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问责案例解析及其风险防控措施

2017-11-27 14:10
体育教育学刊 2017年5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体育运动体育课

王 辉

(新疆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54)

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问责案例解析及其风险防控措施

王 辉

(新疆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54)

以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判决案例为研究对象,对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进行分类,解析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中教育机构的责任承担案例,窥探当前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判决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风险防控措施:(1)预防措施——学校体育管理层面运动风险预防、体育课风险预防、课外体育活动风险预防、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风险预防等措施;(2)救济措施——完善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防范的社会保障体系、调整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审判思路等措施。

学校体育;体育运动伤害事故;问责;案例解析;安全教育;风险防控;运动设施

随着我国学校体育改革的深化和体育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加强学校体育法治建设和提高依法治教的水平,已经成为当前体育教育战线的一项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1]。同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可见国家对体育的重视已经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2]。而近年来,因学校体育运动伤害诉诸法院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法院对学校体育伤害责任审判结果的认定程度,直接影响学校开展体育运动的主动性与积极性,那么,如何保护学生利益与维护教育管理之间的平衡,如何认定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承担的民事责任轻重,成为学校体育运动通过法治手段解决的重要问题[3]。在现实中,学校开展体育活动就有潜在的体育运动风险,其伤害事故的发生使正常的学习与生活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严重的甚至危及生命[4],如何预防与控制体育运动风险同样重要。所以,本研究通过文献资料搜集与案例分析等方法,归纳与比较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主体,厘清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若干原因,分析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案例特征与问责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风险防控对策。为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法律责任认定与维护学校体育教学秩序、缓解体育教学矛盾、破解体育教学困境等,提供可行的理论参考,体现体育法治的作用与价值。

1 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分类

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通常采用司法途径解决,而司法判例则是案例来源的权威解读。为进一步了解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分类,本研究将进行实际案例分析,具体从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发生的时间、质因、运动类型、学习阶段等进行分析。

1.1 按事故发生时间段分类

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是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重要手段。那么,课余训练、课外活动、运动竞赛均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开展的相应的体育活动,而课间、放学后、逃课时间发生的运动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非学校或教师组织下进行体育活动发生的伤害事件[5]。通过案例分析知,体育课属于运动伤害事故的高发时间段,运动竞赛期间次之,其次是课余训练、放学后以及课外活动时间段,而课间和逃课时间运动伤害事件的机率较低。其实,国家为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提出了“关于体育课时、课外体育活动、大课间的具体要求”[6],可是有调查显示,我国初中生除了体育课之外,只有8%的孩子进行课外锻炼[7]。这样看来,体育课成为主要的体育活动平台,压力与任务非常重,在有限时间内期待解决更多的问题,造成体育运动开展时风险性高。

1.2 按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分类

多种因素均可能诱发运动伤害事故的出现,学生本人或相对学生对运动风险的认知与把控、学校对体育活动的组织管理、运动场地设施缺陷均可能导致体育运动伤害事件的发生,除极少数为单因素诱发外,多数伤害事件是混合因素所致。而体育教师在体育课堂或课余体育训练中疏于管理成为当前学校伤害事件发生的首要因素,而学生身体素质、运动技能掌握、运动风险认知与把控不足也成为导致伤害事件发生的主要因素[8]。

1.3 按引发事故的体育运动类型分类

为了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使学生养成终身体育的习惯,掌握一定的体育运动项目技能,国家鼓励学校开展与学生身心发育水平相适应的各类运动项目的体育活动[9]。基于运动项目本身特点的不同,其运动风险也有所不同。为了便于统计,结合样本案例学校开展体育活动的基本情况,将引发伤害事件发生的体育运动项目类型分为田径类、体操类、同场对抗类、隔网对抗类和其他类。而同场对抗类体育运动项目是指由对抗双方在同一场地将球击入对方保护目标的项目,隔网对抗类体育运动项目是指对抗双方隔网分场对击球体进行竞技的项目[10]。例如,基于案例搜集与分析可知两例造成学生死亡的事件均是因为进行田径运动。一例是2015年的穗南法万民初字第39号案件中,课余进行400m跑训练;另一例是在2015年的新都民初字第2371号案件中,体育课期间进行800m计时测试,说明田径类项目防控不力也会成为运动风险的高发活动。

1.4 按事故发生时学生的学习阶段分类

通过对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案例的分析,可知运动伤害事件主要集中在初中阶段,其次是小学和高中。运动伤害事件发生时间的分布与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时间和学生年龄、体育自身特征密切相关[11]。初中阶段已经有了一定的运动强度要求,他们虽然对体育运动规律有了初步认知,但对于运动技能、运动强度和运动风险的控制尚不能很好地把握,成为运动伤害的高发人群;而高中阶段学生对运动风险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身体素质、运动技能的发展也促进了运动风险防控能力的提高。高中生运动伤害事件较少可能还与学生体育运动时间较少有一定关系。

2 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中教育机构的责任承担案例解析

目前,法院认定教育机构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有3条,分别为:(1)无行为能力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推定过错[12];(2)受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由原告证明教育机构存在过错[13];(3)完全行为能力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七条应承担过错责任[14]。除此之外,部分法院在审判中也参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学校的责任进行了认定[15]。现结合案例分析,可以认定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中教育机构的担责原因有未尽到安全教育义务、未尽到科学管理义务、未尽到谨慎管理义务、未尽到及时救助义务、未尽到对体育设施的管理义务等方面。

2.1 未尽到安全教育义务的案例分析

安全教育义务是指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情形[16]。尽安全教育义务的情形常见于体育课、运动会及学校组织的体育比赛中。例如2015年的潭中民一终字第69号民事案件,学生由于参加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受伤,法院在论证学校过错的原因中指出:篮球赛前,学校相关工作人员未对参赛队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参赛队员对比赛中危险动作所致风险的充分认知及自我保护意识。类似的情形还包括2016年的苏01民终87号民事案件,运动前,学校未告知学生运动规则和注意事项,避免出现职业运动中的剧烈拼抢和危险性动作等。

2.2 未尽到科学管理义务的案例分析

科学管理义务是指在体育教学活动及体育运动的组织中,应当科学设置教学比赛项目,科学选定训练比赛场地,科学选定有资质的教师以避免安全风险的发生。未尽到科学管理义务的具体内容包括:教学内容不合理、运动场地选择不合理、运动场地未相互隔离、教师设置不合理等方面。

2.2.1 教学内容不合理

在2016年的川15民终308号案件中,学校组织了男、女混打篮球比赛,有学生受伤后,法院认定担责原因为学校在组织教学过程中,对男、女混打篮球的危险性预见不足,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危险的发生。类似的例子发生在2015年的通中民一终字第39号案件,法院认为辅导机构教授原告舞蹈时应当知道原告作为幼儿的生理特点和相关动作可能存在损害风险,但其在训练下腰时,对上述动作可能造成10岁以下儿童脊椎损伤的危险性缺乏估计或估计不足,没有采取预防和避免损害发生的相应措施,导致原告训练时受伤。由此可见,学校设定教学内容时,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水平等特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设定适宜未成年人练习的教学内容。

2.2.2 运动场地选择不合理

在2015年的唐民四终字第825号案件中,学生上体育课时在篮球场地练习立定跳远受伤,法院认为学校在体育课上将篮球场地作为立定跳远及单腿跳的训练场地不妥,水泥地面不能启动良好缓冲作用。类似的情形还包括在2014年的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279号民事案件中,篮球场进行三人制足球比赛时学生受伤,法院也将场地因素作为校方责任的原因。根据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能有明显不安全因素。在这些案件中,学校忽视了场地的合理性因而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

2.2.3 运动设施不规范

由于硬件条件设施的局限性,部分学校没有隔离不同的运动场地,不同运动之间相互干扰导致运动人员的受伤。在2015年的运中民终字第1997号案件中,力行中学的足球场、篮球场前后相连,中间无隔离防护设施,足球被踢进了篮球场,在回踢的时候造成原告受伤,法院以该中学的两块运动场地中间无隔离防护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判决学校承担了主要责任。而类似的案件还有,足球飞出田径场打到了在操场绕圈散步的原告,法院也认为学校应当预见此风险,学校放任危险不予管理的行为构成了学校的责任。

2.2.4 教师资质监管泛滥

从事体育活动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在2014年的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312号案件中,由于体育老师生病,由数学老师代班体育课,课程过程中学生踢球受伤,法院认为,在体育课上开展足球活动的过程中,由数学老师代体育老师上课,教学管理上存在瑕疵,势必导致在专业辅导及安全教育方面不够专业,对安全隐患缺乏前瞻性和预见性。对于培训学校,因缺乏行政审批或者没有特定教学资质的教师而擅自培训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2014年的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385号案件中,文武学校没有开设武术散打的资质,聘任的授课人员也不具备相应资质,对于开展的散打教学应当预见到其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学校在培训散打过程中造成学员受伤,法院判决其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

2.3 未尽到谨慎管理义务的案例分析

谨慎管理义务是指学校在体育教学及组织体育运动过程中,学校或其工作人员应当留意看守与管理,预防学生在体育运动中发生损害[17]。其问责情况包括受伤时体育老师不在场、组织体育活动时出现疏忽、违背学校自身管理制度、学校执纪人员看守不利等方面。

2.3.1 受伤时体育老师不在场

体育老师是体育教学中的关键力量,面对一群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学生,体育老师是教育、管理职责的直接承担者甚至是唯一承担者。正因如此,许多案件都把学生受伤时体育老师是否在场作为认定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重要因素。在2015年的通中民终字第0121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任课老师在上体育课时,未在教学现场,对学生踢球没有给予安全教育和指导,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学校存在过错。类似的情形还包括在2015年的川凉中民终字第264号民事案件中,体能测试时老师不在场,学生乱动设施受伤;在2014年的郑少民终字第31号民事案件中,武术训练时教练不在场,防护设施不到位,未尽到保护义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

2.3.2 组织体育活动时出现疏忽

有学生参加的体育活动,通常学生、家长、老师人员众多,场面容易出现混乱的情形,这就要求教育机构必须组织严密,保障得力。在2014年的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403号案件中:学校作为趣味运动会的活动组织者,在发布邀请书时未向参会家长明确亲子活动的具体内容及细节,亦未提醒参加活动的家长需穿着适于运动的服装或鞋子,最终导致在运动会中出现伤害事故,法院遂以上述理由认定了学校的过错。类似的情形发生在2015年的邵中少民终字第28号案件中,学生们在跑200m冲刺阶段撞到一起而受伤,法院以学校未能提供符合比赛要求的跑道且未能妥善组织比赛为由认定了学校的过错;在2014年的株中法民一终字第141号案件发生在跆拳道级位考核活动中,未成年的学生在活动场地内争抢、玩耍皮球导致现场一片混乱,最终导致原告的受伤,法院以组织单位没有详细的组织方案和充分的安全保障管理人员与措施,且对于上述未成年人的行为没有工作人员进行制止、劝阻、疏导为由认定了教育机构的责任。

2.3.3 违背学校自身管理制度

在2015年的锡民一终字第161号案件中,法院指出:体育课教师将本属于下午第7、8节的田径队课程,安排到本案初三二班的体育课中即下午第5节课同时训练,导致教师未能全程在场巡视、指导,继而引发本起事故的发生,其行为已违反了上诉人多伦县第四中学《24小时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中有关活动课的相关规定,故多伦县第四中学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具有一定过错。

2.3.4 学校执纪人员看守不利

在2014年的乌中少民终字第115号案件中,原告在篮球架下玩耍导致受伤,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值周人员对原告在篮球架下玩耍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是学校担责的原因之一,表现为学校执纪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未能及时处理与发现风险的存在,造成伤害事故的发生。

2.4 未尽到及时救助义务的案例分析

及时救助义务是指教育机构发现学生受到伤害时,及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不良后果的加重[18]。其问责的具体表现包括未能及时发现伤情、未能及时送医或者通知家长等方面。

2.4.1 未能及时发现伤情

校园体育伤害的伤者都是未成年人,既缺乏急救的知识和能力也缺乏对不及时就医后果的认识,部分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因害怕被老师或者家长惩罚,甚至隐瞒受伤情况或者受伤原因,因此实践中部分法院把及时发现伤情作为学校管理职责的体现。在2014年的昭中民二终字第252号案件中,老师在学生受伤后几天内都未注意到伤害,也未及时通知家长或者采取措施,耽误治疗时间,因此认定学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2.4.2 未能及时送医或者通知家长

在发现伤情的基础上,教育机构应当及时将学生送医并通知家长。在2015年的穗中法少民终字第170号案件中,广州中院认为:学校第一时间进行了救助,及时通知了家长,并陪同就诊,主动垫付医疗费用,学校不存在过错。学校因此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类似的案件发生在2015年的淄民三终字第240号民事案件,学校因对放学后发生在校园里学生自行组织的篮球受伤未尽到紧急救助义务,被判承担40%民事责任。

2.5 未尽到体育设施管理义务的案例分析

学校有义务保证提供给学生的场地、公共设施,学具、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性[19]。司法实践中,很多学校设施老化或者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因而在学生发生伤害时被判担责。在2014年的七民终字第55号案件中,法院指出导致杜旭受伤的活动式足球门系自制体育器材,已使用多年,局部锈蚀且底部连接两侧的钢管缺失,因此,该活动足球门本身的结构使其存在因不当使用而倒塌的重大安全隐患。在2015年的邵中少民终字第1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学校作为跳高比赛的组织者及安全垫的提供者,比赛中提供的安全垫内部海绵存在破损并未能提供安全垫合格的相关证据,且在跳高比赛中安全垫之间产生间隔时未及时合拢,未充分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对原告的摔伤具有主要过错。

3 当前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判决中存在的问题

3.1 公平责任适用混乱

公平责任是在各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无过错的情形下对利益的衡平,是公平原则在侵权责任法的具体体现[20]。某种程度而言,公平责任是为了弥补法律适用的不足,是为了防止判决结果出现客观上的极端不公平而予以最后适用的原则。一般而言,适用公平原则的案件只占同类案件的极少数。现有过错责任体系在校园体育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况并不理想,判决时缺乏认同,从而导致公平原则的大量适用,其公平责任的试用主要表现在适用条件不明与责任后果畸重。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1)各方均无过错,(2)根据实际情况[21]。那么在现实中,各判决的重点均在于论证各方无过错,但是对“根据实际情况”却鲜有论述。有的判决提出,原告代表被告学校参加比赛受伤,学校即使无过错也是受益人,因此应当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如2015年的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697号民事案件。更多的判决多是表述为“根据实际情况”就径直酌定补偿的比例或者金额。

3.2 缺乏对于体育特殊性因素的特别考量

公平原则的大量适用凸显了现有制度解决校园体育侵权的不足。校园体育人身损害的重要因素是带有体育色彩,而体育本身带有一定的对抗性和风险性,因此体育运动的伤害总是难以避免。审判中如果缺乏对于体育特殊性的认识和判断,在认定各方过错时就会存在与实践脱节的情形。而在对案例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发现,部分判决拔高了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义务,比如学生课后自行组织在校内打球后受伤,学校也及时进行了通知和送医,判决依然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和管理义务。再比如学生在体育课练习跳远过程中突然模仿其他同学改变姿势造成摔伤,法院认为体育老师给学生分组过多,因此未能及时察觉和制止学生的行为,仍然判决校方承担主要责任。其实,风险都是瞬间发生的,学校和老师对于损害后果都是无力控制的,这种判决可能导致的后果就是学校以后不允许放学后留校打球和体育课更改教学计划后的无所作为。

3.3 校方责任险加重了学校应负的民事责任

保险公司在侵权纠纷中的地位类似于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直接进入诉讼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在众多案例中,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担责比例明显略高,甚至有多起达到80%-100%之间。我们认为这种裁判方式虽然有助于化解矛盾,特别是平复受害学生及其家属的创伤,但实质上确有部分背离案件事实之嫌,且该类判决在责任论述部分往往语焉不详,判决后保险公司纷纷上诉,并不利于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4 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风险防控措施

通过案例研究,分析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件的特征及责任承担等问题,目的在于深入了解我国学校体育运动伤害问题致因,设计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促进学校体育工作法治化开展。结合《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和样本案例分析,提出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风险的预防措施与救济措施,保障学校体育运动事业可持续发展。

4.1 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风险的预防措施

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防控措施主要是为风险预防而提出的具体措施,属于学校体育运动的事前风险管理范畴。而以健全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风险预防机制为目标,重点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并使安全教育形成常态化与重点化理念,做到常灌输与常学习;保持学校管理层面的科学性与谨慎性,对可能发生的隐患事故要有预判;专门成立大型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团队,细化体育活动的不同组织环节之间的衔接等防范意识,是学校体育运动不得不关注的重点。所以,本研究将从学校体育管理层面运动风险防控、体育课风险防控、课外体育活动风险防控、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风险防控等进行具体分析,为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事前防控提供理论参考。

4.1.1 学校体育管理层面运动风险预防

学校体育课、课外体育训练、课余训练与运动竞赛等学校体育活动均涉及组织管理方面的工作,其学校体育管理层面运动风险防控措施包括:建立安全制度和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制订风险防控制度和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确保场地器材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无安全隐患;合理布局不同体育项目活动区域,可选择设置隔离防护措施避免交叉使用;建立学校放学期间的校园巡查制度,对存在的运动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尤其严格把控低年级学生入校时间,避免在没有老师指导下进行高风险运动项目活动;严格体育器材管理,避免高风险运动项目器材的无序使用;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定期对学生开展体质健康检查,要求学生家长如实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特异体质学生的医学证明和注意事项要求。

4.1.2 体育课风险预防

体育课是运动伤害事件多发的时间段,可以从以下方面加强防控,包括严格体育教师劳动纪律,避免体育课擅离工作岗位或在岗而未尽职履责;合理进行教学设计,根据教学内容选择合适的教学场地和教学方法;严格教学的组织与学生管理,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尤其是在开展同场对抗性项目前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术科技术教授和练习;教学内容、强度安排符合学生身心发展阶段,尤其注意特异体质学生和女生生理特点;根据体育项目特点,练习时应实施合理的帮助与保护,或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

4.1.3 课外体育活动风险预防

国家鼓励学校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体育活动,在一些地方学校体育运动场地设施还很有限,应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合理布局各年级、时间段和活动项目,避免运动安全事故的发生。主要风险防控措施包括:合理规划活动场地,避免活动内容、场地使用的冲突;建立运动安全防控机制和处理预案,做到事前提醒、事中监督、事后处理。

4.1.4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风险预防

体育训练与竞赛比一般体育活动对运动强度、竞争性、对抗性有更高的要求,针对体育训练与竞赛的特点可以进行相关的风险防控,包括:参加学校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比赛应坚持自愿原则,应当根据活动或比赛要求向学生及家长提供安全告知书,获得家长书面反馈意见;训练、赛前对训练安全、竞赛规则等注意事项进行教育;训练时应根据学生年龄、性别差异合理强度和训练方法。

4.2 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风险的救济措施

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风险的救济措施属于事后救济,而社会保障体系与法院审判则是风险的事后具体预防措施之重点。所以,完善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防范的社会保障体系与调整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审判思路,能够保障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风险防控更具时效性。

4.2.1 完善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防范的社会保障体系

基于体育运动的特殊性,校园体育人身损害是无法完全避免的。因此保险作为最优的风险保障机制,是解决该类纠纷的最佳途径。目前进入诉讼的案件中,主要以校园责任险为主,而校园责任险要以学校承担民事责任为前提,但在我国公立学校的考核机制中责任事故又是显然的负面因素,因此无论是否有保险,学校都不愿意作为责任主体;且一旦进入诉讼,基于矛盾的化解和保险的使用,法院又倾向于保险责任的高度化,这些共同构成了我国目前校园保险制度进入诉讼的难题。基于此,我们认为应当仿照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设立涵盖体育意外伤害的学生综合保险机制,可以考虑由政府和家长共同出资,在一定限额内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伤害,不论过错程度均予以赔付。限额之外,辅之以校方责任险等险种,形成对学生、学校的全方位保障。

4.2.2 调整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审判思路

(1)严格限制公平责任的适用。

首先,公平原则是侵权责任法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特别规定,由于该责任制度适用标准模糊,弹性较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而当事人参与社会生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具有不可预见性,有违成文法的宗旨。

其次,体育运动作为人类正常健康生活的必要组成部分,有运动就会有受伤的风险,且针对体育运动伤害形成的“同意风险自担”原则属于各国民法通行法则,不应将调整极少数意外伤害情况下的公平原则适用于日常体育活动的风险负担,否则将破坏侵权责任法已有的规则,实质产生了另一种不公平。

(2)审判应考虑体育运动的特殊性。

审判人员应当参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所列的情形,对学校的过错予以考量。审判时,不应对教育机构过于苛责,在考虑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时要结合实际情况,设身处地地思考教育机构所能完成的职责。另一方面,要意识到学生已知或者应知体育竞赛或活动潜伏的固有风险而依然参加竞赛的,实际上意味着其对此种活动中风险的自我接受,要将自甘风险原则作为确定民事责任的酌定因素予以考量。

[1] 周庆杰.学生体育伤害中学校和教师的民事责任研究[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4(2):88-90.

[2] 袁夕坤.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风险的控制及应对策略[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6):118-121.

[3] 周金荟.学生体育课受伤事件中学校的责任与限度——以湖北、江苏案件为例[J].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16(5):86-90.

[4] 李培文,李红英,牛鹏飞.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与应对策略[J].体育学刊,2010(6):35-37.

[5] 石秀丽.沈阳市初中生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研究[D].沈阳:沈阳体育学院学位论文,2011.

[6] 教育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EB/OL].http://www.moe.edu.cn/public 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1581/201006/88663.html.

[7] 范佳元,季芳.除了体育课,还该做什么[N].人民日报,2016-5-25(023).

[8] 赵彦豪,刘龙.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分析[J].运动,2010(7):112-113,136.

[9] 舒钧.高校开展阳光体育运动的认识与思考[J].西昌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3):121-123.

[10] 蔡睿,张一民.运动员选材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13:92.

[11] 李丹丹.开封高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调查及预防[J].开封大学学报,2011(2):95-96.

[12] 王丹花.校园侵权事件的法律责任——结合实际案例的分析[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13] 曾祥龙.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确定[J].人民司法,2015(17):75-78.

[14] 陈超.自助游组织者负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分析[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15] 马洪波.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责任[J].教学与管理,2006(6):38-39.

[16] 黄朝勇.学校安全工作要点与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J].湖北农村金融研究,2004(7):37-39.

[17] 赵毅.体育伤害自甘风险与过失关系之解释论——由上海新泾公园篮球伤害案展开[J].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15(3):6-10.

[18] 杨练武,苏跃飞.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及对策研究[J].温州医学院学报,2006(1):90-92.

[19] 覃章慧.论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归责机制的构建[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8):77-79.

[20] 张顶峰.归责原则中的公平责任[D].昆明:云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21] 姜红利.公平责任否定论[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AccountabilityCasesofSchoolSportInjuryandRiskPrecaution

WANG Hui

(Sport Dept., Xinjiang Normal Univ., Wulumuqi 830054, China)

The paper classifies the school sport injuries and analyses the accountability cases of school sport injury and the problems in it. The paper proposes the school sport injury precaution measures, (1) precaution measures on different levels, including school sport management level, P.E. course level, spare time sport level, spare time training and competition level, (2) treatment measures, including improving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of school sport injury and changing the judgement ways of school sport injury.

school sport; sports injury; accountability; case analysis; security education; risk precaution; sports facility

G80-05

A

1672-268X(2017)05-0078-06

2017-09-16)

国家体育总局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232SS15119),新疆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XJEDU040616C05)。

王辉(1987-),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体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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