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以来妾之法律地位初探

2017-12-04 13:05范文婷毛学梅
神州·上旬刊 2017年11期
关键词:法律地位礼教

范文婷+毛学梅

摘要:唐以来,儒家化的法律确立和巩固了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差异。妾是古代男子同居女性伴侣的一种身份,介于妻与婢之间。受礼教影响,妾之法律地位低下,不具有独立人格,在与夫、与妻、与夫族的关系中处于一种卑微的地位。

关键词:礼教;等级;妾制;法律地位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始,儒家思想对社会影响巨大。曹魏以来的立法者不断将儒家之礼杂糅于法律条文之中,至隋唐时,法律已为儒家思想所支配。①儒家强调人的等级差别,不同身份的人遵守的礼不同,法律地位也不同。儒家化的法律确立和维护了礼教社会的阶级性和不平等性。

妾,从辛,从女,是古代男子共同生活的伴侣的一种身份。妾的产生,同礼教重视的人的差别、强调继承人的正统地位有着重要关系。商之前一夫多妻制度,没有妾的概念,众妻地位平等。周礼建立后,严嫡庶之别,虽得多妻,不许并嫡。

男子的伴侣除妻妾外还有媵和婢,媵地位低于妻高于妾,与妾并称媵妾。妻妾为良人,婢为贱人。虽同为男子的良人伴侣,但妻妾在法律地位上差异巨大。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论述妾自唐以来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一、妾与夫的关系

妾与男子为事实配偶关系,宋律“妻妾俱名为婚”。娶妻,程序法定,三书六礼。“妾同买卖,等数相悬”,虽订立婚约,实为买卖契约,男方给付女方家财物亦称“买妾之资”。

男子为妻之夫、妾之家长。夫妻齐体,在社会和家族受到相同尊重。妾,承接于下,与夫不对等。男子娶妾,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考虑,也有个人生理的需要。法律赋予妻不可动摇的地位,《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两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②法律不保障妾地位的稳固,她的兴衰荣辱与家长密切相关。男子休妻,有七出三不去、义绝、和离的规定,对于妾,爱则留之,厌则遣之。

妾较夫之地位明显低于妻,从量刑上也可以看出。《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殴妾,非折伤无罪;折伤以上,减妻罪二等。”“媵及妾犯夫者,各加妻犯夫一等。”③

二、妾与妻的关系

传统中国家庭男主外女主内,妻是当家女性,操持家庭内部大小事务,管教子、妾、奴等人,妾称妻为主母。“妾谓夫之嫡妻曰女君。夫为男君,故名其妻曰女君也。”④妻与夫就妾而且地位同等,夫是妾的家长,妻对妾也享有支配地位。《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即媵及妾詈夫者,杖八十。若妾犯妻者,与夫同。杀者,各斩。”⑤从量刑上也反映妾与妻法律地位的不平等。

妻妾失序被禁止,违者不仅受到法律的惩罚,还要还原妻妾本来身份。元代之前,妻死妾不可以扶正,夫只可再娶妻。

夫死后,妻取代夫地位,保持着包括原来属于夫的东西,妻存在的极其重要的意义被表现出来。⑥此时,妻可以随意处置妾,或留存或遣散或再嫁或赠送。

三、妾与夫族的关系

妾在夫家没有宗法地位,不入族谱,夫妾两族不为姻亲。娶妻,“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济后世也。”妻入夫家族谱,获得宗法地位,夫妻两族共荣共损。

妾虽为夫族成员,但家庭地位边缘,还体现在以下方面。⑦

从祭祀与下葬上来看,妾不参加夫家宗族的祭祀活动,死后不受子孙供奉。早期妾死后需葬回娘家,后来妾虽可入夫家祖坟,但不得与夫合葬。

从服丧上来看,妾为夫家成员服丧仅限于夫、妻、夫之父母及夫之子,夫、妻、夫之父母不需为妾服丧。妻为主母,需为夫家所有成员服丧,丧期与夫同,夫还要为妻娘家人服丧。

从子女上来看,妾所生子女为庶子,庶子称父之妻为嫡母,生母妾为姨娘。庶子的监护权在嫡母手中,生母丧失亲权。故庶子尊嫡母而轻生母。庶子为减轻歧视,更好生活,也不得不讨好嫡母。

四、妾的法律地位形成原因

妾与妻法律地位悬殊的根本原因是礼。“礼者禁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至唐朝,儒家化的法律注重礼制。孔子曰:“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礼强调等级有差,天地有差别,人有尊卑,只有各司其职、各守本分,社会才能和谐。礼法合一的法律通过条文维护社会的等级秩序。男尊女卑、妻尊妾卑亦是社会等级的表现。

古代社会聚族而居,《唐律疏议》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⑧宋明清历代也有相似的法律。大家族中辈分复杂,人口众多,重中之重就是在众多子孙中确立继承人,上承宗庙,下延香火,嫡庶由母亲的偏正确立,妻妾区分由此生产。为了家族的长久稳定和传统礼教的传承,明确并保持每个人的身份很有必要,这就要求妻妾不可失序。

唐代以后妾之法律地位日益明确和巩固,在家庭中是介于妻与婢之间的阶层,受到夫与妻的双重统治。妾制是古代男权社会的产物,随着近代女权主义的兴起,男女平等的呼声愈加强烈。中华民国以立法废除了妾制,但民间纳妾之风仍存,新中国成立后,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得以确立,妾也消失在历史的舞台上。

注释:

①李志生.中国古代妇女史研究入门[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73.

②《唐律疏议》第十三卷《户婚律》.

③《唐律疏议》第二十二卷《斗讼律》.

④(东汉)刘熙《释名·释亲属》.

⑤《唐律疏议》第二十二卷《斗讼律》.

⑥[日]滋贺秀三著,张建国,李力译.中国家族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35.

⑦吕永.宋代妾之家属身份与地位的边缘化[J].池州师专学报,2006(8):79.

⑧《唐律疏议》第十二卷《户婚律》.

参考文献:

[1]李志生.中国古代妇女史研究入门[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版.

[2]段塔丽.唐代女性地位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版.

[3][日]滋贺秀三著,张建国,李力译.中国家族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第1版.

[4]张珣.淺谈我国古代妻妾的法律地位[J].法制与社会,2012(7).

[5]吕永.宋代妾之家属身份与地位的边缘化[J].池州师专学报,2006(8).

[6]陈宝良.正侧之别:明代家庭生活伦理中之妻妾关系[J].中国史研究,2008(3).

作者简介:

范文婷,(1991.4—),女,江苏靖江人,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

毛学梅,(1989.7—),女,江苏淮安人,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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