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健
[摘要]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经《南方周末》报道后,备受公众关注。公众讨论最多的问题是于欢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以及应该如何定罪量刑,而对该事件的诱因——高利贷问题并不十分关心。事实上,高利贷在现实生活中十分普遍,诸如此类因高利贷引发的悲剧在不断上演。文章从高利贷的定义、高利贷产生的原因、高利贷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高利贷的法律规制方面进行探讨,为相关部门在对待、处理高利贷等方面问题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间借贷;高利贷;法律规制
根据《南方周末》报道,被告人于欢的母亲苏某因为工厂资金周转困难向某地产公司借款,前后总共借款135万元,约定月利率10%,之后已经陆陆续续偿还了现金184万元,并将一套总价值70万元的房屋抵债,但是依然没有能还清所欠款项。2016年4月14日,11名讨债人对苏某及其儿子于欢限制人身自由并百般刁难、凌辱。警察出警到达现场后没有妥当处置,最后于欢用水果刀刺伤四名暴力讨债人,导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由此可见,于欢案件背后的罪魁祸首正是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
一、高利贷的含义
如何界定高利贷,无论是我国民事法律还是刑事法律都没有就高利贷给予准确定义,甚至没有一个统一适用的法律标准。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司法实务中,通常以年利率36%作为界定高利贷的依据,超过年利率36%即被认定为高利贷。本文也以该通行标准为基础进行分析。
二、高利贷产生原因分析
(一)银行借款门槛高、手续繁杂
不管公司还是个人,在能够向银行贷款的情况下,都不会主动选择借高利贷。借高利贷通常都是发生在情况比较紧急时,比如家人由于生病住院,迫切需要治疗费用,或者企业生产和发展一时陷入困境,如果不能及时得到资金将可能导致经营困难,甚至有破产倒闭的风险。由于银行等金融部门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对借款人的资产状况、贷款条件,保证人的保证条件,抵押物品的价值等进行严格把控,收紧放贷门槛和速度,只愿意将款项放贷给信誉良好的公司和企业,导致很大一部分的公司和个人不符合贷款条件,没有办法从银行等金融部门借到资金。部分中小型企业或个人,通过正常渠道难以获得信贷资金的情况下,走投无路才选择了借高利贷。
(二)对高利贷风险的认识不足和漠视
高利贷之所以能够发展起来,与高利贷本身的方便、快捷、隐蔽的特性密不可分。正是因為高利贷具有这些优势,对于一些特别需要资金的企业和个人来说,高利贷就像是救命的稻草,他们为了能够借到资金而没有认真考虑后果,部分借款人对高利贷潜在的风险认识不足。例如校园裸贷事件。在校的学生仅仅是借几千元的借款,经过长期利滚利,便形成自身了无法偿还的巨额债务。明显是对高利贷高额利息认识不到位,对高利贷可能产生的危害认识不充分造成的。此外,一些实体企业,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为了企业的信誉,不愿意让外界了解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资金紧张的事实,不惜通过借高利贷来维持企业发展。更有甚者,一些吸毒者、赌博者长期沉迷于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无法自拔,在没有办法银行和身边的朋友处借钱的情况下,为了获得违法活动的资金,只能通过向高利贷借款,很少或者根本不顾借高利贷的后果。
(三)法律缺失带来的操作空隙
我国法律并没有严格禁止高利贷,只是对高利贷不予保护。在民事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仅是规定借贷双方约定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无效,借款人可以请求返还。相应地,放高利贷者往往采取各式各样的方式和手段,将高利贷伪装成合法的民间借贷纠纷,通过人民法院来认定高利贷的合法性。例如将高利贷中的高额利息通过中介服务费另行收取。法院即使发现涉案的民间借贷纠纷实际是高利放贷,也只是对借贷双方约定的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不予保护,高利贷方无须受到任何惩罚。只有高利放贷的行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犯罪时,或者是追讨债务涉嫌非法拘禁犯罪时,才会以所犯罪名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高利贷引发的社会危害
高利贷受高额利润的驱使,在给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便利的同时,也给他们套上了沉重的枷锁,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一)高利贷损害中小民营企业与实体经济
众所周知,我国中小民营企业为社会提供了绝大多数的就业机会,对GDP有着巨大贡献,是我国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这些中小民营企业由于各式各样原因,很难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大部分资金是通过民间渠道得来,且相当一部分是高利贷。民营企业资金的成本,远远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理论上而言,借贷利率超过36%时,几乎所有企业都处于亏损状态。如于欢案中高利贷的利率达到了年利率120%,企业的融资成本远远超过了企业所能创造的利润。中小企业虽然通过高利贷一时解决了资金困境,但背负了很重的负担。很多中小企业的破产与高利贷有着莫大的关系。同时,高利贷往往促使企业放弃自己的主业,把资金投入到能够快速获得利润的行业,参与到炒房、炒农产品中,屡屡发生“蒜你狠”“豆你玩”等现象,如此发展,必将导致民营实体经济“空心化”。
(二)高利贷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
金融市场的稳定对民间经济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金融稳定意味着资金供求平衡和利率稳定。国家通过制定金融政策,确定银行利率和信贷的发放,可以准确了解资金需求情况,从而利用发挥银行利率的杠杆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经济的大局。而根据我国现行的司法解释,年利率超过36%就应当被认定为高利贷,现实生活中超过年利率36%的高利贷随处可见。大量的高利贷都是私自进行的,不在国家的监管和掌握范围内,导致政府无法准确了解资金供求情况,削弱国家宏观调控功能。高利贷规避了正常的金融监管,严重破坏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endprint
(三)高利贷诱发刑事犯罪
高利贷行业不时会发生诸如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这是由高利贷的高风险高收益所决定的。借高利贷者往往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借钱,一旦借了高利贷,很难有翻身的机会,为偿还债务,通常不断扩大债务规模,最后变成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同时,涉黑问题严重是另一种民间借贷中涉高利贷案件的常见问题。从事放高利贷者往往有一定的黑恶势力背景,为了讨债,有时候会使用非常规手段,威胁、恐吓借款人,甚至对借款人采取非法拘禁、殴打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相当一部分的故意伤害案与高利贷有关,因高利贷行为引发的于欢案只是高利贷违法犯罪乱象的冰山一角。
四、对高利贷的法律规制
高利贷由于长期存在于社会各方面,要有效地遏制高利贷的发展、蔓延,需从政策、法律等多方面加以治理。
(一)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针对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取贷款难的问题,关键是通过引进民间资本,大力培育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客户的中小金融机构,鼓励发展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中小企业投融资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同时,通过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行之有效的约束考核机制,指引商业银行进行金融创新,推出解决融资、授信贷款、个人创业贷款、循环额度贷款、小企业联保贷款等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做的金融产品,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设绿色通道。银行完全可以利用自身优势,以更公开、透明的方式,以更方便、快捷的手段去提供优质的借贷服务,使高利贷失去生存的土壤。另外,政府通过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以在帮助中小企业经济救急方面发挥作用,积极引导企业运用民间资本,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二)加强对民間金融的引导和监管
合法的民间借贷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应该对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高利贷进行区别对待。要合理、明确界定民间金融与高利贷、民间金融与非法金融之间的界限,支持鼓励合法的民间借贷的发展,限制打击高利贷行为。非正规金融市场的创新性活动,没有必要一棍子打死,合理引导其合法化,而对高利贷与非法金融活动必须严格打击。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的行为或者以集资诈骗、贷款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必须坚决按照法律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明确监督主体和责任
法律是社会民俗和思想的结晶,是全体国民意志的重要体现,也是公民基本利益的重要保障手段,只有在完善法律法规制度的前提下,各行各业才能有秩序地进行和开展,社会也才能更为平稳、快速地发展。民间资本的理性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离不开政府的监管。在现实生活中,正是由于政府有关部门没有相应的监督意识,尽到应尽的责任,才导致诸如于欢案等民间高利贷恶性案件的发生。加强对民间资本的监督管理,需要做到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明确监督管理主体。通过明确监督管理主体,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相互分工、合作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打击高利贷等非法金融行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另一方面要明确监督管理责任。民间资本的合理运行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必须要明确各个执法部门的监管责任。只有明确规定各执法部门在民间资本运行过程中的职责,明确执法部门的法律责任,才能真正防止相互扯皮推诿。对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执法部门或者人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追究责任,确保对民间资本的监管真正发挥作用,保证民间资本健康发展。
(四)加大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
通过多渠道广泛向群众宣传金融法律知识,提高群众的认知水平和能力,确保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消费观念,增强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让群众认清高利贷的本质特征,认清高利贷和正常民间借贷的区别,认清高利贷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提高群众抵制高利贷的自觉性。
[责任编辑:岳文可]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