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凡
摘 要 《党的建设辞典》将群体性事件描述为对社会秩序与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因此,探讨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并完善其预防机制迫在眉睫。激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包括: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不完善,社会利益分配失衡以及政府公信力不足。建立科学的利益协调机制和公正的矛盾调处机制,以及努力提升政府公信力,是完善群体性事件预防机制的具体路径。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成因 预防机制
作者简介:王徳凡,重庆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1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262
当前,我国正处于关键的变革时期,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变革而来,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正是各种尖锐的社会矛盾相互交织的结果。鉴于群体性事件在我国不断爆发并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群体性事件的对策性研究成为了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个热点。群体性事件的对策性研究应该将预防机制研究与处置机制研究进行明确的区分,前者建基于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而后者建基于群体性事件的特点,二者的逻辑起点完全不同。因此,完善群体性事件预防机制的前提应该是对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科学的分析。《党的建设辞典》将群体性事件描述为:“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本文基于此描述,即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秩序与社会稳定正产生着重大的负面影响,探讨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以及应如何建立并完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机制。
一、群体性事件预防机制研究回顾
学界在立足于理论与实证调查相结合的前提下,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成果颇为丰富,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分类、成因以及对策方面的研究都取得了比较重要的进展。其中,群体性事件的对策研究是重中之重,而预防机制研究又是群体性事件对策研究之中的重要环节。
国家主要领导人认为,“群体性事件的预防机制應该包括科学决策机制、法律运行机制、社会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事前矛盾化解机制、社会自治机制、社会保证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 清华大学课题组主张,“从完善信息获取机制、利益凝聚机制、诉求表达机制、施加压力机制、利益协商机制、调节与仲裁机制等方面着手,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孙德超从“畅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健全前期处置机制、重塑政府公信力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个方面探讨了应如何制定群体性事件的预防策略。陈月生则指出,“群体性事件的预防策略应该包括重视与把握利益关系和利益矛盾、全面深入了解舆情信息、制定预防措施、实施监督决策”。
学界对于群体性事件预防机制的研究做了有益的探索,提供了诸多的借鉴。然而这些研究都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其一,缺乏对作用于事前的预防机制与作用于事中、事后的处置机制的明确区分,这为制定科学完善的群体性事件对策带来困难;其二,关于如何构建群体性事件的预防机制的观点比较零散,缺乏系统的整合;其三,提出的观点大多比较抽象,对于具体操作的问题缺乏详尽的论述,可操作性成为疑问。本文采取经验分析与文献研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群体性事件的预防机制研究,首先,对与群体性事件相关的社会现状进行分析,力图剖析群体性事件的产生背景与成因;其次,重新审视现有的预防机制并提出新的观点。
二、激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分析
群体性事件是各种社会矛盾相互交织的社会现象,激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也是多样的。然而,通过归纳和剖析群体性事件众多繁杂的成因,不难发现都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二是在社会运行中起主导作用的政府行为。因此,关于群体性事件的成因,虽然本文只列举了三个,但实质上几乎涵盖了所有群体性事件爆发的诱因。
(一)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不完善
基于历史文化传统以及制度设计的缺陷,我国社会不同的利益阶层并不能流畅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作用发挥极其有限。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某些群体依托国家政策的扶持以及自身的努力占据着越来越多的经济资源、政治资源以及文化资源,在事实上形成了社会中的优势阶层。优势阶层利用其掌握的资源更有效率地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然而,优势阶层毕竟不占多数,与其相对的弱势阶层因为自身占有的资源非常有限,即使想利用我国现有体制内合法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出版自由等利益表达方式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也显得十分困难。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报告,“我国目前最贫穷的阶层当属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乡无业、失业及半失业阶层,这两个阶层在中国社会阶层结构中几乎占到了50%”, 属于名副其实的弱势阶层。
由于现阶段我国的政治民主化尚未完全发育成熟,因此能吸引广大群众参与政治民主协商对话的机制也未能形成。当弱势阶层无法通过体制内的合法途径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时,便很可能选择其他没有合法依据的利益诉求表达方式。没有合法依据的利益诉求表达方式往往比较激烈,总是以不同利益阶层之间的利益争斗为内在动因,以械斗、围攻、绝食以及静坐等成本高、代价大、对社会秩序与社会稳定具有极大破坏性的极端行为为外在表现形式,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社会利益分配失衡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社会阶层结构由工人阶级、农民阶级以及知识分子阶层构成。在这种简单的阶层结构之下,社会利益的分配一般比较均匀,利益关系格局有着明显的均等化特征。而在改革开放之后,原有的利益格局不断向体制内、深层次以及多领域的方向推进而被触动,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大规模的分化,优势阶层与弱势阶层的对立日益明显。同时,由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初期,各项制度尚不完善,导致在社会利益分配的过程中充斥着大量不公平性、低效率性、非市场性甚至是非法性的因素,这些不利因素不断地对社会利益分配起着负面的作用,导致不同社会阶层间的贫富差距日益扩大,为各种尖锐利益矛盾的产生提供了温床。“我国的基尼系数早在2003年便达到了0.53,不但高于欧美发达国家的普遍标准,而且远超出了国际公认的0.3-0.4的安全线。” 这种居民间收入的巨大差距还表现为了不同地区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endprint
目前,我国主要依靠税收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来调整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分配。但税收制度并未能通过对优势阶层实行高税收来平抑不同阶层间巨大的收入差距,而社会保障制度也未能够在保障力度以及保障覆盖面上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占社会阶层结构约50%的弱势群体仍旧很难充分享受到国家经济发展带来的红利。因此,我国弱势阶层中的大部分人正处于相对剥夺的心理状态,“美国社会学家斯托夫曾提出相对剥夺理论,是指在与其他地位较高、生活条件较好的群体相比较时,个人或群体所产生的一种需求得不到满足的心理状态。” 倘若不及时改进社会利益分配失衡的现状,弱势群体的相对剥夺感将影响其情感意识,从而动摇社会赖以存在的合法性基础,造成剧烈的社会冲突,酿成群体性事件。
(三)政府公信力不足
政府的权威来自宪法、法律的授予以及国家暴力机关的威慑,但政府的公信力只能来源于公民发自内心的信任。一方面,政府公信力的不足往往导致在执法的过程中缺乏群众的配合,政府对于社会的管理能力大大降低,而一旦政府在贯彻国家意志的时候受到过于强大的舆论压力甚至是行政相对者以行动为表现形式的阻力时,为了达成行政目的就不可避免地會与人民群众发生矛盾,从而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制造了条件。另一方面,随着政府的信任危机不断加剧,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甚至可能会慢慢转变成时刻担忧受到政府欺骗的恐慌状态。亚里士多德曾经断言:“一切欺骗平民大众的方法都永远得不到信任。” 一旦人民群众断定了政府具有“欺骗性”或者“虚伪性”,为了保障自身利益,群体性事件的频发就成了不可避免的结果。
三、完善群体性事件预防机制的具体路径
完善群体性事件预防机制建基于群体性事件的成因。无论是建立科学的利益协调机制还是公平正义的矛盾调处机制,目的都是为了缓和不同社会阶层之间因为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不完善以及社会利益分配失衡而形成的利益冲突。而提升政府公信力的目的则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为了避免政府成为群体性事件的“推手”;二是促进政府在防范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一)建立科学的利益协调机制
1.完善利益诉求的表达机制
所谓利益诉求的表达,主要是指社会各阶层中的个人、群体或者代表向执政者(一般为行使公权力的主体)提出利益要求,并且希望要求得到满足的行为。社会学家科塞曾经指出:“冲突是一种机遇,通过它,社会能在面对新环境时进行调整。一个灵活的社会通过冲突行为而受益,因为这种冲突行为通过规范的改进和创造,保证了他们在变化了的条件下延续下去。” 在现实中的许多情况下,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往往根源于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矛盾,特别是优势阶层与弱势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当弱势阶层无法通过现有的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的时候,群体性事件爆发的“沸点”将大大降低。因此,只有完善利益诉求的表达机制,才有可能缓和不同社会阶层间的利益冲突,将群众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行为限制在合法、合理的范围之中,从而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1)完善现行信访制度。我国自古以来就注重民意表达的疏通,晋代统治者为了保证下情上达而专门设置了登闻鼓,而现有的信访制度与登闻鼓的设置就颇相似。完善信访制度是建立通畅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重要举措,同时,当下的信访部门实际上还承担了社会工作的心理疏导功能,为群众排解情绪提供了相应的通道。因此,信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工作原则,对于信访者所反映的职责范围内的正当问题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高效合理地回应信访者的利益诉求;对于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问题,应该及时引导并协助信访者将问题转交相关的职能部门,确保信访者能够及时表达利益诉求;对于偏执型上访者的无理要求,尽量进行沟通、疏导,排解群众的不满情绪;信访工作人员对于信访问题的处理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公平正义。
(2)强化社会组织的自治能力。在社会运行的过程中,政府起的是宏观调控的作用,而对于社会中出现的各种复杂的状况,难以做到事无巨细地应对以及面面俱到地处理。具有良好自治能力的社会组织能够弥补政府的不足,帮助群众与政府始终在合理合法的框架内进行互动,同时能避免由若干携带过激情绪的个人临时耦合形成的群体无序地表达利益诉求从而造成群体性事件爆发。一方面,社会组织本身来源于群众,因此也最贴近群众,能够在公民表达利益诉求、寻求权利救济时提供更多路径。另一方面,社会组织能够充当群众与政府沟通的桥梁,社会组织本身植根于群众,能最大限度地听取群众的意见,承认群众的合法权益,帮助群众有序地表达各种不同的利益诉求,然后通过合法的途径转达给政府。
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应该积极扶持弱势阶层的维权组织,关注弱势阶层利益诉求的表达,促成社会维权的组织化。社会维权的组织化程度越高,市场经济与公民社会的成熟度也越高。一方面,应该尽力引导弱势阶层利用我国现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政治协商制度,合法合理地表达利益诉求;另一方面,通过扶持弱势阶层的维权组织,帮助其充当表达利益诉求的主要角色。在我国现有体制内,保障一切法律赋予公民的表达利益诉求的权利,从根源上抑制群众使用缺乏合法依据的表达利益诉求的方式。
(3)提升社会自治组织预防机制参与度。首先,对于充当群体性事件组织者的社会自治组织,必须要查明事实,及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树立各类社会自治组织参与预防群体性事件的清风正气。其次,建立预防责任主体与各类社会自治组织之间有序畅通的桥联措施,特别是要与群体性事件易发多发领域的自治组织保持密切联系,确立下情定期上达制度并及时研判预警。最后,还应当将各类社会自治组织明确纳入预防机制奖励措施覆盖范围,增强其参与预防的积极性。
2.完善利益分配机制
阶层利益的获得量往往与该阶层所掌握的经济资源、政治资源以及文化资源有关,由于资源的不对等,社会中的优势阶层与弱势阶层便无可避免地产生利益矛盾,而这种利益矛盾往往是对抗性的。马克思曾经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 社会不同阶层的一切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利益而展开的,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分配以及相异的利益诉求经常会产生矛盾甚至激发冲突。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endprint
(1)以保障弱势群体利益作为完善利益分配机制的基础。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乡无业、失业及半失业阶层在中国社会阶层结构中几乎占到了50%,身处这两个阶层的群众是名副其实的弱势群体。现阶段,我国弱势群体无论是在政治领域还是经济领域都处于相对不利的位置。一方面,弱势群体的经济收入不高,生活水平较低,无论是在就业、住房、社会保障还是子女入学等方面都没有充分享受到国家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红利;另一方面,在我国现有的政治制度之下,弱势群体参与政治的门槛太高,无法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政治诉求,对于社会的影响力非常有限。自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一直是我国社会利益分配的方式,然而这种分配方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未充分发挥其优越性,反而推动了贫富差距的日益扩大,长此以往,必将加剧社会的不稳定,为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提供条件。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并缓解贫富分化,应当从两方面着手:
首先,提高农业劳动阶层的收入水平,减轻其负担,保障其合法利益。第一,政府应当通过主导农产品市场的开拓、加强农业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引导农民生产等方式充分释放农业经济的活力。第二,对于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鄉镇企业,政府应该在政策上予以充分的扶持与引导。第三,对于极端贫困的地区,政府应当建立有效的救助机制保障当地人口的基本生活,为其开辟更多的收入途径。第四,应该重视保护农民工的各种合法权益,逐步解决农民工的平等就业,其子女的平等接受教育等问题。
其次,应该重视城乡无业、失业及半失业阶层的就业问题。我国的经济结构中,第三产业的比重不断上升,随之而来的是产业的转移,劳动密集型的产业正向我国中西部甚至是国外转移,而东部沿海地区则逐渐以发展服务业为主。政府应该在发挥市场主导作用的基础上加强宏观调控,其一,鼓励企业增加劳动岗位,与企业联合开展各种岗位就业培训;其二,建立就业困难救助机制,为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如指导就业、失业救助等实质性的帮助;其三,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不但能够帮助和引导弱势群体在合法的框架内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还能将各种社会矛盾与利益冲突限制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协商,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团结。
(2)政府科学主导对社会利益分配的调节以缩小贫富差距。政府在社会利益分配过程中所起的主导作用必须得到强化,主要体现在分配的调节与统筹上。现阶段,我国在社会利益的分配上一直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然而在实际的操作中,效率总是被过分优先,公平则没有得到有效兼顾。政府应该在主导落实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的基础上同时规范利益分配秩序。通过宏观调控的方式,改变现阶段过分注重按生产要素分配而弱化按劳分配的现状,遏制不同阶层收入差距过分扩大的现象。政府需要加强对分配结果的监管,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坚决取缔各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分配方式,维护合法权益,缓解社会矛盾。一方面,政府应当充分发挥税收制度的作用,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制度在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上的关键作用,让高收入人群在依靠国家政策获得巨大社会财富的同时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真正尽到带动后富的责任。另一方面,实行科学税收制度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能使社会保障体系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政府通过增强社会保障体系的针对性以及覆盖面,才有可能让我国广大弱势群体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建立公平正义的矛盾调处机制
1.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社会的公平正义对于社会的稳定极其重要,而社会的稳定则是预防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前提。根据政治学家南茜·弗雷泽的正义理论,“正义的要求包括了政治正义和经济正义”。 因此,社会的公平正义应该体现为政治领域的公平正义以及经济领域的公平正义。
维护政治领域公平正义的前提是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尊严和基本政治权利。政治领域的公平正义离不开社会成员对政治的参与,只有保护社会成员合法参与政治的权利,才能使其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以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方式对立法机关以及政府的决策产生影响,从而增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科学性。
经济领域的公平正义则必须建立在为社会成员提供平等的经济机会的基础上。市场具有盲目性和滞后性的缺陷,社会成员由于所处的经济地位不同,很难获得平等的经济机会。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调控作用,一方面为社会成员提供平等的经济机会,为其打通上升的渠道,得以在较高的层面上获得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对社会利益分配的调节,加强对弱势群体的经济支持,使其在参与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基本经济利益能够得到保障。
2.科学拓展矛盾调解范围
现有的矛盾调处机制必须科学地拓展调解范围,才能化解层出不穷的社会矛盾,发挥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从而避免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具体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拓展调解范围。横向上,应该着重构建各利益相关方的协商对话平台,扩展调解主体的范围,广泛吸纳社会群众,特别是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群众,如律师、专家等,参与到调解活动中。现阶段多数有重大影响的疑难调解案件总是依赖公权力机关主导进行调解的状况必须得到改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该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与群众代表、人民团体密切合作,积极参与到人民内部矛盾的调解过程中,依靠人民群众自身的道德良知,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框架内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纵向上,必须重视采用多种不同的方式和手段化解社会矛盾。我国现有的矛盾调处机制主要依赖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而社会调解与人民调解应该被纳入到调处机制当中,力图在一个更大的调解格局下,根据矛盾的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调解方式,从而达到整合各方力量优势互补、提高调解效率的目的。
3.构建新型利益矛盾关系化解机制
当前,在经济迅速发展的环境下,出现了很多因法律滞后而来不及规制的新型利益关系,因此而产生的矛盾关系在法律属性上应属于待定,而不应当擅自认定合法或违法,这会导致双方利益关系根本失衡,从而诱发群体性事件。构建新型利益矛盾关系化解机制,一是需要尽快供给缓和利益矛盾关系的制度规范;二是完善相关方利益平衡对话机制,化解不确定利益矛盾关系,需要双方当事人代表、相关行业协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平等协商,同时,要执行群体性事件预防责任主体先行参与制度,便于掌握各方利益商谈进展状况,评估突发事件的可能性程度。endprint
(三)提升政府公信力
1.推进政府诚信建设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以及司法诚信的建设,政务诚信建设的重点是政府诚信的建设。政府诚信的建设是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基础,起着导向性的作用。如果政府缺乏诚信,在施政的过程中则无法得到民众的配合,因为诚信是政令可以顺利施行的保证,政府唯有取信于民才能起到引导公众预测未来社会行为以及评判社会价值的作用。
2.推进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频发,腐败已经成为激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诱因。因此,对于反腐倡廉必须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对公权力的行使要做到严格的规范与监督。政府应该自觉公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该公开的政务信息,真正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关键环节以及重点领域要进行深化改革。一方面,相关职能机关应该加紧建立与完善专门应对腐败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也要对廉政的风险进行有效防控,谨防产生其他不必要的利益冲突,对腐败的防治要做到科学有效。
四、结语
近年来,频发的群体性事件对我国的社会秩序与社会稳定产生了重大的负面影响。本文通过分析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完善群体性事件预防机制的具体进路。总体而言,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主要有三个:第一,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不完善;第二,社会利益分配失衡;第三,政府公信力不足。而针对上述三种原因,完善群体性事件预防机制的具体进路包括以下三条:第一,建立科学的利益协调机制;第二,建立公正的矛盾调处机制;第三,提升政府公信力。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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