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旸+任晓辉
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招标人应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会计实务中对于投标保证金退还利息财务处理方式不尽相同。本文就目前的投标保证金利息会计处理问题进行分析,剖析投标保证金利息性质,并提出财务处理的合理建议和支撑手段。
关键词:投标保证金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财务处理
自2012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以来,招标人在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同时,还须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除“条例”第35条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情形外)。本文从保证金法律规定出发,分析已有常见财务处理方式,理清保证金利息性质,提出财务处理建议,探讨信息化支撑手段。
一、《条例》对投标保证金利息退还的规定
(一)《条例》第31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条例》第57条:“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条例》第66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招标人已实际收取投标保证金后终止招标的,应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中标结果公布后,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可处罚款和赔偿损失。
二、现有常见财务处理方式
在投标保证金利息退还日常业务实务中,收受保证金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程交易中心等单位财务处理存在不同做法。较为常见的做法有:
(一)退还保证金时计算应退利息金额,退还利息并要求投标人按笔开具资金占用发票,计入财务费用;投标人无法提供发票的且投标人申明放弃的,不退利息,不计入财务费用。单位收到银行支付的利息时冲减财务费用。
(二)退还保证金时计算应退利息金额,计入财务费用,但仅退保证金本金。年末集中汇总应退利息金额,要求投标人开具资金占用费发票。投标人无法提供发票且投标人申明放弃的,冲减财务费用或转为营业外收入。单位收到银行支付的利息时冲减财务费用。
(三)退还保证金时计算应退利息金额,退还利息并计入营业外支出,不收取发票。单位收到银行支付的利息时冲减财务费用。
(四)退还保证金时计算应退利息金额,退还利息但不做财务处理。收到银行支付的利息不做账务处理。或者委托银行退还利息,不做财务处理。
(五)退还保证金时计算应退利息金额,退还利息并集中暂挂专项其他往来款处理。收到银行支付的利息后冲减利息对应的其他往来款。
上述几种做法均存在不妥之处。存在误判保证金利息性质、设置发票前置条件导致可能未执行“条例”利息退还要求、违反“条例”退还保证金利息期限要求、增加招标人或收受保证金单位的税收负担、未能如实反映财务收支、未能清晰反映会计信息、不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等问题。
三、投标保证金利息的性质
由于投标保证金利息是由投标保证金派生而来,因此,要先分析投标保证金的性质,其次再确定投标保证金利息的性质。
(一)投标保证金的定义与性质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递交的,约束投标人履行其投标义务的担保。招投标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缔结过程,投标保证金所担保的主要是合同缔结过程中招标人的权利。为有效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有必要设立投标保证金制度。”《条例》第35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74条规定中标人不签订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这些规定也表明投标保证金的保证作用。
根据《担保法》第63条、《物权法》第20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的规定,投标人以现金(广义现金包括:现钞、银行汇票、银行电汇、支票、本票等)方式,将投标保证金汇至保证金专户,招标人不得挪用,其法律性质应为质押;其中现钞、银行电汇等方式为动产质押,汇票、支票、本票等方式为权利质押。
因此,投标保证金属于投标人提供的质押担保,其所有权应归属投标人。
(二)投标保证金利息的性质
根据《条例》,投标保证金利息表述为“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同时一并退还,可见投标保证金利息是附属于投标保证金的,具有从属性。投标保证金利息是投标保证金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法定孳息。
投标保证金利息所有权属于投标人。根据《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质权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但是,质权人依法收取孳息时,仅是就孳息取得质权,但是孳息的所有权仍属出质人。根据《物权法》第116条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因此,投标保证金利息应归属于投标人所有,除非投标人与招标人另有约定。但另有约定应符合《条例》规定。
因此,投标保证金在质押期间产生的孳息即投標保证金利息,招标人依法有权收取和保管,但其所有权应归属于投标人。
四、投标保证金利息的财务处理及信息化支撑建议
(一)财务处理建议
按照投标保证金利息的性质,投标保证金利息归属于投标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依法收取和保管。因此投标保证金利息应参照投标保证金的财务处理方法,确认为其他应付款。退还投标保证金时计算每笔应退投标保证金利息金额,按笔计入对应投标人的其他应付款;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时,冲减其他应付款。
(二)财务信息化建议
由于部分单位招标额较大,潜在供应商多达数万家,投标保证金收取与退还金额与数量都很大,投标保证金利息笔数比较多。完全依赖手工处理所有投标人保证金及利息核算、退还不具备实际操作的可行性,如何搭建财务信息支撑系统十分关键。
2013年5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颁布后,各单位纷纷开发电子招投标平台。针对保证金退还和保证金利息退还的情况,应在现有电子招投标平台内开发投标保证金管理子系统,并与合作银行联合开发接口、与本单位财务账务系统集成。合作银行应用母子账户功能,在招标专户下面按照标段设置临时虚拟账户,投标人按标段从投标人基本账户向虚拟账户汇款。合作银行系统将各虚拟账户汇款信息加密交换至电子招投标平台的投标保证金管理子系统进行投标保证金校验。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银行系统释放未中标标段对应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释放中标标段的的投标保证金,并原路径退回投标保证金和利息。投标保证金管理子系统与财务信息系统集成,自动生成会计处理凭证。
五、结语
投标保证金利息及时退还并准确核算,既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也是财务管理准确反映经营管理实际情况的必然要求。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实现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后,投标保证金集中收退、利息计算、账务处理实现正确且便捷的全自动处理将切实可行。
参考文献:
[1]马芷郁.投标保证金的法律问题探讨[J].住宅与房地产,2016(27).
[2]王冬彦.投标保证金的电子统一化管理模式研究[J].品牌,2015(11).
[3]王钟林.电子招投标模式下投标保证金相关问题探讨[J].招标采购管理,2013(11).
(作者单位:王光旸 国网物资有限公司;任晓辉 泰康之家(北京)投资有限公司)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