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桦楠
中国体育社团的社会治理使命
——基于公共领域理论范畴的考量
刘桦楠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新的改革目标,这为未来中国社会的全面深化改革指明了前进方向。从传统的社会管理向现代的社会治理转变,政府管理机构由于职能转变会让渡出部分管理权限,而社会团体组织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共空间机制肩负着承接这部分让渡出的权力的使命,从而实现社会各方对公共事务“共治共管”的社会治理愿景。文章分析阐述中国体育社团的社会治理使命,并基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范畴,在中国社会独特的制度与文化环境下,论述中国体育社团践行社会治理的公共性内涵,阐述体育社团“实然”的公共性实践情况与哈氏阐释的“应然”公共性理念有着较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也为未来建设与完善中国体育社团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体育社团;公共性;公共领域;社会治理
2012年11 月 8 日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 制 保 障 ” 这 一 加 强 和 创 新 社 会 管 理 的 口 号[1], 这 为今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指明了方向;2013 年 11月 12 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社会建设方面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新改革目标,并特别强调“坚持系统治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 治 良 性 互 动 ”[2], 为 未 来 中 国 社 会 的 全 面 深 化 改 革指明了前进方向。
“社会治理”实际上是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内涵意义的传承与创新,社会治理是一个宏大复杂的系统工程:从方向上看,传统的管理只是单向式的、从上至下的管理,而社会治理强调的是双向的互动,政府针对社会公共事务制定公共政策时,要与不同的社会群体进行沟通、协商,其核心是各方参与的“共治、共管”。也正是在改革开放后,中国的社会管理经历了一个从传统的社会管理到现代的社会治理的演变过程。
2.1 社会治理需要社团组织的存在
支持和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社会治理,其中重要的一方就是社会组织。《决定》在第十三部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中明确提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早在2011 年底, 我国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就已经达到45.7 万个,其中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组织就有25.3 万 个 , 占 据 一 半 比 例[3], 因 此 , 实 现 社 会 治 理 需要最大限度地激发社团组织的活力,在国家和政府的公共权威之外,通过培育理性的、非制度性的、民间的社团组织来承接政府职能转变而让渡出来的权力,培育能够承接社会治理使命的理性社会力量,培育、动员民间社团组织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治理,参与政策制定、发挥社团自治和公民参与的功能,从而实现“共治、共管”的社会治理。
2.2 中国体育社团的社会治理使命
社会团体是社会赖以运行的基本结构要素,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社会团体泛指一切通过持续的社会互动或社会关系结合起来进行共同行动,并有着共同利益的人类集合体;狭义的社会团体,指由持续的、直接的交往联系起来的具有共同利益 的 人 群[4]; 而 我 国 的 《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以法律条例的形式定义了社会团体:“社团是指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上述明确地指出了自愿性、组织性、共同性、非营利性的社团性质。
20 世纪 90 年代初以来,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和中共“十四大”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改革开放的春风吹遍了神州大地之上的各行各业,中国体育同样也成为了改革的“弄潮儿”。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由于中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中国体育的各级管理机构都释放出了部分权限,将一些原本大包大揽的权力下放到民间,这就迫切地需要有民间的社会团体来承接,而体育杜团作为社会社团的重要类别,就是以体育事务为目的或活动内容的社会团体,也是体育活动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具有 民间性、非 营 利 性和互益 性 的 特 点[5]。 因此 ,随 着 中国体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体育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各级各类体育社团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并迅速壮大和发展,尤其是《全民健身计划纲要》颁布实施后, 社会体育逐步形成了 “中央—省级—市(地)—区(县)—街道(乡镇)”的体育社团层次结构,覆盖了全国城乡的广大地区。据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主席、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 2014 年 6 月 26 日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透露:目前全 国 共有体育 社 团 15 060 个[6],我 国 的 体 育 社 团 形 成了包括体育总会、“人群体协”、“项目体协”、“行业体协”在内的体育社团类型结构,涵盖了城乡广大群体所喜爱的运动项目。
这些体育社团的涌现,一定程度上适应了人民群众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为在群众中开展丰富多彩、内容健康的文化健身活动,建设体育强国,满足人民体育休闲娱乐需要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渠道。在现阶段我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追寻“中国梦”的进程中,体育社团也在体育公共事务中肩负着实现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使命。
3.1 社团组织是公共领域的核心机制之一
现代社团组织与德国法兰克福学派社会学家尤尔 根·哈 贝 马 斯 (Jürgen Habermas) 建 构 的 空 间 意 义上的公共领域有着不解的血脉渊源。公共领域的价值是通过特定的感性形式表现出来的,这种特定的感性形式作为公共领域的媒介构成了公共领域的现实性存在,在哈氏看来:现代公共领域的社会性形态是在中世纪后期城市共和国的行会以及其他形式的公共空间和传媒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各种独立的、非政府的、民间的社团组织就成为现代公共领域的早期现实性形态之一。后来,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公共领域作为生产社会规范的社会活动领域,其实体性形式自然会与时俱进地发生历史递进变化,在当今社会,公共领域的物理空间形式已经日趋式微,新的媒介形式已经取代传统形式充当了公共领域的实体性结构,民间社团组织是公共领域的重要的结构性要素之一,各类独立的民间社团逐渐取代各种公共物理空间成为公共领域媒介的主要形式,非官方的民间社团组织就成为公共领域的核心机制之一。此处所讲的公共领域是哈贝马斯构建的介于国家权力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一块非官方社会中间地带,是一个既独立于国家权力系统又超越了私人领域狭隘性的公共空间。
3.2 “öffentlichkeit”的公共空间与公共性内涵
但是,作为法兰克福学派文化批判传统的嫡系传人,哈氏所想表达的绝不是一个空间意义上的实体性结构要素那么简单,想建构的理论体系也绝不仅仅只是一个公共领域核心机制,这个特殊的社会文化交往和社会生活领域肯定有着最终的追求旨趣,比如哈氏一直向往的各方“趋同”,否则这公共空间的存在毫无意义,哈氏的文化批判就会与他的法兰克福学派前辈一样陷入一片迷茫。
“公共领域”这个词语其实源于 20 世纪 60 年代末之前哈氏在其撰写的一书中提出并使用的一个概念 化 的 德 文 单 词 “öffentlichkeit”, 英 文 将 其 翻 译 为“public sphere”, 所 以 中 文 翻 译 为 “公 共 领 域 ”。 但 是 ,哈 贝 马斯 想 用 “öffentlichkeit” 这个德 文 单 词 来表达的意义肯定不只是中、英文所展现的空间意义上的“public sphere” 和 “ 公 共 领 域 ” 那 么 简 单 , 哈 氏 想 用“öffentlichkeit”来 表 达 两 个 方 面 的 内 涵 : (1)开 放 的公共空间,代表着一种社会的空间机制意义,在政治权利之外,作为民主政治基本条件的公民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参与政治的活动空间,也正是在此类空间中,人们的诸多意见得以传达,并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公共决策的形成与执行;(2)还表现出一种建构的公共概念以及某种大家都可以接受的准则来进行非常开放的讨论,以这种方式来构成大家都能认同、产生 共 识 的 一 种 公 共 性[7]。
由 上 得 知 , 哈 氏 的 “öffentlichkeit” 概 念 欲 图 表 达的意义内涵除了空间意义上的公共领域机制外,还有 期 望 实现的 抽象 公 共性 。哈氏 基于“öffentlichkeit”概念进行学理建构的是一个宏观的公共领域理论体系 , 而 国 人 依 据 “public sphere” 而 译 的 “ 公 共 领 域 ”,只是一个微观的公共空间机制概念。公共领域和公共 性 在 哈 氏 概 念 中 是 一 对 同 源 于 “öffentlichkeit”的概念,公共性是对公共领域的抽象化、原则化,完全可以从相对具体的公共空间机制出发,洞悉公共性的大致内涵;也只有先建构起有效的公共领域机制,才能实现集开放、理性批判和公共利益性于一身的抽 象 的 公 共 性[8]。
3.3 中国体育社团践行社会治理的公共性内涵
公共领域作为一种社会文化交往领域,它们的现实指涉和价值旨趣则有着一个共同的指向,既都是在公共的社会生活中提升出公共性,并实践公共性价值。 当今中国社会自 1978 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伴随而来的是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和日渐成熟,以及社会交往的复杂化,新的社会规范的确立就显得愈发重要,社会对公共性的追求愈加凸显。因此,如果从哈氏的公共领域理论范畴内来讲,作为社团组织一种重要类型的体育社团,首先应该代表一个供政府体育管理权威、参与体育事务的民间社会力量、普通公众等各方利益群体平等参与体育公共事务治理并表达意见的一个对话商讨空间机制,是一个作为参与体育公共事务的各方力量进行利益表达的广阔、便捷的渠道存在的;其次,代表理性的民间社会力量在这个对话空间和商讨机制之中,利用这种沟通渠道来促进公共性的最终实现。
但是,中国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走的是一条国家主导型的现代化道路,对市民社会的塑造和公共领域的培育是不足的,从而使得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就体育公共事务进行权利再分配时,作为公共领域核心机制的体育社团组织没有或者说没有能力及时接管政府管理权威让渡出的部分权利,体育社团组织无法独立行使国家体育管理机构下放的权利,给体育领域的公共事务治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与不便,无法调和体育领域内的各方实践主体的利益矛盾。这些因社会经济转型、社会文化传统变迁和国家体育管理体制转变引发的体育公共事务治理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如果仅仅依靠国家政府权威和体制内的制度性力量来解决,付出的成本将是巨大的。作为公共领域核心机制的体育社团组织可以搭建一个供各方平等商讨体育公共事务的舞台,使得在体制外形成的非正式意见或意志能够进入正式的建制化的国家权力体制之内,从而能够对政府体育行政管理权力的行使产生持续的监督与制约,将体育领域内的实践主体团结成为一种社会一体化的力量, 形成一种有力的综合性力量,加强、完善非制度性的社会力量——体育社团组织来解决时下中国体育领域复杂的公共事务问题。
此外,根据前面所述,哈氏概念中集公开开放性、理性批判性和公共利益性于一身的公共性理念,与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共治共管”的社会治理愿景是高度契合的。加之我国体育领域改革是在整个国家宏观的改革开放背景下进行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体育社团组织在对体育公共事务进行的治理创新是整个中国社会治理创新的一个微观组成部分,会受到国家改革大政方针的影响,同时也会为国家进行社会公共事务治理创新提供启示和经验,一如中国足球协会的实体化改革为整个中国体育的管理体制改革“试错”和“蹚水”一样。因此,激发各类体育社团组织的活力,培养参与体育公共事务决策、政策制定的理性民间社会力量,从体育公共事务治理的角度创新社会公共事务的社会治理体制,在公共领域理论范畴内来看,正是在体育社团组织这个典型的公共领域空间机制内针对体育公共事务进行的公共性实践。
3.4 中国体育社团的公共性实践
虽然公共领域理论体系诞生于欧洲资本主义社会,对于当今中国社会来说属于“舶来品”, 但是,中国社会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与社会分离倾向开始出现,一个独立于体制之外的社会公共空间开始初具雏形,作为公共领域存在前提的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确立并日臻成熟,公共领域在当今中国社会已经是一种现实存在,不再是一种遥不可及的乌托邦了,尤其是不能否定哈氏公共领域理论体系所具有的普遍的价值规范意义,其蕴含的平等开放、自由讨论、理性批判、关注普遍利益、达成共识等公共性理念更是具有普适价值。对于公共领域理论是否适用于分析当今中国社会,哈氏是持肯定态度的:经济的进一步自由化和政治体制的进一步民主化,将最终促进而且也需要民主形式的舆论必须根植于其中的、我们称之为政治公共领域和联系网络的某种等价 物 , 任 何 一 种 改 革 , 均 依 赖 于 健 全 的 公 共 交 往[9]。简单否定哈氏公共领域理论体系的中国意义不可取,但是不顾实际情况套用哈氏理想化的公共领域理论体系同样是行不通的,公共领域空间机制与公共性之间并不是理所当然的因果关系,应当在我国具体国情下,探寻中国体育社团“实然”的公共性实践情况与哈氏“应然”的公共性理念之间的差异。
3.4.1 哈氏“应然”的公 共 性理 念
哈氏理想的公共性理念意味着:公共领域对所有公民无障碍的普遍的开放性;公众在公共领域内对公共权力和公共事务的理性的批判性;遵守自由、民主、正义原则进行理性商讨所达成的共识(趋同、求同,而不是求异);公众讨论公共事务而非私人事务、维护公共利益而非追求私人利益的公共利益性。哈氏将公共领域中实践“普遍的公开性、理性批判性、达成共识和公共 利益 性”作为公共性 的应 然诠释[8]。
3.4.1.1 实践普遍公开性
基于上述理念,体育社团组织作为典型的公共领域空间机制,原则上是要向所有公民无条件开放的,甚至需要动员越来越多的公民参与到该公共空间进行相关体育事务活动,并且有研究表明:体育社团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交流、宣传、提供信息和体育 服 务 的 作 用[10]。 发 展 体 育 社 团 组 织 正 是 希 望 基 于体育社团“无障碍的普遍开放性”的应然特征来增加体育人口,因为体育社团的成员可以来自不同政治信仰、不同宗教信仰、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收入与教育背景阶层。由于体育社团成员社会覆盖面相当之广,有较大的社会容量,因此通过体育社团这类公共领域空间机制在成员中传播相关体育知识、技术、技能等方面信息,可以吸引大量普通民众参与到相关体育事务中来,非常有利于利用体育社团组织来发展体育人口,积淀体育活动和健身的传统氛围。
3.4.1.2 通过理性批判而达成共识
虽然体育社团作为公共领域核心机制对于商讨相关体育事务的公民是没有“门禁”的,但是这种商讨和沟通也是一种基于达成“共识”和“趋同”为目的的理性批判,这样的批判才是有价值和意义的。在哈氏看来,公共领域完全可以形象地被比喻为一群围坐在一个圆桌旁的人,虽然因为这个“圆桌”众人彼此之间都保留一点距离,但却实实在在地因为这个“圆桌”联系在了一起,从大局上来看,既然能够坐在一起,就说明在基本观念上还是能够保持趋同的,这与汉娜·阿伦特强调保留不同的观念认识恰恰相反。因此,在体育社团内部针对体育公共事务进行商讨和沟通时,应该本着最终能够形成一致意见和观点来进行理性的、建设性的批判,也是一个利益观念整合的过程。既然是批判,那就是对于不同的观点有所取、有所舍,最终趋同,但是这种批判应该遵守自由、民主、正义的原则来进行,不应该存在所谓凌驾于公共意见之上的决定性的“权威”,而这正是实现共治共管的社会治理关键所在。
3.4.1.3 实践公共利益性
理性批判主要针对体育领域的公共事务与公共利益,而非私人或者小群体的利益。哈氏的公共领域虽然是从市民社会中离析出来的,而且是立足于私人领域的,但却又跨越个人和家庭的藩篱,致力于公共事务,而且这些公共事务是与精神文化诉求相联系的。这些体育社团通过参与有关体育事务的政策章程制定等原本属于政府权威决定的事务,并要求成员自觉遵守和相互交流、合作、协商,来彰显公共性。正如罗素所讲的一样:最有效限制国家权利的措施就是扩大和增加各种以志愿者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 社 会 团 体[11]。 由 于 单 独 个 人 的 力 量 弱 小 ,根 本 无 法与相关政府权威相抗衡,因此,个人只有结成有机的整体比如体育社团组织,才有可能参与到与自身休戚相关却又原本“插不上话”的公共事务处理中来,实现制约政府最终共治共管的社会治理目的。体育社团组织作为体育管理权威和所有参与体育领域事务的成员之间进行商讨沟通的有效渠道,它本身的特点就在于以公共利益为目标指向,通过对这些事务的商讨批判可以凝聚对于特定事务的共识,并最终唤起民众的公共意识,使相关体育公共事务的决策免于遭受少数 “权威” 的控制而为大多数人所认可,也就是托克维尔所说的以社会制约权力。
3.4.2 中国体育社团“实然”的公共性实践
虽然近些年来公共领域已经成为当今中国社会的一个现实话语,但是,理想与现实是有差距的,尤其是哈氏“应然”的公共性理念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与政治体制环境下进行实践,肯定会产生种种的冲突与不适。中国的体育改革以自上而下的形式进行,中国的体育社团建设也是由迫于改革需要而下发的政令和政策来促进的,这与公共领域的发源地欧洲国家的民间自发结社是完全不同的,因此,中国体育社团组织运行过程中的特殊的制度和体制环境,是哈氏在当初构建公共领域理论体系时完全设想不到的,而中国体育社团组织在特定体制规训下实践公共性理念的过程与结果,体现着作为公共领域核心机制的体育社团组织在实现社会治理过程中的 “实然”公共性存在。
3.4.2.1 普遍公开性的实践情况———缺失独立性与民间性
由于中国的体育社团不是自发结社形成,而是政府依靠权力颁布政令促进成立的,因此,这样的体育社团在成立之初就不具有针对所有公民无障碍的开放性,而且即使是在社团成员范围内,仍有行政保障的权威力量存在,参与到体育社团相关事务中来的成员,在一些相关事务的决策上也不享有平等的话语权。比如作为中国足球协会特设专项委员会的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理事会,就是由中国足球协会确定职业联赛理事会的主席人选 (并最终由官方背景的中国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于洪臣担任第一任主席),并由中国足球协会提名理事会执行局局长人选,最为关键的是官方背景的中国足球协会对理事会的提案拥有“一票否决权”,也正是在这些因素的作用下,2012 年 6 月广州恒大足球俱乐部的 “增援”提 案 得 以 顺 利 地 “被 通 过 ”[12]。
虽然民间性是体育社团组织最基本、最主要的特征之一,但由于我国原有体制的特殊性,国家既管体育又办体育的状况依然存在,中国体育社团的民间性大打折扣,许多体育社团仍旧是“半官办民”身份,这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我国各级单项运动项目协会。 我国早在 20 世纪 50 年代初期就开始成立全国性的单项运动协会,到 80 年代初期,我国各个项目基本上都成立了依附于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单项运动协会,并于 1988 年开始进行单项运动协会的实体化尝试,实体化目的就是要有一个完全独立于政府体育管理机构的民间社会团体组织,但是各个单项运动协会至今仍与国家体育总局下设的单项运动管理中心保持“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奇特关系,造成我国体育社团的民间性和行政性交织,体育社团的领导人往往由具有官方背景的人来兼任,社团失去民间性和社会独立性,对政府权威的依附感较强,截至目前,全国纯民间社团性单项运动协会只有3个 ,只 涉 及 3 个 运 动 项 目[13]。这 样 的 体 育 社 团 唯 行 政命令是从,不可能专注于增加体育人口、运动项目普及、群体健身等社会体育事务。 存在“准入制度”和“门禁”的中国体育社团没有条件实现各方共治共管的社会治理,从一个方面反映出公共性的尴尬的“实然”现状。
3.4.2.2 对公共利益性的实践情况———无法通过商讨机制达成共识
作为公共领域核心机制,中国的体育社团在针对一些争议性较大的议题进行商讨和沟通时,各方无法接受对方意见,也无法让对方接受己方观点,这种商讨和沟通是不理性的批判,根本不具有建设性,其最终结果无法达成共识,不可能实现趋同。原因就在于针对一些公共事务进行商讨和沟通时,各方都是出于自身利益诉求出发进行探讨,追求的是私利而非公共利益,加之在中国的体育社团存在行政权威,基于行政权威的官方背景和政治功能,以及重大事务决策上拥有决定性的话语权,中国的体育社团不可能去实现哈氏所畅想的“公共利益性”与“理性批判”。 最为典型的例证还是 2012 年 6 月的广州恒大“增援”提案,提出“增援”提案的广州恒大足球俱乐部投资人、反对该提案的职业足球俱乐部投资人、支持该提案的中国职业足球管理部门,这三者无论是提出、赞同、还是反对该提案,其出发点都没有针对中国职业足球发展的公共利益性,都只是从己方私利出发来与各方进行商讨,尤其是助推该提案通过的中国足球协会,更是出于官方政绩的需要在社团成员之间进行斡旋[12]。
近些年来,作为公共领域核心机制之一的中国体育社团组织有了较快发展,并逐步开始履行政府和公民之间相互商讨、协作的重要纽带和桥梁,但是,从上述中国体育社团“实然”的公共性实践情况来看,我们必须要冷静地认识到:国家社会一体化的固有传统、民主政治传统的缺乏以及计划经济体制残留的影响,都使中国体育社团的生存与发展面临重重困难,真正成熟的公共领域核心机制目前在中国尚未建立,现有体育社团的公共性实践也不可能较好地履行社会治理的使命,那么未来一段时期中国体育社团应该怎样培育与完善呢?
4.1 培育与完善中国体育社团的路径
从路径上来看,完善中国的体育社团应该走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自觉化道路。因为中国社会的历史特点和当今经济现状决定了中国体育社团的的建设不可能走西方国家的自发化道路,而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人为地积极培育,通过理性设计走自觉形成的道路。
体育社团作为公共领域的核心机制,对其的形塑首先需要扩大国家体育管理机构与社会中体育实践群体的间距,优先发展市民社会积极主动参与体育公共事务的意识,走自下而上的道路使体育社团得以壮大;另一方面,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公共领域以及中国体育领域的改革的发展历史证明,中国的任何一项现代化建设事业离开国家的积极推动就难以良性运行,这是一个我们不得不承认的现实。中国的体育社团同样也不可能在没有国家权力帮助的情况下得以良性发展和不断成熟完善;此外,当今中国社会主义的国家和个人利益的根本一致性也决定了国家体育管理机构建构体育社团的主动性、可能性和现实性。 因此,对于当今中国来说,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来培育、完善体育社团,实现体制内政府体育管理权威与体制外参与体育事务的民间社会力量的同步发育,推动各方力量的良性互动和有效商讨,实践公共性,较好地履行社会治理使命是完全可行的。
4.2 培育与完善中国体育社团的策略
从中国体育社团长期的建设策略来看,现实的国情决定了中国体育社团的完善与培育是一段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构建中国公共领域的核心机制要采取渐进性的分步走的策略。
首先,培育与完善中国体育社团,需要先行发展壮大作为公共领域社会基础的市民社会,让普通民众热心关切体育公共事务,体育公共事务是市民社会治理范围,而不仅仅是国家体育管理机构的行政性事务。 查尔斯·泰勒指出:相关的人们要了解到自己是共同体的一分子,这个共同体拥有某些共同目的,并且认定其他成员也分享这些目的,公民的心声能够被倾听,并在有关公共事务的商讨中发挥影响力,由此所产生的决定,是真正为大多数人民所喜好的[14], 为 此 , 需 要 国 家 与 社 会 共 同 努 力 , 促 成 二 者 的双重自觉。这就是说,有关体育公共事务的民主决策需要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双重努力,市民社会的建构一方面需要国家的努力推行,另一方面也需要市民基层自身的觉醒,形成社会中间力量,使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对分离并保持必要的间距和张力平衡,为在体育社团内针对体育公共事务的交往和商讨的形成提供稳固的社会基础,为实现社会治理使命营造民主氛围。
其次,要把“自在”的市民社会发展为“自为”的市民社会,鼓励市民阶层主动参与体育公共事务的治理,努力发出民众的声音,促使体育社团的各要素及其运行机制形成针对体育公共事务的社会舆论监督力量,对国家有关体育的方针、政策、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在体制外产生影响,形成国家体育管理机构与体育社团的良性互动局面,通过体育社团这个非正式的权利系统监督制约体制内权利的行使,这本身也就是社会治理的使命所在。
4.3 培育与完善中国体育社团的具体途径
中国体育社团的培育需要从完善制度法规保障、培育体育社团组织网络等途径具体着手。
首先,要加强中国体育社团的制度法规建设,从制度上确保体育社团的建设与发展始终在民主、法治的公共领域框架内运行,为体育社团不受体制内权威干扰的公共性实践提供制度保障,为体育社团履行社会治理使命提供完善的外部条件和法治环境。因为体育社团作为公共领域的核心机制必须以法律和规章制度来规范自身运行,此外,公共领域自身的不自足性也要求体育社团组织要以法律和制度来约束自己的自由行为,不管是对公共权力的制约还是对自由意志的表达和私人利益的维护,都必须在制度的框架内进行,同时也是体育社团自身运行机制不受政府权力干扰从而正常运行的保障。
其次,发展各类有益的体育社团组织,培育体育社团组织网络,使公共领域有所依托,使广大公民在受制于庞大的行政系统的同时,建构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体育公共事务参与机制和民间组织网络,这样才能为每个公民提供参与体育公共事务的必要机会。 为此,要按照多元化发展、独立自主、完全法治的要求重新审视体育社团管理的某些基本理念和制度规定,提高体育社团组织质量,促进体育社团组织的发展,履行中国社会治理使命。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是改革开放伟大事业的新篇章,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基石!未来应该逐步转变政府体育行政管理职能,推进有条件的体育事业单位和半官半民的体育社团逐步剥离行政管理和官方身份,政社分开,独立为民间实体体育社团,为中国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贡献力量。 但是,现阶段中国体育社团在努力实践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过程中,可以姑且先将“应然”的公共性理念和中国体育社团“实然”的公共性实践之间的差异搁置一旁,也不去争论现阶段体育社团距离哈氏的公共领域核心机制还有多大差距,套用中国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的一句名言,“黑猫、黄猫,只要抓住老鼠就是好猫”,中国的体育社团的公共性建设毕竟必须立足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哈氏应然的公共性理念再诱人,我们也必须认真对其进行“中国化”审视,以免盲目套用国外体育社团政策和体制,从而造成“淮南为橘,淮北为枳”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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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圣韬)
Mission of Social Governance of Chinese Sports Community:Based on the Theoretical Category of Public Domain
LIU Huanan
(College of P.E.&Health,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Shanghai 200241,China)
According to the decision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PC,the new reform target is to promote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governance capability.The decision has pointed out the direction of comprehensively deepening the reform of the future Chinese society.In the course of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the traditional social management to the modern social governance,the government authorities will relinquish some administration power.And social organizations,as a kind of typical public spatial mechanism,are bearing a mission of undertaking the power.Thus,the condominium of the public affairs by the different parties of society can be realized. 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social governance mission of the Chinese sports organizations.According to the public sphere theory of Jurgen Habermas and based on the unique system and cultural environment of the Chinese society,it elaborates on the public connotation of social governance by the Chinese sports organizations and analyzes the big difference between the"actual"public practice of the sports organizations and the"should be"public concept interpreted by Habermas.This kind of difference may direct us in our future construction and perfection of the Chinese sports organizations.
sports organization;publicity;public sphere;social governance
G80-05
A
1006-1207(2017)03-0025-07
10.12064/ssr.20170304
2017-05-15
刘 桦 楠 ,男 ,博 士 研 究 生 ,副 教 授 。 主 要 研 究 方 向 :体 育 社 会 学 ,文 化 社 会 学 。 E-mail:liuhuanan810916@126.com 。
华东师范大学 体育与健康学院,上海 20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