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必然性探析

2017-11-30 08:59张洁
党史博采·理论版 2017年11期
关键词:必然性法治建设融入

张洁

[摘要]《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提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任务和要求,为新形势下进一步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明了新的建设方向。以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理论依据,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内在规律、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逻辑、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三个层面出发,探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关联性,分析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必然性。

[关键词]习近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必然性

核心价值观是国家和谐的“稳定器”,是文化软实力的“灵魂”,是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沉淀着丰富的中华传统道德资源,蕴含着现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念,引领着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国家长治久安。2016年10月11日,习近平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8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会议首次明确提出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目标及任务,并强调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共政策中,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法律促进道德建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法治建设中的实质是基于国家治理框架和法治原则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其任务是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从党的十八大提出“三个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结合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以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理论指导,厘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必然性规律,对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

2014年2月24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讲话指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①用法律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发展需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内在活动规律,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从要素关联看,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素,与自由、民主、平等、公正等其他要素互为关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是推动包括法治建设在内的全方位一体建设,缺一不可。

二是从发生机制看,人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有机统一个体,表现为个人主观价值取向的个体价值观不仅仅是个体成长的自然产物,而且是个体融入社会经历后的客观需要使然。换言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与改革实践的基础上无数个体价值观合力选择的结果,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因此,通过制度设计合理优化价值资源,并通过法律政策保障价值功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应有之义。

三是从实践途径看,就目前经验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有两条途径:教育化和法治化。前者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教育引导、舆论宣传、文化熏陶、制度保障和实践养成,内化为群众的精神追求,外化为民众行为的过程。后者是通过法律、制度和规章来规制人们的社会行为,使人们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预期要求的过程。前者是社会成员自觉践行的过程,后者是法律制度规范约束的结果,两者互相促进,统一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内在活动规律之中。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过程中,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确立和不断完善,市场对培育核心价值观的负面作用逐步显现,物质诱惑不断侵蚀社会价值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化方式有被弱化和边缘化倾向,在实践中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化的力度势在必行。

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

“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②习近平强调:“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③依法治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治国理政方略,强调的是以法治为理念、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治理模式。以德治国是基于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念下的国家治理方式,有别于传统人治社会的“官德”治国,以德治国强调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化,达成社会成员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需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之中。原因在于:其一,法治和德治,形式上体现为法律和道德的价值互补关系。一方面,道德与法律的共性使得互补成为可能。道德和法律同为社会主义上层建筑,本质上都是社会主义制度在思想和精神层面上的凝练和表达,都具有引领精神思潮、整合社会秩序、维护经济基础、构建社会心理等社会功能。另一方面,法律的实践性特征决定了法律适用及法律本身存有局限,弥补这种局限的需要使得法律精神与道德追求的结合由可能转变为必然。其二,法治和德治,实践中蕴含着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的互动关系。“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德治通过凝聚社会共识,在人伦、道义、价值的道德建设中促进人的法治信仰,养成人的法治精神。同时,“不知耻者,无所不为。”法治通过法律实施,在立法、执法、司法的法治建设中规制人的道德行为,惩罚人的非道德行为,保障人的道德底线。

三、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2016年12月9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重视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要利用二者之间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共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两个必要前提:“国家治理现代化要往何处去”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如何推进”。

一方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往什么方向走?这是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及制度的价值表达,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人民的愿望诉求,在治国理政的实践历程中不懈探寻国家治理的方向,其价值坚守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要往何处去”的问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价值理念层面确保国家治理的社会主义方向,涵养国家制度体系的社会主义内容,建构国家治理能力的社会主义原则。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实践过程中,离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引领和理念守护,现代化建设将失去价值共识的凝聚,国家治理也将成一盘乱局。归根结底,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追求,这是当前和今后很长时间里治国理政的主要价值目标。

另一方面,回答“国家治理现代化如何推进”,关键靠全面深化改革。习近平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就是“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⑤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从制度及制度体系的改革入手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不断运动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性规定和规律性反映,体现了制度及制度体系改革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原则。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只有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及原则有效融入法律法规的制度建设中,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才能充分发挥,治理主体的制度执行能力和活力才能得到彰显。如此方能营造出这樣一个和谐局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国家治理的走向预制和定义发展理念,国家治理体系为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一系列相互协调的制度框架,国家治理能力在法治实践层面发挥制度之于管理国家的效能、维护社会意识之于社会秩序的导向。因此,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过程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现代化的完善过程,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融入法治建设实现主体价值自觉的实践过程,体现了理念、制度和实践的有机契合。

[注释]

①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90页.

②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第168页.

③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29-30页.

④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48页.

⑤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25页.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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