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羽
“业内认为,该案的判决将对此类违法行为形成震慑,在动员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改善消费环境上起到积极作用;并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强化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售假的违法成本。”
今年7月20日,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淘宝网诉平台售假店铺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的售假行为对淘宝网商誉造成损害,判处被告向淘宝网赔偿人民币12万元,这起案件也是全国首例公开宣判的电商平台起诉售假网店的案件。业内认为,该案的判决将对此类违法行为形成震慑,在动员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改善消费环境上起到积极作用;并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强化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售假的违法成本。
首例平台打假案宣判
淘宝起诉售假者获赔12万元
据新民网报道,被告姚某从2015年开始在淘宝上出售宠物食品。2016年5月,淘宝与玛氏联合发现其销售的“Royalcanin”猫粮存在假货嫌疑,遂在该店铺购买了一袋价格99元的宠物猫主粮。经过品牌方的鉴定,该猫粮为假货,随后淘宝将线索移送警方。2016年10月12日,姚某被警方抓获。
随后,淘宝以“违背不得售假约定、侵犯平台商誉”为由将姚某告上法庭。据媒体报道,庭审中,淘宝网向法庭提供了4种计算损失的方式:淘宝网以被告会员人数乘以网络平台每位活跃用户的年度贡献为184元(阿里巴巴集团2017财年第三季度财报数据),故损失约265万元;淘宝网的品牌价值为2300亿元(胡润“最有价值中国品牌”榜单数据)除以被告会员数占平台总活跃用户数得到672万元;根据被告在淘宝网的销售记录,以被告姓名和“皇家”为关键字搜索,系统自动得出货值为717万元;淘宝网引用一项研究报告,认为每次假货或者品质纠纷,会让消费者在平台整体的消费活跃度显著下降,根据计算,平台受损为141万元。
7月20日9时30分,此案公开宣判。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姚某以掺假的方式持续在淘宝网上出售假货,其行为不仅损害了与商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降低了消费者对淘宝网的信赖和社会公众对淘宝网的良好评价,对淘宝网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故被告应当就此予以赔偿。
但法院认为,淘宝网提供的4种计算损失方式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且被告无法预见到上述损失,法院对原告所提供计算方式均不予采信。鉴于被告售假的行为对原告淘宝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金额,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姚某败诉并判处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起十日內赔偿淘宝12万元。其中,10万元是赔偿损失,2万元是赔偿合理支出。
一审开庭时,姚某曾辩称是成本上涨导致售假。这一说法遭法院反驳,判决书中写明:被告不能以此为借口进行售假,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有违诚实信用,被告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庭审时,淘宝网还主张被告在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法院认为,淘宝网以服务合同为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双方合同并未约定造成的商誉损害需承担在媒体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责任,这一请求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法院故不予支持。
第一案释放信号:电商正积极成为打假主体
淘宝诉姚某案是电商平台第一次借助法律武器打击电商售假情况,无疑对今后打击网络售假行为有着积极意义。《山西法制报》在报道中指出,判决结果一出,多位法律界人士认为,12万元赔偿虽不高,但其背后所指向的标本价值依然重大,这意味着向社会释放了信号:商家造假不仅会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也会给平台商誉等带来重大损失,需付出相应法律代价。
主审法官表示,电商平台自主起诉售假卖家,主动承担起打假职责,在消费者面前树立起了“有假必究”的形象;而平台打假将催生出更加全面、严格的商品检查制度,帮助平台提早发现假货、处理假货,完成平台的自我净化。
该案还显示,电商平台掌握着更多商家的信息,更容易发现假货;网售假不仅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也损害了电商平台的声誉。因此,电商平台完全有理由以受害者的身份维权。
阿里巴巴首席平台治理官郑俊芳表示,第一案的胜诉让阿里在打假的道路上更加自信,至于诉讼获赔的款项将作何用途,她表示,打假所得的全部赔偿款将用于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消费者的补偿和保护等事宜。据《新民网》报道,从今年开始,阿里以违背合同约定、侵犯商誉为由,已通过民事诉讼对平台上三家售假店铺展开持续追偿。除此案外,还在上海起诉售卖假五粮液的90后卖家,在深圳起诉售卖施华洛世奇假表的淘宝商家,目前这两起案件还在审理中。
事实上,如今越来越多的电商都开始拿起“武器”投入打假。今年1月16日,阿里成立了一个“大数据打假联盟”,用定向邀请制,首期就有20个成员入盟,包括华为、索尼、三星、福特等20个品牌。运用了智能识别和追踪系统、样本库数据库、精确复杂的算法、云计算能力等等大数据手段,也包括账号认证溯源、神秘抽检等等,定期公布打假信息。
唯品会在2015年底因为商家兜售假茅台一事专门发表声明,表示永久停止与该供应商合作,并主动向警方报案。
京东通过与国家有关部门合作,建立了直接追究第三方商家违规责任的执法机制,未来将实现京东提供证据、当地有关部门直接处罚违法商家的模式。一旦发现商家售假行为,将处以平台销售额20倍违约金或10000美元的严厉处罚,并建立“黑名单”,针对“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合作伙伴”,处50万罚款、三年不合作。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保昌说,作为电商平台,淘宝网拿起法律武器“打假”,既是对自身的保护,也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近年来,电商平台起诉售假、刷单等违法人员的力度加大,表明电商平台正成为积极的“打假”主体。
法律规范较为滞后打击售假依然任重道远
网购打假第一案虽然以平台胜诉而告终,但现如今的打假任务依然任重而道远,《法制日报》在报道中指出,阿里巴巴曾披露过这样一组数据:2016年阿里巴巴共排查出4495个销售额远大于起刑点的制假售假线索,截至目前已知有刑事判决结果的仅30余例,且缓刑比率高达82%,目前,电商行业处于“平台无权打假、民间无力打假”的尴尬。endprint
据了解,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之下,诸如淘宝、京东这样的第三方电商平台并没有以商标权利人或消费者的身份进行打假维权的权力。
“第三方电商对于假货的法律义务现处于自觉关停和提供信息的阶段。”律师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电商平台在接到消费者购买假货的投诉后,只要及时采取删除链接、关停店铺等措施,及时向消费者提供卖家的身份资料、联系方式等信息,就算履行了法律义务,就可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加上电商平台不承担事先主动的信息审查义务,导致平台无法主动审查商品的真伪,造成电商平台本身对于售假店铺的控制力较弱。然而即使平台在接到假货投诉后关闭了相关店铺,卖家只要更换身份就能重新在平台上开店,可谓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久而久之,电商平台上的打假维权工作基本上都落到了消费者自己头上。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认为,正因为如此,该判决在现有法律框架来之不易,法院支持电商平台成为积极打假主体。“让我们看到售假违法成本更高,也表明不要让打假者成为经济上的受害者。”
“淘宝诉售假商家案,是以合同纠纷之表行打假之实。”还有律师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指出,“淘宝这次另辟蹊徑,以违背签订协议内容为由起诉售假商家,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加重售假者的经济责任,同时也为其他电商应对网络售价提供新的思路。”
执法力度仍代加强打假期待全社会共治
专家指出,在执法监督实践中,网络商户经营者之所以敢于违法甚至犯罪,最重要的因素就是有网购平台的姑息纵容,有些网购平台甚至成为藏污纳垢、假冒侵权的集结地。姑息纵容入驻商家的违法犯罪行为,网购平台其实也是饮鸩止渴,短期的经济利益却给商业信誉带来持久性伤害,尤其是在信用至上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业绩下滑甚至惨遭淘汰都将难以避免。因此,有观点认为,网购平台主动打假的行动,就是一种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
首例网购平台打假案对所有违法经营者形成了一种警示:在互联网法治建设日趋完善的大势下,妄图希望借助互联网的隐蔽性、异地性等特征非法牟利,已经日渐不合时宜。此外,互联网法院的建立以及相关监管制度的健全,都不允许网络交易平台继续成为坑蒙拐骗之地。
专家指出,网购平台主动打假是经营理念的转变,也是司法工作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更是法治互联网建设更加深入的体现。希望更多的网购平台能够主动打假,主动净化自我,切实履行法律责任,既对消费者负责,也为自身发展负责。
还有专家指出,目前的法律体系对于打假的迫切需求来说仍然相对滞后,立法部门也应该及时跟进,完善第三方电商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明确电商平台的相关责任。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曾表示,互联网网购的投诉五分之一是假冒伪劣产品,假冒伪劣问题可能是在当前发展阶段一个比较长期困扰的问题。“中国的互联网企业,已经从跑马圈地粗放型经营发展到向精细化、品牌化的方向发展,并在推动着社会的诚信建设,但打击假货仍任重道远。”高艳东说。
邱宝昌认为,从“刷单入刑第一案”到“全国首例电商平台反诉商家售假胜诉案”,依法治理电商乱象正在形成良好态势。“司法打击是需要的,能起到震慑效果,但一个案子是不够的,要持续深入推进。”
当前,“打假”的执法力度仍有待加强。“打假应成为全社会共治的一项行动。”高艳东建议,可以考虑对假货产品造成的损害建立高额性的惩罚赔偿制度,形成“一次售假、经营难继”的震慑效果。法律之外,政府要建立一个信用机制,让“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同时让消费者有动力打假,释放民间动力,打假需要立法、司法、执法、企业、公众的全方位参与。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