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2017-11-25 08:19张烨辰
长江丛刊 2017年28期
关键词:防治法法律责任行政

张烨辰

浅谈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张烨辰

土地资源是我国主要资源之一,长期以来的粗放型经济发展导致我国土壤受到了严重污染,影响到了食品安全和生态安全。结合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严峻形势,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得到高度重视。

土壤污染 污染防治 法律制度

一、土壤污染防治现状

目前我国的主要资源分别是水资源、矿产资源以及土地资源,这三大类资源构建了我国的资源体系,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长,三大资源都面临着一定程度的污染与浪费,都呈现出严重缺乏的现象,如果这些问题不能被妥善的解决及改善,必然会成为我国十三五的进程中的一大阻碍,所以关注我国资源环保发展现状以及对策对于我国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现状不容乐观,在农村方面,现在农业面源污染加剧,农药、化肥使用量比较高,利用率比较低,而且农村缺乏垃圾处理机制,生活垃圾多以堆放坑埋方式处理,乱倒、乱堆、乱埋现象多发,还有农业地膜残留等问题,都成为农村土壤污染问题的诱发成因。国土资源部和环境保护部在2014年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全国受到农药污染的耕地至少为1300-1600万公顷,每年因此导致粮食减产大约1000多万吨,每年大约有1200万吨的粮食受到重金属污染,至少造成200亿元的经济损失。

在城市方面,土地资源污染也不容忽视,我国早期粗放式工业经济发展,导致工业污染不断加剧,尤其是重金属污染问题不容忽视,根据调查显示,受到工业重金属污染的土壤占我国土壤污染面积的绝大部分,一些工业园区、固体废弃物处理场地、矿区地域土壤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尤其是工业较为集中的东北老工业基地、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土壤污染不容小觑。更为惊心的是土壤污染造成的食物安全事件,对农业可持续发展和人类的健康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二、土壤污染防治的不足

(一)土壤污染治理执法体制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土壤污染防治执法体制不完善,环境行政主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等多个部门都拥有土壤污染防治的执法权力,多头治理导致机构之间职能交叉,执法权限模糊,各个机构履行执法职责时多出于本部门利益,互相推诿责任现象时有发生,对于土壤污染防治不能起到积极作用。

(二)缺乏具体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防治重在预防,但是在我国现实状况是对于预防措施的认知度不够高。首先体现在土壤污染的准入机制不健全,难以在规划源头上确保用地准入标准要求得到彻底执行。而且我国目前并没有针对受污染土壤的扩散控制进行规定,不能有效阻止污染物的扩散,将污染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而且公众的环保意识也亟待加强。

三、土壤污染防治的建议

(一)立法工作要与时俱进

2017年颁布实施的《民法总则》中第一次将绿色原则上升为民法总的原则,《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凸显了中国传统所求的天人合一古老的生态伦理观,顺应自然规律,德配天地,无为而治,清静修身,尊重生命。顺应十八大之后党中央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构建五位一体的发展布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两个百年计划。

今年是环保政策年,目前习主席已签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主席令,该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继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之后《土壤污染防治法》也交由人大审议。这将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专门法律,也是贯彻实施“土十条”推动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一步。基层立法方面需要与该法密切衔接,针对本地土壤污染现状制定具体防治措施,从根源治理土壤污染。

(二)明确土壤污染防治行政部门的具体职责

科学有效的行政管理机制是治理土壤污染的重要条件,在我国的行政体制中对部门间监督和制约机制很薄弱,目前我国土壤污染防治行政管理工作存在政出多头、管理混乱的现象,因此必须明确主管土壤污染防治的行政部门及具体职责和部门间的具体职权,明晰相关行政机构权力划分,促进我国土壤污染治理的顺利进行。

(三)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责任的规定

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重点与难点在于确认土壤污染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明确法律责任主体是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十分重要的一环,针对污染者、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政府各自的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不同定位,明确土壤污染的责任类型而且需明确相应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归责原则、实现条件及责任承担的方式等内容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增强惩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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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工程大学)

张烨辰(1988-),女,汉族,山西太原人,硕士研究生,助教,研究方向:环境资源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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