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梅
摘 要 自电信诈骗迅速扩张蔓延以来,虽然公安机关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专项行动日渐频繁,但依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分子扑向巨大利益的决心和张狂行动。根据国际国内权威研究分析报告指出,高达90%以上的人都曾经遇到过电信诈骗或被电信诈骗所影响,电信诈骗犯罪已越来越严重。此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显而易见,老百姓深受其害。从根源上打击、防范电信诈骗犯罪,是亟待全社会联手解决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 电信诈骗 惩治 防范对策
电信诈骗犯罪作为信息科学技术以及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的“衍生物”,是犯罪分子利用手机、电话以及网络等工具,通过银行网点、网上银行、ATM机进行转账、取款以及通过POS机进行虚假消费、间接转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的一种犯罪行为。其成本低、回报高,涉案范围广、隐蔽性强、不易发现等特点,加之当前社会个人信息泄露严重,人们的防范意识较差,致使电信诈骗犯罪从出现至今,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发展,手段不断翻新,智能性、科技性含量不断提高,犯罪手段日渐专业化,犯罪队伍不断壮大,涉及行业不断增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人们的生活。因此,面对日益猖獗的电信诈骗犯罪,应不断完善相关立法,及时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加强行业管理,增强人们的防范意识,构建一套防范体系,进而遏制电信诈骗犯罪发展势头。
一、个人及社会防范
(一)增强个人防范意识
从电信诈骗犯罪的成因中不难看出,受害人之所以被騙主要是因为贪图便宜及防范意识淡薄。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保护好个人信息。包括自己的身份信息、电话号码、QQ号码、银行卡信息、家人的身份、通信信息以及其他可能被犯罪嫌疑人利用的信息等。
2.对于求助类、中奖类、购车退税类、要求汇款类的短信、电话、QQ信息等,应认真核实,不要轻易相信他人。例如,犯罪嫌疑人利用盗取他人QQ,假装他人好友,以遇到困难急需用钱等借口实施诈骗。因此,对于此类情况,公民应提高警惕,多方确认,是否真实存在相应的情况,以免上当受骗。此外,犯罪分子常使用任意改号软件、改号器等对来电号码进行修改,因而对于来电显示为公检法等部门的电话号码,以及显示以400等打头的电信号码时,应提高警惕,一旦发现是诈骗电话,应立即挂断。
3.避免非正规渠道付款。对于电信诈骗犯罪,其骗取赃款时一般都是通过ATM机进行转账的,而往往购物等都是经过正规的方式支付的。因此,人们在生活、工作中,对于一些要求非正常渠道进行汇款或转账的应提高警惕,避免受骗。
(二)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
当前,电信诈骗犯罪虽然已成为社会广泛讨论的话题,但仍有人对此认识不够。人们在防范已经发现的犯罪类型的同时,又出现了新的诈骗手段。对诈骗犯罪的宣传力度不够,会导致许多民众因没有及时了解相关防范措施而受骗。为了避免更多人上当受骗,应加强对预防电信诈骗犯罪的宣传力度。可以通过警民联手,加大防范,联合社会各界力量,组建防诈骗志愿队,在人口密集区,如学校、银行网点等开展系列服务宣传活动,帮助群众了解、识别电信诈骗。公安机关可以联合其他部门,广泛进行宣传,促使人们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除了利用传统的电视、广播、报纸,发放宣传单、张贴布告栏等形式进行宣传外,还要更多地利用新型方式进行宣传。例如,利用微博、微信、群发短信、公交电视平台以及其他公共视频播放、LED信息滚动平台等现代通信方式进行宣传。
二、司法防范
完善相关法律:
第一,完善电信诈骗犯罪的立法。其一,将电信诈骗犯罪赋予其独立的罪名,进行单独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电信诈骗犯罪的法律适用,仍是通过牵连犯、法条竞合理论等,以其他具体罪名对电信诈骗犯罪进行定罪量刑。然而,由于电信诈骗有自身的特点,而其他罪名并不能很好地涵盖电信诈骗犯罪,所以对于电信诈骗犯罪的法律适用,当然会存在瑕疵。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电信诈骗犯罪进行单独规定,赋予其独立的罪名。其二,完善管辖权规定。由于电信诈骗犯罪涉案范围广,且此类案件的侦查管辖权也比较混乱。在侦查实践中,往往存在公安机关以无管辖权为由相互推诿,导致案件拖延,错失最佳破案时机。其三,以法律形式规定行业规范,让银行、电信部门在有过错的情况下,对电信诈骗承担法律责任,进而促进相关行业加大自我管理力度,从而达到预防的目的。
第二,完善保护个人信息的立法。信息大爆炸时代,个人信息通过各种渠道泄露出去,一些商家通过买卖他人信息,大量发送垃圾广告等,甚至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大量发送诈骗信息,使不少人被骗。社会诚信失衡,严重扰乱人们的生活秩序。为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预防电信诈骗犯罪,应完善相关立法,利用法律手段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被泄露。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中确定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虽然该条款规定不得泄露公民信息,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足,有待完善。
一是明确个人信息范围。刑法修正案第253条并未对信息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笔者认为,随着科技信息的发展,电信诈骗犯罪仍会不断翻新,公民的任何个人信息都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实施诈骗,所以应完善相关法律,明确界定个人信息范围,防止犯罪分子钻法律的空子,进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是对该罪主体范围的完善。在社会生活中,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不仅仅有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单位等特殊主体,其他社会机构、团体也掌握着大量个人信息,如宾馆、旅店、物业公司、房地产公司等均掌握了相关公民的个人信息。而刑法修正案第253条将该罪的主体限于“特殊主体”,造成“法律真空”,致使不法分子免受惩罚。因此,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完善其相关责任主体,严厉打击泄露公民信息犯罪,从源头上遏制电信诈骗犯罪的发生。endprint
三是建立专业队伍,加大打击力度,威慑犯罪分子。由于目前电信诈骗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科技化、专业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公安机关在打击此类犯罪时难度越来越大。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必须改变以往的方法,进而保证案件及时有效地侦破。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加大对电信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
其一,建立专业队伍。电信诈骗犯罪日趋智能化,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此外,笔者认为电信诈骗犯罪已经成为发案率较高,严重影响人们日常生活的一类犯罪,因此公安部门应建立打击电信诈骗的专业队伍。例如,公安机关可以专门设立反电信诈骗大队或部门,建立此类案件的犯罪信息库,这样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更有针对性、专业性地打击犯罪。还可以对以往案件进行总结、分析,进而提高电信诈骗犯罪的破案率,威慑犯罪分子,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其二,加大打击力度。为了更好地预防电信诈骗犯罪,光靠公安机关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党委、政府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根据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加大宣传,发动群众力量。一方面,要发动群众积极提供线索,检举犯罪,迫使违法犯罪人员停止犯罪、主动投案;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举行专项法制宣传活动,增強社会道德、法制观念,进行群防群治,预防电信诈骗的发生。
三、行业防范
对于电信诈骗犯罪,相关行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是银行、电信部门等。因此,规范银行业、电信业的管理制度,加大管理力度,加大犯罪成本,这样才能减少或消除犯罪分子的犯罪机会,切实达到预防的目的。
(一)加大银行业的监管力度,增强防范能力
1.严格银行卡的发放制度。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卡进行转账、取款是犯罪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然而许多银行为了吸引更多的用户,谋取更大利益,滥发银行卡,用一张身份证可以办理几张、十几张,甚至几十张银行卡,进而为电信诈骗提供了便利。
2.进行行业整顿,开展清查非法买卖银行卡的活动。为了防止非法买卖银行卡,公安机关应协同银行业,对“银行卡黑市”以及网络兜售银行卡等非法买卖银行卡的不法组织进行清查,以期从源头上预防犯罪。
3.增强银行卡的交易及付款方面的控制能力。由于电信诈骗的付款方式主要运用信用卡进行付款,许多国家都通过对信用卡交易进行控制,达到防控电信诈骗的目的。例如,澳大利亚EMUS公司发明了一种被称为“网上诈骗克星”的带电池信用卡,通过识别用户在网上交易时输入的识别码,该信用卡可鉴别每一笔在线信用卡交易的真伪,估计每年可阻止10亿美元的信用卡网络诈骗。
(二)加大对电信部门的监管力度,增强防范能力
加大对电信部门的监管力度,首先应落实手机卡实名制办理。近年来,我国虽然加强了手机实名制的规定,但市场及网络上仍存在大量贩卖无名手机卡的行为,因此必须加强对手机卡的防范。其次要防止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或虚假身份信息办理手机卡,严格手机卡办理制度。三要规范手机卡行业,严厉打击非法兜售、贩卖手机卡的行为,定期对手机卡贩卖黑市以及网络非法买卖手机卡进行清查。四要严格电信设备使用制度,禁止非法买卖短信群发器、改号器等。
(三)加强公安机关与银行、电信部门的联合防范
1.成立联合组织,制定防范对策。为了有效打击犯罪,三部门可以成立联合组织,整合各部门信息,共同研究防范对策。例如,三部门可以联合在银行、电信等营业网点滚动屏幕上播放有关防范电信诈骗的宣传广告,还可以在银行ATM机电子屏上设置防范电信诈骗的警示语或语音提示。
2.建立长期的信息交流机制,对于各部门发现的电信诈骗犯罪的新问题、新动向及时进行交流分享,制定防范对策,做好预防工作。例如,针对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的犯罪,美国建立了一个名为“网络诈骗警报”的预警中心,对不正常的信用卡交易进行观察,并将预警信息在各金融机构和发卡机构之间进行共享,进而及时发现犯罪信息,制止犯罪。
3.建立鼓励机制,调动行业内部人员防范电信诈骗的积极性。例如,公安机关可以联合银行、电信部门,对银行、电信部门工作人员发现或制止电信诈骗犯罪予以奖励,进而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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