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侵权行为中抄袭问题研究

2017-11-30 19:21刘杨
新媒体研究 2017年20期
关键词:认定标准著作权

刘杨

摘 要 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媒体和信息交流方式,近年来极大促进了信息的高速传播和共享。信息技术的支持使微博具有易获取性和易扩散性,微博被无偿“拿走”的现象层出不穷。加之网民发布微博时大多带有主观随意性,保护和尊重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意识淡薄,微博侵权行为随之频繁发生。文章着重探讨微博侵权行为中抄袭问题的原因及认定标准等,并结合实际提出建议性的对策。

关键词 微博侵权;抄袭;著作权;认定标准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0360(2017)20-0083-02

1 微博的发展状况及微博抄袭现状

微博是一种通过关注机制分享简短实时信息的广播式的社交网络平台,近年来已发展成为人们重要的信息发布、交流、和传播工具。根据2016年微博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9月,微博月活跃用户达2.97亿,较2015年同期相比增长了34%[1]。随着自媒体的蓬勃发展,微博被更多人追捧和使用,也进一步地深入我们的生活。

然而在微博使用过程中,也暴露出一系列侵权问题。尤其是一些用户擅自搬运他人微博的原创内容,不仅损害了原作者的权益,也让微博的同质化越来越严重,冲淡了微博的原创性。

2017年2月26日,著名演员宁静发布一条微博,文字部分是“其实 无论算不算计 是不是没心没肺 都要小心防备 人生际遇大致两种 一直被人坑 也一直有贵人”,同时配上一张文艺范儿的风景图。

而在微博發出一个多月后,3月19日,一位微博名叫“颜土豆avi”的红V认证用户言辞犀利地指出宁静这条微博的文字部分抄袭自己2014年10月28日发布的一条微博,而且“还有点抄错了”,该微博原文是“后来我明白,无论算不算计,没心没肺还是小心防备,人生的际遇大抵都是这样:一直被人坑,也一直有贵人。”

虽然原作者如此义愤填膺,然而微博下面的评论则几乎一边倒地支持宁静,认为她这样的行为不算抄袭,顶多算引用,觉得这位“心灵鸡汤”博主有些大题小做;另一方面,很多黄V认证的用户转发了博主声讨宁静的那条微博,表示支持原博主,并指出评论区“让人开了眼界”。

在日常刷屏的过程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微博抄袭的现象。除了抄袭文字,更多的是搬运图片、视频等,并且不注明出处,甚至会采取一些手段将原作品的水印去掉,将别人的微博作品彻底据为己有。除此之外,一些用户在使用别人的原创内容时,会@原博主或者标注来源,即便如此,也并不意味着他获得了原博主的授权。

这些微博侵权行为也引发了关于微博抄袭及其背后的著作权法律问题的讨论。虽然,关于微博著作权的问题与其他网络著作权问题并无本质上的差异,应当适用著作权法与此相关的一系列法律规定,但是微博的碎片化、分享性、极速传播的特点也给相关法律的适用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挑战[2]。

2 微博抄袭行为的原因

事实上,转发微博只需要点击两次鼠标,而抄袭微博却需要先复制文字、保存图片、下载视频,再重新进行发布,自然比直接转发复杂得多。然而一大群人却舍简趋繁,原因到底是什么呢?

首先,微博抄袭的内容大多数是具有病毒式传播效果的段子、搞笑图片、视频等。一些用户直接搬运、占为己有,无非是为了借势营销,吸引不明原创内容来源的网民进行浏览、转发,从而为自己积攒人气,吸引粉丝。很多所谓的“营销号”经常干这样的勾当,看到某一条微博转发量和评论量很多,便全部照搬,据为己有,企图以此吸引用户关注,增强自己的影响力。

其次,由于微博最主要的功能是分享和传递信息,所以博主发布微博的目的是为了引起网民的关注,让他们进行点赞、评论和转发。某条微博被点赞、评论或转发的次数越多,博主得到的满足感就越多[3]。分享性是微博的生命,“自由、开放、共享”是微博的重要理念[2],这也就决定了微博内容的易复制性,每个微博用户都能不受限制地复制公开发布的微博内容,这实际上为抄袭微博提供了“技术条件”,微博抄袭行为也就随之产生。再加之微博的极速传播特征,微博抄袭更加有了泛滥的态势。

另一方面,在微博这一网络服务平台不愿对此负责的情况下,个人追究的成本太高,受害者无法从法律和经济上获得救济,也就很少会去追究抄袭方或者维护自己的权益[4]。即使有如“颜土豆avi”等博主在微博声讨,很少会有受害者会认真维护自己的权益。更加引人深思的是,在明显的抄袭微博的底下,很少会有评论指出该微博内容是抄袭的,除非是原作者亲自声讨,才会有附和维权的声音。运营商不提供支持,网民见怪不怪,抄袭行为也就开始泛滥。

3 微博抄袭的认定标准

3.1 微博抄袭的内容主体判定

首先抄袭的内容主体一定是作品。同样,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也是作品。所以,对于微博抄袭的内容主体的判定也就归结为对于“作品”的判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二条规定:“作品是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可见,构成作品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独创性,即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并体现作者的思想或个性;二是客观性,即可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并被人感知;三是可复制性,即可以复印、录音、录像等方式被制作成一份或多份[5]。能够引起广泛关注的微博作品多是博主灵光的闪现或心血智慧的结晶,其中必定凝结着作者的独创性劳动。

微博140字的量足以构成作品,况且2015年2月28日后,微博对全量用户开放微博140字的发布限制,这就更不影响微博文字内容被判定为作品。但微博本是一个交流沟通的工具,只言片语的即时表述,让“名人”与“草根”都在微博上找到了展示自己的舞台。普通的微博使用者,大多用流水账似的记录来晾晒自己的生活和心情,这种简单描述柴米油盐生活的表述,显然不能被认定为“作品”,也就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6]。所以微博“作品”的认定还要因“博”而异。但是只要是微博“作品”,每一件都应该受到保护,这与首发媒体没有关系,媒体运营商只是提供一个平台,微博上首发的作品与报纸杂志上首发的作品在法律权益上没有区别[4]。endprint

3.2 微博抄袭行为的界定

很多人觉得抄袭一眼就可以看出,并不需要认定,其实不然。以上述的“宁静抄袭事件”为例,虽然两则微博的文字部分有99%的部分相同,但很多人認为宁静只是在引用、借鉴,就像我们平时发微博也会使用名人名言,也很少会署名,但这并不构成抄袭行为。而另一方面,若是直接抄袭原创段子、故事用于公众号文章或者商业文案中,则是确定无疑的微博抄袭行为。例如,2017年10月8日,微博知名段子手“银教授”发布一条“公益维权”微博称美特斯邦威官方公众号的文案盗用了他此前发布的一条段子,要求其道歉并赔偿人民币5 000元。随后美邦也做出了回应,向“银教授”私信道歉并且按要求进行了赔偿,而“银教授”也删除了那条“公益维权”微博接受了道歉,并将赔偿款捐给了公益组织,此事终了。由此可见,具有独创性的微博文字内容充分享有版权,未经许可决不能被直接使用。但多数人觉得微博上的文字作为作品来说分量太轻,很少有博主会追究抄袭者的责任。微博上像“银教授”这样敢于维权并且善于维权的博主并不多,这也使得微博抄袭行为缺乏管束。

由于文字传达内容的有限性,相对而言,抄袭微博图片、视频的行为更多。图片作品的复制极为简单,只需长按图片,选择“保存图片”即可,加之图片的微博水印也很容易就可以去除,所以图片内容相同的微博极为常见。但是很多时候,使用别人发布的图片重新发布微博很难被判定为抄袭,例如说一个用户在微博上看到别人的摄影作品很美,便随手保存,而过一段时间发微博时,觉得和文字很配,便附上这张别人的摄影作品,这就不算是抄袭。然而若是故意隐匿原作者的姓名,将别人的图片作品据为己有,甚至以此获得商业利益,这可以被认定为是侵权行为。

一些专门生产视频内容的博主对于自己的作品保护意识很强,在他们的视频上都会标注各式各样的水印,以表明视频内容的所有权属于自己。而对于一些偶尔发布视频的微博用户来说,他们的版权意识不强,不会有对视频做水印处理的意识,因此就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用户下载盗窃,并据为己有。

另一方面,很多博主发布的图片、视频作品并非本人原创,而是从Youtube、Instagram、Twitter等境外社交媒体上搬运外国用户发布的原创内容,直接搬运的微博内容不能算是该博主的独创性作品,所以其他用户发布相同内容,并不能判定为抄袭。而另一些博主对于视频做了简单的翻译、剪辑等,这其中融入了其智力性的创造劳动,因此这些博主对于这些微博作品享有著作权,他人未经许可是不能使用的。而对于这些搬运外网作品的博主,他们一般会注明来源和原作者,属于“合理

引用”。

当同一微博内容抄袭次数多了,再加上转载的人数,此时很难找到原作者,这也对微博抄袭行为的认定提出了挑战。

4 改善微博侵权问题的建议性对策

首先,完善网络侵权问题的相关法律,明确各方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7]。现在人们对于知识产权、著作权这些概念已不陌生,但是对于自身的权利却没有十足的意识。这就需要加强普法工作,让人们明确在互联网上自身享有的权利和需要履行的义务。

根据目前司法情况来看,立法者要密切关注技术的发展,根据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注意法律的调整,如果立法者对时代变化很迟钝,立法就会滞后。

其次,微博运营商方面可以细化规范协议,在用户注册协议中明确约定微博用户允许其他用户原文转发自己的微博,但是转载要保持署名且不能篡改信息等。这样,变默示许可为明示许可,可以使得授权明晰,避免纠纷发生[2]。微博作为社会化的媒体,共享信息是它的一个重要作用。绝大多数发布者是愿意看到自己的信息被转发分享的。

另一方面微博运营商可以从技术上把控局面。运营商可以研发一种微博识别机制,发现内容完全一致的微博,自动删除发布时间稍晚的微博,留住发布时间最早的微博,从源头上切断微博抄袭的路径。还有一种做法已经实行,即微博举报机制。微博运营商收集用户举报信息,当某一微博账号一定时间内被多次举报抄袭别人的原创微博,即给予封号处理,从严打击微博抄袭行为。

最后,作为权利人的微博用户应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我们要加强自律,文明使用微博。从自身做起,遵守用户注册协议,努力提高自己的媒介素养。一方面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自身著作权受到侵害,并在遭受侵害时积极维权。另一方面,应当注意自身行为,慎重所发信息和转发行为,尊重他人著作权。用户之间可以签订 CC(Creative Commons)协议,即知识共享协议[5]。根据此协议,只要用户遵循“署名”和“保持作品完整性”原则就可以非商业性使用他人的微博作品,促进知识交流与共享。

参考文献

[1]樊博.2016年微博用户发展报告[EB/OL].[2017-06-16].http://data.weibo.com/report/reportDetail?id=346.2017-01-11.

[2]姜颖,穆颖.涉微博著作权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2013(6):28-36.

[3]高荣林.微博作品网络传播的限制问题探析[J].新闻界,2014(9):55-60.

[4]王京雪.“复制不转发”:微博抄袭泛滥成灾[N].新华每日电讯,2011-08-26.

[5]杨美琳.“微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2(3):30-34.

[6]李萍.微博著作权的界定与权利归属[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6):75-76.

[7]党颖.微博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与法律监管[J].中国出版,2015(12):38-4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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