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铁震 丛树德
摘 要 检察官联席会议与专业研究小组都是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一个或多个由业内人士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的咨询性会议组织,开展研究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总结类案规范、组织理论业务学习等事项,为检察官依法公正办案、检察长(检委会)决策提供专业性、系统性的咨询和指导。然而由于相关制度内容还不够完善系统,一定程度上使得咨询制度难以按照统一机制有效实施。本文结合笔者工作实践,对两种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对两种制度的实践操作提出建议。
关键词 检察官联席会议 专业研究小组 疑难复杂 制度
作者简介:周铁震,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丛树德,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159
为配合和衔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建立和完善检察办案咨询制度。检察办案咨询制度主要是指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一个或多个由业内人士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的咨询性会议组织,开展研究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总结类案规范、组织理论业务学习等事项,为检察官依法公正办案、检察长(检委会)决策提供专业性、系统性的咨询和指导。检察官联席会议与专业研究小组都是当前主要的检察办案咨询制度。然而由于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咨询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检察机关多是自行探索制定框架性的内部规定,相关制度内容还不够完善系统,一定程度上使得咨询制度难以按照统一机制有效实施。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两种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对两种制度的实践操作提出建议。
一、二者共性分析
(一)性质、作用基本相同
二者均为辅助性质的组织,都是在保证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的前提下,通过广泛汇聚集体智慧和力量,为检察办案决策提供支撑辅助,以期达到提高办案质量的效果。
(二)均为非独立性机构
目前二者均不具有编制上的设置,不是正式机构,并无法律条文要求必须设置,对于机构设置、人员组成、运行机制等也没有统一的规定,而且召开会议多为临时性。
(三)工作方式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由于二者均具有研讨性质,因此在工作方式上存在相同之处,尤其是疑难案件研讨,基本方式都包括了解案情和争议焦点、提出质询、发表意见。
(四)意见均不具有强制效力
二者一般都不会形成像检委会等正式会议作出的决议,仅形成每个参加人的研究意见,且这种意见仅供检察官办案或检委会决策参考,不具有强制性和决定性。
二、二者差别分析
(一)隶属不同
检察官联席会议隶属于各业务部门,通常在本部门内召集。专业研究小组则隶属于检委会,一般由检察长或检委会专职委员领导,检委会办事机构负责管理。
(二)发起人或决定人不同
检察官联席会议一般由案件承办人提请召开,由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召开,或由主任检察官召集。专业研究小组开展工作则一般由检察长或检委会专职委员决定,或由检委会办事机构提出报检察长或检委会专职委员决定。
(三)参加人范围不同
检察官联席会议一般限于本部门检察官和协助办案的检察辅助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部门检察官参加。专业研究小组的成员则来自于全院各个部门的业务骨干。
(四)工作内容不完全相同
从目前时间来看,检察官联席会议主要是研究检察办案中遇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事项,尤以案件为主。专业研究小组除了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事项,还包括总结类案规范、组织理论业务学习、撰写调研成果等事项。
(五)意见采纳主体不同
检察官联席会议形成的意见由提请人,一般是案件承办人决定是否采纳。专业研究小组形成的意见则由检委会决定是否采纳。
(六)程序上的要求不同
虽然检察官联席会议的召开一般由部门负责人或主任检察官决定,但从实践操作来看,也有必须召开的情形,如《天津市检察机关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试行)》中规定,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或事项,应当先行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而专业研究小组制度在实践中并无必须召开的规定。
三、检察官联席会议与专业研究小组制度探索与运行的建议
(一)科学设定参加人范围
当检察官联席会议或专业研究小组召开会议研讨案件或事项时,如何确定参加人的范围,会直接影响到研讨的效果。对此,笔者有以下三点建议:
第一,避免参加人员竞合。如前所述,检察官联席会议参加人有可能是专业研究小组成员,而专业研究小组成员则可能是各个业务部门的检察官或业务骨干,二者在成员上会出现重合。笔者认为,当二者所研究的案件或事项相同时,同一人不宜出现在两个场合,因为既然设计出这两种制度就是为了最广泛地听取意见,博采众家之长,那么就应该尽量避免在参加人员上出现重复。
第二,案件或事项承办人都应出席或列席二者的会议。因为承办人是案件的办理者或是事项的提出或设计者,对于案件或事项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中的争议焦点、研讨重点最为清楚,便于二者会议的参加人及时、全面了解研讨内容,有利于二者开展工作和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引入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二者的工作。因为二者研讨的内容,尤其是疑难复杂案件,多涉及法医、文检、司法会计、计算机等专业技术问题,这种专业性技术问题往往对案件的处理产生关键性的影响,而本院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到检察官联席会议或专业研究小组工作中,无疑对专业性技术问题的解决起到积极的作用,从而增强研讨的效率和效果。
(二)二者不宜合并召开
有人认为,同一案件或事项由不同部门分别研讨,有浪费资源和降低效率之嫌,但笔者不认同此种观点,理由有:其一,不论是案件还是事项,需要研讨的必定是重大或疑难复杂的,一般都关系着案件质量、司法公正、检察工作发展方向,在数量上也是少数的,因此相比较而言,分别研讨也是必要的。其二,如前所述,二者在隶属关系、召集主体、意见采纳主体均存在差异,合并召开并不妥当。其三,专业研究小组研讨的个案一般均为检委会将要审议的案件,而检察官聯席会议研讨的案件并不一定提交检委会审议,因此让专业研究小组参与研讨不一定提交检委会审议的案件,从必要性、案件保密性以及程序等因素考量,也是不合适的。
(三)赋予阅卷权
司法责任制的目的就是要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要求增强检察官、法官的司法亲历性,而检察官联席会议和专业研究小组作为检察办案咨询机制,要真正发挥参谋作用,就需要充分了解研讨的案件情况,最直接、最可行的方法就是阅览案卷,这对于提高工作效率和意见的准确性,及时发现承办人没有查找出的案件瑕疵都是十分必要的。
(四)应明确回避和保密规定
检察官联席会议和专业研究小组研讨的事项,尤其是案件,一般均处于办理阶段,涉及回避和保密问题,接触案件的人范围越大,违反回避和保密规定的风险越大,因此在制定检察官联席会议或专业研究小组工作规则时,应对回避和保密事项予以明确规定,在对具体事项开展研讨前,由出席会议的每个人签署无回避情形和遵守保密规定的承诺书。
(五)列入检委会审议程序
如前所述,凡是提交检委会审议的案件一般都要事前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研讨,而专业研究小组是服务检委会的辅助性组织,因此当二者的工作涉及检委会上会议题时,有必要列入检委会审议程序。对于检委会会议程序设计,笔者有以下两点建议:一是二者应派代表列席检委会,检察官联席会议由部门负责人作为代表,部门负责人是检委会委员的,由其指定参加检察官联席会议的承办人以外的其他检察官作为代表;专业研究小组的代表由检察长指定;审议的议题涉及专业性技术问题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列席。二是程序上应与现行的检委会议事规则不相冲突,检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要求按发言者职务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发表意见,因此检察官联席会议或专业研究小组代表发表研讨意见应在承办人汇报之后检委会委员表决之前,当检察官联席会议代表和专业研究小组代表均列席会议时,由检察官联席会议代表在先发言。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