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模式与创新研究

2017-12-08 00:47王中华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2期
关键词:模式创新依法治国

摘 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本文在对《决定》进行认真解读的基础上,对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现阶段发展实际,阐述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模式的创新策略。

关键词 法治模式 依法治国 模式创新

作者简介:王中华,中共汶上县委党校。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189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中华民族复兴的关键时刻,亟需发挥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依法治国的本质是依宪治国,最大限度树立宪法权威,确保宪法至高无上,一切违宪行为都要接受相应惩罚 。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中华民族完成复兴使命的必由之路,是我国法治模式构建的基本起点。

一、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相关解读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是我党历史上首次在中央全會上研究法治问题,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为法治中国建设指明了明确方向。有法可依是法治的基础,要确保法治社会的坚固根基,必须建立宪法核心基础下的系列法律 。全面依法治国离不开宪法实施,也少不了宪法监督,这也是《决定》强调宪法实施监督的主要目的。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公民所有行为都会受宪法约束,一切违宪行为都要纠正追究;要加强对法律文件备案审查,所有法律文件都要进行必要备案,违宪文件要依法进行撤销和纠正。四中全会突出了宪法的核心地位,使宪法获得广大群众尊重,让宪法权威得以树立。宪法具有至高权威,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不论是公职人员,还是普通公民,都严格依照宪法履行自身义务,这样我国才会真正走上法治轨道 。可以说,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一个新起点。

二、西方国家的主要法治模式

(一)美国

美国法治是司法中心主义模式,即宪法拥有绝对权威、违宪审查、权利至上、超越政治、法治自主 。坚持以宪法为前提,并将违宪审查制度当作核心,这是美国法治模式的一个亮点。联邦最高法院拥有举足轻重地位,最高法院对违宪者的审查体现了宪法的最高权威,在这种权威下,美国社会上所出现的社会政治问题都能够通过华盛顿宪法来审理解决。

美国司法中心主义法治模式另一个亮点是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违宪审查制度为美国法治的外在表现。立法政策的出台要判断其是否违背公民权利,立法政策同个案司法进行救济相辅,并通过民权诉讼使美国社会法治得以有效实现。如果立法政策违宪,立法中的相关条款侵犯了公民基本权利,法院可以依法对其审查干预,宣布违宪。在这种法治模式下,使得宪法能够在社会中活跃,而政治矛盾被司法机关纳入法律框架中,从而使矛盾得以解决,使权力始终被法律所束缚。

(二)英国

英国法律遵循先例,法官对于案件的审理以先例作为审案依据。可以说英国法律中依照先例是主要特征。英国案件审理判例不仅是法律实施的一个结果,更是对法律原则的一个总结,从这点看,英国法律权威性更大。

英国法治模式是在早期普通法、衡平法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英国法治中,普通法、衡平法不断竞争,并最终以水乳交融状态得以并存。从英国法治模式演变理解,英国的法治模式属于一种经验主义模式,他是在传统法治模式基础上演变发展而来的,为法治资源的一种合理性借鉴。英国法治历史悠久,法治观念强,可归纳为法律至上、程序正义、平等对待、自由民主权利 。

(三)法国

法国法治模式最大的一个发展特色是司法双轨制。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共同组成司法机关,实行二元司法体制,坚持分权管理,普通法院对一般民事、刑事案件进行审理,行政法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越权、滥权纠纷进行审理。两个法院属于平行关系,都拥有独立审判权。行政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权进行有效约束,从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所以说,行政法院的建立在法治发展实践中具有特殊意义和价值。第一,行政法院的监理推进了法国行政法的发展;第二,行政法院的创建在实践中是不断发展演进的,不仅获得了同普通法院同等的社会地位,也获得了宪法委员会的最终确认。法国法治模式可以归纳为三权分立、法律秩序、法律至上、多元政治、国家机关严格遵照法律授权进行一切活动 。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得出如下基本规律:一是宪法法律拥有至高权威,在国家社会生活中民众对其广泛认可,并必须遵守;二是宪法对公民权利、行政权力进行了合理划分,对行政机关权力进行合理约束;三是宪法强调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模式与创新

(一)中国法治模式的构建基础及基本框架

中国法治模式的构建离不开对国际法治资源的吸收借鉴,但也不能对西方法治模式亦步亦趋,需要有选择地去借鉴。建构中国特色的法治模式,是中国法治建设最为理性的选择,也是实现伟大民族复兴的必由之路。

1.中国法治模式发展中也面临很多挑战

(1)宪法权威没有得到有效树立,公民法律意识淡薄;(2)行政权力得不到有效约束,滥权、越权严重;(3)社会资源没有得到合理分配,社会贫富差距大,腐败现象多;(4)社会转型期下,体制存在缺陷。而这些都需要通过法治力量加以解决。

2.中国法治模式构建的基本框架

(1)党的领导是前提。经济社会发展离不开党的领导,法治模式构建自然也不例外。因此,《决定》将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保障,将党的领导贯穿进依法治国全过程。(2)宪法权威性。《决定》设立国家宪法日、宪法宣誓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并设置特定机构加以辅助,对宪法实施给予监督保障。(3)法德兼治。单靠法律难以再解决复杂社会纠纷,还需发挥道德建设的支撑作用。(4)浓厚的本土特色。中国法治模式必须积极传承中国传统优秀文化,来缓和调节各种社会矛盾,在本土优秀法治资源下构建法治模式。endprint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模式与创新

1.培育公民意识

中国“臣属文化”对政府治理模式创新起到了严重制约作用,对民众政治参与起到了消极影响。要创新依法治国模式,必须转变臣属型传统,加强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公民的自我组织能力。同时还要不断培育公民政治参与意识,让民众能够愿意将精力和实践投入至政府政策中去,愿意用理性思考问题,积极争取整体利益诉求。政府只有做好基础工作,通过多种寓教于乐的教育培训活动引导公民积极理性参与到社会治理,提高公民的社会治理能力。政府还要借助杂志报刊、多媒体、网络对社会治理经验进行大力宣传,让公民文化水平、政治觉悟在潜移默化中得到提高,自觉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

2.构建责任政府

全面推进依法治國法治模式构建,必须重视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厘清政府权力边界,政府依法用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1)明确政府权力边界,需要建立相应制度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控制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的过度干预。(2)理顺政府职能。当前我国政府职能正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要确保转型成功,必须厘清政府职能,对政府越位问题进行约束,对行政审批流程进行简化,这样才能解决政府事权、财权统一性差的问题。(3)完善问责机制。政府不用承担责任是其治理权力得以无限扩大,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任意干涉的根本原因,要改变这种现象需建立并完善相应问责机制,让政府实现权责统一,构建责任政府,解决政府责任权限界定问题,让政府为社会治理贡献更多力量。

3.培育平等主体

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模式创新,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1)确保社会组织性质。社会组织要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应有作用,必须确保其在人员构成及机构设置上的独立性,让社会组织机构都由专职人员担任,组织办公场所要同政府部门进行分开设置。(2)组织财务独立。社会组织的资金构成主要来源于政府扶持、社会企业捐助等,要让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必须实现其财务独立,形成多元化资金运作模式。(3)加强指导管理。社会组织要对政府下放的相应事务进行承接,同时还要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社会组织工作引导监管,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整体规划进行有效监管及分类指导,确保社会组织能够得到健康有效发展。

4.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模式,政府要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能力,让全体公民都能获得相对均等的公共服务。(1)把握服务重点。政府需要把公共服务重点放在解决教育、医疗、就业等基本的社会保障上。(2)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目前,政府公共服务投入还明显不足,这就要不断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加大对公共服务的投入,调整优化公共服务结构,扩大转移性支付比例,促进政府公共财政由生产投资型不断向公共服务型转变。(3)改进服务方式。第一,利用招投标将市场机制引入到公共服务中来;第二,大力培育社会中介组织,让其参与到公共服务中来;第三,加大对城市、农村社区支持力度,让其充分实现自我治理。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中国法治模式的构建必须植根本土,并借鉴吸收国内外法治资源。要创新中国法治模式,必须在对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仔细解读基础上通过合理策略进行创新改进,才能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模式得到创新发展。

注释:

余睿.依法治国重在“一体建设”和“共同推进”——以破除法治进程中的"壁垒效应"为视角.广西社会科学.2015(4).19-23.

黄宝坤.法治公安建设应关注的几个层面——以温州市公安局法治公安建设为例.公安研究.2015(6).63-67.

王利明.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国司法.2014(11).12-15.

李龙、任颖.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5,30(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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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社会法治心理研究.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6(2).7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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