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雨和
[摘要]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以人寿保险合同设立担保质押的情形越来越普遍,但保单质押在法律层面却是极少规定,这使得实践中的许多问题得不到法律法规的明确解答。通过法律体系解释结合保险自身的特点对保单质押问题进行探讨,认为质权的标的是现金价值请求权,出质人只能是投保人,不同的质权人面临的主要风险不同。
[关键词]寿险保单质押;质押主体;质权标的
一、保单质押在法律层面的相关规定
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保险法》在其第34条第二款中以禁止性规定的形式,侧面的反应出对保单质押的允许。但是除此之外,没有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规定。最高院出台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一、二、三也都没有针对保单质押的内容。
作为一般法的《物权法》与《担保法》也没有以列明式的方式提出保单可以担保质押,而是对照我国《物权法》第223条的兜底性概括性条款得以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可以作为质权的标的。
一般法没有明确规定,特殊法也只是一带而过。这给保单质押的实践带来极大的困扰。因此有必要就保单质押进行进一步的规定,比如:质押出质人、质权人的身份,设立质权的标的等。
二、保单质押的标的
质权的有效设立需要以下三个要素:1.生效的法律行为、2.有相应处分权、3.交付移转占有。生效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意义上不具有效力瑕疵且正在生效的法律行为。有相应处分权,即出质人需对出质的动产或权利具有处分权,否则构成无权处分,其出质的法律行为无效。移转占有,是将动产或载明权利的凭证交付给质权人占有。
保单作为人寿保险合同的书面表现形式,记载着保险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保单质押的标的并非保单本身,而是附着于保单之上的权利。保单之上的权利主要有:现金价值请求权和保险金请求权。
笔者认为,作为质押标的的权利必须是既得权而非期待权。虽然期待权也受法律的保护,但是由于其尚未具备全部成立的要件,仅仅是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因此与质权在约定事由发生时享有对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相冲突矛盾。而且对于受益人或者继承人而言,“指不定先于被保险人去世”,则其权利的属性过于稀薄,保险金请求权就算不上期待权了。因而不支持将保险金请求权作为质权。
反观现金价值请求权,其实质上相当于是一种债权,一种随时可以通过解除保险合同而获得的财产的权利,是一种既得权、财产权。因此可将保单质押看做是债权质押(类似于债券),一种质押标的为现金价值请求权的权利质权。
三、保单质押出质人的身份
要能设立有效的质权,需要对现金价值具有请求权的人作为出质人。根据《保险法》第47条的规定,可知投保人是毋庸置疑的保单质押出质人。
那被保险人、受益人能否成为出质人呢?根据《保险法》第43条的规定,其他权利人在投保人故意违法的情形下取得现金价值请求权。“其他权利人”应当因被保险人所处状态不同而有所不同。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时,“其他权利人”是指被保险人的继承者: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残或者疾病时,“其他权利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但是作为一种小概率事件,若规定被保险人能够成为出质人,则质权会遭遇与”保险金请求权“相类似的甚至更严重的大概率履行不能,无法达到担保的目的。因此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都不可作为保单的出质人。同理受益人也不适合成为保单出质人。
因此能够作为保单出质人的只有投保人而已。
四、保单质押质权人的身份与风险
最初的保单质权人只有保险公司,现在还包括商业银行。但是保单质权人的身份不同,其面临的风险大小也不同。
保险公司作为质权人,其风险隐藏在其制定的质押贷款利率中。若利率过高,投保人可能会选择退保;若利率过低,投保人会更多的通过保单质押的方式来融资,则保险公司的资金会面临流动性风险。因此合理确定质押贷款利率是对保险公司的一大考验。
银行作为质权人,其风险会更大。在现金请求权消灭时,质权也随之消灭。因此银行在从事保单质押时,需要慎重为之。对此提出的建议是:1.与保险公司合作,共同作为债权人,银行作为质权的第一顺位优先受偿者。2.要求投保人质押时需征得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由受益人获得保险金)、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行为,致使被保险人疾病和残疾时)和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被保险人死亡,规定由法定继承人获得保险金的情况)同意,共同签署一份合约。合约规定在债务未清偿时,愿代为清偿债务。
建议二虽能较好保障银行的债务得到清偿,但可能使保单质押的市场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原因在于实践中有可能出现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不再存在投保时的保险利益(例如:已离婚),如此一来被保险人是否愿意簽署合约就不确定了。此时的投保人可能不询问被保险人意愿,而直接选择退保,获得现金价值。除此之外,投保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受益人也未必愿意签署代位清偿债务的合约。
五、总结
保单质押的主体是投保人与金融机构(主要是保险公司和银行),其质权标的是现金价值请求权。作为质权人的保险公司需要合理的确定质押贷款的利率以平衡退保率与资金流动性。作为质权人的银行需要与保险公司合作,共同开展保单质押业务。
我国内地对保单质押还需要关注市场在保单质押方面的产品创新(例如:保单质押贷款的证券化——“太平人寿保单质押贷款债权支持1号专项计划”),及时的出台监管措施,确保不发生较大的金融风险,保障各方利益。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