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馨月+张裕强
摘 要:民办高校学费高昂,学生家庭负担过重,贫困生人数相对较多,做好民办高校贫困生帮扶工作是政府、社会和高校不可推卸的责任。文章通过对目前办学较好的三所民办院校的调查研究,比较分析民办高校贫困生具体情况、现有资助政策与资助现状,并对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提出完善资助政策、规范资助程序、改变资助模式、依托网络平台加强监督管理、寻求社会合作等长效机制的建立措施。
关键词:民办高校;资助育人;长效机制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7)11-0102-04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教育制度改革,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到来,但公办高等院校数量有限,公民求学需求无法完全得到满足,国家新办学校又会造成财政负担过重。为缓解矛盾并减轻财政压力,政府鼓励民间投资办学,由此民办高校应运而生并获得迅速发展[1]。截至
2015年底,全国已有各类民办高校734所,在校生人数达到610.9万,占到高等教育在校生人数的23%左右。但民办高校投资方投入资金有限,办学成本大部分仍由学生承担,学费高昂,学生家庭负担过重,贫困生人数相对较多,生活处境更加困难,贫困生的帮扶工作更为复杂和棘手。
为全面了解目前我国民办高校贫困学生的具体情况和学校资助工作现状,笔者从全国办学较好的有代表性的民办高校中,选取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广东、财经类、民办独立本科)、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江苏、综合类艺术学科为主,民办独立本科)和西京学院(陕西、综合类工科为主、民办本硕)三所民办高校进行调研,主要围绕贫困生生活现状、资助政策满意度及贫困生心理三大方面,采用调问卷和随机访谈两种方式展开调查。问卷调查对象全部为校内登记在案的贫困生,包括一般贫困生和特困生,采用分层抽样的办法组织学生填写调查问卷,共计发放调查问卷300份,回收有效问卷286份,回收率95.3%。随机选择在校学生22名(10名贫困生和12名非贫困生),资助工作相关负责老师或辅导员3名进行访谈。
从调查结果中,我们发现民办高校贫困生作为弱势办学单位中的弱势群体,人数较多,三所高校的贫困生人数平均占在校生人数13%左右,他们接受资助后的生活现状仍令人担忧,每月平均生活开支标准都在700元以下,个别特困生甚至不到200元。其中超过60%的开支花费在温饱上,交友或娱乐方面的消费不足10%。调查还发现71.3%的学生存在自卑心理,最大问题在于接受无偿资助,心理负担过重;88.5%的贫困生存在较大就业压力,担心毕业时找不到合适的工作;27.3%的受助学生对资助结果表示不太满意,资助满意度较低。通过对调研结果的综合分析,目前我国民办高校资助育人工作效果不尽如人意的根源主要在资助政策不完善和资助程序不严谨两大方面。
一、民办高校资助育人工作现状
(一)资助政策不完善,民办高校受“歧视”
民办高校贫困生现可享受的资助政策主要有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中西部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校内助学金、勤工俭学、“绿色通道”七大类,其中前四项主要由政府承担,后三项由民办高校承担。
1.国家助学金为无偿资助,激励作用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这一政策资助力度大,是贫困生最常采用的方式。但国家助学金只需提供家庭贫困的有效证明,没有成绩等要求,也不需要学生付出任何劳动即可无偿获得,容易滋生“等靠要怨”的懒惰思想。
2.国家助学贷款成效不彰。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學贷款。校园地助学贷款需由学校学生资助部门自行向银行申请为学生办理,但民办高校办学资历低,办学风险大,很少有银行愿意接受民办高校校园地助学贷款申请,即使个别银行同意办理,也是对民办高校开出许多不合理要求为附加条件,故鲜有民办高校与银行达成合作,校园地助学贷款在民办高校中形同虚设。
生源地助学贷款较为普及,但最高资助金额有限,对民办高校贫困生资助力度不够。众所周知,民办高校学费高出公办院校数倍,公办院校平均每学年学杂费在8000元左右,而民办高校人均超过1万元,个别艺术类院校甚至高达两万及以上,按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8000元,对公办院校的学生,可基本解决其学杂费问题,但对民办高校学生来说,却是杯水车薪。
3.部分资助政策对民办高校贫困生有失公平。民办高校贫困生享有部分国家资助项目,是高等教育进程中的一大进步,但民办高校贫困生仍无法与公办院校贫困生获得完全同等的待遇,还有很多政策民办高校学生无法享受,如特殊专业免费教育制度、经济特别困难、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减免学费政策等。
4.校内资助项目打折扣。各民办高校按国家规定,需拿出部分学费收入用于贫困生帮扶。校内主要资助项目有校级助学金、勤工俭学、绿色通道等。但政府对各民办高校校内学生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缺乏监督,很多民办高校因经费紧张对校内资助项目大打折扣。
(1)校级助学金资金来源于部分学费收入和校办企业、个人、社会企业或社会团体的资助,由于民办学校的办学性质和社会认可度低,民办学校几乎不能获得社会资助,校内助学金资助金额基本全来自学校自有资金或部分学费收入。因此,资助的范围和力度也由各学校视情况自行规定,没有统一的标准。
(2)勤工俭学提供岗位数量和工作内容由各民办高校自己决定,相关部门对此没有硬性要求。现今民办高校为学生提供的岗位较少,有的学校甚至没有设置相关岗位,一是因为管理不便;二是校内岗位有限,需寻求校外工作机会,联络校外工作等于无形中增加学校的工作量,并需承担安全责任,所以大多数民办高校在贫困生勤工俭学资助工作上选择不作为。
(3)“绿色通道”最早仅在公办院校实行,以保证贫困新生正常入学,之后学校利用政府专项补贴,用于贫困新生的资助。2008年起,政府要求民办高校也对贫困新生开设“绿色通道”,但却未对民办高校发放任何财政补贴,贫困新生入校后,学杂费的资助经费都由民办高校自行解决,这无疑给民办高校增加了负担,很多民办高校在这一政策上颇有考量。endprint
(二)贫困生资助工作实施程序存在问题
资助工作从贫困生的认定到助学金的发放,务必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证合理的资助金额帮助到合适的学生,为真正需要帮助的贫困生雪中送炭。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方方面面的问题,导致资助结果也不尽如人意。
1.贫困生困难标准的界定过于简单化。民办高校贫困生的界定,主要参照教育部、财政部资助相关文件来执行,按照文件中第5条的规定,“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财政部门参照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市、州)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各地(市、州)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2]。各校基本都按照学校所在地的最低生活标准来执行,如江苏省教育厅按照南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为标准,确定家庭人均月收入660元以下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这一标准对经济欠发达、平均工资水平普遍较低的中西部地区,很容易达到贫困标准,但对于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上广地区学生,即使家庭收入水平在当地较低,但也可能处于江苏贫困线以上,标准界定过于简单,会导致资助对象定位不准,资助结果相对不公。
2.贫困生认定程序不严谨。民办高校贫困生评定程序参照执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中第6条给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主要分为几个步骤: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同时向学校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校院(系)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定和审核;学校院(系)评定结果公示;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学校每学年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核实,当所在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时,学生本人应及时告知学校。
(1)认定材料可信度低。贫困认定的证明材料仅需由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证实,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由于国家助学金是无偿资助,有些学生或家长心生贪念,找关系盖假章或谎报贫困骗取补助;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因资助经费不需当地政府承担,往往审查不严;校方也没有足够精力到每个家庭逐一核实。因此,地方政府证明材料作为贫困认定的重要依据,其可信度有限。
(2)认定过程中辅导员决定权过大[3]。辅导员因直接管理学生,对学生情况更加了解,贫困认定工作主要由辅导员完成,学院领导和校认定小组只能监督认定过程是否按章办事,对评定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的审核作用实际并不大,認定工作的实际操作者和最终决定者其实还是辅导员,因此辅导员的意见在贫困认定和贫困等级判定中起着最重要的决定作用。权力过大,而监督薄弱,容易出现徇私舞弊的现象。
(3)后续管理薄弱。《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第6条: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不再提交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证明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第7条:学校、学院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学校无法做好后续追踪复查工作,一是实地走访成本过高,信件方式时效性差,通常只能采用电话的方式,而电话方式得到的信息可信度低;二是部分学生诚信度低,家庭情况明显好转后并不通知学校,继续获得无偿资助。
二、健全民办高校资助育人长效机制的措施
(一)完善资助政策,加大对贫困生的帮扶力度
1.完善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制度。首先,取消校园地助学贷款,积极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校园地贷款实际意义不大,很多学校没有能力与银行达成平等合作,而生源地助学贷款不同,主要由各地政府牵头办理,与银行达成合作更为容易。
其次,放宽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限制。近些年国家信用制度逐步完善,学生贷款风险有所降低,政府可鼓励银行放宽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限制,让更多贫困生可选择这一方式完成学业。
最后,贷款额度灵活调整,与学费成正比。助学贷款的金额与就读学校的学费挂钩,根据学费高低按一定比例发放贷款金额,学费越高,贷款额度相应提高。同时,还款年限相应延长,还款利息收取时间和还款方式酌情放宽。
2.政策公平,资源共享。在对贫困生的资助政策上,政府应一视同仁,公办民办学生同等对待,将高校贫困生工作纳入统一管理体系,所有政策同等享受。另外,政府应努力营造“大融合”的教育模式,打破公办民办的限制,高校间可充分共享教育资源,各校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习外,可到其他学校听课、借阅图书等,甚至可通过考试获得其他学校的专业学位,让学生接受更多不同的教育方式,感受不同的文化氛围,提高综合素质,各方面全面发展。
(二)规范资助程序,建立长效机制
国家助学金是高校贫困生最主要的受助渠道,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是否公平合理,直接影响到资助效果。政府、社会与高校应共同承担起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的任务,在政府的主导作用下,努力建立起资助育人的长效机制,使贫困生帮扶工作更有成效。
1.民政部门建立贫困家庭认定机制。国家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有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掌握着居民家庭情况的一手资料,对所辖区域居民家庭生活状况和突发变故最为了解。国家可建立贫困家庭认定系统,各地民政部门积极做好困难家庭的调查、核实,将详细信息登记入库,及时追踪更新并承担相应责任。在此基础上,民政部门赋予各高校一定权限,通过联网共享相关信息。这样一来,可保证认定材料的相对真实性,并可清楚掌握学生家庭详细情况及经济变化,确保贫困工作有的放矢。另外,各地民政部门按当地生活水平来确定家庭是否贫困及贫困等级,可避免贫困认定按学校所在地生活标准“一刀切”,相对更加公平。
2.建立贫困生帮扶网络平台,贫困生基本信息入endprint
库。教育部成立的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可充分利用全国高校资助管理网络平台,将经过认定的贫困生信息登记入库,社会企事业单位、高校和贫困生个人都可通过专有账号,查询贫困生基本信息。实现资源共享,便于统一管理、监督,更可全面开展资助工作。
第一,通过网络平台监督奖助学金评定和发放情况。资助中心与高校保持密切联系,高校及时向资助中心反馈受助学生学业完成情况、在校表现、接受资助等级和金额等,资助中心掌握学生动态并及时更新贫困生个人信息。资助中心还可根据高校上报的学生信息,通过网络平台审核各校贫困生情况是否属实以及贫困等级评定是否公平,通过审核后发放奖助学金。发放工作完成后,高校通过网上反馈,接受资助中心和受助学生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使资助工作更加透明。
第二,资助中心接受社会捐助,并将捐款公平用于各校贫困生。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团体或个人向资助中心捐资助学,用于帮助贫困生完成学业。资助中心接受捐助并统一管理,公平的将社会捐助(除定向捐助外)分配给各高校,用于各校贫困生的资助工作,并将每一笔捐款的具体使用情况上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向贫困生提供就业帮扶和招考信息。通过网络平台建立单位和个人双向选择平台,用人单位可通过网络平台了解贫困生信息,选择录用合适人才。贫困生也可通过资助中心提供的就业信息,选择合适的单位应聘,一旦录用,政府对相关企事业单位给予一定政策优惠。贫困生落实工作情况也及时系统更新,对于就业困难的贫困毕业生,政府提供免费就业培训和帮扶,向应届毕业贫困生发放求职补贴。
3.鼓励贫困生参加志愿服务工作,无偿资助向有偿资助转变。国家助学金人均标准为3000元/年,申请门槛较低且全部为无偿资助,这一资助模式容易导致贫困生产生“等靠要”的消极思想,不利于贫困生的自立自强。
因此,政府可减少对贫困生的无偿资助,仅保留10%的助学金额按贫困等级无偿逐月发放给贫困生作为最低生活补助,其余90%的资助金额转变为有偿资助,需由贫困生参加校外社会志愿服务工作,用劳动的方式来获得,多劳多得。具体执行办法可参照深圳市落户政策中“参加志愿者(义工)服务”加分办法:“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不超过5分。”[4]首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信息平台发布各地可申请参加义务工作的单位,单位以公益性组织为主,如敬老院、临终关怀医院、救助站等。贫困生可根据信息申请工作,也可自行到当地社会工作部门申请或由所在学校联系安排志愿服务工作。其次,贫困学生每次工作后,合格者可由工作单位盖章,工作满一定小时数后,获得相应劳动报酬。按教育部现有文件规定:“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5]对贫困生参加有偿资助的劳动报酬,各地可参照规定执行,或自行调整。为免影响学习,学生每月累计工作时间设定上限。最后由学校统一审核,分月上报资助中心,申请并发放学生有偿助学金,发放结果学生可上网查询。
这种方式一来可以将无偿资助大部分金额转变为有偿资助,减少谎报贫困骗取助学金的现象,鼓励贫困生自食其力,多劳多得;二来学生可以通过义工服务回报社会,帮助他人,增强社会责任感;三来通过参加社会工作,可以积累一定的工作经验,有利于以后的求职就业。
(三)民办高校自力更生,拓宽资助渠道
民办高校除协助政府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外,还应主动为本校贫困生提供更多帮扶措施。贫困生资助工作是民办高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高校本身有著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民办高校不能光依靠政府和社会的力量,还应自力更生,努力拓宽渠道,增加经济来源,为贫困生提供更多的帮助。
1.设立校级奖助学金,提供勤工俭学岗位。民办高校应严格按照政府规定,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足额比例的经费用于资助本校贫困学生,设立校级奖助学金并提供勤工俭学岗位。校级助学金从办学经费中提取,学校专门成立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和发放,如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设立的教育基金会助学金、西京大学设立的扶贫助学金等。校级奖助学金的评定与发放与国家助学金认定结果相结合,只有通过国家助学金困难认定的学生才有资格申请校级助学金。与国家奖助学金相似,校级助学金同样可设为无偿资助和有偿资助两部分,有偿资助部分与校内勤工俭学挂钩。
2.鼓励校友或社会提供专项资助。通过数年辛勤的培养,很多民办高校涌现出一批杰出校友,他们对母校心怀感恩,心系母校的发展,各民办高校应积极动员这批校友为学校捐资助学,帮助在校贫困生完成学业。还有曾经接受过政府、社会和学校资助的毕业贫困生,正是因为接受了他人的捐助,才得以完成学业,学校应向这部分学生发出倡议,希望他们主动向相关部门提供捐助。
社会上有许多爱心人士,他们愿意帮助寒门学子读书成才,但目前鲜有对民办院校的捐赠,主要原因在于民办院校办学主体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社会慈善人士担心捐赠的财物被一些不良奸商挪做他用。针对这种情况,民办高校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信息反馈给资助中心,中心通过官方渠道,对这部分特困生寻求社会“一对一”捐赠,民办高校在这一捐助过程中,只提供贫困学生信息,对资助过程和资助结果不得横加干涉或限制。
3.寻求校企合作机会。学校是培养各方面专业人才的地方,民办高校应利用自身这一优势,积极主动寻求与社会企业合作的机会,达成“双赢”。
这种校企合作主要包括两种模式:一是“订单式”培养,即社会企业在高校选择适合的贫困学生,对学生提供资助,学校结合专业培养方案和企业培养要求制订专门的培养计划,三方达成合作共识,签订合同后,学校为企业培养专门人才。第二种合作模式是“项目合作”,企业可将一些项目外包给民办高校,学校组织相关专业贫困学生(也可有非贫困生共同参与),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完成,企业验收合格后支付相应报酬。由于高校收费较社会公司低,学生集思广益更有创造性,企业通过“项目合作”模式,可获得更加物美价廉的产品和服务。民办高校和贫困学生除可获得一定报酬外,更可与市场接轨,专业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校学习与社会实习相挂钩,校内资源与社会前沿信息相整合。
4.创办民办高校校办产业。校办企业是由学校创办或控股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企业。虽然民办高校的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民办高校也可根据学校特点和专业特色创办校办企业来营利。民办高校校办企业的创办,可以取得学生、学校和社会三方多赢的效果,增加学校的收入来源,用于贫困生的资助工作和学校的发展。民办高校拥有自己的校办企业,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促进自身发展的保障,也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实现产学研一体化、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客观需要。
高校贫困生虽然只是学生人群中的少部分,但却是不可忽视的弱势群体,民办高校的贫困生更是不可忽视的弱势群体中的特殊人群,更应该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相比国家财政拨款办学的公办院校而言,自谋生存的民办高校要想做好贫困生资助工作更加困难,民办高校应在政府的指导下,在社会的支持下,竭力做好贫困生的资助育人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要体现,更是促进教育公平、社会和谐建设的关键举措。
参考文献:
[1]杨树兵.民办高校发展战略和政策需求研究[M].镇江:江苏大学出版社,2009.
[2]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Z].教财〔2007〕8号.
[3]张昆,程涛.高校辅导员在贫困生认定工作中的作用[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8,(13).
[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EB/OL].[2016-09-30].深人社规[2013]12号.http://www.szhrss.gov.cn/ztfw/rcjj/rcyj/rcflyj/201312/t20131230_2298096.htm.
[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教科文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财政司,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本专科学生)[EB/OL].[2016-09-30].http://www.chsi.com.cn/gjzxdk/news/201308/20130805/448132127-2.html,2013.8.5.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