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从淘宝到微商,互联网购物的争夺战不仅仅没有停歇,反而还愈演愈烈。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传统的网购形式已经很难满足广大消费群体的需求,如今“一元购”作为一种全新的互动购物体验方式发展非常迅速。但是国内的“一元购”模式却出现了异化,急需要进行制度上的完善。在文中要就国内“一元购”模式的异化以及制度完善展开探讨,以期更好的促进国内“一元购”的完善。
关键词 “一元购” 制度 异化
作者简介:张钟祺,吉林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166
一、 “一元购”现状和缺陷
“云购”是近年我国新兴的一种网上购物模式。其原理是商家将购买一个商品所需的金额分成若干的等份在网络上出售,消费者购买其中的等份将获得相应的编号,当该商品所分的等份全部售出后,云购网站将从所有编号中抽取出一个幸运编号,获得相应编号的人将直接获得该商品。
暂且不论“云购”模式极易异化成的各种犯罪,就算按照商家构建的“云购”模式进行经营活动,其特殊的性质也有所争议。本文将以“云购”中最为典型和流行的“一元购”进行探析,试图给消费者阐明笔者心中的“一元购”模式以及如何解决和完善这些问题和制度的方法。
(一) “一元购”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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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元购”的缺陷
“一元购”作为当下十分流行且富有创新意义的购物模式,产生的时间不过短短数年,虽然近年间其引领的“云购”模式在网络购物领域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但是法律上还没有专门对该模式制定任何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一元购”模式的运行都是基于各个网站独自制定的规范进行的,“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思想是“一元购”模式能够成立的最大基础,笔者亲身体验了“一元购”各网站,发现绝大多数网站都有以下的制度缺陷,容易导致该模式异化。
1. 金额没有限制
以“云购全球”为例,其网站中的云购商品有奢侈品和汽车一栏,有的奢侈品价格高达十万,有轿车的价格甚至高达数百万,以“一元购”的购物模式,可以购买多个等份额来提升中奖的几率,依前言所述,消费者可以投入数十万数百万来赢取商品,这种高价格商品云购的存在意味着云购网站对消费者的投入金额等于没有限制,并且很可能超过或达到赌博犯罪的定罪金额,虽然法律对“一元购”没有规定,但是如果“一元购”投入金额达到了赌博罪的犯罪金额,根据立法者的意图,無疑也是达到了法律认定危害社会的标准。
2. 操作不够透明
“一元购”模式作为网上购物模式,中奖具有不确定性,如果没有严格按照随机概率抽取用户,就显然构成了诈骗罪,因此抽取中奖用户操作的透明化是必须也是应当的,但是网络抽奖不同于现实的抽奖,暗箱操作的手段多样、隐蔽,消费者很容易受到商户的欺骗而没有察觉,而且各个云购网站并没有公示抽奖的程序和方法,只有在声明中强调本身的随机性和保证公平,但是保证和强调并不能真正的达到消费者所期望的保障。
3. 监管不够明确
“一元购”属于新兴的网络购物模式,由谁监管的也成为了一个现实问题,因为法律关于该方面的空白,“一元购”还处于“自治”的阶段,消费者发现了问题或者受到了欺骗,只能向“一元购”网站投诉,以舆论或者是商誉对该模式进行监管和限制,然而内部自我监督效果显然不佳。
二、“一元购”模式异化发展和制度完善
因为“一元购”制度缺陷的存在,伴随时间的推移,该模式的异化在如今初现端倪,媒体的舆论,专家的质疑,群众的投诉愈吵愈烈,但是我国有关部门并没有立即取缔和抛弃这种购物模式,可知该模式徘徊在罪与非罪之间,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如果我们将“一元购”放置在严格的监管下,不失为一种富有创新和趣味的购物模式,但是在目前社会现状中,“一元购”面临的问题中就存在监管不明。在这种现状下,该模式异化发展十分迅速,犯罪队伍也愈加庞大。
(一) 异化为赌博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可知我国“赌博犯罪”有以下的构成要件:
一是嫌疑人是以营利为目的,并非消遣或娱乐。
二是多人共同参与。
三是达到一定的金额要求。
据此我们以“赌博犯罪”的构成要件并结合赌博的一般行为对比“一元购”。
1.“一元购”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类赌行为
“一元购”各类商品的标价普遍高于其官方售价,当一件商品出售完毕,商家的利润远远大于其市场应得利益,极大部分的消费者期望付出少量的代价获得高昂的回报,参与“一元购”的目的已经不是单纯的娱乐消遣。“一元购”的模式具有射幸性,属于射幸合同的范畴,消费者在交易中仅得到一个中奖机会,而商家至少都将获得所出售商品的应有利益,商家和消费者的风险承担显然不平衡,其外部形态和彩票相近。根据《彩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一元购”模式显然涉嫌非法博彩。
2.“一元购”的组织形式为多人共同参与
“一元购”与赌博网站其中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其款物是商品而非金钱,但是用商品代替金钱的做法并不能改变其是赌博的本质,我国《解释》第八条中也提到赌资并非仅限于金钱。如果将消费者购买等份商品行为视为投注,商品作为希望赢取的赌博款物,那么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过程就是参赌过程。根据我国法律对于参赌人数的相关规定,网站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多人一账户或一人多账户按照实际人数计算,当下多数“一元购”平台人数远远超过了开设赌场罪中认定为“情节严重”的120人以上。山西省晋中市区法院对在麻将馆放置“一元购烟机”认定为开设赌场罪,那么在网络上放置“一元商品”的行为理应也涉嫌开设赌场罪。endprint
3.“一元购”容易达到赌博罪的定罪金额
“一元购”购买金额上限并非只有一元,每当消费者开始购买商品,“一元购”网站会提醒消费者购买的人次越多,中奖的概率就越大,购买的上限就是购买整个商品所需要的人次,某些商家就利用了消费者的贪欲和冒险心理,暗地里变相的诱惑消费者继续投入金钱,即使结果没有中奖,“一元购”网站也会赠予消费者优惠券、代金券等电子虚拟物,促使消费者再次投入金钱,逐渐演变成了“病态性赌博”。
(二)异化为非法经营罪
首先“一元购”对于烟草等限制经营品未经许可买卖就已构成了非法经营罪。“一元购”贩卖的经营品是否取得了授权和许可,消费者多不在意,也不会进行举报,某些小平台网站明目张胆地销售如烟草,雪茄等限制经营品,或者客服私底下与用户交流,以云购商品为幌子,实际上在私底下偷偷贩卖限制经营品、非法物品和山寨产品,形成了一条灰色的产业链,消费者出于占小便宜的心理,不积极举报甚至对这种非法购物乐此不彼。再者我国的互联网彩票在有关部门的监管下已经停售,但是“一元购”这种类似于销售彩票的模式却在网络上发展壮大,如果不多加监管而是放纵该种模式继续大行其道,互联网彩票停售的意义也会遭到人们的质疑,出于政策的历史性和延续性考虑,也应当对該模式严加监控。
(三)“一元购”的制度完善
1. 严格限制每人的消费金额
“一元购”是让消费者以较低的价格有几率购得商品,对于商品的云购价格,主要分为两种情况考虑:
一是溢价销售,云购网站从中获得了额外的利益,如果销售金额达到了赌博罪的金额那么就很容易构成了赌博罪,但是消费的金额没有达到赌博罪的犯罪金额,那么对于该销售模式可以认为是普通的商业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二是平价销售,云购网站并没有从中获得额外的利益,如果没有达到赌博罪的犯罪金额,那么自然不够成犯罪,但是如果达到了赌博罪的犯罪金额,通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法官进行裁量,当前的一元购网站多是中介的平台,因此其销售的获利并不能单纯从商品的价格来进行判断(广告、流量等)。因此基于立法者对于赌博成罪的立法意图,“一元购”的金额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回归以娱乐为主的购物模式。
2. 明确规定监管权归属和监管内容
一个模式的良好运行离不开有力的监管,“一元购”模式的变质和异化与监管权内容和归属的不明有着极大的关系,“一元购”模式虽然是一个新兴的购物模式,但是从2011年诞生到如今运行也有将近6年多的时光,监管还是处于空白的阶段,因此对于监管权的归属是个亟需解决的问题。我们认为“一元购”的监管应当实行多部门监管,工商、税务部门、工信局、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团体都应在其职务的范围内合理的进行监管,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范坤成. 网络“一元购”乱象之法律规制思考.法制博览.2016(33).
[2]王城荣.一元购的法律定性.商.2016(33).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