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重金属污染防治与土壤修复专业委员会,北京 100037)
重金属污染防治与土壤修复行业2016年发展综述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重金属污染防治与土壤修复专业委员会,北京 100037)
综述了2016年国家及地方出台的有关重金属污染防治与土壤修复的法规政策,分析了行业的市场特点及重要动态,概述了行业的发展趋势。
重金属防治;土壤修复;行业发展
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指出: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美丽中国建设,保护好土壤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堪忧,部分地区污染较为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之一。
“土十条”提出:到2020年,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提高环境质量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切实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如期实现全国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环境保护部组织起草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指出:当前,我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问题突出,部分地区污染地块类型复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严重,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安全隐患,急需加强污染地块的环境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风险,实现安全利用。《办法》的制定,将为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的监督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我国现行立法中已有一些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规定,但这些法律规定分散且不系统,可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目前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正在大力推进中,《办法》的制定,将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关于污染地块的相关规定提供实践经验。
《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1)地块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制度。主要规定了启动地块调查与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内容等。2)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制度。主要规定了启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的前提条件、地块责任人需要采取的措施、风险管控方案的主要内容、相关管理措施等。3)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制度。主要规定了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编制与报送,工程方案内容、工程实施的环保要求和信息公开、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等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环境特别是大气、水、土壤污染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扭转环境恶化、提高环境质量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是“十三五”时期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
2016年5月3日,农业部发布《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为土壤污染区建档立案。
《办法》指出:农业部指导全国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体系建设。农业部所属相关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组织开展全国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地方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相关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具体工作。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应当具备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条件和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质量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对从事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农业部负责制定并发布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技术标准和规范。
《办法》规定,耕地质量监测是通过定点调查、田间试验、样品采集、分析化验、数据分析等工作,对耕地土壤理化性状、养分状况等质量变化开展的动态监测。农业部根据全国主要耕地土壤亚类、行政区划和农业生产布局建设耕地质量区域监测站。耕地质量区域监测站负责土壤样品的集中检测,并做好数据审核和信息传输工作。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根据耕地土壤类型、种植制度和质量水平在全国布设国家耕地质量监测点。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根据需要布设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监测点。耕地质量监测点主要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耕地土壤污染区等区域布设,统一标识,建档立案。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土壤墒情、肥料效应和产地环境等监测内容。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负责耕地质量区域监测站、国家耕地质量监测点的监管,收集、汇总、分析耕地质量监测数据,跟踪国内外耕地质量监测技术发展动态。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区域监测站、耕地质量监测点的具体管理,收集、汇总、分析耕地质量监测数据,协助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开展耕地质量监测。
《办法》指出,耕地质量评价包括耕地质量等级评价、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特定区域耕地质量评价、耕地质量特定指标评价、新增耕地质量评价和耕地质量应急调查评价。各级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运用耕地质量调查和监测数据,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等级情况进行评价。农业部每5年发布一次全国耕地质量等级信息。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每5年发布一次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等级信息,并报农业部备案。
2016年7月,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编著的《土地整治蓝皮书:中国土地整治发展研究报告No.3》正式发行。该蓝皮书提出了未来中国土地整治转型“十大战略导向”的思考:1)土地整治的定位要从“土地本身”到“高位统筹”;2)土地整治的理念要从“注重数量”到“四位一体”;3)土地整治的核心要从“以地为本”到“以人为本”;4)土地整治的阶段要从“粮食生产”到“永续发展”;5)土地整治的目标要从“保护耕地”到“优化三生”;6)土地整治的对象要从“单项推进”到“要素综合”;7)土地整治的范畴要从“项目承载”到“全域协同”;8)土地整治的模式要从“同质同化”到“差别整治”;9)土地整治的路径要从“自上而下”到“上下结合”;10)土地整治的资金要从“财政负担”到“多元共投”。
2016年7月21日,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共同发布《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要树立严格矿山开发准入管理、强化源头保护的新理念,突出改革创新,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与治理新机制,制定全面实行矿产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及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三同时”和矿山企业地质环境保护信息公示等新制度,明确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吸引社会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新政策,鼓励各地探索PPP模式、第三方治理等新措施,进一步巩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成果。到2025年,基本形成开发与保护相互协调的矿产开发新格局。
《指导意见》明确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指导意见》提出,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要坚持地方政府矿山地质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开发补偿保护经济机制,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与治理新机制,尽快形成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新老问题”统筹解决的保护与治理新格局。
《指导意见》明确了到2025年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阶段性目标,即全面建立动态监测体系,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全面落实,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历史遗留问题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形成“不再欠新帐,加快还旧账”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新局面。
《指导意见》确定了近期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制定了完成主要任务的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保障,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立法进程,严格落实地方政府矿山地质环境监管职能和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的主体责任;二是加强政策支持,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完善用地政策和矿产资源开发政策,鼓励第三方治理,强化科技支撑;三是发动社会参与,及时准确公开各类矿山地质环境信息,保障群众知情权,及时回应矿山企业、矿区群众和社会公众关切,鼓励群众监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保障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1)福建省
2016年11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福建省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到2020年,全省耕地质量状况得到阶段性改善,耕地土壤酸化、冷渍化、养分失衡、重金属污染等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土壤微生物群系逐步恢复。到2030年,全省耕地质量状况实现总体改善,对粮食生产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明显提高。
(2)江门市
江门市环保局就《江门市生态环保“十三五”规划》(以下称《规划》)向社会征求意见。《规划》明确了未来五年江门生态环境保护的方向和主要工作。按照要求,未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将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也就是说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此外,2020年前,江门将全面调查土壤污染地块分布情况,并按土壤污染程度实施环境分级分类管理。
(3)黑龙江省
近年来,由于自然因素制约和人为农事活动破坏,黑龙江省黑土地水土流失日益严重,保护黑土地刻不容缓、势在必行。因此提出了解决黑土地生态补偿问题的几点举措:1)下大力气恢复透支地力;2)增加有机质投入;3)着力解决黑土地生态补偿问题;4)建立黑土地保护常态机制。
(4)湖南省
2016年5月30日,湖南省环保厅发布了地方标准《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DB43/T1125-2016),此标准由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起草,用于指导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作。此标准共规定了10类11项重金属指标,详见下表。
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 ( 单位:mg/kg)
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此土壤修复标准减少了总镍指标,增加了总锰、总钒、总锑三项。
但是我国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正在进行修订,目前已发布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重金属项目有15项,基本项目为总镉、总汞、总砷、总铅、总铬、总铜、总镍、总锌,其他项目为总锰、总钴、总硒、总钒、总锑、总铊、总钼。此次湖南发布的土壤修复标准为其中的10项,且多数为基本项目,即此修复标准基本可以满足土壤新标的要求。
目前,虽然《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已经发布,明确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耕地土壤的点位超标率为19.4%、林地和草地土壤的点位超标率分别为10.0%和10.4%等土壤的基本污染情况,但由于全国普查点位密度小,无法进行污染详查。因此,土壤污染详细情况仍需进一步摸清,包括典型地块及其周边土壤污染情况,建立全国土壤样品库和调查数据库。为了落实国家“土十条”要求,全国各地正在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
土壤污染修复技术涉及多个学科领域,技术复杂,门类众多。相较国外发达国家,我国土壤修复起步较晚,研究基础薄弱,真正经济可行的技术路线较少。同时,我国污染土壤修复技术种类较少,修复技术缺乏针对性、适用性和整体性,且大多停留在实验研究阶段,工程应用较少。
我国在污染土壤及场地修复技术研发方面比发达国家落后近20年,修复技术、装备及规模化应用上还存在较大差距,关键修复装备严重不足,很多关键设备和修复药剂依赖进口,从而制约了技术的规模化应用和产业化发展。具体来讲,在快速检测方面,污染现场的便携式快速检测仪器主要依赖进口,国产仪器的精度、适用性及可靠性有待提高;关键装备方面,支持快速修复的自主研发设备刚刚启动;工程应用方面,缺乏规模化应用及产业化运作的技术支撑。
由于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因此土壤污染的法律责任主体、污染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等问题缺乏明确的界定,导致土壤修复的商业模式难以建立,而土壤修复资金需求量大,防治资金短缺是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一大难点。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结果显示,在实际调查面积630万平方公里中,全国土壤污染总超标率为16.1%;全国工业企业用地中有高于30%的土壤受到污染。目前,随着我国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及老工业区整体搬迁改造等工作的部署实施,新一轮工业企业搬迁工作已经开始,重污染企业造成的工业场地污染问题日益严重。针对这一现状,全国不同类型的数万家污染企业将在未来几年内实施搬迁。而企业关闭或搬迁后遗留的场地在再开发利用时,存在较大的环境健康风险。因此,土壤修复行业存在着极大的发展空间。
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将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污染修复工作从土地流转和开发前移到了工业企业关停搬迁之后,并对工业企业搬迁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范提出了要求。
从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统计局即将完成的全国第四次环保产业调查结果来看,我国土壤修复产业产值尚不及环保产业总产值的1%; 同时,在我国环境服务业中,涉及土壤治理的生态修复企业占3.7%,这意味着我国土壤修复行业市场将迎来新生,并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不少环保行业企业已经率先开始在我国土壤修复市场中进行战略布局,一些起步较早的企业,尤其是集成技术与工程经验的综合型公司,已成为行业中的佼佼者。在行业起步阶段,这些位于产业链终端的公司更容易获利。而随着土壤修复市场的规模化发展,包括检测、评估、技术设备研发及工程设计施工在内的一系列产业链都将迎来旺盛的市场需求。
随着“土十条”的发布,土壤污染防治战役将正式揭幕,治理修复工作的推进速度以及开展的地域范围将进一步加大,场地调查、棕地修复、农业用地修复有望率先启动。
“土十条”中规定了十项工作内容,其中第一项就是“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并且给出了具体的时间表,将促进全国各地开展深入细致的土壤质量调查工作,给环境监测带来了巨大的商机,因此将会促进第三方检测市场的培育和发展。第二项和第三项工作内容“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将促进“互联网+”与土壤修复行业的进一步融合。第七项工作内容“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将促进国内土壤修复工程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土壤修复企业的快速成长,也将促进环保企业与跨界企业尤其是与资本的并购与融合。
2016年12月,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筛选技术规定》,以确保参加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实验室能够提供准确、可靠的实验数据,该“筛选规定”的颁布将进一步规范第三方检测企业,为“土十条“第一项工作内容实施保驾护航。
2016年9月,国家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725号),提出了“积极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以“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理念指导开展工作,充分集成整合资金政策,对山上山下、地上地下、陆地海洋以及流域上下游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真正改变治山、治水、护田各自为战的工作格局。
2016年7月,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提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尽快形成开发与保护相互协调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对于矿山污染修复指明了方向。
2016年7月,国家农业部发布《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有机遇及时掌握耕地质量状况,加强耕地质量保护,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2016年全国土壤修复工程项目超过200个。土壤淋洗、原位加热、微生物处理、化学氧化还原、热脱附等相对成熟的土壤修复技术被实际运用在土壤和地下水修复工程项目中。项目建设资金大约为60亿元。已开展的土壤修复项目中的污染物仍旧以重金属和VOCs为主。其中重金属修复项目比例超过60%,VOCs修复项目比例约为20%。治理企业是本地企业的项目占总量的50%以上。
资金问题仍是很多修复项目的主要障碍,与脱硫脱硝有电价补贴、污水处理有污水处理费不同,土壤修复没有一套成熟的商业模式,资金大多数依赖于政府,缺乏明晰的盈利模式。目前,70%以上的资金仍来源自政府,而通过市场融资的项目较少(低于10%),其余资金来源于污染企业自身。
2016年,土壤修复项目主要集中在江浙沪和鄂湘粤等地区,项目总数占到全国项目的95%以上。我国大部分省市(如陕西、山西、河南、山东、云南、海南、甘肃、新疆等地)工业污染场地项目处于初期阶段,主要受到修复资金来源的限制。污染场地修复项目集中的地区基本属于经济比较发达且经济转型导致工业企业搬迁较为紧迫的区域。
对于项目类型,绝大部分为污染场地修复,其修复用途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如重庆某化工厂污染场地修复)、遗址公园建设(如首钢污染场地、北京焦化厂污染场地等)以及商业用地开发(如南通江南农化污染场地)等。农田土壤修复占比很少(低于10%),仍然处于技术摸索和技术示范阶段。
(1)污染场地修复和管理对策已由早期的“消除污染物”转向了更为经济、合理、有效的“风险管控”,强调针对污染源—暴露途径—受体链采取综合性的管控措施。
(2)原位修复技术正在兴起,将替代异位修复技术,成为土壤修复的主导技术。
(3)农田土壤修复技术正转向可大规模应用的区域性适应技术及装备。
(4)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正在向集成设备的快速修复技术发展。
污染场地异位修复仍然是主要的技术措施,原位修复技术的应用将明显增加。对于场地水文地质和污染物迁移转化的模拟将变得更为重要,中试实验是必不可少的前期程序。农田土壤污染将以风险管控为主,试点修复为辅,在实践中摸索经验。
“土十条”中的第一项就是“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并且给出了具体的时间表,使土壤监测检测和调查市场迎来了重大利好,给环境检测监测行业带来了新的商机。针对土壤和地下水分析监测的机构将会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主要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
“土十条”颁布后,各地政府陆续出台的实施细则将进一步明确各省市的土壤修复项目清单和投资规模。国内主要的修复企业将根据自身的技术优势和工程经验,寻求与项目所在地企业或者国外企业开展进一步的深度合作,以满足项目实施对于技术、资金和商业模式的要求。因此,2017年的土壤修复市场对于修复企业而言是更加合纵连横的一年,甚至可以说,2017年是国内修复企业能否成功的关键年份。
Development Report on Heavy Metal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Soil Remediation Industry in 2016
(Speciality Committee of Heavy Metal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Soil Remediation of CAEPI, Beijing 100037, China)
The paper summarizes the rules of laws and policies issued by the state and localities on heavy metal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soil remediation, analyzes the market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important trends of the industry, and summarizes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the industry.
heavy metal pollution prevention; soil remediation; industry development
X324
A
1006-5377(2017)11-0017-06
注:文中所涉及的全国性数据,均未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