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委托包工头施工发生事故各方均需承担责任

2017-11-25 16:31陈小海
就业与保障 2017年24期
关键词:包工头房主林某

陈小海

农村建房委托包工头施工发生事故各方均需承担责任

陈小海

案例:

2013年5月,房主林某通过他人介绍,就自建三层楼房建房等事宜,与包工头李某达成承包建设施工协议。之后,李某雇用张某、赵某等人施工。同年8月3日,工人张某在三楼施工时不慎摔下,送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不幸死亡。

张某死亡后,其家属多次找房主林某与包工头李某要求协商赔偿事宜,终因赔偿金额以及责任分配等问题无法达成和解。张某家属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主林某与包工头李某共同赔偿各项费用合计45万元。

房主林某抗辩称,张某系包工头李某所雇用,工钱也是李某发放,其与张某不存在雇佣关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包工头李某抗辩称,实际用工人系房主林某,赔偿责任与其无关。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死亡损害赔偿总金额为35万元,房主林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包工头李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死者张某自身承担20%的责任。

分析:

目前,农村农民建房活动中聘请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队施工的情况比较少,出于多种原因,多数是聘请没有施工资质的施工队施工,造成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事故的几率较高。

原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

《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十三条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依据前述法律规定,林某自建三层住宅的建筑活动,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队进行施工建设,在明知包工头李某不具备施工资质,仍将工程发包给李某,而包工头李某明知自己不具备建筑资质仍然承包,结果造成工人张某不慎摔伤以致死亡,故房主林某与包工头李某应分别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包工头李某无建筑施工资质,在施工过程中也无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房主林某明知李某无施工资质,仍与其签订施工协议,应承担选任不当的过错责任;死者张某受雇于李某为林某建房,施工过程中明知存在安全隐患,却没有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致使事故发生,自身也存在一定过失,应适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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