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编辑部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所谓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所谓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所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规划》中强调,我国职业病危害防治形势依然严峻,职业病危害广泛分布于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材、化工等30余个行业领域,究其原因,一是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基础薄弱;二是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不强;三是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企业未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四是职业病危害监管工作薄弱;五是随着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新的职业病危害不断涌现。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依据2016年7月2日修改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办法》在取消安全监管部门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围绕充分发挥“三同时”制度对职业病危害的前期预防作用的总体目标,进一步规范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要部署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效能,提升“三同时”的实施率和覆盖面。
《办法》细化了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要求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办法》要求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做好“三同时”各环节的工作,依法依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和档案,明确各管理环节的负责人、工作责任和要求,确保各项责任落实到位。要求严把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关,落实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的整改,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实施到位,实现职业病防护设施科学设置、有效运行,对违反“三同时”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和提供评价、设计服务的单位,要严格查处、严厉处罚、严格追责,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建设单位具有落实 “三同时”的主体责任,各级监管部门具有“三同时”落实的监管责任,只有两个责任都落实到位,才能控制住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才能消除职业病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