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男
【摘 要】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现代社会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之间的联系是十分紧密的。文章首先对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存在的异同点进行分析,然后以此为基础分析了二者之间的适用关系,希望能为相关法律的施行与完善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适用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现代社会结构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新知识产权不断产生,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保护愈加深入,但需要警醒的是,即使有了法律的保护,侵权事件也时有发生。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与完善,则对知识产权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进行补充,二者的紧密结合共同构建了防范知识产权被侵害的保护体系。
1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异同
1.1 二者的相同之处。一,立法目标相同。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在表面上看存在相悖的情况,但其立法目标的实质是相同的,都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确保先关市场秩序的健康、良性发展。二,原则相同。知识产权的实质是使知识产权人能够有权独占知识产权人的智力成果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并排斥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而这一原则与反不正方竞争法中禁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是完全符合的。
1.2 二者的不同之处
一,权利根属不同。知识产权是一项具有独占性质的权利,且具有排他性,在形式上是一項合法的垄断权,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垄断性的权利;而反不正当竞争则是一种救济权,是指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不正当竞争手段的侵害时,可依据该法律依法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二,作用机制。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定专有权,其认定是为了能通过相关的法律制度形成积极的保护,进而达到构建创新型社会的作用;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恰恰相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通过行政查处和诉讼的方式来对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作出禁止,是一种消极的事后保护,主要是由禁止性规范构成,以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作为评价经营行为是否正当、是否应当禁止的标杆,其对知识产权人权益的保护具有被动和补充的效果,是通过维护正当竞争秩序、制止非法的竞争行为来实现保护的。三,价值取向不同。从价值取向角度来说,知识产权注重的是个人本位主义,主要体现在于对权利人个体利益的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更注重社会本位主义,更多的体现了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
2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
2.1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法的补充作用。对于知识产权法来说是将个人的合法权益来当做保障的对象,而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说是将社会权益和经济价值来当做保障对象。创新者的精神财富和经济财产就是知识产权,对这些创新人员来讲,在其创新的过程中会话费大量的时间、人工,过程艰辛,知识产权就是当做精神安慰来对其予以的一种补偿。同时,对于他们来说,其自身价值在实现过程中所产生的精神上的满足感,远远超过创新成果所产生经济价值时的愉悦感,而知识产权法对其创新成果的保护,正是创新人员自身价值的外在体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法的补充作用主要是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这一合法垄断权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与实施,一方面是为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约、规范与惩处,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改善社会风气,确保知识产权市场的纯净化,并进一步达到保证社会环境安定、市场秩序有条理和维护创新人员权益的目的,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
2.2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协同作用。知识产权法的目标是使个人享有创新成果的拥有权益得到保障,对个人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标是在依靠法律的作用下对个人权益进行保护,并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惩处和制约。以商标法为例,在商标注册完成后,也就是享有对此商标使用、转让、准许以及不准许他人注册该商标的权益。当商标拥有者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人使用,并且未经过本人的准许时,商标拥有者就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请求非法占用者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这种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并对非法占用者进行惩处的行为,可以有效达到肃清社会不良风气的目的,并进一步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二者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改善不良风气而制定的,也是为了制止不正当竞争活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3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互作用。知识产权所代表的的是创新者所拥有的个人权益,其制定和实施都是围绕保护创新者个人成果不受侵害的目的而进行的,因此,一旦知识产权法出现漏洞,就会为不法者提供可乘之机,导致创新者的个人权益就得不到有效保障,辛苦付出换不回应有的回报。这样不但会打击创新者创新的积极性,而且也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会使不法分子一味等待窃取,长期下去,就会造成社会慵懒的风气,不论在行动还是思想方面都会止步不前,也会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法律的基础上来对自身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避免创新者经济和精神受损的一项维权体系。它可以在对创新者权益进行保护的同时,对侵权者进行惩处,其核心是侵权问题。在未经原创者允许的情况下,使用或占有其成果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原创者可依据反不正当法的相关条款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旦出现漏洞,那么即使原创者已经进行了知识产权的认定,但依然缺乏对侵权活动的管制,这样就会使侵权风气盛行,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甚至更加严重。而对于原创者来说,自身的知识产权被他人随意盗用,对原创者的精神层次也是非常大的打击。
结束语
总而言之,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和完善都是社会发展能力与资源的协同创新,二者既存在差异,也存在共性,只有在二者的共同作用下,原创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并进一步肃清社会不良风气,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 陈帅廷.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J].法制博览,2017,(24):228.
[2] 张晓通.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J].法制博览,2017,(20):264.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