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娟 罗畅伟
(江西科技学院 江西南昌 330098)
《体育法》学校体育部分增设学生体育权利和义务的研究①
徐娟 罗畅伟
(江西科技学院 江西南昌 330098)
法治中国背景下,校园里侵犯学生体育权利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该文运用文献资料法、历史研究方法和逻辑分析法对《体育法》学校体育部分增设学生体育权利和义务的内容进行论述,研究目的是为《体育法》的修订提供理论依据,保护学生体育权利。研究结果显示:《体育法》学校体育部分增设学生体育权利和义务可以有效的保护学生的体育权利,为健康中国贡献力量。
学校体育 体育权利 体育义务
近年来学生体质下降的案例频发,如某中学学生在升国旗中晕倒;某学生在广播操中晕倒等,学生的体质测试的数据也表明学生体质呈现下降趋势。事实上国家从建国之后对青少年体质一直是密切关注,也出台了很多政策予以保障。1982年每天锻炼一小时的通知和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1985年的国民体质健康调研、2001年的体育课程改革、2003年体质测试标准的颁布、到2006—2007年期间的阳光体育活动的开展等等这些政策颁布还是遏制不了学生体质下降的趋势,于是在2014年4月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体质测试监测评价办法》《中小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办法》和《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办法》三个文件,在这三个文件中,国家把学校体育工作变得制度化和规范化、把体侧工作常态化,体侧数据是否合格与学校的行政绩效挂钩;2016年《全面健身计划》和《2030健康纲要》中重点强调了学生的体质健康。纵使学生体质健康有这么多政策支持,但是学生的体质总体还是呈现下降的趋势,根本原因是政策的溢出效应不明显,政策执行没有法律后勤保障。《体育法》作为体育界除《宪法》之外的第一上位法,要成为保护学校体育工作的法律后盾。2013年,法治中国口号的提出让整个中国进入了法治阶段,学校作为行政单位,更要以身作则,要依法行政,依法保障学生健康权、教育权和体育权。但是《体育法》学校体育部分并未涉学生体育权利、义务相关内容,该文利用文献资料法、历史研究法、逻辑分析法和法理学等分析方法对《体育法》中学校体育部分增加学生体育权利和义务内容进行论述,目的是为《体育法》学校体育部分修订提供理论依据。
1.1 文献资料法
以“体育法、学校体育、法律修订、权利和义务”等为关键词,查阅了中国知网和国内法律数据库中关于体育法与学校体育权利相关的文献,并对其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1.2 历史研究方法
运用历史研究的方法对我国1995年《体育法》颁布以来的学校体育政策和法律文本进行了回顾和分析。
1.3 逻辑分析法
通过法理的逻辑分析阐述《体育法》学校体育部分增设学生体育权利和义务的必要性。
2.1 增设学生体育权利和义务必然性
2.1.1 《体育法》立法的局限性
早在1980年国家体育主任王蒙就在全国主任会议上提出制定《体育法》的工作部署,但是1988年国家体委才正式成立了《体育法》制定小组[1]。从时间上看《体育法》的研究和制定虽然处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阶段,但是指导思想还是计划经济的特征,即重国家利益,轻个人主义。整个《体育法》包括学校体育部分都体现了浓烈的行政管理色彩:原则性、宣传性和管理性居多;而与法律有关的体育权利和义务、侵权责任和救济等基本没有谈及,与其说《体育法》是一部法律,还不如说是一个行政管理条例。《体育法》中未规定体育是学生的权利,更没有关于侵权的法律后果,所以在学校教学中学生的体育权利被侵占的现象随处可见。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被任意占用、体育课被文化课占用或直接取消、不开展课外体育活动;而学生没有意识到体育是自己的权利,当然也不会去认真的履行体育健身或体育娱乐的义务。
《体育法》作为体育界的上位法,应该体现国家体育事业发展的立场和态度,应该与时代发展、政策主张一致。《体育法》颁布有20多年了,期间中国政策发生了巨大变化,从最开始的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法律意识淡薄到法治社会的全面铺开、从体育第一到体质健康到后来的教育要以人文本的教育理念; 2016年《健康中国2030计划》国家的总体布局为“大健康、大卫生”。但《体育法》仅在2009年以“打包”的方法国务院对其进行修改并用主席令的方式进行公布的。作为《体育法》颁布以来第一修订,其修改的目的仅仅是为了适应相关法律名称变化,并未有很多实质性的变化。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全面进入法治社会。在法治化的今天,各个行业都在通过立法或修法等规范行业,学校体育作为未来健康产业的培养基地,更是需要法律的监督,修改《体育法》增加学生体育权利、义务、侵权责任和法律救济,一方面可以监督学校体育教育工作者要树立体育权利意识,不随便侵害学生的体育权利,另一方面也可以督促学生履行自己的体育义务,积极加入体育活动中来,法治中国和大健康中国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2.1.2 《体育法》法律文本规范的必然性
法律是国家或社会的立法机关制定强制实现的规范的行为规则,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的内容,对全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2]。
第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基本内容,并互相依附存在法律关系中,体育权利和义务最终保障是体育权力的实现。纵观体育法通篇,都在谈国家、体育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而不是公民的体育权利。没有体育权利和义务做内容支撑,《体育法》与其说是法律,不如说是管理条例。
第二,《体育法》作为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部法律,在我国体育法律法规中位于最高位置,其他的法律法规的条款都不能与之相违背。作为体育界的上位法,公民的体育权利和义务应该在《体育法》中得到明确,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体育中的细化和体现,也是学生体育权利和义务在《宪法》赋予公民体育权利和《教育法》赋予公民教育权利的细化和体现。
第三,学生体育权利和义务的确立,能够让《体育法》的文本更正规,与真正意义的法相吻合。
第四,对学生体育权利和义务的确定能够使《体育法》学校体育部分相关条文在制定的时候把握“权利和义务”这一法学核心范畴,这样《体育法》中的所有的关系都围绕这对关系开展[3]。
2.1.3 学校体育事业政策发展的必然性
改革开放以来,学校体育事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跟学校体育政策密切相关。学校体育政策从最开始的带有军事和政治色彩的“劳卫制”,到1979年《高校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和《中小学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中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体育工作的重点,再到1982年教育部颁布的两个文件《关于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行工作的联合通知》中通过量化的标准来保障学生体育锻炼权利,再到1990《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对学生体育权利内容的具体化即学校体育要保障学生掌握基本的体育知识、运动能力和习惯,并明确了维护好学生体育权利的益处,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体质;2001年正式开始推行的体育课程改革,改革中明确了体育课要体现人权“以人的发展为中心”,首次把权利提到政策高度;2003年颁布的《学生体质测试标准》是衡量学生体育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的一把尺子,2014年“中央7号”文件和2016年“健康中国2030规划”把健康和学生体育权利上升到国家战略层次[4]。
纵观学校体育政策的发展路径,我们可以看出学校体育政策对学生体育权利的认识从模糊到具体,权利保障从局部到整体,评价标准从模糊到具体,从单一到多样。1995年颁布的《体育法》已经不适应当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在讲究人权、法治和“大健康”的国家战略目标下,《体育法》学校体育部分增设学生体育权利和义务成为修改《体育法》的首要解决问题。
2.2 《体育法》学校体育部分增设学生体育权利和义务指导思想
2.2.1 指导性原则
《体育法》作为中国体育法律的上位法,应该对体育界的法律法规起着指导性和纲领性的作用。《体育法》在重新修订时除了应该增加一些操作性的条款之外,仍然要体现上位法的特点即纲领性、高度概括性和宏观指导性。新《体育法》在制定时,充分体现当前时代发展背景下社会与体育需求;澄清体育中一些基本关系和基本制度;体现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方针、政策和原则;展示我国体育改革发展的方向和原则;体现国家对重大体育问题的总体定位,高度概括和宏观的体现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基本立场、态度和主张。新《体育法》应该作为各级政府和各个行业组织体育工作的指导纲领,对体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起着保障和法律监督作用。
其次学校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一个组成部门,其教育理念和教育思想应该跟《教育法》一致。所以《体育法》学校体育部分在重新修订的时候应该是《教育法》在体育部分的细化和特殊化。《体育法》学校体育部分的制定要遵循《体育法》的纲领性原则和《教育法》的教育原则。
2.2.2 规范性原则
《体育法》作为一部法律,其条款应该符合法律的基本规范。一个完整的法律条款应该包括法律赋予人的行为模式和违反法律行为后的法律后果。行为模式即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这里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授权性的、命令性的和禁止性的。权利保障和义务履行是法律制定的核心,任何一部部门法都是围绕着论述公民的某项权利和义务进行论述的。而违反法律行为后的法律后果则可以强有力的保障公民的体育权利。《体育法》作为体育类一部法律,应该符合法律基本结构,即体育权利和体育义务是基本的关系,责任划分是后勤保障。
2.3 《体育法》学校体育部分增设学生体育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内容
2.3.1 增设学生体育权利内容
对一些重要概念进行界定是我国立法的普遍做法。法律概念不清楚会导致法律在调整法律对象和法律范围时出现模糊或失效。所以在《体育法》学校体育部分要新增设学生体育权利,首先必须要弄清楚学生体育权利是什么。目前学术界对学生体育权利的界定存在很大的争议,其概念的论述方式有三种:权利概念本身、权利内容或模仿法学模式给学生体育权利下定义[5]。无论哪种界定,都是从一个侧面对权利进行论述。体育权利的界定,有助于《体育法》的法律调整对象和范围;有助于保障体育权利的实现,更有助于侵权责任的划分。
目前学术界关于学生体育权利的研究,其中最重要的一大块就是对学生体育权利的侵权现状的调查研究,研究中,无论是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还是高等教育的学生,学生的体育侵权现状无处不在。从中小学生因为安全事故问题导致体育课被随意停掉、课外活动被剥夺或体育项目被剥夺;到大学生的体质测试数据不理想、课外锻炼时间减少、体育科普知识的缺乏等等。
学校中体育侵权普遍存在的现状跟《体育法》中学校体育部分中没有明确体育权利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法治中国的社会环境背景下,现代法治体育体系的建立,是实现依法治体的首要条件。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其法治理念直接关系祖国未来法治社会的实现与否。如何实现校园法治、体育法治,让学生培养良好的法治观念,《体育法》学校体育部分法律规范成为首要解决的问题,《体育法》学生体育部分增加体育权利是法治的解决途径。
2.3.2 增设学生体育义务的研究
义务和权利是法律关系中一对一体两面的关系,母法《宪法》的最高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并在第三章明确了国家对公民的义务。由此可见规范义务能保障权利的实现。体育义务的界定不仅是为了保证法律的完整性,更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各项体育权利。学术界对《体育法》再修订一个重要的理念是围绕以保障公民的体育权利实现为重点。作为权利的对等面,体育义务则需要依赖体育权利的存在。体育权利在法律中因延伸“人权、健康权”而被“与生俱来、自然”等词语修饰,那就说明体育权利在道德上具有正当性,理念中具有正确性,权利的享有就意味着义务的承担,那么正当的、正确的体育权利就必须要完成合法的体育义务。体育权利是人权、健康权的延伸,对于学生而言还是教育权的延伸,是学生实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一个支持。作为祖国未来的接班人,享有权利的同时如果不懂得承担义务,那就缺少担当,与未来法治社会建设相违背。法律义务的界定依赖权利的保障,但又促进权利的实现,所以界定体育义务可以保障学生体育权利的实现,从而保障学生的教育权、健康权,甚至人权得以实现。
《体育法》颁布至今已有20多年了,体育教学的目的从最开始的纯粹的体育技术的传播到后来的体育健康到现在体育教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学生的健康权、基本人权和教育权。历史变更、政策变化《体育法》也应该紧跟时代的脚步,否则学校体育制定的政策没有法律依据,政策溢出效应缺乏。法治中国背景下《体育法》学校体育部分应该完善体育权利和义务。
[1]姜熙.依法治国背景下《体育法》修改若干问题的探讨[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16(1):21-29.
[2]张文显,李龙.法理学[M].4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63.
[3]吴亮.法律位阶视阈下《体育法》的修改研究[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4,31(5):531-535.
[4]彭雪涵.改革开放时期学校体育政策法规的文本解读[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9,32(5):76-79.
[5]徐娟.我国学生体育权利研究的述评[J].福建体育科技,2016,35(4):7-9.
G807
A
2095-2813(2017)07(a)-0246-03
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二五”(2015年)规划项目(15TY05)。
徐娟(1983—),女,汉,湖北襄阳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体育理论和体育法。
10.16655/j.cnki.2095-2813.2017.19.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