人员要具备法学和医学两个学科的知识,这样的人才非常欠缺, 并且仲裁程序和规则很繁杂, 仲裁成本高,这些原因造成了医疗仲裁的发展受到限制。

如今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多种渠道, 但是这些处理方式还存在许多的不足, 比如诉讼、仲裁和调解、和解之间不能合理的衔接, 现有的执行机构受专业水平的制约不能很好地解决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解决的方式还需要进一步地完善。

二、医疗纠纷解决的方式

(一)醫疗纠纷调解制度

调解是由调解机构主持完成的,针对纠纷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实施调解或劝说的过程, 调解可以缓和或消除纠纷。调解建立了医患双方维权的途径, 调解机构为医患之间矛盾的解决搭建了解决的平台, 可以把处理的地点发生转移,由于解决问题的地点发生在医院的外部, 医疗机构可以保持正常的运行,解决可以在有秩序的条件下进行。

调解和仲裁是两种不同的方式,但是处理人都是由第三方完成,这两者处理纠纷的职能会存在差异。以调解的形式处理纠纷, 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调解协议的达成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如果调解不成功,则需要通过另外的方式解决。仲裁机构发生在调解之后,当调解不能解决纠纷时,可以实施裁决。但是裁决结果对医患双方都会发生作用。调解和仲裁处理纠纷的原则和方法有区别。调解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可以变通, 不需要固定的程序或规则。但是仲裁有固定的程序和规则。

(二)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的优势

调解是有法律依据的,这种方式可以发挥民主自制的优越性,在医疗纠纷处理上具有许多的优势,发挥了很好的效果。调解是其它方式不能取代的解决途径,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具有很好的效果。调解制度易于被患者所接受, 在群众中容易让人信服。调解机制符合中国的国情,体现出法制的重要内容, 它有很悠久的历史, 制度齐全并且体制完备, 有成熟的运行机制, 在解决各类纠纷中经常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规定对调解工作有详细的说明,这说明调解是有法律依据的,可以保证调解制度的规范性和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人民调解协议产生的民事案件有了具体的规定,国家通过司法解释对调解工作进行了说明:“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 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依据规定,调解制度的结果受法律的保护。

调解制度简单易行,并且成本低, 有效减少了当事人的花费。医疗纠纷采用调解的方式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医患双方可以采用平等的方式进行,消除了对抗性,在这样的氛围内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内在要求和主张,当双方利益得到相互解决时,就可以化解矛盾, 调整程序比诉讼简单, 效率高, 减少了纠纷处理时间。调解不会产生各类费用,为当事人节省了精力和费用支出,还节约了时间, 当事人可以用较小的付出获取得最大化的收益, 这对司法资源也是一种节约。调解还有助于原有的医患关系得到缓和, 纠纷中的矛盾会得到有效解决。通过调解实现了医患双方之间的沟通, 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三)实施调解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解解决医疗纠纷和通过诉讼解决医疗纠纷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从调解的性质来说, 调解协议缺少强制执行力, 容易造成调解协议不能保证履行效果,所以带来了调解效果的不能有效保证。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会对调解机构的公正性产生质质疑,对于患者来说,他们更关注调解方式的公正性和调解结果的合理性。在一些落后的地区,由于财政紧张,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的费用难以保证。endprint

此外,相关卫生管理部门的没有高度重视调解机构,政府对于调解机构缺少必要的支持。由于医疗纠纷调解机构不属于行政机构, 医疗管理部门对医疗纠纷调解机构也没有相关的支持和帮助, 一些高等级的医院也不愿介入医疗纠纷的协助调查,调解工作缺少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持, 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的覆盖面会受到限制,不能适应于所有的医疗机构。此外,由于缺少相应的机制无法引入专业技术人才。医疗调解机构的性质和具体的职能难以明确, 使得人才的引入更加困难。

三、如何完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

由于当前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还存在一定的弊端,所以,要完善调解机制, 使其发挥应具有的作用。

(一)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实施独立化运转

行政调解的不合理在于和医疗管理机构存在同出一门的关系,由于它的没有完成的独立性,所以它的公正性和中立性受到当事人的质疑, 会导致公平、公正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所以, 在医疗纠纷的调解中,需要一个具有独立性的机构,可以高效处理医患关系,保证当事人双方的合理利益。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要具有民间性质, 要将现有的医疗纠纷调解进行变革,去行政化,变医疗纠纷为人民调解, 实现调解真正的独立性。

(二)强化调解的专业性

医疗纠纷的调解比较复杂,相关人员要有很强的专业知识,如医学知识和法学知识, 所以需要一批掌握复合专业知识的人才,解决具體的医疗纠纷。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积极选用一批具有专业医学知识和法律常识的人员参与纠纷的调解工作,并对定期对调解成员相应的技术技能培训, 提升调解工作的公平性和信服力,还可以建立由医学和法学人才组成的顾问团队,保证调解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三)规范调解工作

在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调解方式也有一定的局限性,调解要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条件下进行, 当事人具有选择性,可以自由选择。调解程序是保证实用性,要以公正为基础, 所以要对调解程序实施标准化,确保调解方式的合理性。在对具体案件的处理中, 要结合案件的特点向受理人说明调解的程序,及时受理进展告知纠纷当事人,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案件, 要对当事人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在实施调解时,调解机构可以根据医疗纠纷的具体情况,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调解组织的人员组成。调解机构要依照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分析事实,落实责任, 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 调解要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纠纷的性质, 采用切实可行的调解方式, 通过和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说服当事人, 让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四)调解协议要有审查和解决制度

医患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后形成的协议, 调解性质是群众性自治的结果,这种方式产生的结果不具有法律执行力, 如果双方当事人有单方出现变更, 案件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在诉讼进行中, 法官进行判决的依据是事实, 调解协议的具体细节通过缺少必要的关注。纠纷当事人会独立的形式产生的调解协议不能获得诉讼中司法的承认, 这种情况发挥调解机制的作用。可以借鉴别国外的经验, 调解协议通过配套的法规可以通过法院完成确认,经过审判机构确认后的法律效力会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

(五)保险制度介入医疗损害赔偿

在当前的解决方式中, 发生医疗纠纷后,经济赔偿的解决是一大难题,通常情况下是由医疗机构承担,面对赔偿标准的逐渐提升,医疗机构的负担也在增加,这会影响到医疗机构的正常运作。因此, 可以引入相关的保险。在医疗纠纷保险中,参保人可以是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及缴纳相关的保费。医疗机构的原因导致医疗事故发生时, 由保险机构支付相应的保险理赔责任。

四、结语

医疗纠纷的解决需要配套的制度,当前的调解制度有一定的优势,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病。针对这种情况,管理者要不断完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以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李小雯.利用调解模式解决医疗纠纷.网络财富· 法制时空.2010(9).

[2]张长根.医患纠纷及法治化处理的探讨.中国医院管理.2015,27(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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