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杨云
近年来,有些隐患因在安全生产检查中未被抽查到,而致伤亡事故发生,我认为,这类事故的责任应依法界定。就企业安全员来说,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对企业安全员制定的7条职责具有强制性,安全员必须在工作中认真履行好这一法定职责。
一是履责是免于追责的前提。安全员如不履行、不落实法定职责,给企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死亡事故,国家有关部门就会追究安全员的法定责任,就会被问责、追责或定罪。
二是坚守红线是免于追责的行为结果。要保证自己管辖的单位或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不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生死亡或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事故。这既是安全员免于被追责的行为结果,也是安全员十分纠结的问题。一方面,由于有些企业领导不重视安全生产,没有建立完善的安全奖惩制度,安技部门缺乏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相应的待遇,致使安全员在企业的地位不高、企业生产部门负责人瞧不起安全员、对日常的安全检查不是刁难就是应付差事,造成安技部门开展工作困难较多。另一方面,新入职安全员面临安全基础知识缺乏、安全监管能力较弱、遇复杂工艺看不出问题,从而造成安全隐患不能被及时排除,给企业带来事故风险。所以,安全员要尽快提升自身能力,刻苦学习、躬身践行,创新管理、勤奋工作,保持警觉、防范为先,才能避免失职罪责。这既是安全员应树立的科学理念和应尽的职责,也是企业领导在抓好安全员队伍建设中,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
刻苦学习、躬身践行。一是要求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吃透法律法规精神和有关规定;二是安全管理人员通过深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等途径,虚心向生产一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工人学习,学习行业安全技术知识,掌握行业安全技术标准,提升自己的安全管理能力,为企业安全生产提出可行的办法和措施。
勤奋工作、创新管理。一是安全管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应勤奋工作、勤学多问,因为安全管理是一门科学,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群众性、综合性非常强的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应努力成长为单位博学精专的安全管理专家。二是企业领导应将懂技术业务的优秀人员充实到安技部门,建设好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队伍,解决好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形成一个安全专业管理与技术管理、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提高单位安全管理效能。
保持警觉,防范为先。就是在遇到施工环境、人员变更、设备改造、技术引进等方面变化时,自己一定要保持安全警觉,深入研究新环境、新人员、新设备条件下的安全措施,做到防范为先,预防事故,安全生产。
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意见》(安监总厅政法〔2012〕10号)第八项规定:“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在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同时,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其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察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罪责。”
所以,每个安全员对待安全生产工作,都应依法尽职尽责坚守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