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艳萍
随着人大监督工作的持续深入和不断创新,近年来,基层人大纷纷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书落实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这既是检验“一府两院”履职行权是否到位的可靠标准,也是体现基层人大监督实效的直接形式。测评中出现不满意票,则是民主意识觉醒的最好表现。那么,基层人大该如何正确看待测评中的“不满意票”呢?
笔者认为,要不断提高对不满意票的重视程度。现实情况中,测评大都会以“满意”或“基本满意”的结果通过,这之后,很少有人会回头去关注其中的不满意票,这就使得占较少比重的不满意票被“淹没”于占较大比重的满意票当中。对于表决来讲,存在不满意票是正常的,毕竟一项工作好坏的评定,通常牵涉到方方面面,在利弊权衡的过程中,难免会顾忌不到极少数人的利益。作为“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者,基层人大要从意识层面主动提高重视,不仅要关注每次测评的结果,更要关注每次测评中不满意票的占比情况,是较以往提高了还是减少了,这也不失为一个评判监督工作是否到位的新角度。
要理性分析不满意票的存在原因。行使表决权,是常委会委员及人大代表的基本权利,也是听取民意、反映民声的有效途径。但还是有少数人在测评中做“老好人”,即使有意见,也不愿意或不敢投不满意票,认为自己手中的票微不足道,并不能影响最终结果,投了也是白投,反而会得罪人,便索性跟票;也有极少数人投票随意性较强,从而忽略“一府两院”所作的大量工作。这些情况都使得测评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公允。鉴于此,基层人大要积极引导投票人认真履行自身职责,正确行使表决权利,尤其要时刻提醒他们代表的不是个人意志,而是人民群众赋予他们的神圣使命。同时,对于一些需要久久为功的专项工作,引导他们既要能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又要能客观肯定“一府两院”所付出的努力,从而促进基层人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并寓监督于支持当中。
要正确采取对不满意票的应对方式。基层人大一般使用票决或电子表决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这两种方式均为无记名投票,其优点显而易见,但无记名也就意味着不知道到底是谁、由于什么原因投了不满意票。此时,应分三种情况采取对策,若不满意票的数量极少,这是正常且合理的现象,给予适度关注即可。若不满意票的数量超過三分之一又不足以影响测评结果时,应根据常委会分组审议情况,真实、准确整理出审议意见书交“一府两院”认真办理,或在会议结束前的常委会领导讲话中点明要求;个别反映突出实际又能予以解决的问题,应明确相关工委继续加强跟踪督办。若测评结果为“不满意”,则报告不予通过,责令“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办理,并于规定期限内重新报告,由常委会重新组织测评,以此彰显人大监督刚性,并提高常委会委员及代表们正确行使表决权的积极性。
(作者单位:江苏省仪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