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强农村地区电动车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2017-12-07 22:37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柯林杨学举
汽车与安全 2017年2期
关键词:三轮车机动车交通事故

文 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柯林 杨学举

对加强农村地区电动车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文 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柯林 杨学举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类新型交通工具不断面世,电动车凭借着经济实用、方便快捷、绿色环保、价格低廉和易于操作等优势,受到了越来越多农村消费者的青睐,成为农村群众出行的首选交通工具。但最高时速、整车质量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超标电动车,以及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和燃油助力两用电动车等拼装车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问题突出,无牌无证上道路行驶,频繁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且伤亡率较高,发生交通事故后,查缉难、取证难、处理难和理赔难,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农村社会稳定。同时,由于法规滞后、监管缺位,导致日常管理难以有序进行。对此,笔者以就农村电动车管理问题和电动车治理工作谈一些粗浅建议。

当前农村电动车管理存在的问题

电动车法律法规不完善

据国家标准GB 1776-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理的规定》,电动车技术标准应符合,最大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公斤,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超过240瓦、蓄电池电压不超过48伏、具备骑行功能。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交通法律法规,电动自行车应该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速不超过15公里。从目前农村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车来看,有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大多数行驶速度超过了电动车的国家标准。由于国家对现行超标电动车管理缺少相关法律法规支撑,交警在日常交通管理中无法对电动车进行登记、要求买保险、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进行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缺乏

因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电动车驾驶人必须依法取得驾驶资格。所以驾驶人不需要经过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驾驶技术的培训、考核,就可以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由于这些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电动车抢道、违法载人、逆行、肆意横穿以及饮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日益突出,很大程度上干扰了农村正常交通管理秩序,危害了农村公共交通安全。

生产销售使用监管失位

近年来国家鼓励大力发展绿色环保节能交通工具,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未及时跟进,导致电动车生产、销售和使用基本处于漏管失控状态。一些电动车生产厂家和销售店抛开法律法规规定,有意迎合消费者对电动车要求车速快、体积大、外观豪华和装载多的心理需求,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违规生产超过国家技术标准的电动车,致使道路上超标电动车泛滥。加之电动车销售商极力宣传电动车不办驾驶证、不买保险、老少皆宜等特点,部分消费者为了规避上户、购买保险和参加年检等必要的花费,以及交通违法等用车风险,农村群众纷纷选择电动车。

电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频发

随着农村电动车数量的迅猛增长,涉及电动车的道路交通事故数量逐年上升,目前大多农村地区已超过了全年事故总量的30%以上,究其原因是驾驶人无需取得驾驶资格,未经培训、考核、不懂交通法规,违法载人、肆意横穿等交通违法行为泛滥,遇到紧急情况不能正确处理,大部分电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知识缺乏,加之电动车刹车系统简陋,车辆稳定性差所造成的。电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车驾驶人轻则受伤,重则致残甚至死亡。由于没有投保,从而给交通事故后续损害赔偿调解处理带来很多难题,极易造成农村社会的不稳定。

道路交通安全执法风险高

农村电动车驾驶人群体复杂,大部分是老年人、残疾人和经济收入低的人员,承担社会责任能力有限,在被交警查处时,容易出现砸车、冲岗及自残等极端行为,以此来逃避交警部门的处罚,执法民警面对这类群体,无法依法履责。同时,电动车稳定性差,发生冲岗冲卡逃避检查的,执法交警不敢强行拦截,更不能追赶,担心发生交通意外。由于电动车长期缺失监管,处罚极易与执法民警发生对峙,暴力抗法,甚至群体性事件,加之处罚幅度不高,最高只能处50元的罚款,难以达到处罚和教育的目的。

对农村电动车管理的几点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筑牢第一防线

建议立法机关进一步修订完善电动车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电动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明确生产、销售和使用监管部门,明确驾驶人责任义务及处罚依据。争取尽快把电动车的管理纳入正轨,解决执法部门对当前电动车管理无法可依,无法可处的尴尬局面,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提供有利的执法环境。进一步修订国家标准GB 1776-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等超标电动车界限,进一步明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范畴。进一步规范非机动车上户,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办理驾驶资质等情况。对严重违反电动车相关法律的生产厂商要及时坚决予以取缔,保证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筑牢安全生产销售的第一道防线。

加强部门联动,建立长效机制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各司其职、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相关职能部门联手管、联手治、联手规范。质检、工商、环保、经信、保险、交警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把电动车的准入和销售关、质量标准关、环境保护关、入户办证关。对电动车准入、质量、保险、办证和行驶等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要及时召开联席会进行通报、讨论、研究和解决。建立电动车管理制度,明确参保规范及要求,确定保险限额,赔偿比例。从而减少事故当事人经济损失,维护事故受害者利益。各部门要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狠抓电动车生产、销售和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管,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管理格局,促进电动车产业朝着良性、健康的方向发展。

建立管理档案,实行户籍管理

对符合国家质量和安全标准的电动车,办理注册登记,核发电动车牌证,逐车建立车辆管理档案。电动车必须投保交通事故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电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道路驾驶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办理电动车操作证。对达到一定年限的电动车,实行强制报废制度。使电动车与机动车一样,一上道路行驶就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使电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驾驶员一样,心中时刻绷紧交通安全这根弦,警钟长鸣。

严格路面管控,规范行车秩序

采取有效勤务模式,加大电动车违法的查处力度。在违法现象比较突出的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和重点路口,对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集中重点整治,形成严查严管的高压态势,从而逐步遏制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在严查严管的同时,加大对电动车的处罚力度。一直以来,对电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通常是教育的多,处罚的少。但是,随着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相对突出、交通事故的日益增多,在交通管理工作中,加大对电动车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电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成本,已成为目前电动车交通管理工作的必要举措,对电动车不遵守交通信号、肆意横穿、违法载人以及逆行等重点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从而最大限度地消除电动车交通安全隐患。

营造宣传声势,提高安全意识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体,突出对电动车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大力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向群众剖析典型的因电动车违法行为引发的惨重事故案例,做到警钟长鸣,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知法、守法、护法意识,自己抵制各类交通违法,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使广大群众积极配合做好电动车的管理工作。执法部门在开展电动车交通秩序整治工作时,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大范围、长时间、多形式的广泛宣传,使道路通行参与者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纪守法,从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营造安全有序、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链接: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肇事照样判刑又罚款

酒后驾车是很多驾驶员最忌讳的违法行为,可是在广大农村地区,酒后驾驶汽车、摩托车、农用三轮车、拖拉机的现象十分多见。

案例一:2016年10月13日13时10分,长垣县张三寨乡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自西向东慈四村村级道路行驶至军用光缆标牌处,撞在前方同向行驶的滑县慈周寨乡刘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尾部,造成张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民警在处理该事故现场过程中发张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对其抽血送检。张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评估属于机动车范畴。经检测,张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mg/100ml,超过国家规定的80mg/100ml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

案例二:2016年11月15日15时50分许,毛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着其母亲从上官镇吴村路口上省道215线后,向南行驶与沿省道215线自南向北行驶姚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毛某和其母亲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毛某有酒后驾驶的嫌疑,遂对其抽血送检,经检测毛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

案例三:2016年9月1日11时54分,滑县上官镇牛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215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上官镇,与自北向南行驶的滑县枣村乡禹某驾驶的轻型货车相撞,造成牛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牛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对其抽血送检。经检测,牛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超过国家规定的80mg/100ml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

以案释法

在很多群众眼里,需要燃油的才是机动车,电动三轮车是非机动车,其实不然,根据我国《道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所谓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根据1999年国家轻工业局制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无论三轮、四轮电动车,还是两轮电动车,只要整车重量超过40千克,最高时速达到每小时20公里的,并有脚踏骑行等功能,都属于机动车范畴。

按照《刑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警方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的,也理所当然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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